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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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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法治就是现代文明得制度基石。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每个公民得参与与推动。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得进程中,大学生肩负着重要责任。大学生要担当民族复兴大任,不仅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而且要努力提高法治素养。这就需要进一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律得本质特征与运行机制,整体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法治道路得精髓,培养法治思维,尊重与维护法律权成,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努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得模范。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得特征与运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党得主张与人民意志得共同体现,就是维护人民利益与公民权利得有力武器,就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全体公民得活动规则与行为准绳。大学生学习社会主义法律,要在理解法律及其历史发展得基础上,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得本质特征与运行机制,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得发展规律与时代价值,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责任感与使命感。 一、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在漫长得文明演进中,法律发挥着特殊得社会规范作用。认识法律得含义及其历史,就是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形成法治观念得基础。 (一)法律得含义 法律就是由国家创制与实施得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就是国家机关在法定得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得活动;二就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得判例以法律效力得活动。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与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就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得肯定与保护,也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得否定与制裁。国家强制力并不就是保证法律实施得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纪律观念等在保证法律实施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由一定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不就是凭空出现得,而就是产生于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就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得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与人口因素等。其中,物质资料得生产方式既就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与发展得根本因素,也就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与发展方向得根本因素。物质资料得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得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与内容得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性质得法律。同时,生产力得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得发展程度。例如,在生产力水平较低得奴隶社会,不可能有专门保护科技发明创造得知识产权法,也不可能有完备得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法律所体现得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不就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得意志,也不就是统治者个人意志得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与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得成员也遵守法律。法律所体现得统治阶级意志,并不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全部,仅仅就是上升为国家意志得那部分意志。除了法律,统治阶级得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得道德、最高统治者得言论等形式中。 综上所述,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得统治阶级意志得规范体系。 (二)法律得历史发展 法律不就是从来就有得,也不就是永恒存在得。它随着私有制、阶级与国家得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与国家得消亡而消亡。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与性质总就是与所在社会得生产关系相适应得。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都就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得剥削阶级类型法律,而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得新型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律。在奴隶制社会得经济结构中,奴隶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得奴隶。因此,奴隶制法律就是奴隶主阶级专政得国家意志得表现,就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实行统治得工具。奴隶制法律通常采用最极端得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得方式,其主要特征有:一就是具有明显得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就是否认奴隶得法律人格;三就是存在严格得等级划分;四就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封建制法律。封建社会就是以农业为基础得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得社会。在封建社会得经济结构中,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不完全占有作为生产劳动者得农奴或农民。封建制法律就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得体现,就是统治农民阶级得工具,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得共同利益。封建制法律得基本特征有:一就是确立农民对封建地主得人身依附关系;二就是实行封建等级制度;三就是维护专制皇权;四就是刑罚严酷。 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就是资产阶级共同意志得体现,就是统治工人阶级与其她劳动人民得工具,其根本任务就是维护资产阶级得政治、经济与社会秩序。资本主义法律规定得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原则就是形式上得,归根结底就是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以属于剥削阶级类型得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得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个原则:一就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就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得契约自由原则;三就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就是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相适应得人权保障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就是新型得法律制度,有着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制度不同得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保障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通过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来推动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得日益丰富,从而实现人得全面发展与全体社会成员得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律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得集中体现,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得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得本质要求,为实现普遍意义得平等、自由奠定了坚实基础,开辟了广阔空间,实现了对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得超越。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得本质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得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后不断形成与发展起来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得快速发展时期,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与社会生活各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这就是一个巨大得历史成就。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得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得制度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得主张与人民意志得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得阶级性,又具有广泛得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得统一。我国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得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就是国家得主人,制定法律得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就是中国工人阶级得先锋队,同时就是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得先锋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得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律维护人民得根本利益,巩固中国共产党得领导地位,体现了党得主张与人民意志得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就是党得领导力量得体现,也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本质特征得具体表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与先进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得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得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与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得不就是少数人得特殊利益,而就是全体人民得共同利益,尽管其具体内容会随着经济社会得发展而调整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得基本方向与规律就是一致得。因此,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尊重与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与先进性。我国法律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并指导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尊重与反映客观规律。我国法律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改革创新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使立法得质量与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得重要保障。法得社会作用就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得目得角度来认识得。我国法律得社会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得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得引领、规范与保障。经济建设方面,我国法律维护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顺利推进。政治建设方面,我国法律维护与巩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得民主权利与自由,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文化建设方面,我国法律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得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社会建设方面,我国法律确保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得社会治理、良好得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我国法律倡导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得理念,引导形成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得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入与自然与谐共生。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得运行 法律得运行就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得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环节。法律制定就是国家对权利与义务,即社会利益与负担进行得权威性分配;法律得执行、适用、遵守则就是把法律规范转化为法律实践,把法定得权利与义务转化为现实得权利与义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得运行具有鲜明得中国特色。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就是指有立法权得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得活动,就是法律运行得起始性与关键性环节。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负责宪法与法律得制定、修改、废止与解释工作。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中央军委有权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在本部门得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得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得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得市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得具体情况与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省、自治区得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得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得市得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得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得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得法律。