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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与税收筹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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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的税收筹划与风控主讲讲师:鲍灵光01资本运作的含义和特征02重组与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03出资形式: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04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05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目录 CONTENTS06对赌协议中的税务处理与风控07私募股权融资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08VIE架构的税收风控09海外并购中的税收风控与筹划目录 CONTENTS一、资本运作的含义和特征1、资本运作的含义 资本运作又称资金运作,是指在遵循资本市场的市场规则前提下,通过发行股票、配股、增发、股权转让、转增股本、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托管、收购、兼并、资产或股权置换等手段,实现企业资产价值增值和经济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资本运作的含义和特征2、资本运作的特征与资产经营和商品经营不同,资本运作通常具有三大特征:资本运作的流动性资本是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价值,资本的闲置就是资本的损失资本运作的生命在于运动,资本是有时间价值的,一定量的资本在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今天的一定量资本,比未来的同量资本具有更高的价值。资本运作的含义和特征 资本运作的增值性 实现资本增值,是资本运作的本质要求,也是资本的内在特征。资本的流动与重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增值的最大化。企业的资本运作,是资本参与企业再生产过程并不断变换其形式,参与产品价值形成运动,在这种运动中使劳动者的活劳动与生产资料物化劳动相结合,资本作为活劳动的吸收器,实现资本的增值。资本运作的含义和特征 资本运作的不确定性资本运作活动,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利益并存。任何投资活动都是某种风险的资本投入,不存在无风险的投资和收益。这就要求经营者要力争在进行资本运作决策时,必须同时考虑资本的增值和存在的风险,应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着想,企业经营者要尽量分散资本的经营风险,把过于集中的资本分散出去,同时吸收其他资本参股。注:资本运作风险还包括税收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资本运作的含义和特征3、资本运作中涉及的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中,企业所得税是资本运作中无论是从税收筹划还是从税收风控角度来说都必须重点考量的核心税种。资本运作的含义和特征二、重组与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1、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参见英盛网“财务人员必备税收筹划知识与技巧”课程中有关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与分设以及债务重组方面的税收筹划与风控要点。重组与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2、资产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事由外,了结终止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通过推迟或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得,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将原有减免税到期的企业消灭后,重新设立新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重组与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1)调整清算所得与正常经营所得。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纳税人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损益。纳税人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纳税人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社保等清算费用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券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重组与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 纳税人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利润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增长重估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注:清算所得适用法定税率征税。若清算期在法定减免税期内,清算所得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减免待遇。(2)调整企业清算日期,进行税收筹划。通过改变企业清算日期,可以减少企业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额,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重组与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 案例:FX公司变更清算日期获得节税效益FX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18日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股东会8月20日通过决议,公司决定于8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9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FX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2016年1至8月份公司预计盈利100万元(公司适用税率为25%)。于是在尚未公告和进行税务申报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9月25日,并于9月26日开始清算。FX公司在9月1日至9月25日共发生费用160万元。请分析FX公司清算中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重组与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 案例分析: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60万元费用本应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FX公司经营年度由盈利100万元变为亏损60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0万元,则其纳税情况如下:1、清算开始日为9月1日时,2010年18月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清算所得为亏损70万元,不纳税。2、清算开始日为10月1日时,2010年19月亏损60万元,本期不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为 90万元,应先抵减上期60万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9060)x 25%=7.5(万元)。通过对两个方案的比较,税收筹划后者减轻税收负担17.5(257.5)万元。重组与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三、出资形式: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1、节税效益比较相对于货币资产来说,非货币资产是直接参与企业具体生产过程的资产,即省略了一个“购买”的过程,在现行税法下,用非货币资产投资,可以带来如下节税效益:减少利息税。用货币资金投资(存入被投资企业银行)带来的利息收入依据现行税法要冲减企业的财务费用,由此增加了企业所得税。若用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直接用于企业生产,则不会产生利息收入,同时还可以节约存货的采购时间和成本。出资形式: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产生折旧和摊销的“杠杆”效应。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被投资企业可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无形资产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获得“杠杆”效应,减轻企业税负。获得价格效应。用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作价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尽管有评估机构参与,但仍避免不了人为的“利益立场”。投资者会依据“利益立场”左右投资价格,从而获得“合理”的涉税效应。当然,用非货币资产投资的节税效益远非此三点。不同的税收区域环境、不同的关联关系以及不同的投资契约形式都会产生不同的节税效应。但这需要筹划,筹划的前提是熟知相关税法。出资形式: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2、审查重点(1)真实性审查 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审查非货币资产投资“有没有这回事”,也就是说有没有“无中生有”的投资行为,以防止虚假投资、虚假注资等现象的发生。关键审查两方面内容:实物出资的条件审查。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出资形式: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 财产权转移的证明审查。动产的转移股东以动产出资,只须由股东向公司交付动产即告完成。这里所谓的“交付”一般理解为根据股东间达成的协议,将动产移至公司住所地或其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的转移股东以不动产出资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特殊动产的转移例如汽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2000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应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牌照登记(实行摇号购车的北京地区车辆过户受限)。出资形式: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2)价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非货币资产的投资作价有无猫腻,有无高估或低估价格的行为,或关联投资任意作价的行为。审查要点之一是“是否委托合法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形式: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四、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1、减资的税收筹划与风控减资与股份回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务工作中应做好正确区分,尤其是在涉及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时更要谨慎对待,防止因为政策适用错误而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只要公司满足条件即可实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2、回购的税收筹划与风控A、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 四个要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不得主动做出公司回购股权的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可以对公司经营的许多事项做出决议,但对于公司回购股权的事项,股东会不得主动进行表决。在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且投反对票的股东未提出请求时,即使股东会主动做出回购股权的决定,该决定也是无效的。