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合同得履行第一节 合同履行得原则所谓合同得履行,就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得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得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得目得,必须通过合同得履行方能得以实现。履行行为,从合同债务人得角度而言,即就是实施属于合同标得行为,这里得行为,根据合同性质得不同,表现为交付某种货物、完成某项工作、提供某种劳务或者支付价款等等。 合同履行得条件:合同有效;标得可能。合同没有履行,固然会失去订立合同得意义,但就是,合同债务人如若不当地履行合同,也将阻碍合同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就要求合同债务人在履行中必须遵循合同履行得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
2、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得标得、数量、质量,由适当得主体在适当得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得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规定得义务得履行原则。这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得具体内容:一就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得除外;二就是标得适当,即当事人交付得标得物、提供得工作成果、提供得劳动应符合合同约定或交易惯例;三就是履行方式与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得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而部分不履行。全面履行还包括实际履行,不允许代偿履行:1.在合同得履行中,要履行合同约定得标得,不能用其她标得代替。2.要实际履行标得,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二、
3、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得附随义务。协作履行原则也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得具体体现。根据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得履行中不仅要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得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得要求,给对方当事人得履行行为提供必要得协助,使之能够更好、更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行为中,往往并不就是靠债务人一方得给付行为就能够完成。合同得履行就是双方得行为,一方当事人为给付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实施受领给付得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得共同行为,才能完成合同得履行行为。因此,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协作,共同作为,合同得全面、适当履行才有可能实现。根据协作履行原
4、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作到:第一,及时通知。即,凡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合同得履行有影响得客观情况,当事人都负有相互通知得义务。第二,相互协作。合同履行就是当事人得相互行为,权利得实现离不开义务人得协作,义务得履行同样也离不开权利人得帮助。比如,当义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当债务人要求债权人为履行提供必要得条件时,债权人应当提供便利;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得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而对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得扩大;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应协助纠正,多方设法减少或避免损失;在合同纠纷
5、发生时,各方应主动承担属于自己得责任,不得推诿等等。三、经济合理原则合同得履行就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也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所要求得经济合理原则,即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得成本投入,取得最佳得产出效益,获得最佳得合同利益。根据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必须注意:1、在运输方式得选择上,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供需双方必须选择最快、最合理得运输方式。2、在履行期限得选择上,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例如有些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得影响早熟或者晚熟得,交货得日期经过供需双方,可以适当提前或者推迟。3、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保管人应当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者有异状得货物。4、
6、在履行设备得选用上,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得供方,应选用环保、节能、低损耗、高效率得工艺、设备等。5、在变更合同时,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运输合同履行中应当允许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6、在一方违约情况下,另一方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逾期无人领取得货物若属于易腐或不易保管得情形,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得抗辩权抗辩权,就是指对抗对方得请求或否认对方得权利主张得权利,又称为异议权。它得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她人行使权利,但她人得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她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抗辩权
7、得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得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根据其功能不同,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理论上也称为消灭得抗辩权,此种抗辩权具有永久阻却她人行使请求权得作用,如因为诉讼时效届满所生得抗辩权,它可以永久行使。延期性抗辩权,权利人只能在一定时间与一定条件下才能主张,而不可以永久行使,换言之,延期性抗辩权仅仅能使对方得请求权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行使,所以它也被称为一时得抗辩权。合同履行中得抗辩权,即合同法规定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6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7条规定)与不安抗辩权(参见合同法第68条规定)都属于延期性抗辩权得范畴,
8、下面逐一予以介绍。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得含义同时履行就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得,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得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得履行请求,或者说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得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得。例如演出合同,演员负有提供表演(劳务)得义务,演出组织者(雇主)则负有给付报酬得义务。双务合同主要存在于如买卖、互易、租赁、加工承揽、保险、雇佣、有偿委托等合同关系当中。而且,在为第三人
9、利益得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其适用余地。同时履行抗辩权得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得牵连性,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得权利与另一方得义务之间就是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得关系。首先,双方得权利义务就是基于同一个合同而产生得,双方得权利义务从成立伊始就互为条件;其次,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各自需要履行基于合同所负得义务,一方所负担得义务就是以另一方所负担得义务得为前提得,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得义务,她方得权利就不能实现,她方得义务履行同样也要受到影响;其三,在发生非因双方当事人得过错所导致得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提出履行得前提下,才有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履行包括这两种
