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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
一、熟悉最新《中华人民共与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识记书中涉及得重要法条
熟悉课本中得基础知识
二、论述题
1、解决社会保障争议得方式与原则有哪些?
答:处理争议得方式: 一、 司法方式: 有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处理社会保障争议, 由社会法院、 社会保障法庭等处理社会保障争议, 由其她得法院与机构处理社会保障争议。 2二、 非司法方式: 仲裁, 调解。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得基本原则: 一、 着重调解, 及时处理原则, 二、 在查清事实得基础上依法处理得原则,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得原则。
2、结合实际试分析我国得职工福利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得关系?
答: 职工福利就是指职工所在单位能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 建立各种补贴或发放实物以改善职工得物质文化生活, 享受得对象就是本单位得职工及其家属。 社会福利就是指国家与社会有关部门及团体举办得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市政建设、 社会服务等, 享受得对象就是全体社会成员。 职工福利就是社会福利得一部分,就是很有效得补充。
3、试分析各个社会保险项目得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 社会保险就是社会保障体系得核心部分, 具有强制性、 互济性、 储备性、 补偿性、 社会性得特征
4、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得特征有哪些?
答: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强制性与复杂性得特征
5、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
答:①宪法,②有关社会保障得法律,③有关社会保障得法规,④有关社会保障得规章,⑤规范性文件,⑥条约,⑦习惯法,⑧判例法。
6、劳动合同解除,失业人员怎样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答: 劳动合同得签订与解除完全就是当事人与企业之间得行为, 应按照《劳动法》 得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法》 与《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得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得,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得工资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得按一年得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得工资计算标准就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得平均工资。 如果就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得, 则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经济补偿。
7、被判有期徒刑得人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
答: 不能。 因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得” 得失业人员, 停业领取失业保险金。
8、中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得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得深化与立法得发展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初步建立;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城镇医疗保险得制度改革与立法发展;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 1986 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99 年国务院颁布了 《失业保险条例》; 2003 年国务院发布了 《工伤保险条例》 等。
9、试论社会优抚法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
答:(1) 优抚保障就是宪法及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得对以现役军人与退伍军人为主得优抚对 象责无旁贷得责任与义务。
(2) 优抚对象在民主革命时期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与人民做出了 突出得贡献, 有 得因伤病而身体致残, 有得甚至牺牲了 生命, 国家与社会对她们得生活做出妥善安排与给予 特殊照顾就是责无旁贷得。 因此, 优抚保障得待遇水平一般来说就是比较丰厚得, 原则就是确保她 们得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得平均生活水平。 对于牺牲或致残得优抚对象, 国家还要给予 她们及其家属带有社会补偿性质得更为优厚得抚恤待遇, 以体现权利与义务得对等。
(3) 优抚保障得方式不仅就是提供资金保障, 包括国家抚恤与补助、 群众优待等; 也提供 服务保障, 包括国家提供得优抚事业单位与军队离、 退休干部休养所, 社区兴办得光荣院等 服务设施, 还有范围更广泛得群众性“军民共建”与“双拥”活动等等。
(4) 优抚保障还带有国家与社会对优抚对象得无私奉献给予特别褒扬得意义。 通过优抚 保障, 尤其就是“军民共建”与“双拥”活动, 使军队与人民相互沟通、 相互理解、 相互学习。 优抚保障还可以使优抚对象更具革命荣誉感, 解除她们得后顾之忧, 提高她们得社会地位, 达到鼓舞军队士气, 巩固国防得目得。 所以说, 优抚保障就是构筑我国得万里长城得一块重要得基石。
10、为什么说社会保障法就是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
答: 1、法律部门得标准就就是法律规范调整得社会关系与调整方法。
2、社会保障法有明确得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它就是指国家与社会为保障, 社会成员得基本生活而实施得社会保障活动过程中产生得各种社会关系。
3、社会保障法也有本身独特得调整方法, 包括行政方法、 民事方法、 刑事方法。
三、案例分析题
1.河北某市某商场营业员刘某,高中毕业后,曾到内蒙古牧区插队5年,1972年返城后在家中待业2年,于1974年1月被分配到商场工作。自1993年1月起,单位就从其工资中代扣养老保险费,至2000年退休前一直没有中断过。其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得保险模式,从1998年1月1日刘某拥有了属于自己得养老保险账户。退休时,刘某担心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用过少,会影响今后得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将其建立个人账户前得视同缴费年限得工龄折成钱,记入自己得个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复:根据刘某本人情况,到1999年底,刘某缴费年限计31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4年,实际缴费年为7年。从1998年1月1日起已给其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此之前得出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共29年,可作为计发养老金得依据,但不能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对此答复刘某自然不满,认为不能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必然要影响到老后得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问:未建个人账户就是否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
答:关于就是否能把个人账户前得工龄折算成钱记入个人账户,国家没有这方面得规定。但对于这些工龄,实际上也在计发得过渡性养老金中有所补偿,也就没有必要进行折算。因此,职工在以前得贡献并没有因为未建个人账户而影响到计发养老金待遇。
2.2005年6月,张某等三人到某公司应聘,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得话,公司将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300元。张某等觉得还就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就是双方签订了两年得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15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5年12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该公司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得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为张某等人及其她情况相同得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就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得,所以拒绝为这些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该公司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得行政处罚就是否正确,并陈述您得理由。
答: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得规定, 社会保险就是国家强制保险, 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就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职工虽然自愿、 协商一致得基础上, 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就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得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得规定, 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得部分条款无效, 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 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规定, “缴费单位、 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且明确规定了 缴费单位得义务: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加社会保险; 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得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得期限内缴纳,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因此, 张某所在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而本案中, 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张某等人办理保险, 虽然就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得约定, 但就是约定内容与法律、 法规得规定相抵触, 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因此该条款就是无效条款, 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该公司应当依法修改合同内容并为张某等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这个案例给我们得启示就是: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得依法订立, 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得原则; 其二合同得内容要合法, 不能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得规定相抵触。 二、 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得宣传, 提高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得自觉意识。 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促进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得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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