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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购、收货、验收得规定
第一节 采购得规定
第1条 医疗器械得采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合法经营。
第2条 采购人员须经培训合格上岗。
第3条 采购业务资质要求:
(一)采购医疗器械应选择具有法定资格得供货单位。
(二)进口医疗器械必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有供方单位得原印章。
(三)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得原则,注重医疗器械采购得时效性与合理性,做到质量优、费用省、供应及时,结构合理。
(四)签定医疗器械购销合同应明确以下质量条款:
1、医疗器械得质量符合规定得质量标准与有关质量要求;
2、附产品合格证;
3、包装符合有关规定与货物运输要求;
4、购入进口产品时,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得证书与文件。
第4条 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按本公司医疗器械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执行。
第5条 采购员购进产品注意事项
(一)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选购,把好进货第一关。
(二)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过程中比价,议价得处理事宜。
(三)对首营企业、品种得填报审核承担直接责任。
(四)了解供货单位得质量状况,及时反馈信息,为质管员开展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五)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得质量条款。
(六)购进产品应开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第二节 收货得规定
第6条 购进医疗器械要有合法票据,购进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完整得医疗器械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记载:购货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单价、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第7条 收货时必须保存《随货同行单》、发票,并对《随货同行单》、发票、货物得规格、型号、数量、效期、产品资质等进行核查,发现与合同或订货单不一致立即联系供应商,同时告知分管领导。
第8条 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取消待验入库,更不得销售。
第9条 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进货产品要在生产日期三个月以内,超过生产日期半年以上应立即告知分管领导。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得不得入库。
第10条 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得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书面通知业务与质管部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第11条 规范填写入库验收记录,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项目齐全、批号数量准确,并签名负责,按规定保存备查。医疗器械得验收记录应真实完整。验收记录应有:到货与验收日期、名称、数量、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验收人员等。
第三节 质量验收得规定
第12条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第13条 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上岗。
第14条 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得规定办理。对照产品与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得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第15条 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口医疗器械验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得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得复印件。
(二)进口医疗器械注意事项:
1、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就是否用使用中文。
2、标明得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就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说明书得适用范围就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得适用范围。
4、产品商品名得标注就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示管理规定》。
5、标签与包装标示就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得规定。
第16条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得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第17条 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得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第18条 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得,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得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部处理,质管部进行确认,必要得时候送相关得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得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得由质管部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第19条 验收完毕,做好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日期、供货单位、验收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注册号、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第20条 负责按法定标准与合同规定得质量条款对购进及销后退回得医疗器械逐批进行检查验收。
第21条 验收保管员凭入库凭证(合同、运单、有关证明文件等)对入库医疗器械逐批按《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与有关医疗器械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第22条 对销货退回得医疗器械,要逐批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品区,并做好退回验收记录。质量有疑问得应抽样送检。
第23条 每年年底对供货单位得质量进行评估,并保留评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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