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汽 车 行 业 标 准
QC/T 463一1999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技术条件 代替GB/T 13049一91
Motor vehicles—Hydrodynamic torque converter
—The specification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液力变矩器通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对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轿车、客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和专用汽车用液力变矩器,
汽车用液力机械变矩器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3478.1 圆柱直齿渐开线花键(齿侧配合)模数、基准齿形、公差
GB 197 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直径1~355mm)
GB 275 滚动轴承和轴承外壳的配合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B 4232 汽车用液力变扭器 台架试验方法
JB 914 汽车变速器分动器齿轮与花键轴 技术条件
JB 179 渐开线圆柱齿轮 精度
JB 8 产品标牌
J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 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1 汽年用液力变矩器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
样和技术文件 制造。
3.2 应在有关的图样或技术文件上写明产品的型号、代号、有效直径、最高输
入转速、最大输入力矩(或适用功率范围)、允许工作油温范围、工作油牌号和
产品的性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a.零速工况容量系数(或容量特性系数);
b.最高效率工况容量系数(或容量特性系数);
c.零速变矩比;
d.最高效率工况变矩比;
e.最高效率。
3.3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按JB 4232在最大输入力矩条件下测得的最高效率,对于
K0≥3.0者,不低于85%;K0<3.0者,不低于87%。
3.4 产品性能指标与设计指标比较应符合下列规定:
a.零速工况容量系数(或容量特性系数)的变动在±5.0%范围内;
b.最高效率工况容量系数(或容量特性系数)的变动在±5.0%范围内;
c.零速变矩比的变动在±5.0%范围内;
d.最高效率工况变矩比不得低于5%;
e.最高效率值的降低不得超过0.02。
3.5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在-40~+50℃的环境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
3.6 首次大修前的工作时间不低于5000h。
3.7 承受液压的零件应在机加工后进行水压试验,试验时间为5min。在下述试
验压力作用下,零件不得有渗漏现象。
a.泵轮、涡轮和泵轮盖(无锁止离合器的液力变矩器)的试验压力应不低于
9.8X105Pa;
b.其余零件试验压力应不低于零件所承受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3.8 涂漆及防锈处理
3.8.1 铸件上的流道及叶轮不得涂漆。
3.8.2 铸铁、铸钢壳体毛坯应在采用喷砂等方法清理干净后涂防锈漆,漆层
应均匀平整。
3.8.3 外露的紧固件、油塞及接头等零件应采取表面处理。
3.9 总成的清洁度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3.10 液力变矩器的附属装置,如调压阀、安全阀、油泵、锁止离合器及其操
纵件等,应能在图样或技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正常工作,并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
阀类应在试验台上按设计规定的参数进行调整。
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需由制造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产品出厂时应有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
4.1.1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补偿系统和锁止离合器操纵系统压力检查试验;
b.空运转试验;
c.性能检查试验,测取零速工况的容量系数、零速变矩比和最高效率;
d.产品外观及包装检查等。
4.1.2 出厂检验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规定。由于液力变矩器
不能直接独立进行试验,第4.1.1条中a、b、c项可随同液力变速器作出厂试验时
一并进行;c项为抽检项目,试验按JB 4232规定进行。抽样比例应不少于每批产
品的5%(至少为2台)。抽检时如有不合格产品应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时,应
全部检验。
4.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设计、制造工艺或使用的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2.1 对于第4.2条中的a、b情况,进行型式检验的产品数量不得少于2台;
c、d情况抽验规则按GB2828的规定。批量和抽样次数方案由制造厂与用户或质量
监督机构商定。
4.2.2 型式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b.可靠性试验;
c.主要零件的拆检(按相应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
4.2.3 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4.2.3.1 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应符合JB 4232的规定。如该试验未测出零速
工况的特性数据,则还应进行相应的零速工况试验。
4.2.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a.批量生产的产品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b.更换叶轮模具后的首件产品。
4.2.4 可靠性试验一般随液力变速器或随汽车的可靠性试验一并进行。试验
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所确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5.1.1 标志的位置、尺寸和方法按产品图样规定。
5.1.2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标牌应符合JB8的规定。
5.1.3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标牌上的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的型号及名称;
c.产品的额定参数;
d.产品的编号及出厂年月。
5.2 包装
5.2.1 液力变矩器、备件和配套件等包装时应进行防锈处理,防锈有效期规
定为一年,从制造厂发货之日算起。
5.2.2 油道的外露孔应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但不得使用木塞、麻布等易掉
屑的物品。
5.2.3 产品应牢固地固定在包装箱的底板上,产品的包装箱应符合JB 2759的
规定。
5.2.4 备件和配套件等应牢固地固定在产品包装箱内,必要时也可按订货协
议将备件和配套件集中包装。
5.2.5 每台产品出厂时应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使用说明书(集中供货时可与产品分开提供);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装箱单。
5.2.6 产品包装箱外应标明: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的名称及型号:
c.产品的编号及出厂年月;
d.防锈有效期;
e.净重及毛重;
f.收货单位;
g.发货及到货站(港)名称:
h.符合GB 191规定的“向上”、“防湿”和“重心点”等标志。
5.3 运输和贮存
5.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5.3.2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和无腐蚀性介质的环境中。
6 制造厂的质量保证
6.1 在用户遵守贮存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2 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的一年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
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重庆重型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戎君、周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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