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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新办发〔2014〕1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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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潞新办发〔2014〕183号 关于发放2014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 效益奖励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下发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潞新发〔2014〕14 号)精神,集团公司决定发放第四季度安全生产效益奖励。现将奖励发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奖励范围 2014年12月25日在册在岗的集团公司员工。 二、奖励分档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分档 根据各单位与安全、生产和销售的关系分为三档,一档为生产矿井、运销总公司;二档为热电分公司、非煤子公司;三档为其他单位。 (二)奖励标准 一矿、二矿、露天煤矿、砂墩子矿、运销总公司1800元/人;热电分公司、沙尔湖一矿、力德公司、昌达公司、建材公司、新合公司1700元/人;其他单位1600元/人。 三、奖励发放 (一)发放办法 集团公司领导正职奖励标准不得超过集团公司人均奖励标准的5倍(副职标准为正职的80%,下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公司机关正职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本单位人均奖励标准的3倍;科级管理人员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本科(队)人均奖励标准的2倍;班长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本班平均奖励标准的1.4倍;组长奖励标准不得超过本组平均奖励标准的1.2倍。 (二)季度安全生产效益奖励的发放应严格与出勤挂钩考核。 (三)季度安全生产效益奖励可在同类人员中作二次分配,但差距应控制在20%以内。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副科级)不得挤占一般员工的奖励资金。 四、其他 (一)借调人员的季度安全生产效益奖由借入(开支)单位发放。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劳资处、企管处和监察处等相关处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奖励中出现违规现象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下列人员不享受季度安全生产效益奖励: 1.单位批准带资上学人员; 2.见习期人员; 3.开除矿籍留矿使用人员。 (四)资金渠道:集团公司分公司、后勤辅助单位和机关处室的奖励资金在本单位工资项下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 五、子公司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劳动工资处审批发放,奖励资金由本单位承担。 六、本通知由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处负责解释。 七、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汉文70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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