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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策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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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社会费征缴施行………………………………………………………………01 2. 上海城镇职工养老…………………………………………………………………03 3. 上海小城镇社会暂行………………………………………………………………07 4. 上海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理………………………12 5. 上海工伤施行………………………………………………………………………13 6.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暂行………………………………………………………20 7. 上海人民修改?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暂行?的……………22 8. 贯彻?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暂行?的施行细那么…………………………22 一、上海社会费征缴施行 2002年3月5日上海人民17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根据〕     为了和加强社会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金的发放根据?社会费征缴暂行?、?上海城镇职工社会费征缴假设干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根本养老费、根本医疗费、失业费、生育费等社会费以下统称社会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     第三条  有关解释〕     本所称缴费、缴费个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和人民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费的和个人。     第四条  理部门〕     上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负责本社会费征缴的理和监视工作。     劳动保障所属的劳动机构详细负责社会费缴纳情况的监视检查。     社会经办机构详细负责社会费的征缴工作并受劳动保障的委托进展与社会费征缴有关的调查、稽核。     第五条  工作原那么〕     社会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     社会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  登记〕     新成立的缴费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经办机构社会登记。社会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登记证件。     社会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地点、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银行帐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的社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变更社会登记手续。     缴费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注销社会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报与核定〕     缴费应当向社会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费数额。     缴费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社会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应缴纳的社会费数额。     社会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申报的社会费数额予以核定。     第八条  缴费时间〕     缴费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经办机构指定的日缴纳社会费。     第九条  个人缴费方式〕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费由所在缴费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个人自行缴费的可以由本人向社会经办机构申请社会登记并申报和缴纳社会费。     第十条  申请缓缴的条件〕     缴费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费的经职工或工会同意可以向劳动保障申请缓缴社会费:     (一)经人民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的;     (三)人民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缓缴申请〕     缴费申请缓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权证包括房地产权证、有价、股权凭证等下同〕。     对财产有处置权的缴费可以申请缓缴;对财产无处置权的缴费可以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     第十二条  缓缴限〕     申请缓缴社会费的申请缓缴方应当提出缓缴限和缴费方案。     缓缴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财产备案〕     符合缓缴条件的缴费应当凭劳动保障的到依法获得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相应的财产进展评估。     评估价格作为确定缓缴数额的参考。     经评估后缴费凭劳动保障的到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理等有关权证理部门财产备案手续。     申请缓缴方用于备案的财产应当没有其他债权的担保或者未被查封或者冻结。     第十四条  缓缴〕     申请缓缴方办妥财产备案手续后劳动保障应当在10日内作出并下达?批准缓缴社会费书?。     缓缴以劳动保障批准的限为准。     第十五条  缓缴数额的核定〕     缓缴社会费的数额按申请缓缴当月应缴纳的数额乘以缓缴月份核定。缓缴内缓缴社会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额。     缓缴的社会费在缓缴内不征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制止规定〕 缓缴方在缴清缓缴的社会费之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   第十七条  优先偿付〕     已备案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处分转移时应当优先偿付缓缴的社会费。     第十八条  兼并、收购、重组规定〕     当缓缴方因被兼并、收购或者重组等原因解散时即视为批准缓缴满缓缴方应在注销登记之前缴清缓缴的社会费。     兼并方、收购方或者重组后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缓缴。     第十九条  注销备案〕     缓缴社会费的缴费应按批准的缴费方案还款。缓缴方缴清缓缴的社会费后劳动保障应当在10日内书面其注销财产备案手续。     缓缴方凭劳动保障的到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     第二十条  备案财产的强迫执行〕     缓缴满缴费仍未按缴费方案足额缴纳社会费的或者缓缴方在缓缴间转移已备案的财产的劳动保障有权依法申 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备案财产的处理〕     申请人民强迫执行满缓缴方仍未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费的人民可以依法变现缓缴方备案的财产所得的相应价款归入社会;经缓缴方与劳动保障协商一致后人民可以将备案财产交由社会经办机构理;暂时不能变现或者协商不成的备案财产劳动保障同意承受的人民可以裁定给社会经办机构理并适时变现。     第二十二条  破产清偿〕     缴费在破产间缓缴的社会费在破产清算中归还。     第二十三条  查询〕     缴费、缴费个人有权查询本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记录或者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职工监视〕     缴费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全年缴纳社会费的情况并承受职工监视。     第二十五条  稽核〕     社会经办机构应当稽核缴费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费。被稽核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告知〕     缴费不按规定社会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的社会经办机构有权将缴费的违规行为以及由此损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缴费的工会组织或者缴费个人。劳动保障有权将缴费的违规行为及由此损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缴费上级工会和总工会;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向社会进展公开告示。     第二十七条  滞纳金〕     缴费不按规定社会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限缴纳;逾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     第二十八条  对欠缴的处理〕     缴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的由社会经办机构进展催缴;当月内仍不缴纳的从次月起移送劳动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社会费征缴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劳动机构、社会经办机构举报。劳动机构或者社会经办机构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劳动机构、社会经办机构应当为举报人。     第三十条  施行日〕     本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上海城镇职工养老 1994年4月27日上海人民第63发布 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人民第54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根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改革施行方案?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养老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主部门负责组织和理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费缴纳状况享受根本养老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适用于本范围内城镇的、企业、事业(以下简称“〞)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另有规定的和人员不适用本。      第四条 养老实行、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根本生活需要与鼓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那么。      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为其缴纳养老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和个人不得进犯。 第五条 本养老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体系。除本规定的养老外在有条件的逐步推行补充养老;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养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设立社会会负责审议养老的开展规划研究和养老的重大政策筹划养老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社会理详细负责本养老的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负责养老制度的组织施行;      二〕 编制养老的开展规划;      三〕 拟订养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制度;      五〕 监视养老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的增值运营;      六〕 指导和区、养老事业理中心的工作;      七〕 执行社会会的事项。      