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天驰君泰(福州) 律师事务所劳 动 合 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福建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甲方: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建青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3号左海商务楼三楼邮政编码:350001电话:87767396乙方:何宇婷 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50781199408090829律师(实习)执业证号码:13501199910891509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固定期限(实习期限)有效期为一
2、年,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 日止。二、工作内容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为实习律师,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诉讼、非诉讼等业务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23号左海商务楼三楼。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一)仲裁机构所在地;(二)人民法院所在地;(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三、工作时间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实习期的基本工资为税
3、前 3000 元/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期满后工资标准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费用。第七条 乙方请事假的,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九条 甲方根据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可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险或福利。六、工作条件和劳动纪律第十条 甲方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征求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向全体员工公
4、示。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第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第十四条 甲方应提供乙方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执业培训任务。在乙方实习期间,甲方应当安排执业律师指导、监督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向实习律师收取任
5、何费用。第十五条 甲方鼓励乙方通过各种渠道参加学习、培训或其他业务研讨活动,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担或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除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外,甲方再次提供专项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双方可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离开甲方的,应根据服务期剩余的时间确定向甲方返还培训费的数额。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采用书面方式办理变更合同手续:(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6、。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有效期限起算日之间,乙方未实际为甲方提供劳动的,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文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除本合同第三十六条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档案或者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拖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档案或律师档案和社会保
7、险关系的新单位资料或者提供信息错误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在此期间内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但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不支付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律师档案转移手续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客户要求变更承办律
8、师,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结的工作有义务继续办理。在继续办理期间,甲方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九、劳动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持有不同见解时,应进行协商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协调,双方如书面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可将争议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和制定的机构进行调解。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通讯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双方所需送达的文件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至该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方履行了送达义务。如地址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担。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一份。甲方: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 (本人签字)年 月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