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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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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43、020R 04GA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9代替GA 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Code of practice for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20190615发布20190901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14 查验项目15 查验要求46 特殊情形得处理67 检验监督要求7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9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20附录D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照片要

2、求21参考文献24前言本标准得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得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得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得第1章);删除了查验员资格管理得要求(见2014年版得第4章);修改了注册登记得查验项目(见4、1,2014年版得5、1);修改了变更登记与变更备案得查验项目(见4、2,2014年版得5、2);修改了其她业务得查验项目(见4、3、1、4、3、2,2014年版得5、3、1、5、3、2);增加了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得情形得查验项目(见4、3

3、、6);修改了专门查验区得要求(见5、2,2014年版得6、2);修改了车辆管理所查验员得查验工具配备要求(见5、3,2014年版得6、2、6、3);修改了查验得一般工作要求(见5、4,2014年版得6、5);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得查验业务类型得要求(见5、7,2014年版得6、8);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与确定核定载人数得工作要求(见5、9、5、10);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得查验要求(见5、11,2014年版得6、10);修改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得查验要求(见5、12,2014年版得6、11);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等尺寸参数得查验要求(见5、13,2014年版得6、12);删除了“机动车查验

4、所使用得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得要求(见2014年版得6、12);修改了整备质量查验得要求(见5、14,2014年版得6、13);修改了防抱制动装置得查验要求(见5、15,2014年版得6、14);修改了查验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得工作要求(见5、16,2014年版得6、15);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得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得情形时得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得6、16);增加了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查验得要求(见5、17);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得签注要求(见5、18,2014年版得

5、6、17);修改了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得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得要求(见5、20,2014年版得6、20);删除了机动车查验监管得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得6、21、6、22、6、23);增加了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得特殊处置要求(见6、4);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得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得8、2得c);增加了摩托车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得其她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得要求(见7、3);修改了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得相关要求(见7、4,2014年版得8、6);增加了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6、验合格证明得相关要求(见7、5);修改了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见附录A,2014年版得附录B);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2014年版得附录A);修改了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4年版得附录C);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见附录D,2014年版得附录D)。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孙巍、赵光明、穆文浩、孙晓平、舒强、罗跃、刘宝

7、森、尚健、陈子丽、杨尚利、范志翔、吴云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得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8012008、GA8012013、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项目、查验要求与检验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得应用就是必不可少得。凡就是注日期得引用文件,仅注日期得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就是不注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得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8、GA 802 机动车类型 术语与定义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3 术语与定义GB1589、GB7258界定得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查验 inspection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查验员 inspector具有相应得知识与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得人员。4 查验项目4.1 注册登记4.1.1 对申请注册登记得机动车,应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或产品

9、识别代码,下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与出厂编号,下同(挂车除外)、车辆品牌与型号;b)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4.1.2 根据车辆产品、使用性质与出厂日期得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无驾驶室得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汽车乘员反光背心;b) 对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得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得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得客车得驾驶人座椅与前排乘员座椅(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得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得座椅),查验汽车座椅数量及安全带;c) 对总质量大于或等

10、于4500kg得(即中型与重型)货车与货车底盘改装得专项作业车,旅居挂车与总质量大于3500kg得其她挂车,发动机中置得乘用车及所有三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与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与货车底盘改装得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得正三轮摩托车及总质量大于750kg得挂车,查验整备质量;d) 对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基于多用途货车改装得教练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得专项作业车与挂车(旅居挂车除外),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得(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与货车底盘改装得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得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得总质量大

11、于3500kg得货车、货车底盘改装得专项作业车与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车、旅居车,查验灭火器; g) 对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与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得其她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 对车长大于或等于6m得客车,查验应急出口与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m得未设置乘客站立区得客车(专用校车及乘坐人数小于20得其她专用客车除外),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与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多用途货车、货车类教练车除外)与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查验就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

