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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完善措施(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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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经过资产剥离,然后再由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上市发行公众股创立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现存问题,然后从两个方面讨论影响公司治理的主要因素,最后提出一些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完善途径一、 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一)公司治理的含义公司是各种利益关系者(包括股东、董事、经理层、员工、客户、债权人等),特别是股东、董事、经理层之间的契约的结合。在他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其中最核心的关系是股东、董事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

2、ance)就是要建立一种合理的组织架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与制度,正确处理好上述关系,使所有者既能有效而监督经营者,而又不于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使公司的经营者(经理层)的个人利益同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能主动维护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种“组织架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与制度”有狭义与广义两方面的含义。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与总经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内容。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包括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

3、企业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制度。(二)我国采用的公司治理组织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的典型特征,上市公司由于出资人众多而且分散,因而难以象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那样直接由出资人经营管理公司,而代之以公司治理结构,即为了保护公司法人资产能够有运营,在组织管理和领导体制上做出的权利安排。在我国,上市公司采用“三会一总”,“四权分离”的公司制组织结构。(图1)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阶层“三会一总”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经理为代表的经理阶级;“四权”是指公司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

4、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同时,为了保证董事及经理人员接其意志合理经营,还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投资分配等。总之,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践方面,基本上是围绕着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来构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激励和约束管理者,达到股东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一)我国上市公司市场现状 2000年末,我国上市公司已达1088家,境内总市值48万亿(占GDP的57),筹资总额3249亿(其中境内筹资1041亿),全年股票成交6

5、0826亿,上交印花税4829亿。成为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门类齐全,实力雄厚的庞大一族,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日趋重要的支柱作用。然而,与之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不相对称的是,其市场表现却不能不令人担忧。主要表现为: 其一,整体业绩不佳。就反映公司营运状况的主营收入、主营利润的抽样调查显示:1997年至2000年中期,上市公司中48的公司营运状态不理想(23二项指标均有下降,27其中一项指标下降);同时,“二市”亏损家数也由1997年的36家猛增至2000年的115家(年增幅达114之多)。可显见,企业发展后劲亟待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根基极不扎实,市场风险自然无须多言。 其二,市场运作缺陷明显。一些

6、上市公司对筹资如饥似渴,对转换经营机制麻木不仁;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有增无减;法制观念淡薄,公司透明度极差,董事对自己的诚信责任缺乏深刻理解;相当多的董事长、经理依然以国有企业厂长的思维惯性、工作方式工作,企业运作中的矛盾与缺陷日渐突出。(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经过资产剥离,然后再由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上市发行公众股创立的,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1)由于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国有股权变成虚设,国有股东权不清晰、不明确,“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现代公司最重要的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此形成所有者与经营者之

7、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在委托代理这一链条中,既实现代理者(经理人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自主地进行经营决策,管理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又形成对代理者有效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使他们以股东的利益为行事准则,保障所有者利益,减少投资者由于经理人员的自利行为而蒙受损失。但目前,国有股权过分集中,国家所有权实际上又被架空,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企业的非财产所有者获得与其剩余索取权不相称的剩余控制权现象出现。内部人成为公司事实上的主人反过来控制公司董事会,甚至可以挑选董事,决定董事的任免。(2)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真正独立,通过关联方交易,控股集团公司往往挖上市公司的墙

8、脚,损害非控股的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控股集团公司)轻而易举地控制着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大权,控股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作为两个法人组织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严格分开甚少,不少上市公司严格来说还不是真正的独立核算单位;控股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特别多,这种关联方交易的背后,往往变成,不是将资产向集团公司转移,就是把债务向上市公司转移。(3)国有股一般独大。董事会基本上由控股公司控制,再加上缺少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难于发挥制衡作用。据统计,截至2001年4月底,全国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东超过50%的有890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79.2%(见图1)。A79.2%B

9、20.8% A=第一大股东持股50%的总股本的上市公司数目AUB=全部上市公司数目其中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超过75%的65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5.62%,而且第一大股东持股量与第二名股东相差悬殊。大股东中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绝对多数,且第一股东几乎是清一色的国有公司(如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集团公司、国有控制股东等)。统计表明,第一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的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公司占全部上市公总数的31%。两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96%,(见图2)并且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全部股权的54%。4%A=第一股东为国家持股的公司的数目B=第一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公司数目AUBUC=全部上

