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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传染性sars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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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传染性sars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威信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威信县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威信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广西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三)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乡级卫生院对本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卫生局对全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四)分级预警。 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的预警级别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预案(响应)。 (五)快速反应,科学防治。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病例诊断 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我院诊断救治专家组进行确认,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国家专家组进行确认。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都必须由我院诊断救治专家组(诊断小组)诊断。 四、疫情预警分级 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一般疫情(三级)预警:国内出现疫情,或本县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且有增加趋势。 重大疫情(二级)预警:本县出现6例以上(含6例)临床诊断病例,且出现3个以上(含3个)疫点,有在本县传播的趋势。 特大疫情(一级)预警:本县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者30例以下且有5个以上(含5个)疫点暴发,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五、应急响应 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疫情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由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党委办公厅、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县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公安、经贸、教育、民政、人事、环保、建设、交通、农业、工商、旅游、物价、质监、药监、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出入境检验检疫、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和武警、驻县部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督查全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全县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全县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和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非典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 自治区非典办负责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非典办各组(委员会)职责: 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联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疾病控制组: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区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掌握全区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各级卫生防疫工作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组: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储备计划、物资供应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报告,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委员会下设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见附件一)。 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 1.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 3.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 5.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 7.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 (二)财政部门。 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给予财政支持,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三)发展计划部门。 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自治区、市级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 (四)公安部门。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五)经贸部门。 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商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 (六)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 组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自治区非典办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七)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 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 (八)交通、铁路、民航部门。 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 (九)教育部门。 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 (十)民政部门。 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十一)环保部门。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与排放,医疗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公费医疗结算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 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 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十四)外事办公室。 对驻(来)桂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的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五)建设部门。 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 (十六)医药主管部门。 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筹集、供应和储备,并保证有关物质及时到位。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实行监督。 (十七)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地区扩散。 (十八)科技部门。 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因、治疗药物、预防药物、诊断方法的科学研究。 (十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二十)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 (二十一)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我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武警。 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 (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 常态管理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见附件二),该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对发热病人、医务人员及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送当地指定医院,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诊断上报。 (二)报告。 1.对发热病人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热门诊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并逐级上报。 2.县级以上医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见附件三),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 3.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见附件四),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 4.县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转归、订正信息应在自治区诊断救治专家组做出最终诊断后6小时内按照报告程序上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重点发热病人排查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点发热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血清学检测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血清学检测中心实验室,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的血清检测工作,对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院上送的标本进行检测,并与国家实验室合作,提供权威性检测结果。 四、疫情信息发布 自治区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需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其授权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五、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1.发热门诊要按照《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的要求做好发热病人的诊疗、监测及疫情的上报工作(见附件五)。 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严防医院内感染(见附件六)。 2.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村委会要将发热排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见附件七)。 3.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所)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加强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建立监控系统和民工的健康登记,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加强建筑工地防疫措施,做好通风、消毒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见附件八)。 5.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预防接种。 为降低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减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压力,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积极推广流感疫苗、肺炎疫苗、流脑A+C疫苗等非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工作。 (三)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各部门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疫情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的疾病预防、监测措施的落实;对公共场所的消毒与防护,易感染人群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三级)响应 (一)境外或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 适当控制从本行政区域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确实需要到疫区工作的,回来后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并接受卫生部门14天的医学观察。 (二)区内发生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1.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见附件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发热门诊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实行“流调关口前移”;各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由定点医院对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切断传染源,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用专用救护车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见附件十);加强医务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见附件十一、十二)。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卫生防疫工作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见附件十三): (1)对病人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见附件十四); (2)确认密切接触者,并进行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见附件十五、十六); (3)对病人进行采样,采集鼻咽拭子、血液等人体标本迅速运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血检测(见附件十七、十八、十九); (4)对病人所接触的物品,以及住所、单位等出入的场所及疫点进行消毒(见附件二十); (5)由疾病控制部门提出疫点隔离范围,联合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对疫点实施封锁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的医学观察; (6)调查传播链,追访传染源。对无明显接触史、传染源不清的疫点,需扩大搜索范围,寻找可疑病例; (7)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 3.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监督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各类场所的卫生状况等进行全面监督。 4.教育部门:疫点学校实行晨检制度。疫区范围内所有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活动审批制度和出入管理制度。 5.建设部门: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停止招收来自疫区的外地民工,工地民工尤其是来自疫区的民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用人单位要立即送到当地定点医院隔离观察,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民工原则上就地务工或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6.环卫部门:在医疗机构的协助下,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医疗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所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要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8.全区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9.结束响应。全区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二、重大疫情(二级)响应 在维持三级响应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突发疫情的紧急措施的实施进行决策。 (二)医疗救治部门:定点医院全力救治病人,减少病死率。严格各项院内隔离和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杜绝院内感染。如有必要,启用后备医护人员、隔离病房和储备物资,自治区将派出专家协助救治病人的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预防控制工作组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指导各部门对有关场所、地点进行消毒。 (四)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落实疫点、疫区、留验站(所)、交通卫生检查站等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五)交通部门:在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健康登记等防疫检查。 (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定时进行消毒。 (七)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要加强管理,做好消毒工作。疫区宾馆、饭店等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加强通风和消毒,加强对客人的体温监测,发现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做好隔离、消毒、流调(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疫区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停业。 (八)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隔离,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筛查。 (九)居民楼、村庄、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3例以上续发病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十)教育部门:所有学校实行晨检制度,发现体温异常者,迅速采取隔离、报告措施。 1.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需报请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大中专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其所在班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需全校停课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在疫区实习的大中专学生,停止返校,留在当地,待疫情平稳后方可返校。 (十一)农村:县级、乡镇、行政村采取县级干部包乡、乡级干部包村、村委会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包户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采取群防群控,开展测量体温等各项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十二)居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通风、消毒,搞好环境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十三)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各地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四)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十五)结束响应。全区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三、特大疫情(一级)响应 在维持二级响应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定点接收医院在全力救治病人的同时,努力做好病房的扩容工作,随时接纳更多的病人或疑似病人。自治区派出专家组协助当地医院救治病人或进行医疗资源的整合,实行统一调配和进行病例的转院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护网络,实行社区、村庄、学校和建筑工地各自为战的方式,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村委会与社区居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居(村)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依法保障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和整个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责任。 (四)在机场、火车站和省际公路、长途汽车站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广西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工作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五)全区各地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所有离校的大中专学生,要向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纳入社区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同时,学校也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离校后从疫区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从非疫区返校的学生,实施医学观察。 (七)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工地与住地分开的,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要有专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八)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的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旅游团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迪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九)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系统。 (十)结束响应。全区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一)自治区、市、县三级分别建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储备库着重储备防护服、16层医用口罩、防护眼镜、漂白粉晶片、漂白粉、抗生素、检验试剂、呼吸机、移动X光机、采样车等物资。 (二)疫情发生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三)防治疫情的重点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广西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部门联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科研保障 (一)加快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建设,规范和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种的保存、使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标本资源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宿主动物分布、传播途径及易感人群等特征,明确传播流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 (三)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工作,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四)制定对发烧病人实施连续动态的血清学监测工作流程,尽快建立和完善监测实验室网络。 六、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抗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七部分 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工作职责及程序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 5.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 6.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办法 7.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 8.建筑工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 9.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规定 10.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工作规范 11.医务人员防护工作规定 12.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1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1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16.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 1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 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 1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 20.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性肺炎消毒指导原则 21.广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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