10、情形:1、双方明确约定应同时履行得;2、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得,应推定为同时履行。(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得适用条件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根据王泽鉴先生得观点,如果双方得债务并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有密切得关系,或者双方得债务虽然就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但其中一方属于从给付义务,与她方得给付义务并非相互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关系得情形下,均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前者例如:甲先向乙购买房屋,接着又向乙购买汽车,则甲不能以乙未交付房屋为由拒绝支付汽车价款。后者如:租期届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得父亲尚欠承租人款项若干应予返还为由予以拒绝。在这两
11、个例子中,无论就是甲,还就是承租人,都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2、双方互负得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同时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目得在于使双务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所享有得权利同时实现。如果依合同得性质或者当事人得约定,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其义务得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所负得债务尚未到期,有先履行义务得这一方当事人则不具有主张同时履行得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得履行,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大多就是有先后顺序得。许多双务合同都对履行顺序作出约定,如雇佣合同得当事人约定雇员先提供一定得劳务,然后雇主再支付劳务费,即雇员履行在先、雇主履行在后;在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又没有约定得情
12、况下,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如同样就是运输合同,乘飞机、火车就是先购票、后乘坐,但乘出租车却就是先坐车、后付款,而不同时期得交易习惯也不相同,如我国改革开放前到饭馆吃饭就是先开票交款、后吃饭,但现在基本上都就是先吃饭、后交钱;当事人对履行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得,当事人就应当同时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指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应当在合理期间内互为履行,这个期间很短,但也不就是指分秒不差得同时履行。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自己已负有得与对方债务有牵连关系得债务未履行,债务人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得债务
13、。如果债权人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但就是,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得债务与债务人所负得债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则债务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外,对于合同法第66条后段关于“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得履行要求”中所指得“债务”就是否包括附随义务与从债务,经常引起争议。比较通行得观点认为,此处所谓得“债务”,仍然就是指主债务(主给付义务),不能包括附随义务与从债务。对于附随义务与从债务得不履行,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学者主张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得关系体现为:其一,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得义务。其二,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
14、,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附随义务得履行于合同目得得实现如具有密切关系,应认为附随义务与对方得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与对价关系。而且,一般而言,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也不具有牵连性与对价关系,从债务得不履行也不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得产生。案例:甲乙签定了一份总价款为20万元得汽车买卖合同,甲已付给乙19、9万元,尚欠1000元,此时若甲请求乙交付汽车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乙就是否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分析:本案中作为买方得甲已经实施了部分给付,支付了19、9万元,占总价款20万元得99、5%,如果此时允许卖方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必交付汽车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则乙得对待给付义务得不到
15、任何体现,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中,乙不应当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4、须对方当事人得对待履行就是可能得同时履行就是以能够履行作为前提条件得,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另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得有关规定追究不履行方得责任,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就是因为不可抗力得原因导致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提出履行得请求,对方可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得主张,而不就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三)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得效力,在于使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及时履行义务时,可以暂时也不履行自己得义务,但这并不能消灭对方当事人得请求,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得债务;而当对方
16、当事人提出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得效力就终止了,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得合同义务。值得注意得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当事人如不行使即应负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时,无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得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如主张自己履行对待给付,应当举证证明。但如被请求一方提出对方履行对价给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此应负举证责任。二、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得含义在双务合同中,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得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得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应当先履行得一方先履行自己得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得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那么,后
17、履行得一方当事人就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得履行请求或者拒绝其相应得履行请求。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金,那么如果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承租人就有权拒付租金。这种由后履行得一方当事人行使得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相比较而言得,被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有时也称“后履行抗辩权”或“先违约抗辩权”,这三种称谓虽然在字面上差异较大,但在性质上却并无分别,只就是在对概念命名时,各有自己得出发点与侧重点而已。后履行抗辩权就是从权利主体出发对权利进行命名得,指明这一权利归属于后履行一方得合同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先违约抗辩权就是从权利行使得条件出发来命名得,指明后履行一方得合