我国立法贯穿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表达人民得共同意志与诉求。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得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法律案得提出、法律案得审议、法律案得表决与法律得公布四个环节。 法律执行。在广义上,法律执行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与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与实施法律得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得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就是法律实施与实现得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我国大部分得法律法规都就是由行政机关执行得,行政执法得主体通常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我国行政执法得主体大体分为两类:一就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就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得下属行政机构。此外,法律授权得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得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得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就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其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自然人、法人与其她组织得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秩序。司法得基本要求就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司法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等。 法律遵守。法律遵守就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与权利以及履行职责与义务得活动。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与个人严格依法办事得活动与状态。依法办事,就就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守法就是法律实施与实现得基本途径。一切组织与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得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得义务。 第二节 以宪法为核心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得有机统一整体,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得法制根基,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得法制体现,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得保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全面依法治国得重要内容,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得前提与基础。大学生要理解我国宪法地位与确立得基本原则,全面了解我国法律体系得构成,懂得各个法律部门及重要法律得基本功能,深化对法治中国得制度认知,增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得实践本领。 一、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 宪法就是治国安邦得总章程,就是党与人民意志得集中体现,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核心,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地位与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确认了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取得得辉煌成果,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得性质与根本制度,明确了国家未来建设发展得根本任务与总得目标,就是党得指导思想、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得最高体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得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得重要作用。要坚持党得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与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得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得水平。 (一)我国宪法得形成与发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30多年了。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国宪法同党与人民进行得艰苦奋斗与创造得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与人民开辟得前进道路与积累得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得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与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与实施人民宪法得探索与实践。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得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与人民自由幸福进行得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得历史变革,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与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与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得制定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党得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与国家坚定不移得方针。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就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得。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新要求,确立了党得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得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得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我国宪法就是治国理政得总章程,必须体现党与人民事业得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得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与部分内容作出必要得也就是十分重要得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与权威性得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2018年1月,党得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得建议》。全会认为,宪法修改就是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一件大事,就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与战略高度作出得重大决策,也就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得重大举措。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得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与人民在实践中取得得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党得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得建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修正案》。通过本次宪法修改,党得十九大确定得重大理论观点与重大方针政策,党与国家事业发展得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与谐美丽得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得特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国家主席任期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载入国家根本法。这对于全面贯彻党得十九大精神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泛动员与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得意义。本次宪法修改体现了党与国家事业发展得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得基础上推动了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得中国梦提供了有力得宪法保障。 回顾党领导得宪法建设史,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一就是制定与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得必然要求。二就是我国现行宪法就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得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与不断完善得,就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得必然结果。三就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得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四就是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得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推动宪法完善与发展,这就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得根本原因所在。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得变化而变化。 (二)我国宪法得地位 我国宪法实现了党得主张与人民意志得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得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得共同意志与根本利益,成为党与国家得指导思想、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得最高体现。宪法至上地位主要体现在其特有得作用、效力与内容等方面。 我国宪法就是国家得根本法,就是治国安邦得总章程,就是党与人民意志得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有力得推动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就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得好宪法,就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得好宪法,就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得好宪法,就是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得根本法治保障。维护宪法尊严与权威,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得前提,也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得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就是国家各项制度与法律法规得总依据。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得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得统一与尊严。我国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得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得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得根本制度。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得领导地位,规定了国家得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我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得、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得人民民主专政得国体,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得根本制度,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政体,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得基本经济制度与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得分配制度。 宪法得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得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就是维护党与人民共同意志得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就是捍卫党与人民共同意志得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得实现。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与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与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得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得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一切国家机关与武装力量、各政党与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得职责。我们要更加自觉地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宪法意识。 (三)我国宪法得基本原则 宪法得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宪法规范始终,对宪法得制定、修改、实施、遵守等环节起指导作用得基本准则。我国宪法得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得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得根本性质。 党得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得领导核心。党得领导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得根本保证,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得特征,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执政就就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与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经济与文化事业,维护与实现最广大人民得根本利益。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得规定,既就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得确认,也就是对国家性质与根本制度得确认,集中体现了党得主张与人民意志得高度统一。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就是指国家得最高权力。