12、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与允许装运货物得种类或名称,对冷藏车还应查验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得“冷藏车”字样;对客车(专用校车与设有乘客站立区得客车除外)、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得乘用车,查验就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得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就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得汽车(低速汽车及设有乘客站立区得客车除外),查验在车身后部喷涂/粘贴表示最大设计车速(单位:km/h)得阿拉伯数字;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就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13、与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与车用电子警报器;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得产品型号与产品编号;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与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得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与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与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与应急锤(逃生锤);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与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得其她客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m得旅居车,查验就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得最大车速;n) 对车长大于8m得专用校车与车长

14、大于9m得其她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得货车与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得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得其她客车与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得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得栏板式与仓栅式半挂车得所有车轮,查验就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 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发动机中置得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得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p) 对客车(纯电动客车、燃料电池客车除外),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得客车、校车与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得乘

15、用车,查验所有车窗玻璃得可见光透射比就是否均大于或等于 50%及就是否张贴有不透明与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得色纸或隔热纸;r) 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就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s) 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与信号装置得配置与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与中文警告性文字;t) 对两轮普通摩托车,查验摩托车乘员头盔。4.1.3 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24号等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得机动车,还应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2 变更登记与变更备案4.2.1 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得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

16、外观形状与轮胎完好情况,并按4、1、2 d)、4、1、2 e)、4、1、2 i)、4、1、2 j)得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因变更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得,核对变更颜色后得机动车标准照片,确认车身颜色;对因改变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得,还应按4、1、2 g)、4、1、2 h)、4、1、2 m)4、1、2 q)得规定查验机动车。但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得,不查验。4.2.2 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得机动车,核对变更后得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身颜色,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与轮胎完好情况,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4、1、

17、2 d)、4、1、2 e)、4、1、2 g)、4、1、2 h)、4、1、2 i)、4、1、2 j)、4、1、2 m)4、1、2 q)得规定查验机动车。对客车,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对重、中型货车与货车底盘改装得专项作业车,以及总质量大于3500kg得挂车,还应查验外廓尺寸、整备质量。4.2.3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得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与轮胎完好情况,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2.4 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得,按4、1规定得项目查验机动车。4.2.5 对转入得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4、1规定得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与型号”项目除外;

18、对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与设有乘客站立区得客车得,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4.2.6 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得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与轮胎完好情况,并按4、1、2 d)、4、1、2 e)、4、1、2 i)、4、1、2 j)得规定查验机动车。4.2.7 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得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与轮胎完好情况。4.2.8 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得,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操纵辅助装置

19、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得产品型号与产品编号,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得,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确认就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4.3 其她业务4.3.1 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得机动车,按4、1规定得项目查验机动车,但“车辆品牌与型号”项目除外;属于卧铺客车、专用校车与设有乘客站立区得客车得,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对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就是否已拆除,以及就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得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得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得市级人民政

20、府校车使用许可得校车服务提供者得除外。4.3.2 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得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车辆号牌(包括号牌放大号)、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及4、1、2 d)、4、1、2 e)、4、1、2 i)、4、1、2 j)、4、1、2 q)规定得项目。4.3.3 监督解体报废得大型客车、中型(含)以上货车、其她营运机动车与校车时,应查验被解体报废机动车得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4.3.4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与停车指示标志、

21、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得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与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得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与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与初中生时得学生数与成人数。4.3.5 对不再作为校车使用得非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就是否已拆除,以及就是否已消除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4.3.6 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得,确认就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种类,查验车辆识别代号、驱动电机号码、车辆外观形

22、状与轮胎完好情况;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还应查验就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4.3.7 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得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由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进行查验得,按照4、3、1 规定得项目查验机动车。5 查验要求5.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应在专门查验区进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在专门查验区进行查验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得除外。5.2 专门查验区得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与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得实际需要。专门查验区应施划有标志标线,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按标准配备有查验工具箱。5.3 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

23、,应佩带全省统一式样得证卡,按标准配备随身查验工具,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得职责。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非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得视音频记录装置。5.4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得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就是否符合规定(查验合格得主要要求参见附录A),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与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得查验项目,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

24、版本得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就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得除外。5.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进行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视频或照片应能确认查验就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对申请注册登记得机动车应能确认车辆识别代号,对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应能识别号牌号码或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注:一张照片能同时确认查验就是否在专门查验区进行并识别车辆特征得,视为满足要求。5.6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与查验结果。5.7 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专

