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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护保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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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l_一般规定 (l)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2)1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②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③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④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简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⑤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⑥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巳损的部件。 ⑦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⑧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⑨整理维修记录。 (3)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4)灭火器维惨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旋,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2拆卸 (1)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 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简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人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3水压试验 (l)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4筒体清洗和干燥 (l)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2)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3)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5零部件更换 (1)灭火嚣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2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3)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袭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4)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5)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7)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8)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9)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台标准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lO)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标准要求。 (ll)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12)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13)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说明和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6再充装 (1)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说明和要求进行操作。 (2)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3)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荇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4)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下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5)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进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7)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8)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9)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 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10)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1)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2)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潍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3)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fi式和尺寸应符合规定。 (4)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5)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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