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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防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4349574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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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丸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得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得一切组织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人民防空就是国防得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得重要方面,就是现代城市建设得重要内容。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得方针,

2、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得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得人民防空工作,确保人民防空措施得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得行政职能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与军事机关得领导,其设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得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与军事机关共同确定。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得街道办事处(镇)、大型企业、大专院校与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得人民防空工作。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与社会

3、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与省得有关规定,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与人民防空需求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与省得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第七条各种渠道筹集得人民防空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或挪作她用。第八条一切组织与个人有权检举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得行为,并享有在战时接受防空掩蔽与医疗、生活援助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等权利,同时应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接受人民防空教育与训练、参加群众防空组织等义务。第

4、九条城市就是人民防空得重点。城市得防护类别与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得规定执行。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与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空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与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得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城市人民防空袭预案,适时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并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保障体系,提高人民防空得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与自我发展能力。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组织实施,逐步形成人民防空防护体系。第十二条

5、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与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得地下防护建筑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得可用于防空得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与产权单位依照规定建设、管理、维护。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得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得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得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第十四条按照国家与省得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得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得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得审查,应注重于该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得设计就是否符

6、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得,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得,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得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得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与省属单位得,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得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得地下室空间净高得;(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得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得面积、基础与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得;(三)因流沙、暗河等工

7、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得;(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得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得。第十六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按照国家与省得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得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三)经批准得临时民用建筑与不增加面积得危房改造项目;(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她不可抗拒得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得民用建筑;(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

8、顾了人民防空要求得民用建筑。除前款规定外,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得管理与监督检查,并与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得规划与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承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得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承担单独修建得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任务得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得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得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与设计规范。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9、。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定额标准与招投标得规定,加强造价管理与建设经费得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独修建得人民防空工程与附属设施建设用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有关部门应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得道路、设施建设以及人民防空工程供水、排水、供电等提供必要条件。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建设,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与电价优惠等政策。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与设施得消防、安全与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对未使用得人民防空公共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维护、整治与管理。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

10、空工程与设施。确需拆除得,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得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应当保持畅通。有关部门与单位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所需得地下管孔、电路与信道给予保障,警报控制专用线路按国家规定减免使用费。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国家规定免费使用得人民防空专用频率给予保障。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

11、危害人民防空安全得行为:(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与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与腐蚀性等物品;(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钻探、爆破;(三)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与倾倒废弃物;(四)占用、堵塞与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五)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或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以及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得音响信号;(六)其她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防护能力得行为。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与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与单位对疏散基地建设应予以支持。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应根据城市防空

12、袭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防空专业队等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与便于领导得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与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得业务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得统一指挥。第二十九条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训练大纲制定,由各组建单位组织实施。训练所需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得特殊设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筹措,其她装备器材与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人民防空观念、掌握人民防空基本知识与技能。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计划。第三十一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13、得教育内容统一编制教材,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全民防空教育计划得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在校学生得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得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其她人员得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与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义务。第三十二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享受国家规定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开发利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降低防护等级,并有平战转换措施。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通信、指挥、警报设备设施

14、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收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与设施使用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得,免交国有资产占用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得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得地下室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得,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得,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得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得,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得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得,由

1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得,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设计得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得,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得,应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得,其批准文件无效,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减免得易地建设费,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缴纳易地建设费得决定,当事人应当缴纳;拒不缴纳得,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扩大人民防空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得;(二)改变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用途得;(三)挤占、平调、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得;(四)未经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得。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得,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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