25、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得注册登记与变更登记(变更迁出除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得所有登记业务,以及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与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得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5.8 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得规定且实车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得名义车长得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文件记载得名义车长核定车辆类型。5.9 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得不同及光线

26、得明暗会发生变化得,应根据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相应得车身颜色。5.10 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得乘用车、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得小型普通客车,应实车查瞧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得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5.11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瞧车辆识别代号得字母与数字,核对就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或者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得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 得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

27、0kg 得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查验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就是否按规定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与实车打刻得车辆识别代号得字体、间距(或拍摄/制作打刻得车辆识别代号1:1还原照片),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拍摄打刻得车辆识别代号照片;属于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得,收存重新打刻得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按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她经主管部门认可得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得标示确定打刻得车辆识别代号得位置就是否符合规定,

28、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对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得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拍照。5.12 注册登记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下同)号码时,应实车查瞧打刻(或铸出)得发动机型号与出厂编号,核对就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得发动机型号与出厂编号不易见,只查瞧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得标有发动机型号与出厂编号得标识。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得,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得发动机型号与出厂编号就是否符合规定,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对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得,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得备注栏内记录新得发动机型号

29、与出厂编号。非注册登记查验时,查验发动机标识记载得内容或可见得发动机号码就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发现更换了发动机得,按照规定予以变更登记;发现登记错误得,按照规定予以档案更正;对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动机标识得内容与打刻(或铸出)得发动机型号与出厂编号不一致得,确认、排除嫌疑并记录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对2004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得机动车,有疑问得应核对发动机出厂编号拓印膜。5.13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她具备资质得机构按照规定测得得相关尺寸参数数值或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得数值进行比对,确认就

30、是否在允许得误差范围内;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离地高度、车身反光标识与车辆尾部标志板尺寸、面积等参数有疑问时,也应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5.14 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她具备资质得机构按照规定测得得整备质量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得数值进行比对,确认就是否在允许得误差范围内。5.15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a) 查瞧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确认机动车就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b) 查瞧驾驶室(区)内得辅助制动装置操纵开关或车辆相关凭证与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就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c) 实车

31、查瞧车轮(因实车结构限制无法查瞧时只查瞧车辆相关凭证与技术资料),确认就是否安装了盘式制动器;d) 打开机动车电源,观察“ABS”指示灯并判断ABS自检功能就是否正常,实车查瞧半挂车,确认机动车就是否安装了防抱制动装置; e) 打开发动机舱盖并目视检查,确认客车就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了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5.16 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得项目就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就是否为合格。5.17 查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得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就是否存在提示得违规情形并拍照留存。5.18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得签注要求如下:a)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

32、车查验记录表所列查验项目查验合格得,在对应得判定栏内签注“”;查验不合格得,在对应得判定栏内签注“”,必要时还应在备注栏简要记录不合格得情形;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得项目,在对应得判定栏内签注“”;b) 安全装置查验结果表明至少有一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发现实车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得,在对应得判定栏内签注“”得同时,在 “备注”栏中记录不合格得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c) 对申请注册登记得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得判定栏内签注确定得“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对设有乘客站立区得客车为“载客人数/座位数”)及根据GA802核定得“车辆类型”;d) 对申请注册登记或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得插

33、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进行查验时,对具有外接充电接口得,在“备注”栏中记录“具有外接充电接口”;e) 对申请注册登记得进口机动车进行查验时,4、1、2 s)规定得特别查验项目存在不合格情形得,在对应得判定栏内签注“”得同时,在“备注”栏中记录不合格得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形;f) 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得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对应得判定栏内签注确定得“车身颜色”;g)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进行查验时,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得产品型号与产品编号得查验结果在“备注”栏中签注;h) 对乘用车进行查验时,发现车身外部进行了改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与车身主体结构、不影响运行安

34、全得,以及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与/或反光背心得,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得经办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相关要求与使用规定,并在“备注”栏中记录;i) 按规定应查验得项目全部合格且未发现其她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对应得位置签注“合格”、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按照规定查验得项目具有不合格情形时,查验员应签注“不合格”、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查验不合格得机动车复检合格时,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对应得位置签字(或签章)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得,在备注栏记录复检时间、不合格情形并签字(或签章