10、市公司数目C65%AB31%股权高度集中,使得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完全处于控股地位。在实践中,他们通过设置各种条条框框剥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造成许多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直接控制、操纵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实际上操纵了公司的一切,公司机构间无法形成制约关系,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难以保证。(4)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地位,对监事会的运作规定得相当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但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无控制权和战略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

11、董事会与经理层班子的决策。也就是说,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参加过程监督,而只是结果的审计、事后审计,责任不够。由于对企业过去的情况不了解,信息不足,没有参与到整个决策过程中,虽然与审计委员会的功能相似,却未能真正达到审计委员会实行过程与结果结合的监督那样的作用。这就使监事会在发现问题时往往缺乏有力的手段去制约董事和经理的违规行为。而且,监事会的监事大多数来自公司内部,其工薪、职位等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这也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5)经理层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经理层人员在被赋予一定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理应获得一定的利益。但在我国,总的来说,不管是从制度上还是从程序上,还没有建立一种有效的

12、机制对经理层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价和激励。与此同时对公司经理层又缺乏有效约束,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经理层人员既缺少动力,也没有压力,因此不能促使其履行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义务。三、 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因素(一)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这里本文将不同的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和监督的影响进行逐一分析,旨在寻找有利于各种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发挥作用的最优股权结构。由于董事会发挥作用的效果取决于董事会的构成,而董事会成员的来源体现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和能力,因此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董事会发挥作用的效果。首先,按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将公司的股权结构分为三

13、种类型:一种是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其持股比例在50%以上;二是股权高度分散,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以下;三是股权适度集中,公司拥有相对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为公司法人,同时还有其他大股东与之制衡。下面,将对以上三种不同的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监督、并购、代理权争夺的影响进行逐一分析。(见图3)图3 不同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影响股权结构治理机制股权高度集中股权高度分散股权适度集中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好差一般监督机制一般差好代理权争夺差差好收购兼并差一般好(1)股权结构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股权结构直接决定了参与公司治理的大股东是否存在,股权

14、的集中程度也直接影响到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当股权高度集中时,大股东就会直接派人或亲自担任公司董事长,对经理人员进行监督,这种股权结构下的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最高。当股权高度分散时,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和收益不对称,股东没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当股权适度集中时,大股东拥有相对控制权,他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存在不确定性;由于相对控股股东拥一定数量的股权,一般情况下也有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又由于该相对控股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并不是很大,他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就不会很高,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方决定是否参与公司治理。大股东的存在和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积极性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监督,代理权争夺

15、,并购等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效果。(2)股权结构与监督机制当股权高度集中时,一方面,控股股东有动力监督公司的经营者;另一方面控股股东有权直接任免经理,也有能力监督公司的经营者。但是,在公司拥有控股股东而其他股东均为小股东的情况下,小股东无力对抗控股股东,小股东对经理的监督便成为问题。当股权高度分散时,对经理的监督便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由于分散的股东们不想付出监督成本,而选择“搭便车”行为,对经理人员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而且,为了避免干扰经营者班子的经营,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不对小股东起诉经营者提供诉讼支持,这就使得小股东对股权分散的公司的监督更加困难。当股权适度集中时,股东能对经理进行有效监督

16、。在经理是相对控股股东的代理人的情况下,其他大股东因特有一定的股权数量而具有监督的动力,因为通过监督所获得的收益大于监督成本,他们不会像小股东一样产生“搭便车”的动机。另外,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支持大股东对经理的诉讼请求,这种法律监督权威是任何内部监督不能比拟的,从而使大股东可以对经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整体而言,此类股权结构有利于股东监督经营者。(3)股权结构与代理权争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经理市场的存在或经理更换的压力可以促使经理努力工作。当股权高度集中时,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该控股股东委派的代理人不大可能与其他人争夺代理权的过程中失利。因此,一般而言,不利于经理的更换。当股权高度分