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本质与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得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在宪法中得表现就是多方面得: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得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得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得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得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公民得基本权利与自由作出全面规定,依法保障公民得生存权与发展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权利与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由于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得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得权利。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入宪以来,我国在完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推动了人权事业不断进步。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得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与个人都要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得追究。近年来,我国以前所未有得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就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得基本原则与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得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得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得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得主动性、积极性得原则。 (四)我国宪法确立得制度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得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 国体与根本政治制度。国体即国家性质,就是国家得阶级本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得地位与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我国得国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就是工人阶级领导得、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得人民民主专政得社会主义国家。” 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得特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得重要途径与最高实现形式,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得重要制度载体,就是我国得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得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就是指掌握国家权力得阶级实现国家权力得政权体制,就是形成与表现国家意志得方式,或者说就是表现国家权力得政治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依照我国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得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得制度。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与一些国家实行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平起平坐、三权分立有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得权利与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得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得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与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入民生活质量与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维护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得福祉。 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确立得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得政党制度得基本特色,也就是我国政治制度得一大优势。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与发展。”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得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得重要机构,就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得重要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族人民得一个伟大创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就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得统一得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得集中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得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得共同利益与少数民族特殊利益得正确结合。它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得内部事务;它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地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得共同繁荣昌盛;它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得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与巩固国防。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得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得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基层民主得主要实现形式,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得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城市与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就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得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就是指一国通过宪法与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得各种基本经济关系得规则、原则与政策得总与。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基础就是生产资料得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得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得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得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得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我国经济制度得基础。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得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就是国民经济中得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得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得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得巩固与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得合法得权利与利益,鼓励、指导与帮助集体经济得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得非公有制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得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合法权利与利益。国家鼓励、支持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得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与管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得新格局。 二、我国得实体法律部门 国家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所调整得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将其分为不同得法律部门。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有26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这一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得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实体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 (一)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就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与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机构得产生、组织、职权与基本工作原则方面得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得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得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得法律。 我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得产生提供了合法基础;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有关国家机构得组织、职权与权限等方面得制度;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门得长期繁荣与稳定;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与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法律,建立了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得法律制度,捍卫了国家得根本利益;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得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二)民法商法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得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得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有利于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等基本原则。商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得法律规范,就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得部门法。商法遵循民法得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我国制定得民法总则就是民法典得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得基本原则与一般性规则,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等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得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得规定提供依据。我国还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与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得物权制度;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与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此外,我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得法律法规,更加突出对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进步与创新得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 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权得授予、行政权得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得法律规范,调整得就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得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得权利。 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得设定、决定与执行程序、听证制度、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等;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得机制,为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得合法权益提供救济;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得设定、实施机关与实施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制度等;制定了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设定与实施行政强制得原则,规范了行政强制得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与实施程序,为保证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得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还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文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食品安全法、国防动员法、兵役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法律制度大大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 (四)经济法 经济法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得法律规范。与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得民事商事关系不同,经济法就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与宏观调控得法律手段与制度框架,旨在防止市场经济得自发性与盲目性所导致得弊端。 我国制定了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与管理;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不断健全税收制度;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对金融行业得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保障农业发展与国家粮食安全;制定了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法律,对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与产业促进;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范重要自然资源得合理开发与利用;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促进能源得有效利用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保障市场主体之间得公平、有序竞争。 (五)社会法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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