第八条 养老事业理中心是详细承办养老事务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 负责养老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支付;      二〕 理个人养老帐户;      三〕 承受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对养老情况的查询;      四〕社会理委托或者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养老费的缴纳      第九条 凡属于本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均应当向社会理指定的养老事业理中心和在职人员的养老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应当在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养老登记手续。      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辞职、自动离任和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事业理中心养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养老事业理中心养老登记手续时应当为设立养老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帐户并核发?养老手册?。      第十条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帐户终生不变。?养老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本施行前的连续工龄和本施行后记入个人养老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根据。      在职人员变开工作时?养老手册?伴随本人转移。      第十一条 养老费由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限缴纳不得逾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二条 应当按本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费。      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      缴纳养老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应当与在职人员缴纳养老费的基数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和在职人员养老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社会理提出报社会会。      第十三条 缴纳的养老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在税前列支;      二〕 和全额、差额的事业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养老费按以下缴纳:      一〕 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费由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费的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每月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事业理中心核定本和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第十五条 养老事业理中心对个人养老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每年结算1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费缴纳。    第十六条 个人养老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费包括:      一〕 个人缴纳的养老费;      二〕 缴纳的养老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      1〕按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按全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150的部〕的一定比例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为8、全额事业为10差额事业为9〕记入的数额;      2〕按上一年度全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5记入的数额。      缴纳的养老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应当随个人缴费比例的进步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缴纳的养老费除记入个人养老帐户的部外均为社会统筹部。      第十八条 记入个人养老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民1年银行定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详细利率每年由社会理公布。      第十九条 养老的银行帐户设在上海浦东开展银行。      第四章 养老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条 享受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到达、本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费;      三〕本施行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施行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养老事业理中心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事业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养老事业理中心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本施行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应该退职;连续工龄满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在职人员经劳动鉴定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才能的可以退职。      退职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施行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5年或者本施行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向养老事业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关系。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的社会统筹部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亡后其个人养老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 社会理可以要求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事业理中心复核手续;对不复核手续的可以停顿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复核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出国、出境或者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别人代为领取的应当出具经的委托代理书。      第二十七条 凡本施行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帐户储存额÷120 第二十八条 凡本施行前参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先按原计算月养老金再按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月养老金。增发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施行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11;在此根底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不超过16。      二〕和事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加上本施行前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增发2;在此根底上每增加5年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但增发比例不超过7。      三〕 企业退职人员增发10;和事业退职人员增发1。      前款所述人员不在哪个月份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当年按12个月缴费并按前款规定增发养老金。      离休干部、劳动模范、高级专家以及按规定可以享受提早退休待遇的人员等所享受的优惠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施行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按前款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假设低于按本第二十八条所规定计算的养老金的可以改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计发。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个人养老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由社会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的可以按最低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随经济开展和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展调整于当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将根据国民经济的开展和养老的收支情况参照在职人员实际工资的增长情况不定给予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增加特殊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等按和本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养老的使用和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的来源包括:      一〕 和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费;      二〕 养老的利息收入;      三〕 养老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 按照本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养老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在养老不敷支付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养老由社会理集中理专款专用任何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十七条 养老的支付范围是:      一〕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 退休人员亡后按和本有关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等;      三〕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亡后应当发给其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养老帐户中属于个人缴纳部的余额;      四〕 按本第三十三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      经社会会核准养老事业理中心可以按养老费实际征集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理费。      