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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 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4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5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 语 9
参 考 文 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 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截至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还是不完备。近十年来,我国大力推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推动政府改革。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和人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推行责任政府,全面深入实行行政问责制势在必行,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结果,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表现,是人民群众对政府责任的诉求。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状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办法,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实质性、前进性、完备化的发展。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截至目前,我国没有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问责制作出统一的法律界定,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概念。学术界普遍认为,行政问责制也就是行政过错追究。行政问责制是一种现代行政制度,是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促进政府提出行政效率和坚持行政责任的有效制度。具体是指:对现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现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国家行政经费,影响正常社会生产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1]。行政问责制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对权力进行约束和追究的主要表现。
行政问责制不仅仅是对官员事后行为的追究并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大的一是在于对官员进行警示,让他们恪于职守,对人们负责,正确履行手中的权力,让权力发挥正向作用,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有效的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信誉,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在权力的温暖光茫下幸福生活。世界各国对公务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也各有不同,通常认为,公务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国家公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犯的政治过错、法律过错和道德上的失误都要进行行政问责,并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无论什么过错,它都损害了政府形象,违背了社会正义,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周边社会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体系逐步完善,国家政治正在朝着民主、宪政的方向迈进,向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前进。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和阳光行政实现的关键。行政问责制就是要明确和落实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和负责对象,并对其工作结果进行考核和追究,对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行政行为进行追究,并使相关官员和公务人员承担责任,向人民群众负责,接受法律的制裁。行政问责制的有效执行必须要明确第一位的问责主体。无论什么社会性质的国家,政府都是通过公民缴纳税收进行活动并对社会和公民提高公共物品,所以人民群众始终是行政问责制的第一位的问责主体。在我国,对于违法乱纪的官员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最后交由司法部门进行审理。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的需要,对于官员的行为有党内约束和法律约束两层约束。无论党内处分,行政处分还是司法制裁,都是代表人民意愿的问责。行政问责制的日趋完善和有效实施将有利于推动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宪政体制的发展。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进行政府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构建服务型政府。相对于管制型政府而言,服务型政府运行更民主、负责、规范和高效;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更加突出或成为政府的核心职能;公共服务支出在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中所占比例逐步增大,逐渐成为政府的主要支出;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的公费开支大幅减少,政府工作从简节约,推崇务实。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民主的、负责任的政府,是一个法治、廉洁、有效地政府,是一个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服务型政府是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人民需要和拥护的政府。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行政问责制促使政府官员和公务人员对工作更加负责,认真工作,求真务实,以人为本;有助于加强对国家行政权的监督和约束,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促进廉政勤政节政建设;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的行政观念,提高政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建设优秀的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团队;有助于培养政府的责任意识,建设有限的、负责的、诚信的、服务型的政府,提升政府形象,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行政问责制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执政理念,是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党和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进行了循序渐进的改革。现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期,改革只能向前发展,向民主政治方向前进,争取建成文明的宪政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顺应国内外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潮流,我国行政问责制逐步发展,正在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行政问责制逐渐走进我国政治生活和民主政治建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对于建设责任政府促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表现,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必然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和完善将有力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努力建成小康社会。行政问责制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按照现代宪政理念和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对人民负责[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也受它监督。因此,人大是各个由它选举产生的机关的最主要的监督主体,人大通过行使质询权和特定问题调查权,以罢免和撤职的方式实施问责。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行使和运行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全、责、能的统一。行政问责制是依法治国的保障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于各级政府的科学执政,而各级政府的科学执政在于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而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在于完善的行政问责制。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一般认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危机。“非典”期间,原卫生部部长康文辉、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由于未能恪尽职守且存在诸多隐瞒而引咎辞职。这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近年来,行政问责力度不断加强,问责对象已从行政首长向行政机关每个工作人员扩大,问责方式也有“内部问责”向“法制问责”转变,问责范围也从安全生产、食品卫生领域向其他领域扩大[3]。中共十八大后,中央对官员生活作风的问责不断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为了实现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的文明政治,促进社会主义的和谐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行政问责制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了它的三大功能:一是事后惩罚,二是事先预防,三是警示教。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有了一定的发展,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一些作用。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尚不完善,很多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或者处于空白状态。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制的统一法律,只是各级地方制定了一些规章,不仅效力层级太低,适用范围有限,而且在内部程序上也不完善。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还没有走上统一的程序性的问责轨道。目前的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政策式的问责和人治式的问责,没有相关的全国性的法律明确规定行政问责的具体标准和细节程序。
2.问责主体不明确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主要是执政党和政府系统的内部问责,也就是同体问责。主要限于党和政府内部的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上下级之间的问责,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官官相护,利益袒护的现象,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问责。没有相关法定的异体问责主体,选举政府的人大没有承担问责主体的职能,法院、检察院也没有直接问责政府官员的权力,媒体和民众的问责力量更是微之甚微。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制尚不完善,法律执行力度尚不够,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能不够清楚,权限要么重叠要么空缺,导致重大问题出现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推脱责任,难以确定到底问谁的责。在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及现任部门和前任部门之间的权力与责任也难以界定。况且,当前出现了“齐抓共管,集体负责”和党委决策的现象,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承担着。