17、散时,由于信息十分不对称,经理人员的意见和看法很容易对他们造成影响。而且搭便车的动机会使这些股东缺乏推翻现任经理或董事长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下,小股东没有机会也没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代理权争夺不大可能发生。当股权适度集中时,公司有若干个大股东存在,最有利于经理在经营不佳时能被迅速更换。这是因为:首先,大股东拥有的股份数量较大,因而他有动力和能力发现经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症结所在;其次,由于大股东拥有一定的股权,而且可能争取到其他大股东的支持,使自己能提出代理人人选;再次,几个相对控股股东存在,没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能强行支持自己提名的原任经理,这有利于代理取争夺的发生。(4)股权结构与并购并购是一

18、种非常关键的,有效的治理机制。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收购兼并后,其董事会要被改组,经理人员要被更换,因此并购是控制经理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当股权高度集中时,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很大,并购难以发生。当股权高度分散时,收购方极易成功地进行标价收购。英美两国的股权高度分散,又都拥有成熟的资本市场,因此,兼并收购容易发生,从而也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的主要机制。当股权适度集中时,情况比较复杂。公司的大股东对外部收购者的收购容易产生异议,并通过提高收购价格和收购成本以阻止收购。如果收购者为公司的大股东之一,对被收购公司情况有所了解,则可减少收购成本,有利于收购成功。综上所述,股权适度集中这种

19、股权结构应成为优化我国股权结构的目标模式。在实践运用股权集散程度目标模式时,还要考虑风险成本与治理成本三者的关系。但单就股权集散程度而言,股权越集中,风险成本就越高,而治理成本就越高。因此,股权集散的应性还应该表现为使风险成本和治理成本这两种代理成本之和为最低时股权比例。(二)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资本结构通常被认为是企业的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在宏观层面上,资本结构反映了企业资本与社会资源的配置状况,其实质是通过企业负债与权益资本配置,在研究风险资产定价的基础上通过价格机制作用,自发调节社会稀缺资源的配置与再配置;在微观层面上,资本结构反映了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约束与激

20、励。由于本文主要研究公司治理问题,故下文仅分析股东权益和债权对公司的约束和激励作用。1、资本结构对企业经营者行为的影响由于经营者不能完全享有工作努力的剩余收益,而要承担经营损失,一旦企业出现经营失败,往往经营者人员会失去职业、声望、地位等也会随之降低。因此经营者并不会热衷于公司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是注重于享受各种在职消费,公款私用,不顾实际情况扩大公司规模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声望和地位的提高等等方面,称之为“控制权受益”。在经营者倾向不努力工作的同时,资本结构也对企业的消极行为起到了限制作用,能够激化企业经营者工作的积极性。任何一个公司都有被收购的可能,一般收购的条件为掌握足够的公司股票份额,收

21、购的结果为企业经营者人员失去公司的控制权,当然也失去了控制权收益。公司的股东根据股票价格来决定是否支持收购,简单地说,经营者和收购者是谁的能力高,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就支持谁,谁就更有可能获得企业的控制权。在不考虑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看出,公司负债水平较高时,控制公司所需要的股票额相对较少,收购者收购成功的概率就越大,因此经营者为了避免被收购,继续获得控制权收益,就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从资本结构和经营者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公司股东来说,资本结构的最优选择就是保护高能在位者继续经营和促使低能经营者不再控制公司的平衡点。因为高能者控制公司能为股东带来更多收

22、益,高能者控制公司是股东乐意看到的结果,而无论股东阻止低能收购者收购成功,从而控制公司,还是促使高能收购者收购成功,都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因而股东最优资本负债率的选择就是一种利益和成本的平衡。2、资本结构对债权人的行为的影响债权人投入资金是为了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能够安全地收回本金。由于债权人没有投票权和决策权,因而也就缺乏事后的监督性,只能通过事前对需要融资公司信用状况的判断来决定是否投资。公司资本结构状况如何,是债权人选择投资对象的重要指标。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简单情况下,如果公司债务水平较高,说明公司具有较好的财务信誉,公司经营者能够有动力选择回报率较高的投资项目,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受到的

