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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依据《民法通则》、 《合作企业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单位《合作协议》要求, 特制订本组织合作人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合作人会议职权
第二条 合作人会议是本单位最高权力机构, 由全体合作人组成。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组织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实施合作人, 决定相关实施合作人管理费和业绩酬劳事项;
(三)审议合作组织处分重大资产事项;
(四)审议同意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事项;
(五)审议同意合作人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事项;
(六)审议同意合作组织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企业增加或者降低出资作出决议;
(八)审议同意实施合作人年度事务实施汇报;
(九)对合作企业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合作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协议》;
(十一)对合作企业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同意合作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同意新合作人入伙和合作人退伙事项;
(十五)审议同意合作人除名事项;
(十六)审议同意合作企业营业期限廷长或缩短事项;
(十七)审议同意一般合作人利润转增为合作企业增资事项;
(十八)审议同意合作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 提取现金超出人民币壹佰万元或者超出总投资10%事项;
(十九)审议同意合作企业决议委员会成立与组成;
(二十)审议同意合作企业对外财产份额投资;
(二十一)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合作协议》要求应该由合作人大会决定其她事项。
第三章 合作人会议召开
第三条 合作人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每年两次, 年中和年末各一次, 推迟和提前时间均不得超出一个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召开临时合作人大会:
(一)实施合作人认为必需时;
(二)单独或者累计持有合作企业10%以上财产份额有限合作人请求时;
(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合作协议》要求其她情形。
第五条 单独或者累计持有合作企业 10%以上财产份额合作人有权向实施合作人请求召开临时合作人大会, 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实施合作人提出。实施合作人应该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召开临时合作人大会书面反馈意见。
实施合作人同意召开临时合作人大会, 应该在作出实施合作人决议后5 日内发出召开合作人大会通知。
第六条 合作人大会由实施合作人主持。实施合作人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时, 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合作人共同推举代表主持。
第七条 在年度合作人大会上, 实施合作人应该就其过去一年工作向合作人大会作出汇报。实施合作人在合作人大会上就合作人质询和提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 合作人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合作人大会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合作人经过:
(一)实施合作人年度事务实施汇报;
(二)选举和更换实施合作人, 决定相关实施合作人管理费和业绩酬劳事项;
(四)合作企业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一)变更本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时间;
(二)超出合作企业投资书预定计划投资。
(五)合作企业年度汇报;
(八)除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或者《合作协议》要求应该以尤其决议经过以外其她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合作人大会经全体合作人经过:
(一)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二)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三)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五)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六)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订本协议。
(八)廷长或缩短合作企业合作期限;
(九)增加一般合作人数量;
(十)一般合作人与有限合作人身份转变;
(十一)一般合作人将本合作企业应向其分配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作企业增资;
(十二)合作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 提取现金超出人民币壹佰万元或者超出总投资10%;
(十三)新合作人入伙与合作人退伙;
(十四)合作人除名;
更换合作企业实施合作人;
(十五)一般合作人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十六)增加或者降低对合作企业出资;
(十七)合作企业解散。
(十八)法律、 行政法规或《合作协议》要求, 以及合作人大会以一般决议认定会对合作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全体合作人经过其她事项。
第十条 合作人大会应有会议统计。会议统计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 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
(三)出席会议合作人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及占合作企业财产份额总数百分比;
(四)对每一提案审议经过、 讲话关键点和表决结果;
(五)合作人质询意见或提议以及对应回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七)《合作协议》要求应该载入会议统计其她内容。
第十一条 召集人应该确保会议统计内容真实、 正确和完整。出席会议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会议统计应该与现场出席合作人署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 网络及其她方法表决情况有效资料一并保留, 保留期限为10 年。
第十二条 合作人大会决议应该立刻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合作人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及占合作企业有表决权总数百分比、 表决方法、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经过各项决议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合作人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无效。
合作人大会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法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则或者合作协议,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合作协议, 合作人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将作为《合作协议》附件, 经合作人大会同意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合作协议》及其修正案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合作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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