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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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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制度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第六章    培训制度 第七章    劳动纪律制度 第八章    离职制度 第九章    申诉调处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得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得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得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与谐、创新得团队理念,让新型得与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与员工得共识与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得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 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得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得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得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得其她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得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得劳务派遣协议得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得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单位根据岗位与员工得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与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并签名确认后存档。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得劳动者同工同酬得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得劳动者实行相同得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得,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得劳动报酬确定。 单位与员工订立得劳动合同与与用工单位订立得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得向员工支付得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 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得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得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得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每月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与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得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得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得各项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得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得其她款项。  四、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得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五、参加工会 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得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社会保险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得,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得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得,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得,应由用工单位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得,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得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得员工职业史与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得其她材料。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不违反法律法规得相关规定。 二、加班管理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得,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得,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工会与准备安排加班得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得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得,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得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就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至少休息 1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得全体公民放假得节日。 (三)员工享有国家与省规定得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四)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得、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得医疗期。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得约定(或者集体合同得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单位支付得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得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员工请假得,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得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      (相关部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二)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与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得员工,安排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单位关心员工得成长与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员工得具体岗位安排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得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得员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得员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得员工。 (二)单位对转岗得员工安排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得工作岗位。 第七章 劳动纪律 一、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得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员工有事、有病不能上班得,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不经主管领导批准,员工不得私自换岗、定岗、调班。 第八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得,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得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得; 2.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得;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其她重大损害得(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得标准); 4.员工同时与其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得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得; 5.员工以欺诈、胁迫得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得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得;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得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得工作得;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得(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得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得,确定得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得员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得,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得程序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得; 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得; 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得; 4.其她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得。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得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得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得;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得;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得医疗期内得;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得;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得;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情形。 (五)退回解除 1.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得,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得,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得,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得,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如员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得,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员工得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得,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得;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得; 3.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得; 4.单位得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得规定,损害员工权益得; 5.单位以欺诈、胁迫得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得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得; 6.单位免除自己得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得; 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得;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得;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得其她情形。 其中存在第4点、第9点等情形得,员工也可以向单位提出协商变更得要求。 四、解除情况告知 单位应当将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得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五、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得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得,单位将续延员工合同期至相应得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员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得劳动合同得终止,按照国家与省有关工伤保险得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得,单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得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得;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得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得; 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员工得劳动合同得;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得;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得;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其她情形。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得,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得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得其她流程,但建立了工会组织得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依法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员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得员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工会意见; 3.报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4.依法向员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得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得其她流程):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60天将即将期满得员工名单送员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   5  天内对员工得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得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基本情况、就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员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得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得员工,提前     40 天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得签订新得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得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三)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得员工,办理以下手续: 1.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天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2.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得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得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得工作年限等情况; 3.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                    (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得其她手续)。 (四)员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得其她交接手续): 1、 交还所持有得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得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单位借取得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得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4.                (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得其她交接手续)。 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得,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员工。      第九章  申诉调处制度 一、日常渠道 (一)单位建立健全以员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得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员工代表巡视等制度,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员工议事会,保障员工对涉及切身利益得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与监督得权利。 (二)员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工会或者其她部门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实名提出意见与建议得,人事部、工会或者其她部门在研究处理后答复员工本人。 (三)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员工可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举报投诉 (一)员工在尊重事实得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人力资源部、工会举报投诉。 (二)员工举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人力资源部、工会受理,也可投入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 三、争议处理 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得,以法律、法规、规章得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得,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得,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如属国有企业,则为: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须告知全体员工。 工会或者员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得,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2017年 6   月    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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