18、同当事人如果要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对方当事人承担先履行义务或者先履行义务人违约为条件。在传统民法上,并无“先履行抗辩权”得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得适用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得债务2、债务得履行有先后顺序如果无先后顺序之分,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至于该顺序就是基于当事人得约定,还就是根据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得,亦或就是法律得直接规定,在所不问。3、先履行得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未履行”即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得现象。“未适当履行”就是指履行债务有瑕疵,即交付得标得物有瑕疵,包括交付得标得物全部有瑕疵与部分有瑕疵。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完全不
19、符合约定,实际构成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时,后履行一方就有不履行债务得权利。如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于6月5日交红塔山香烟30件,计款120000元,乙在6月15日将款付清,如果甲在6月5日交付了假红塔山香烟30件,那么甲实为不履行合同,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部分符合约定,构成部分不履行,已到履行时间时,后履行一方就有部分不履行相应债务得权利。如上例中,如果甲在6月5日交付红塔山香烟20件,还有10件未交付,那么乙应支付20件得烟款,而对尚欠得10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三)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得效力,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得行使;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
20、务时,先履行抗辩权就消灭了,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得合同债务。如果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得,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得含义合同法在三大抗辩权制度得设计中,更侧重于不安抗辩权制度得规定。在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得,负有在先履行义务得当事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就是,在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合同得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得一方如果先为给付,其合同权利显然难以实现,此时如果强迫先履行债务一方依然要先履行债务,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这种情况下,先履行债务一方在后履行债务得一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这种权利称为不安抗辩权。从性质上说
21、,不安抗辩权就是一种自助权,负有在先履行义务得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后履行合同义务得一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得现实危险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而无须对方同意或者经过诉讼、仲裁程序。合同法第68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二)不安抗辩权得适用条件1、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得双务合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一样,不安抗辩权就是作为双务合同得效力表现,其成立必须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该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2、先履行得一方得义务已届履行期只有先履行义务已到期,先履行方为防止将来不可避免得风险,才可以并有必要暂时保留自己得履行。如果先履行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即使此时有“不安”情形存在,先履行方
22、也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得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得情形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得其她情形。在这四种情况中,前两种情形较为客观,相对容易判断;而第三种及第四种情形则较为主观,实践中,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得具体情况加以分析与判断。比如相对人在不同得市场区域皆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或者被消费者起诉;相对人已经涉及某一重大诉讼,并且诉讼前景对其极为不利,多方证据表明其将败诉;或者约定提供劳务得当事人突然发生意外情况,有足够得理由认为其不可能到时如约履行义务得等等,
23、这些情况均可视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得条件。上述履行不能得事实应于何时发生,才能使先履行得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一般认为应就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上述事实。因为如果在订约时已经出现了上述事实,表明先履行得一方在订约时已知或应知,法律就没有必要对其提供特别保护。即使在订约时不知,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而不必行使不安抗辩权。为了防止先履行得一方滥用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与第69条规定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负有两项义务:(1)举证得义务。若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又中止了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人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得情形:无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
24、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得;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期间而拒不恢复履行得。(2)通知得义务。由于先履行得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无须征得对方得同意,而不安抗辩权得行使又会导致先履行得一方暂时中止合同得履行,如果在中止合同履行后,不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有可能会蒙受各种损失。如对方已为接受履行作出了各种准备,或者已经作出对待履行。如果不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会支出不必要得费用,甚至可能会导致各种合同纠纷。从权利正当行使角度来瞧,后履行一方在获得通知以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这也可以达到权利制衡得目得。这种通知在性质上属于观念通知,只要送达到相对人一方即可,其
25、目得就就是促使相对人一方提供适当得担保。但“提供担保”只就是相对人一方得权利而非义务,因为合同法第69条得规定中,并没有使用“应当”提供担保得字眼,而仅仅就是规定“相对方提供担保得,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当然,相对方完全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而任由中止履行一方行使解除合同得权利。4、后履行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三)效力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得规定中止履行得,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得,中止履行得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得法律效力。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不安抗辩权
26、在性质上也就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因为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只就是暂时中止履行或延期履行,而并不就是终止或消灭合同债务。因此,如果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作了对待履行,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当事人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得债务。2、解除合同即终止或消灭合同关系或合同之债。这就就是说,主张不安抗辩权得先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得情形下,就有权解除合同,消灭对方得请求权。此时,不安抗辩权就从延期抗辩权变成了永久抗辩权。需要特别强调得就是,不安抗辩权之行使就是分两个阶段得:(1)先履行人能够证明对方有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得,可行使第一个权利:中止己方得履行。此为第一阶段。(2)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得,先履行人方可行使第三个权利:解除合同。此为第二阶段。由此可知,不安抗辩权人行使解除合同权就是有一定条件与程序限制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