23、保障越大;但在债务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债权人又面临着另一种风险公司破产的概率也随之增大,企业破产虽然能够优先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但这也是债权人并不想看到的结果。由此可见,对债权人来说,企业最优资本结构是公司良好的财务信誉和破产概率之间选择的平衡,也即债权人在投资风险最小化时的行为。3、资本结构对外部投资人的行为的影响相对于债权人投资,投资人投资是为了获得企业的剩余收益。剩余收益相对于利息收益是不固定的,公司投资项目赢利水平高,剩余收益也就高,赢利水平低,剩余收益水平也随之降低。因此,债权人关心的是投资的风险,而投资人关心的则是公司的赢利能力。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投资人了解公司

24、内部信息的重要途径是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信息。因此对公司来说,通过股票融资,不仅需要赢利水平高的投资项目,更重要的是能够向潜在投资人传递出高赢利信息。那么如何向投资人传递企业公司高赢利公司信息呢?公司的资本结构不仅是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关心的重要信息,同时也是向投资人传达其所关心的公司内部信息。因为能够获得公司内部信息的公司现有股东(包括公司经营者)同时也具有投资人的角色,故称之为内部投资人。如果公司投资项目具有高赢利性,那么内部投资人也会进行投资,增加原有股份,同时也就使公司负债率降低。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负债率较低的话,就等于向外部投资人传递人了一种高赢利的信号。因此,外部投资人通过观察公司的

25、资本结构,事前判断公司的赢利前景,把资金投向负债率较低的公司。但是资产负债率并非越低越好。虽然低负债率向外部投资人传递了高赢利的信号,但同时也预示着公司内部投资人所占有的公司资产份额大,那么内部投资人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强,对外部投资人利益损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外部投资人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由于公司融资活动是公司最重要的经营活动之一,所以经营者在制定融资策略时必须考虑公司资本结构的信号传递作用,选择适当的公司资本结构。综上所述,对公司经营者来说,最优公司资本结构是传达赢利和风险信号的平衡点。综上所述,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经营者来说,都有最优的资本结构,他们所期望的资产负债比率有可能是相同的,但

26、在大多数情况下却是不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资本结构并不能同时使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三方达到最大效用,那么公司最终的资本结构是怎样确定的呢?这取决于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讨价还价能力高的一方就能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相反,讨价还价能力低的一方付出的支付相对要大一些;最后均衡的结果是三方讨价还价能力对比的反映。四、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途径(一) 优化我国股权模式1、应加大国有股减持的步伐,逐步走向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股权结构适度集中的最优化模式。在我国干余家上市公司中,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国有股份过高的现象,均在40以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规范公司治

27、理结构,国家除对个别关系国计民生的上市公司实行控股外,对大多的上市公司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持股比例,退出控股权,实行参股或完全退出。使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由证券市场交易状况决定,以构造良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2、增加经营者持股比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职业经理人队伍已在逐步形成。职业经理人进入上市公司的最高经营层,就会改变目前企业资本运营效益低下的状况,为使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挂钩,就应逐步增加经营者的持股比例,使经营者的经营成果与个人收入挂起钩来,才能从根本上调动经营者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3、实行职工持股。在股份制企业中,职工不再是企业的主人,而成为股东的雇佣者。但

28、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地位受法律的保护。企业职工不单纯是资本的雇佣者,他们在企业中仍然享有一定的权益,具有较高的地位,企业职工以法定的多种形式参与企业管理,职工与企业的聘用合同受法律保护。为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中职工的合法权益,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职工持股,并不断扩大职工的持股比例,把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促进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4、适当增加法人股和社会闲散股。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构成中的国有股比例是我国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客观要求,是一种市场行为,国家应根据股票交易的供求状况,有计划地通过证券市场,以市场价格转让部分国有股份。转让中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其他法人和

29、社会私人股民购买国家有关部门转让的国有股份,以增加法人持股和个人持股,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二)优化资本结构在完善的市场条件下,资本结构的优化可带来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而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必须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目前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 实行债转股。债转股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债务重组方案。不管是债转股,还是别的重组方式,一般而言,债务重组都会对企业治理结构产生一定程度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债务重组可能会使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这必然会导致治理结构在决策与监督机构上的有形调整,如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发生变化;其次,债务重组使资本结构发生变化,也即债务同权益的 ,债务的种类等

