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21KB ,
资源ID:4349574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34957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四川省人防管理实施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人****来】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四川省人防管理实施办法.doc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丸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得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得一切组织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就是国防得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得重要方面,就是现代城市建设得重要

2、内容。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得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建设与社会、集体、个体建设相结合得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得人民防空工作,确保人民防空措施得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得行政职能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与军事机关得领导,其设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得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与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得街道办事处(镇)、大型企业、大专院校与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指定

3、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得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与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与省得有关规定,将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与人民防空需求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她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与省得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七条 各种渠道筹集得人民防空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或挪作她用。 第八条 一切组织与个人有权检举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得行为,并享有在战时接受防空掩蔽与医疗、生活援助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等权利,同时应履行

4、参与人民防空建设、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接受人民防空教育与训练、参加群众防空组织等义务。 第九条 城市就是人民防空得重点。城市得防护类别与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得规定执行。 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与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空袭。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与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得情况实施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与资料。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城市人民防空袭预案,适时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并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保障体系,提高人民防空得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与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 

5、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组织实施,逐步形成人民防空防护体系。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与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得地下防护建筑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得可用于防空得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与产权单位依照规定建设、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得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得设计应纳入该民用建筑得总体设计,配套实施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与省得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得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

6、室得设计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得审查,应注重于该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得设计就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得,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得,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得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得要求择地统建。建设单位属中央在川单位与省属单位得,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得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

7、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得地下室空间净高得;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得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得面积、基础与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得;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得;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得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得。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按照国家与省得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得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三)经批准得临时民用建筑

8、与不增加面积得危房改造项目;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她不可抗拒得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得民用建筑; (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得民用建筑。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得管理与监督检查,并与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得规划与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得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承担单独修建得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任务得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得人民防

9、空工程设计资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得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与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定额标准与招投标得规定,加强造价管理与建设经费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独修建得人民防空工程与附属设施建设用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有关部门应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得道路、设施建设以及人民防空工程供水、排水、供电等提供必要条件。 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建设,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

10、费减免与电价优惠等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与设施得消防、安全与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者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对未使用得人民防空公共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维护、整治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与设施。确需拆除得,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得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应当保持畅通。有关部门与单位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所需得地下管孔、电路与信道给予保障,警报控制专用线路按国家规定减免使用费

11、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国家规定免费使用得人民防空专用频率给予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安全得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与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与腐蚀性等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采石、取土、钻探、爆破;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与倾倒废弃物; (四)占用、堵塞与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或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以及使

12、用与防空警报相同得音响信号; (六)其她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防护能力得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与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与单位对疏散基地建设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应根据城市防空袭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防空专业队等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与便于领导得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与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得业务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得统一指挥。 第二十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由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训练大纲制定,

13、由各组建单位组织实施。训练所需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得特殊设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筹措,其她装备器材与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提供。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人民防空观念、掌握人民防空基本知识与技能。人民防空教育应纳入国防教育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得教育内容统一编制教材,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全民防空教育计划得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在校学生得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得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纳入职工教

14、育计划。其她人员得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与单位应当积极履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义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享受国家规定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开发利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降低防护等级,并有平战转换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指挥、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收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与设施使用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得,免交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得单位

15、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得地下室得,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处罚。责令限期修建得,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得,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得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得,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得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得,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得,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设计得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得,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给建

16、设单位造成损失得,应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得,其批准文件无效,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减免得易地建设费,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缴纳易地建设费得决定,当事人应当缴纳;拒不缴纳得,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人民防空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得; (二)改变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用途得; (三)挤占、平调、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得; (四)未经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得。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得,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