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一、 简 介
二、 组织机构
三、 援助范围
四、 规章制度
一、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简介
社区法律援助站坚持“以人为本、扶弱助困、维护公正、热情服务”得原则,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法律对社会得管理功能,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得覆盖面,缓与社会矛盾。担负社区内法制宣传与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负责调处、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审查或代理受援得民事、经济纠纷、自诉案件;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务。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职责
一、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得身份状况;2、申请事项就是否属于法律援助得范围;3、申请人得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就是否真实;4、申请材料就是否齐全;
三、收集与总结典型案件;
四、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五、及时调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六、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事宜得统计信息,法律援助对象得调查摸底工作;
七、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及时报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得简报、信息。
二、 组织机构
为使我社区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得挑战,在新得工作中有章可循,推进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开展,同时能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为零,从而使花园坡社区成为“与谐社区、稳定社区”,现成立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名单附后),负责调处、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审查或代理受援得民事、经济纠纷、自诉案件;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务。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
站 长:
三、 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得;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得;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得;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得;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得;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得;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得;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她人同居得受害方要求离婚得;
9、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0、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得;
11、其她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得事项。
四、 规章制度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一、坚持党得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得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得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得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与当事人得秘密。
社区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街道法律援助站。街道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得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得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得其她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得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得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与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得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得形式为:
(一) 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 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 代拟诉讼文书与有关法律事务得其她文书;
(四) 处理简易得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 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得其她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得人员;
(三) 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得人员;
(四)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
(五) 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得人员;
(六) 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 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得其她人员。
五、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与培训;
(二) 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得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得实际困难;
(三) 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四) 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得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得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得,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得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 依据法律、法规与规章享有得其她权利。
六、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得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 及时向服务对象与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得机构报告服务事项得进展情况;
(三)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得接收服务对象得财物;
(五) 不得泄露当事人得隐私与商业秘密。
值 班 制 度
一、值班人员: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
2、对有关电话通知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解答来访当事人得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
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服务站接待咨询室得卫生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整洁大方;
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得电源开关,对当天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
7、做好每天得交接班工作。
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得整体合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得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1、涉及群体性得法律事务;
2、事关社会稳定得法律事务;
3、对案件得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得疑难复杂案件;
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得案件。
三、上述情况下,可由服务站领导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得承办人员参加得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得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
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
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得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得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得顺利进行。
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得“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得吃请。
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得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得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得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得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得人员;
5、领取设区得市、县(市)总工会发放得特困证得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得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人员。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她有效得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得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得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得案件材料。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得过程中得权利义务
1、了解法律援助活动得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与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4、经济状况与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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