35、)与签注日期; j)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应使用校车查验记录表,备注栏中应记录提交校车日期。非专用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查验时,应按照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初中生校车四种情形分别核定乘坐得学生数与成人数,并签注在“备注”栏中;k)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制作得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得经办人)签字。5.19 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得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得五大总成不齐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相应得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但车架(车身)缺失时应认定为车辆缺失。5.20 省、自治区、

36、直辖市与设区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得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时,应制定实施专门得工作制度并配备相应得人员。6 特殊情形得处理6.1 查验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骗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应详细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并在计算机系统中注明。属于被盗抢骗嫌疑与走私嫌疑得,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属于非法改装得,应责令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恢复原状;属于拼装得,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解、报废。6.2 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申请注册登记得机动车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得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

37、车出厂合格证明得技术参数不符合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应在告知提醒机动车所有人依法维权得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机动车得基本信息及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对进口机动车为进口证明凭证名称、编号)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制作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门(国产机动车)、检验检疫部门(进口机动车)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6.3 6、1与6、2所述情形中,属于办理业务前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安全技

38、术检验合格得,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4 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得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就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得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得整改合格说明,确认得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7 检验监督要求7.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得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与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与报告等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得安全技术检验

39、行为进行监督。7.2 设区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建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安排专门得工作人员,使用全国统一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得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与结果进行监督:a)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得面积及从事审核得工作人员得数量应与需审核得检验业务量相适应;b) 从事审核得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得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7.3 摩托车与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得其她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7.4 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

40、志后监督检查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应在检验照片(或视频)上传后得24 h内将检验照片(或视频)比对完毕;采用了符合规定得机动车检验智能审核监管方式得,按比例抽查。比对结果表明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及其她相关规定得,应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通知送检得机动车重新进行检验,并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7.5 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就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得签章与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得项目就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就是否为合格。7.6 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得检验照片(或视频

41、)时,工作人员应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得数量及要求就是否符合附录D得规定。检验照片(或视频)得审核结果为合格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无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或报警提示得,应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7.7 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得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发现检验照片(或视频)得数量及要求不符合附录D得规定得,应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符合规定得具体情形,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新上传整改后得检验照片(或视频);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她相关规定得,比对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不按机动

42、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得,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7.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得具体内容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经核实并非异常情形得,应及时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得,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7.9 监督中发现机动车存在被盗抢骗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装、拼装等情形时,按6、1与6

43、、3得规定执行。7.10 设区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月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每月分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异常数据,每季度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报本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数据分析发现异常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违规情形得,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并通报。7.1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相关规定,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得建设

44、与运行要求。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机动车查验合格得主要要求见表A、1。表A、1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序号项目合格要求1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汽车、摩托车、半挂车、2012年9月1日起出厂得中置轴挂车与2014年9月1日起出厂得牵引杆挂车应具有唯一得车辆识别代号,且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得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得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得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厂得乘用车与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得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得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得、从车外能清晰识读得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在右侧前部得

45、车辆结构件上打刻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她车辆结构件上;其她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2019年1月1日起出厂得,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得货车、货车底盘改装得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半挂车与中置轴挂车(无纵梁得除外)得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得部件不应有明显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为保护打刻得车辆识别代

46、号而采取涂漆工艺得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得痕迹;打刻得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得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得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痕迹;对2018年1月1日起出厂得汽车与挂车,还应能拍照;对摩托车,打刻得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得情形下可观察、拓印得,应视为满足要求。2014年9月1日起出厂得汽车、摩托车、半挂车与中置轴挂车,打刻得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得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得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47、”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得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2018年1月1日起出厂得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 得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 得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得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得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得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车辆识别代号得年份位、检验位等内容与构成应符合GB16735得规定;其中,字母仅能采用大写得罗马字母,但I、O及Q不能使用;数字仅能采用阿拉伯数字0至9;车辆识别代号得第10位为年份位,可为制造车辆得历法年份或车辆制造厂决定得车型年份,但数字0与字母I、O、Q、U、Z不能使用。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得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包括电子控制单元记载得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得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得除外。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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