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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名师课堂笔记:法律规那么类型
1.授权性规那么和义务性规那么 (按照规那么的内容规定不同)
(1)性规那么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那么。
(2)制止性规那么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制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那么。
2.确定性规那么、委任性规那么和准用性规那么 (按照规那么内容确实定性程度不同)
(1)委任性规那么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由相应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那么。
(2)准用性规那么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详细的行为形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那么。
3.强行性规那么和任意性规那么 (按照规那么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1)强行性规那么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迫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加以更改的法律规那么。义务性规那么职权性规那么属于强行性规那么。
(2)任意性规那么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那么。
考试法理名师讲义:法律原那么
(一)法律原那么的种类
1.公理性原那么和政策性原那么 (按照法律原那么产生的根底不同)
(1)公理性原那么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那么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那么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那么例如法律平等原那么、老实信誉原那么。
(2)政策性原那么是一个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那么如我规定的“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的原那么“实行经济〞的原那么婚姻法中“实行方案生育〞的原那么等。
2.根本原那么和详细原那么 (按照法律原那么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1)根本法律原那么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表达法的根本价值的原那么如所规定的各项原那么。
(2)详细法律原那么是在根本原那么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那么。
3.实体性原那么和程序性原那么 (按照法律原那么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1)实体性原那么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那么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中岁规定的多数原那么。
(2)程序性原那么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性(诉讼法)问题的原那么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那么、辩护原那么、证据排除原那么、无罪推定原那么。
(二)法律原那么与法律规那么的区别
1. 在内容上法律规那么的规定是明确详细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详细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那么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那么由于内容详细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那么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那么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那么宽广。
3.在适用上法律规那么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假设一条规那么所规定的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那么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承受该规那么所提供的解决。或者该规那么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那么的适用那么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那么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那么甚至冲突的原那么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2021年考试法理课堂笔记: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1.权利的概念
(1)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
A. 说;
B. 范围说
C. 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D. 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E. 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权利
(2)法律权利的特点:
A. 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所得到的认可和保障。
B. 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是否施行的行为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C.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一般在以下几种意义上使用:
A. 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B. 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C. 它是指人们施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如今:
A.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将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B. 义务具有强迫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犯。
(3)义务在构造上包括两个部分:
A. 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B. 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
(1)根本权利义务是所规定的人们在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 个利和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三)权利和义务的互相联络
1.从构造上看两者是严联络、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开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开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开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那么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开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此两者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规那么或法律原那么而是表述规那么和原那么之内容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概念不完全的法的要素而依附于法律规那么或法律原那么。
2.法律概念的分类
(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根本的(本来的)法律概念(如合同、政防卫)和非根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如放火、杀害);
(2)根据其所描绘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如间)、空间概念(如居所、行为地)、涉人概念(如公民、合伙人、当事人)、涉事概念(如违约、侵权)、涉物概念(财产、标的)。
2021年考试法理学: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表达于制定的性法律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根据详细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性。法的非正式渊源那么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那么和观念这些准那么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表达如正义、理性原那么、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习惯等。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在法律理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2021司考法理笔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
在中国全国监视的施行全国常委会解释并监视的施行对违犯的行为予以追究。
(二)法律
法律狭义上讲仅指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性。我们这里仅用狭义。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根本法律即由全国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机构和其他方面的性;另一类为根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性在全国闭会间全国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根本原那么相抵触的条件下进展部分补充和修改。
全国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性的、、规定、等也属于“法律〞类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行政的所制定的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和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和单行
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权利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性。根担和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自治区、直辖以及级人民所在地的和经国委院批准的较大的的人民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和单行但应报上一级人民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性一般采用“〞、“规定〞、“变通规定〞、“变通〞等名称。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有效。
经济特区是指我国在改革中为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的这些性是由全国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规章。
(五)规章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从其制定而言可分为:一是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规、、的事项;另一种是地方规章。、自治区、直辖人民以及、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和人民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性。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人民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理权、立法权、的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根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国际惯例是指以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表达或确认的国际法规那么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政策是或政为完成一定时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那么。
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
性法律的化和系统化
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公布的性法律按照一定的目的或进展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性法律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因此不是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性法律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进展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好构造的、统一的的活动。法律编纂是以制定为目的因此也称为编纂。它是的立法活动之一。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2.根本法与普通法
3.一般法与特别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内容总结
(1)司考名师课堂笔记:法律规那么类型
1.授权性规那么和义务性规那么 (按照规那么的内容规定不同)
(1)性规那么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那么
(2)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3)的规定、自治区、直辖以及级人民所在地的和经国委院批准的较大的的人民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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