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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淋浴房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对公用淋浴房的管理,规范公用淋浴房的使用,提高公用浴房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形成公用浴房使用和自我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 开放范围
淋浴房只对在公司住宿的员工开放。
二、 开放时间
17:30—00:00(冬季)18:00—00:00(夏季);节假日全天开放。
三、 其他注意事项
1. 沐浴结束后,要及时关闭浴霸电源、淋蓬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并用水冲下沐浴房四壁,以保存玻璃的光洁度;并将地面上的污渍,水渍头发等用拖把清扫干净,保持工作场所干净。
2. 沐浴后,不得将自己的私人物品留在公用淋浴房(尤其是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公司概不负责。
3. 将沐浴房内的拖把、抹布等物品摆放置原位,并摆放整齐。
4. 禁止随地吐痰、乱抛垃圾。
5. 不得在上班时间沐浴以及不得在淋浴房内抽烟。
6. 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患者禁止使用公司公用淋浴房。
7. 禁止在淋浴时,洗衣服、床单等私人生活用品。
8. 在淋浴时要注意安全,以防滑倒摔伤,由于个人不慎,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个人承担。
行政人事部
2014年12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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