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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流行病学调查及传染病防治的实际需求以及现有可利用卫生资源等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均按床位计算。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150床、250床、400床及400床以上;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分为40床以下、40床、80床。如考虑平时与突发事件时相结合,床位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当需接受本地其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门诊转诊的患者时,比例应适当降低。
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配套设施应根据相应的建设规模合理确定,主要包括蒸汽热水锅炉房、变配电间、医疗气体站房、洗衣房、污水处理站、医疗废弃物焚烧炉等。
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应尽量利用医院内原有设施或与院区内其他单位合建,但污水处理和医疗废弃物处理部分应单独设置。传染病区的污废水应进行单独消毒、灭菌处理后排入医院总排水系统。
医疗废弃物焚烧炉应根据医院规模、日处理量大小以及院区用地等具体条件,选择在院区内建设或在院区外建设。当在院区内建设时,应建在院区下风向一侧;当建在院区外时,应配置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床)
┏━━━━━━━━━━━━━━┳━━━━┳━━━━┳━━━━━┓ ┃ 建设规模(床位数) ┃ 150床 ┃ 250床 ┃ 400床 ┃ ┣━━━━━━━━━━━━━━╋━━━━╋━━━━╋━━━━━┫ ┃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床) ┃80-82 ┃ 80 ┃ 78-80 ┃ ┗━━━━━━━━━━━━━━┻━━━━┻━━━━┻━━━━━┛
注: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具体项目可根据收治的传染病医院等级,收治患者传染病类别,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报有关部门核实批准。
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床位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建筑面积的比例
┏━━━━━━━━┳━━━━━━━━━┓ ┃ 名 称 ┃ 所占比例(%) ┃ ┣━━━━━━━━╋━━━━━━━━━┫ ┃ 门、急诊部 ┃ 12-14 ┃ ┣━━━━━━━━╋━━━━━━━━━┫ ┃ 住院部 ┃ 40-42 ┃ ┗━━━━━━━━┻━━━━━━━━━┛
续表
┏━━━━━━━┳━━━━━━━━━┓ ┃ 名 称 ┃ 所占比例(%) ┃ ┣━━━━━━━╋━━━━━━━━━┫ ┃ 医技科室 ┃ 18-20 ┃ ┣━━━━━━━╋━━━━━━━━━┫ ┃ 保障系统 ┃ 10 ┃ ┣━━━━━━━╋━━━━━━━━━┫ ┃ 行政管理 ┃ 7 ┃ ┣━━━━━━━╋━━━━━━━━━┫ ┃ 院内生活 ┃ 6-8 ┃ ┗━━━━━━━┻━━━━━━━━━┛
注:1.使用中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2.医疗区内一般不安排生活设施,如确实需要,应在医疗区外就近安排。
3.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相比,门诊量与急诊量较小,但要求面积、空间适当放大。医技部门一般结合专业需求配置,考虑平战结合时可参照综合性医院调整。
第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内如设置疾病预防监测控制、院内交叉感染科室,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监测工作人员9m(上标2)配置。
第十六条 设有研究所的传染病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2m(上标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建设与研究所任务相适应规模及实验动物等级的中间实验动物房。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
2.选择城市交通比较方便地段,以利病人就诊治疗。
3.选择比较平坦,地势较高,地基良好地段。
4.选择附近有比较完善市政公用系统的区域。
5.应远离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
6.应远离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
7.应远离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
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等于20m,传染病区宜设有相对独立的主入口。
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特别注意环境保护要求,除防止外环境对院区干扰外,尤其注重院区污、废水排放,医疗废弃物等处置,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及综合性医院内传染病区总体规划与建设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并满足卫生隔离要求;
2.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必要时,还应适度考虑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但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一般不再预留扩展用地;
3.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染、避免感染。
4.根据不同地区自然气候条件,采用合理的布局方式。应使主要建筑物有良好朝向,保证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第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总平面,应根据地形地势、院区用地范围合理规划、布置。在保证使用功能与传染病防护隔离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建筑物应合理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后勤保障部门宜设在使用负荷中心。
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以及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7项。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传染病医院建设用地指标表
┏━━━━━━━━━━━━━━┳━━━━┳━━━━┳━━━━┓ ┃ 建设规模(床位) ┃150床 ┃250床 ┃400床 ┃ ┣━━━━━━━━━━━━━━╋━━━━╋━━━━╋━━━━┫ ┃建筑用地指标(m(上标2)/床) ┃ 130 ┃ 125 ┃ 120 ┃ ┗━━━━━━━━━━━━━━┻━━━━┻━━━━┻━━━━┛
注:1.表中指标为传染病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上标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传染病预防监测、科学研究用房建设及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
2.表中指标包括必要的卫生隔离用地。
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用地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入口处应布置足够量的急救车及小型汽车停车位。停车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停车场内应按院外院内车辆分区布置停车位。
传染病医院要求在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专门的汽车出入冲洗消毒站。
第二十二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扩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不同规模等级以及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宜采用多层建筑方案,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可建高层。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装修与环境设计,要求结合患者生理、心理特点,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防止积垢,便于清洁,有利消毒。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建筑物围护结构、屋面、外窗应使用气密性、防水构造良好的产品,门、墙角及走廊双侧及转角处,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医院主要通道以及卫浴间应按照无障碍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门诊部、急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等医疗业务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棚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防眩光吸顶灯。
2.内墙墙体应选用不裂、难燃、耐撞、无污染材料,墙体安装应牢固;涂料、壁纸要选用擦洗方便的产品。
手术室内墙应采用耐擦洗,难积污、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阴阳角接缝处应设大弧度,以免积灰。
放射科,X线CT机房等应采取射线防护措施,采用相应厚度铅板或实心砖墙,双面抹含钡砂浆保护层,设铅板夹芯门及铅玻璃观察窗。
3.病房走廊、病房内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4.病房卫生间及备餐间、污物间应选用防滑地面材料。
5.负压隔离病房墙面、地面及天棚以及门窗应选择无缝隙、气密性好的产品材料。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可参照《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2.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具体服务内容,承担的任务与需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应急防疫规划的要求,综合当地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配置必要的移动电话。
第三十条 传染病医院宜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综合布线系统。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闭路电视系统。考虑隔离区与限制区之间的电讯联络,有条件时可设置探视廊,病房宜配置对讲系统。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有要求的建筑物如负压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放射检查等功能用房,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件10
卫生部规定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08年修订版报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七章 相关指标
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
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
床
建筑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
部门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3
门诊部
15
住院部
39
医技科室
27
保障系统
8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4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 表4
项 目 名 称
单 列 项 目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10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300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
X线造影(导管)机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
300
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线加速器
470
核医学(含ECT)
600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230
钴60 治疗机
71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 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 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 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
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
床
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
综合医院建筑的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综合医院的门急诊、病房、重诊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 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综合医院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2~3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996年10月3日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九六标准”施行的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但确需要建设时可参照1000床的指标执行。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主要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综合医院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同时,要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 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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