30、都发生变化,这也会对企业的治理结构产生影响。不管是股权结构的变化还是资本结构的变化,新的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取向和行为导向是什么,以及会如何体现于企业决策中,都是值得注意的。实行债转股以后,企业股权结构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引入一个全新的股东资产管理公司,这个股东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较大,在有些企业中甚至是第一大股东。因此,债转股给企业治理结构带来的第一个变化也是最直接的变化就是转股企业必须改制为股分公司并且引入了来自于资产管理的董事。不管真正的经营决策权是否还是在原来的经营班子手中,至少在形式上,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要经过董事会,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董事会,将对董事会产生影响。2、 最大限度回收应收账款。长

31、期以来,由于市场疲软,使我国许多公司的应收账款逐步攀升,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增加了企业负债,造成了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因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可通过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使上市公司的流动比例升高,从而减少上市公司的流动负债,优化资本结构,最终起到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 (三)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公司治理机构,更需要具体的超越机构的治理机制的有效运作。公司治理制度、原则是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保障。如果只有形式上的治理组织机构,而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原则作保障,公司制企业就很难有效地运转起来。所以

32、,在规范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同时,要制定治理制度、原则。()制定股东大会制度。要落实股东大会的权力,主要是选择董事、监事和进行公司重大决策的各项权力,如利润分配、合并分立、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还要建立对股东大会及大股东的制衡机制,避免股东大会超出法定权限干预董事会及经理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国有股“一家说了算”的状况。()规范、完善董事会制度。首先,落实董事会职权,按公司法规定实现董事会各项职权到位,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而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使。只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董事长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其次,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允许主要债权人进入董事会,发挥共同治理作用。有条件的公司可

33、行实外部独立董事制度。第三,强化董事会责任,实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董事会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股东大会应追究有过失的董事的相应经济责任。“为保证其承担责任能力,可以规定董事个人出资购买井持有本公司股份”,对弄虚作假以职谋私、损害侵吞公司利益等不良行为的董事,股东会应取消其董事资格,情况严重者要由司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落实监事会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监事会的各项职权,使其真正能够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监督。公司法已明确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可见,监事会产生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关系上,处于财务监督体系中的最高层次,

34、是整个体系的中心。在实践中,为了加强监事会的财务监督作用,使整个监督体系有效运作,除了公司法赋予的权力外,还必须通过对现有制度的细化与补充,赋予监事会更大的权力,如对董事及高级财务人员的任免权、外聘会计师的权力、设置下设委员会的权力等来确保其监督的有效性;并通过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合理设计监事的薪金制度,聘请外部监事等强化监事的独立性及专业技能。(4)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和退出禁入机制,使董事、监事与经理层人员确实履行勘勉尽责、诚实信用的义务。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评价与考核标准,分别从公司业绩、决策质量、投入的时间与精力、亲自出席会议的次数、是否充分发表意见、

35、是否勤勉尽责、是否诚实信用等方面对董事、监事与经理层人员进行评价,然后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董事、监事与经理层人员也应该对其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和述职报告,并自觉接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责问和考评。对于考核不佳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人员应实行市场退出和禁人机制,这方面可以效仿国外成熟的做法,实行每年更换13的分批改选制,充分地激励其责任心和义务感。5、建立和完善使公司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并加大执法的力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既取决于相关主体的素质和内部治理规则的有效,也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法制环境。公司治理机制的特殊性在于客观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特别是当公司成为公众公司后,股东多元化,中小股东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公司治理单靠公司利益各方的自由契约已经难以保障其公平性,必须靠外在的法律保障。如公司法、证券法的某些条目过于笼统,在具体实施时无法执行;其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国有股流通的有关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等。可以说,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无不与公司治理相关。另外,上市公司的虚假包装、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资本市场的违规操作、上市公司被掏空等等的违法行为,决不能一罚了之。对当事人必须依法严惩。这样才能在体制转型、法制不健全的过渡时期,杜绝钻法律空子而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发生。 五、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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