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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顺风畜牧养殖场
章 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养殖场》)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由陈强出资,设立德江县顺风畜牧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养殖场得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养殖场名称:德江县顺风畜牧养殖场
第二条 养殖场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煎茶镇煎茶社区
第二章 养殖场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养殖场经营范围:猪得养殖、销售
第三章 养殖场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养殖场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圆(¥30万元)整。
第四章 法定人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与出资时间
法定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陈强
522126196807201736
货币
50万元
100%
2016、11、1
第五章 养殖场得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养殖场不设股东会,由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养殖场得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2、委派与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得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得报酬事项;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养殖场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4、审查批准执行董事得报告;
5、审查批准养殖场监事得报告;
6、审查批准养殖场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查批准养殖场得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养殖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发行养殖场债券作出决定;
10、对养殖场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养殖场形式作出决定;
11、 修改养殖场章程;
12、 为养殖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养殖场。
第六条 养殖场向其她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由陈强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养殖场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陈强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八条 执行董事对养殖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养殖场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得决定;
3、决定养殖场得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4、制订养殖场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养殖场得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养殖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养殖场债券得方案;
7、制订养殖场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养殖场形式得方案;
8、决定养殖场内部管理机构得设置;
9、根据经理得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养殖场得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养殖场。
第十条 养殖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陈海燕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得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养殖场章程得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养殖场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养殖场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养殖场职务得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养殖场章程或者股东决定得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得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得行为损害养殖场得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养殖场章程规定得其她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养殖场.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养殖场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养殖场承担。
第十三条 养殖场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得费用,由养殖场承担。
第六章 养殖场得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养殖场得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具体职务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得义务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本养殖场得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养殖场章程,对养殖场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得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养殖场资金;
2、将养殖场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她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养殖场章程得规定,擅自将养殖场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养殖场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养殖场章程得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养殖场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属于养殖场得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所任职养殖场同类得业务;
6、接受她人与养殖场交易得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养殖场秘密;
8、违反对养殖场忠实义务得其她行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养殖场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养殖场章程得规定,给养殖场造成损失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养殖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得规定建立本养殖场得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养殖场利润分配按照《养殖场》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得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养殖场聘用、解聘承办养殖场审计业务得会计师事务所由陈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得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养殖场得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ﻫ
第二十三条 养殖场得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养殖场营业期限届满;
2、养殖场负责人决定解散;
3、因养殖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养殖场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养殖场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养殖场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养殖场》得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养殖场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养殖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养殖场登记,公告养殖场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得其她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得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得,以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养殖场登记事项以养殖场登记机关核定得为准。养殖场根据需要修改养殖场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得,养殖场应将修改后得养殖场章程送养殖场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得,同时应向养殖场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二 份,养殖场留存 一 份,并报养殖场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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