实行行政问责的基础是公民要对政府的决策、方针和政策等政府信息有知情权。这是公民参政、议政、督政的前提条件。但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仍很有限:行政公开程序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官员往往利用自由裁量权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政府领导往往把公共信息私有化,欺上瞒下,使政府问责大打折扣[4]。公众和问责主体部门由于缺乏政府相关信息,很难判断政府行为是否违法或有过失,从而导致行政问责制失去客人操作性。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当前在我国人治现象和党内处分的现象还是很常见的。健全和完善的程序是使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轨道前进的保证。从以往的问责案例来看,问责程序并没有受到重视,只是一味地从快处理相关责任人,以示相关责任机关对相应事件的重视,但完全忽略了法律上的具体操作程序,公众最终还是一头雾水。在问责程序的启动上,还局限在党政机关,甚至发生越俎代庖的现象,很少有人大或公众等其它主体启动的。在问责对象的汇报上,责任人究竟应该向领导者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更多的领导班子或向广大公众公开报告还有待明确。在责任认定上还有待规定,到底什么情况才应受到问责,也没有明确规定。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公共行政文化包括人们对于行政体系特有的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观念以及人们所遵循的习惯、传统和规范等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是行政环境、行政体制及其运作背景下、通过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所形成的。但是目前我国公共行政文化的变迁却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滞后性。传统封时代的官本位思想和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对于社会的渗透性,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性地位,使得权力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责任本位和服务为主的思想还没有确立并稳固下来。公共行政文化和伦理在我国还是缺失的。
在我国由于公众对政府权力绝对服从的顺民思想和父母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公民对于行政问责的参与意识淡薄甚至处于空白。政府没有很好的引导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和问责,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有限,公民缺少政务知情权。因此,公众不知怎样问责,也不知从何处问责,公民问责成本过大。我国现在还没有健全的问责程序和制度,公民没有方便而有效的申诉途径。公民在很少的申诉中往往碰壁,导致公众对政府的管理、决策、执行等行政行为的参与度不足,认同度不高,从而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实施。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一切工作必须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才能有效进行。要使行政问责制能够真正有效实施,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强的行政问责法,在法律上给予强制力的支持,依据完备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来问责。在具体行政问责法的规定上,我国亟须通过法律形式将行政问责主体、对象、程序,具体认定的标准,行政问责的责任以及行政问责中官员的复出的都给予具体规定,并进行全国统一立法,执行统一标准。
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应对行政问责程序、范围、和对象进行明确的具体规定。问责程序应由申诉或提案、立案、调查、决定并处理的过程进行[5]。必须规定相关问责主体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合法的处理结果。行政问责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部门、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问责对象不仅仅限于行政首长或者机关领导,对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公务人员也应当就其拥有的行政公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其发生违法或失职行为时,一般的行政等公职人员同样要为其违法或失职行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所有行政等公职人员,不论其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应纳入行政问责对象的范围内,并为其职务和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明确具体责任范围,以避免领导嫁祸普通工作人员的现象发生。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要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必须明确问责主体,完善异体问责,建立多元化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政府和执政党的内部问责,也就是党政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问责。政府和执政党要做好内部问责,以保证自身的公正廉洁,从而进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为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异体问责包括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公众等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
人大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人大对行政机关有选举、任免、质询、辞职和监督的权力,政府必须对人大负责。人大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和问责的直接权力。
政协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政治组织,它不是一个国家机构,但它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的权力。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政府及其该工作人员的行政公作进行民主监督,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进行问责。
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对执政党和政府有监督权力。各民主党派应该依法成立相关的专门组织和办事机构实施监督和问责权力,并且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的问责权限、形式、途径和程序,使其问责更加具有权威性。
新闻媒体作为第四部门,应该加强其问责权力。公众应加强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共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的问责。媒体应作为公众意愿的传达者和扩散者,把公众对政府的意见向社会发布,以形成舆论权威,对政府造成舆论压力,从而实现舆论监督和公众问责。媒体还应大力曝光政府的违法和过失行政行为,让政府自身感到压力,以推进同体问责和改进政府工作作风,以达到警示作用,使政府工作更加严谨,使人们利益切实得到保障。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要使行政问责有效实施,就必须划清政府部门和上下级之间的权责界限,公开政府的政务信息。第一,要明确理清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和义务,使其关系法制化,该谁承担的责任就要让谁承担;第二,要对政府部门之间的功能性权力交叉、责权不明而导致的职能重叠、交叉及模糊不清相互扯皮的情况进行清理,对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必须明确部门权责;第三,要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正职领导负全盘责任,副职领导负其所管辖工作的责任,工作人员就其具体行政工作进行负责,必须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第四,要完善政府政务公开制度,保证政府的各项之外都要如实地向社会公开,必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权,各级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或主导媒体报道的方向和内容,向公众隐瞒信息和报道假信息,媒体也应真实的进行报道,不能歪曲事实。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改变以往的官本位思想,树立义务为本、责任本位、服务本位、规则本位和人民主权的行政文化理念。应强化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官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行政人员要遵循现代公共行政理念,形成良好的行政职业品德,把责任放在首位,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自觉自愿的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要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秉持宪政理念,尊崇法律的伟大,铸就人民的幸福。
公众应重视自己的权力,理清政府与人民的平等关系。要主动参与政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监督权和问责权。政府应加强对公民的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利用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培养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引导各种积极参与行政问责。政府要为公众提供法制化,可操作性强的问责渠道,让公众的问责方便可行,保障公民的权利的正常运行,推动公民社会和宪政的健康发展。
结 语
由于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不完备,公民的公民意识尚未形成,政府的官本位思想还有余存等原因。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才处于萌芽的状态,各方面都不健全。笔者通过研读和总结各种相关文献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进行了浅显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国行政问责制将逐步完善,我们的政治将走向真正的民主,我们的政府将真正做到权力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的生活一定更加幸福美好。
参 考 文 献:
[1]张晓明.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热点关注.2011(5),第162页
[2]林鸣法.目前行政问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6),第31—32页
[3]张光雅.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法律制度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1(01),第30—32页
[4]杨勇,付中贵.服务型政府视阈下的我国行政问责制反思[J].西安社会科学.2011(01),第54—56页
[5]陈鸣.论我国行政问责及其完善[J].学术探讨.2011(03),第216—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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