按前款规定提取的理费免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 养老中用于发放养老金的周转部按不低于民活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     第三十九条 养老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平安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展回收长、风险大或者投机性的。运营后归入养老的增值部免征税、费。      第四十条 养老增值运营的收益率由社会会根据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的实际状况确定。增值运营的最低收益率应当比同银行1年居民定储蓄存款利率高2个百分点;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较高时收益率应当力求接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第四十一条 养老的增值运营委托上海浦东开展银行进展。      上海浦东开展银行应当会同社会理制订养老的运营方案并将执行情况及送社会理。 上海浦东开展银行对养老的征集、支付、增值运营的帐目应当与其他商业经营帐目分开设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社会理应当定或者根据社会会的要求,及时对养老的使用和理情况进展汇总、核实向社会会汇报。      第四十三条 对养老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当每年编制和。      第四十四条 养老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应当同时承受财政、门和金融主部门的监视。      第四十五条 本设立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养老监视组织监视养老的收支和理。详细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职人员与之间因缴纳养老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与养老事业理中心因养老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社会理申请裁决。      第四十七条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或者可以向养老事业理中心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养老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养老事业理中心应当无偿提供效劳。      第四十八条 养老事业理中心可以定或者不定地对养老费的缴纳情况进展检查。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费的由社会理责其限缴纳;逾不缴纳的社会理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九条 养老事业理中心对逾缴纳养老费的按日增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      第五十条 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间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应当及时到养老事业理中心注销手续。      违犯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养老事业理中心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社会理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5倍的罚款其中对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不超过1000元。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社会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扰乱养老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由按照?治安理处分?予以处分。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五十三条 外商企业职工养老的过渡、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按本的原那么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的详细应用问题由社会理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日至本施行以前尚未施行?上海城镇职工养老制度改革施行方案?的和个人应当在本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该方案的要求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上海小城镇社会暂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化进程根据?上海常委会同意〈上海小城镇社会制度的施行方案〉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含义〕   本所称的小城镇社会以下简称“镇保〞〕是本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根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根本社会和补充社会。   根本社会由强迫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根本生活;补充社会由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适用于本郊区范围内用人及其具有本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批准的其别人员。   原已参加本农村社会养老以下简称“农保〞〕的用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本规定的社会。   已与参加本城镇社会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本。   第四条组织机构〕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医疗以下简称“医保〞〕是本镇保的行政主部门。   本镇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详细承办镇保事务的机构。   第五条征缴规定〕   镇保的根本社会费征缴按照?社会费征缴暂行?和?上海城镇职工社会费征缴假设干规定?执行。 第二章 根本社会的缴费和理     第六条登记手续〕   参加镇保的用人应当向劳动保障指定的经办机构根本社会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应当在30天内登记手续。   用人的根本社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时应当在30天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经办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七条缴费主体〕   根本社会费由用人按月缴纳。   第八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缴纳根本社会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   用人缴纳根本社会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缴费比例为17;医疗缴费比例为5;失业缴费比例为2;生育费暂不缴纳;工伤费另行规定。   根本社会费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劳动保障、医保提出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缴费记录〕   用人按规定足额缴纳根本社会费后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根本社会的从业人员做好相应的缴费记录并定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条费用列支渠道〕   用人按规定缴纳的根本社会费可列入本钱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社会关系的接续〕   从业人员变开工作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接续社会关系。从业人员在城保、镇保、农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衔接或者折算详细由劳动保障、医保另行规定。 第三章 根本养老待遇     第十二条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性年满60周岁性年满55周岁;   二〕缴费年限含按和本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根本社会后按月缴费年限以下简称“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第十三条申领和核准〕   符合本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核准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续缴、补缴规定〕   不符合本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缺乏15年部的根本养老、医疗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本人手续时本规定的根本养老、医疗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养老金计发〕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手续时上年度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不超过上年度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第十六条养老金调整〕   按本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本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定予以调整详细由劳动保障提出报同意后施行。   第十七条社会化发放〕   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等机构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十八条复核和注销〕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复核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亡后社会关系终止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30日内向经办机构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中止发放的情形〕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养老金:   一〕未按本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复核手续;   二〕被人民宣告失踪;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其他支付〕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亡的其可以向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抚恤金等详细参照?上海城镇职工养老?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根本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享受条件、范围〕   用人按本规定足额缴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从业人员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诊进展重症尿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病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支付〕   小城镇医疗以下简称“医保〞〕支付的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起付为上年度全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为上年度全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   从业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以上的部,由医保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以上的部由医保支付80其余部由参保人员自负。   医保支付的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从业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支付80其余部由参保人员自负。