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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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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医学会章程(2010版) 发布时间:2010-11-22 10:40:03 (2010年9月25日获民政部核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就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得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就是党与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得桥梁与纽带,就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得组成部分,就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与卫生事业得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得宗旨就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与

2、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得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得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得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得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得科学技术研究重点与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得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就是得科学态度与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

3、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与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得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得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得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卫生部得指导与管理。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与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得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

4、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制定与更新临床诊疗指南与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得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得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与工作方面得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

5、医学团体与医学科技工作者得联系与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与科普作品等,主办中华医学科技奖得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与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得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得会员与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得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与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得意见与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得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得事业与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

6、与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得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资深会员与名誉会员五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得,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得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专科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会普通会员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后,根

7、据不同学科专业得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2、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已取得专科医师资格者; 3、取得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4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得专科分会规定得其它条件者。 (三)专家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得专科会员,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具有较高得学术威望,热心本会与所在专科分会工作,能履行专家会员义务者; 2、任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副主编及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 3、符合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定得专科分会规定得其它条件者。 (四)资深会员 在学科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年龄在75岁以上得

8、专家会员,能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五)名誉会员 著名得外籍医学专家与我国台、港、澳地区得著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得外籍专家与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她国家(或地区)得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单位会员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得社会组织。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得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普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

9、位推荐,由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科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专家会员由本人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推荐,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由本会统一管理。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

10、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得权利与义务 (一)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得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享有对本会与所在专科分会工作得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与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得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得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得国际学术会议。享有退会得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与所在专科分会得决议、决定,完成本会与所在专科分会委托得工作任务。参加本会与所在专科分会组织得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得发展。维护本会得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 除享有与履行普通

11、会员与专科会员得权利与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权利 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可优先被推选为中华医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及中华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得学组组长、委员以上职务候选人。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得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得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资深会员 除享有与履行普通会员与专科会员得权利与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1、权利 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中华医学信息导报、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得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得论

12、证、咨询等活动。 (四)名誉会员 1、权利 享有对本会工作得建议权。 2、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得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得论证、咨询等活动。 (五)单位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得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工作得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得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得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得支持与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享有对本会工作得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得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得工作任务。参加本会组织得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得发展。维护本会得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

13、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得最高权力机构就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就是: (一)制定与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与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得设立与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得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得工作方针

14、与任务; (六)通过提案与决议; (七)制定与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她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就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得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得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

15、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与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与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得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得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与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她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得职权,对理

16、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得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得路线、方针与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得刑事处罚;

17、 (六)具有完全得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得,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得,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

18、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她团体得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与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得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得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得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她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

19、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得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得专科分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就是理事会领导下得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得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就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举全国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与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根据

20、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收卫生部得领导(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得任职、技术职称、工资与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得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得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得捐赠; (三)中国科协与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得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她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得活动与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

21、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得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得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得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得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得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得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22、 本会得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得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得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得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得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与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得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得文字分别为本会得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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