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汽 车 行 业 标 准 QC/T 463一1999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技术条件 代替GB/T 13049一91 Motor vehicles—Hydrodynamic torque converter —The specification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液力变矩器通用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对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轿车、客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和专用汽车用液力变矩器, 汽车
2、用液力机械变矩器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3478.1 圆柱直齿渐开线花键(齿侧配合)模数、基准齿形、公差 GB 197 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直径1~355mm) GB 275 滚动轴承和轴承外壳的配合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B 4232 汽车用液力变扭器 台架试验方法 JB 914 汽车变速器分动器齿轮与花键轴 技术条件 JB 179 渐开线圆柱齿轮 精度 JB 8 产品标牌 JB 2759 机电产品包装 通用技术条件 3 技术要求 3.
3、1 汽年用液力变矩器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 样和技术文件 制造。 3.2 应在有关的图样或技术文件上写明产品的型号、代号、有效直径、最高输 入转速、最大输入力矩(或适用功率范围)、允许工作油温范围、工作油牌号和 产品的性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应包括以下内容: a.零速工况容量系数(或容量特性系数); b.最高效率工况容量系数(或容量特性系数); c.零速变矩比; d.最高效率工况变矩比; e.最高效率。 3.3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按JB 4232在最大输入力矩条件下测得的最高效率,对于 K0≥3.0者,不低于85%;K0<3.0
4、者,不低于87%。 3.4 产品性能指标与设计指标比较应符合下列规定: a.零速工况容量系数(或容量特性系数)的变动在±5.0%范围内; b.最高效率工况容量系数(或容量特性系数)的变动在±5.0%范围内; c.零速变矩比的变动在±5.0%范围内; d.最高效率工况变矩比不得低于5%; e.最高效率值的降低不得超过0.02。 3.5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在-40~+50℃的环境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 3.6 首次大修前的工作时间不低于5000h。 3.7 承受液压的零件应在机加工后进行水压试验,试验时间为5min。在下述试 验压力作用下,零件不得有渗漏现象。
5、 a.泵轮、涡轮和泵轮盖(无锁止离合器的液力变矩器)的试验压力应不低于 9.8X105Pa; b.其余零件试验压力应不低于零件所承受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3.8 涂漆及防锈处理 3.8.1 铸件上的流道及叶轮不得涂漆。 3.8.2 铸铁、铸钢壳体毛坯应在采用喷砂等方法清理干净后涂防锈漆,漆层 应均匀平整。 3.8.3 外露的紧固件、油塞及接头等零件应采取表面处理。 3.9 总成的清洁度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3.10 液力变矩器的附属装置,如调压阀、安全阀、油泵、锁止离合器及其操 纵件等,应能在图样或技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正常工作,并达到规定的使用
6、寿命。 阀类应在试验台上按设计规定的参数进行调整。 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需由制造厂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产品出厂时应有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 4.1.1 出厂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补偿系统和锁止离合器操纵系统压力检查试验; b.空运转试验; c.性能检查试验,测取零速工况的容量系数、零速变矩比和最高效率; d.产品外观及包装检查等。 4.1.2 出厂检验应符合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规定。由于液力变矩器 不能直接独立进行试验,第4.1.1条中a、b、c项可随同液力变速器作出厂试验时 一并进行;c项为
7、抽检项目,试验按JB 4232规定进行。抽样比例应不少于每批产 品的5%(至少为2台)。抽检时如有不合格产品应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时,应 全部检验。 4.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设计、制造工艺或使用的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 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2.1 对于第4.2条中的a、b情况,进行型式检验的产品数量不得少于2台; c、d情况抽验规则
8、按GB2828的规定。批量和抽样次数方案由制造厂与用户或质量 监督机构商定。 4.2.2 型式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b.可靠性试验; c.主要零件的拆检(按相应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 4.2.3 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4.2.3.1 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应符合JB 4232的规定。如该试验未测出零速 工况的特性数据,则还应进行相应的零速工况试验。 4.2.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定输入力矩牵引试验: a.批量生产的产品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b.更换叶轮模具后的首件产品。 4.2.4 可靠性试验一般随液力变速器或随汽车的可
9、靠性试验一并进行。试验 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所确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5.1.1 标志的位置、尺寸和方法按产品图样规定。 5.1.2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标牌应符合JB8的规定。 5.1.3 汽车用液力变矩器标牌上的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的型号及名称; c.产品的额定参数; d.产品的编号及出厂年月。 5.2 包装 5.2.1 液力变矩器、备件和配套件等包装时应进行防锈处理,防锈有效期规 定为一年,从制造厂发货之日算起。 5.2.2 油道的外露孔应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但不得使用木塞、麻布等
10、易掉 屑的物品。 5.2.3 产品应牢固地固定在包装箱的底板上,产品的包装箱应符合JB 2759的 规定。 5.2.4 备件和配套件等应牢固地固定在产品包装箱内,必要时也可按订货协 议将备件和配套件集中包装。 5.2.5 每台产品出厂时应随机附带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使用说明书(集中供货时可与产品分开提供); b.产品出厂合格证; c.装箱单。 5.2.6 产品包装箱外应标明: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的名称及型号: c.产品的编号及出厂年月; d.防锈有效期; e.净重及毛重; f.收货单位; g.发货及到货站
11、港)名称: h.符合GB 191规定的“向上”、“防湿”和“重心点”等标志。 5.3 运输和贮存 5.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5.3.2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和无腐蚀性介质的环境中。 6 制造厂的质量保证 6.1 在用户遵守贮存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2 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的一年内,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 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重庆重型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戎君、周本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