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享受本规定的医疗待遇根底上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可以再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详细由医保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支付限额〕   医保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设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   第二十四条部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以上的部由医保支付50%其余部根据和本的有关规定由用人负担。   参保人员因方案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本根本医疗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自残、斗殴、吸、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和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支付、结算〕   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详细及医疗的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由医保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   本未尽的其他有关医疗的根本诊疗工程、医疗效劳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理等事项按照本城镇职工根本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失业待遇     第二十八条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   一〕未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中断就业但本人有就业愿望;   二〕缴纳失业费满一年;   三〕具有本城镇户籍;   四〕已失业、求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申领和核准〕   符合本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就业效劳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手续经核准后从次月起领取失业金。   第三十条领取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金限为1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限增加1个月。一次连续领取失业金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金的限可以保存。按本规定核定的个人领取失业金限与按?上海失业?核定的限可以接续。   第三十一条领取〕   失业人员至2个月领取的失业金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3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金为其至2个月的的80。   失业金不高于本当年月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详细按照?上海失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止发放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失业金:   一〕应征服兵役;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三〕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停顿发放的情形〕   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顿发放失业金:   一〕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   二〕移居境外;   三〕无正当理由3次回绝就业效劳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时机。   第三十四条失业补助金〕   不具备领取失业金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效劳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金满因患严重疾病短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申领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具有本农村户籍的从业人员与用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可领取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限根据用人为其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领取失业补助金限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失业补助金的为本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条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金或者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在领取间因患大病或者住院且符合?上海失业?规定条件的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为因患大病或者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第三十六条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间亡的其可以向就业效劳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详细参照?上海失业?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生育待遇     第三十七条享受范围〕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属于方案内生育的妇以下简称“生育妇〞〕消费或者流产后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第三十八条工程〕   生育待遇工程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三十九条月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限〕   从业的生育妇缴费年限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为上年度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为本人消费或者流产当月本月最低工资。其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缺乏应当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缺乏部的发放按照和本有关规定执行。   与用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生育妇其月生育生活津贴为本人或者本同类人员当月享受的失业金或者失业补助金。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限参照?上海城镇生育?的规定计算。   第四十条医疗费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参照?上海城镇生育?规定执行。 第七章 被征用土地人员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参保规定〕   本被征用土地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中的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本规定的社会。   被征地人员中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可以参加本规定的社会。   第四十二条一次性缴纳和补缴〕   被征地人员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其安置补助费首先应当用于支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根本养老、医疗费。   本施行前的征地劳动力按本规定参加社会的原参加城保或者农保但按规定衔接或者折算后镇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缴足不低于15年的根本养老、医疗费;原未参加社会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根本养老、医疗费。原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本规定的根本养老、医疗费缺乏部由各区制定详细予以落实。   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按照缴费手续时本规定的根本养老、医疗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第四十三条就业间的缴费规定〕   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就业的根本养老、医疗费可以免缴但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其他根本社会费。   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后就业并由用人继续缴纳根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费的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四条根本待遇〕   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费次月起在缴费年限内可以享受根本医疗、生育等待遇。一次性缴费满后继续缴费的或者到龄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根本社会待遇。 第八章 补充社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参保原那么〕   按规定履行根本社会缴费义务的用人、从业人员根据经济才能及有关规定参加补充社会。   第四十六条登记手续〕   用人、从业人员参加补充社会的应当到经办机构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缴费基数、比例、列支渠道〕   用人缴纳补充社会费的基数按本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从业人员个人缴纳补充社会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   缴纳补充社会费的比例由用人和从业人员个人自主确定。其中缴费比例在23.5%城保根本社会缴费比例减去镇保根本社会缴费比例后的部〕以内由用人缴纳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在税前列支;由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部不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   第四十八条被征地人员特别规定〕   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一次性缴纳根本社会费后的剩余部应当首先用于缴纳补充社会费。详细缴费程度及施行由各区确定。   第四十九条个人帐户〕   用人、征地、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补充社会费后,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补充社会的从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征地为从业人员、被征地人员缴纳的补充社会费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补充社会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   第五十条补充社会金的用途〕   补充社会金主要用于:   一〕补充养老金;   二〕补充医疗金;   三〕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   四〕本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补充社会详细理〕   补充社会详细理由劳动保障、医保另行制定。 第九章 的使用和理     第五十二条来源〕   镇保的来源包括:   一〕用人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费;   二〕镇保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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