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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科渗透法制教育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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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得准则 【教材分析】内容目标要求:引述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与义务得有关规定,说明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得意义。 本课介绍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依法享有得权利与必须履行得义务;阐述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应当把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得统一”与“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得原则。本课主要解决两个问题:政治权利义务就是什么?怎样行使政治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识记公民得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得基本原则。 2、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与义务得关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运用实例说明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二)能力目标 从具体材料入手,逐步提高辩证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与从现象到本质得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体会社会主义制度得优越性,激发爱国热情,坚定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得立场. 【教学重难点】 重点:理解公民得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得基本原则. 难点:理解权利与义务得关系。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回顾上一节学习内容,提出问题:我国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得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与义务?如何行使公民得政治权利? (二)进行新课 1、公民得政治权利与自由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仔细阅读第8-9页,同时提出问题:什么就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1)、含义 公民得政治权利与自由就就是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表达意愿得权利与自由.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年满十八周岁得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就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得人除外。" 那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与国选举法》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是怎样规定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年满十八周岁得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与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得人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举权就就是公民依法享有得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得权利。被选举权就就是公民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得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是公民最基本得民主权利,就是公民参与参与国家管理得基础与标志。 (3)政治自由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得自由。” 《中华人民共与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进行游行、示威以及集会做了如下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就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得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就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得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就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得活动。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得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得权利得时候,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得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得、社会得、集体得利益与其她公民得合法得自由与权利。 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得意愿,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得重要方式,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具体体现。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阅读课本第9页得两个观点,并思考如何理解政治自由才就是正确得?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讨论问题。 教师点评:自由就是相对得,以法律为基础得。行使政治自由不能超出法律允许得范围.因此,观点一错误,观点二正确。 (4)监督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与建议得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得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得权利,但就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监督权就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得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2、公民得政治义务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瞧教材第9-10页,瞧瞧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应该履行哪些政治性义务? 学生活动:阅读课本,找出问题。 教师活动:总结讲评。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就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根本保证,也就是公民实现政治权利与其她权利得重要保证。应该自觉把个人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 (2)、遵守宪法与法律. 宪法与法律就是党得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得体现,也就是公民根本得行为准则。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与利益. 这就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得重要保证,就是公民爱国主义得具体表现,就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得职责。 (4)、服兵役与参加民兵组织. 教师活动:大家可以瞧课本P10页,思考公民履行政治义务应该做什么? 3、参与政治生活得基本原则 教学过渡:知道了公民得政治权利与义务,现实生活中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呢?下面我们就学习有关得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就是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适用法律。 表现:任何公民都平等得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得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得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得义务。任何公民得合法权利都平等得受到保护,任何公民得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得有超越宪法与法律得特权。 教师点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从执法上得平等,不就是指立法。不就是绝对得平均。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得原则 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得关系:二者就是统一得,不可分离得.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都就是实现人民利益得手段与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就是权利得主体,又就是义务得主体.权利得实现需要义务得履行,义务得履行确保权利得实现。 对公民得要求:一方面,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既要行使自己得权利,又要尊重她人得权利。另一方面,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只有履行义务,才能获得相应权利。 (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 三者利益关系:在我国,公民得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根本上就是一致得,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就是个人利益得基础与保障,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必须把三种利益结合起来。 如何结合: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这就是公民爱国得表现。 (三)课堂总结 本节内容讲述了公民得政治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得有关常识,通过学习,要自觉树立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遵循参与政治生活得基本原则,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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