二是并非任何股东都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对股东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列举的三种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的股东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 三是并非任何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都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如果股东会表决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即使股东投了反对票,也不得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四是回购股权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与股份回购存在明显差异。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与股份回购的差异 决定权主体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只要满足条件的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同意,股东会就可做出减资决定,无需附加其他任何额外条件。而回购股权的决定权是股东会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形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只要上述情况发生,股东一旦提出,公司就必须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无需股东会进行表决。法定程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时,直接按减资的要求实施即可。而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则需先对股东进行股权回购,而后再按照减资的要求对公司实施减资。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 自然人股东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涉及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适用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按照该政策,公司发生减资,如果只对减少注册资本的自然人股东按原价退回入资款,没有其他任何额外补偿,该政策没有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应退回自然人股东款项进行核定(即使减资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大于实收资本额)。公司对自然人股东进行股权回购,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按照该政策,公司回购自然人股权,如果回购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回购价格进行核定。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B、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权 两个要点:一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发生某些特殊事项时,主动做出回购股份的决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公司发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三种情形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进行主动表决并形成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这一点和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的要求有所不同。二是个别股东可在发生某些特殊事项时,主动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在这种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只要事实发生,且持异议股东提出,股份公司就应回收其股份。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与股份回购的差异:决定权主体不完全相同。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只要满足条件的表决权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同意,股东大会就可做出减 资决定,无需附加其他任何额外条件。股份回购决定权主体如上述分析。导致的结果不同。股份公司减资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自然人股东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公司发生自然人股东减资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公司对自然人股东进行股权回购,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3、资产或股权划转的税收筹划与风控政策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享受递延纳税的四种资产(股权)划转: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 税收处理及风控A、所得税依据财税109号文及40号公告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注: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B、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七)、(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结论: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存货、设备的,原则上征收增值税。因此,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但是满足税收政策规定的特殊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C、土地增值税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如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的,属于投资入股方式之一,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根据财税20155号的规定,企业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D、契税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注意: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实践中,对于母公司将土地、房屋投资给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免征契税争议较大。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 案例:江苏亚太科技向子公司亚航科技划转资产的税收处理2017年7月14日,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亚太科技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中称,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资产的议案,“同意以2017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将母公司新扩建年产8万吨轻量化高性能铝挤压材项目(以下简称8万吨项目)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江苏亚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公司8万吨项目实施主体由母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亚航科技。”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本次划转的资产负债净额为 734,617,468.03元。对于本次划转,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734,617,468.03 元作会计处理,亚航科技按增加资本公积734,617,468.03元作会计处理。本次资产划转行为,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其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增值税方面,在符合66号公告的要求时,不征收增值税。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财税109号文及40号公告规定了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了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案例启示:企业在进行资产划转时,应全面、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通过对交易形式、交易内容的设计,正确适用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企业税负成本。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4、股份减持的税收筹划与风控(1)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年5月27日)。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2)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政策规定 自然人股东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财税(2011)108号文规定,对于2012年3月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股票的转让价格以上市首日收盘价或股改复牌首日收盘价来确定,其成本也是按照这个价格的15%来确定,征收方法按照券商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法来申报清算。对于2012年3月1日(含)后上市的公司,其转让价格按照实际转让价格来确定,其成本也是按照这个价格的15%来确定,征收方法为券商直接扣缴。财税201070号)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 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 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3)限售股减持的税收筹划 自然人股东大宗交易平台“洗股”自然人股东可以在其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限售股以较低的价格协议转让给自己的亲属,从而实现“洗股”的目的。限售股的性质转化为普通股后,再由受让方进行减持套现,从而实现套现与节税的目的。(注:受让方如果是个人并且再行转让的,免缴个人所得税。)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解禁后实施股本高送转根据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限售期内基于限售股而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同样视为限售股,解禁后对送股、转股的转让环节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上市公司在解禁后进行送、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不属于限售股,个人在转让时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实施高比例送、转股,转让这部分股票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适用15%的成本核定率个人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收入减去取得成本,如果个人无法提供成本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成本为收入的15%。因此,如果个人取得限售股的成本低于转让收入的15%,可以考虑适用成本核定的方法实现节税。跨地区减持根据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减持解禁后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转让方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股东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实现减持地的变更,实质上是变更了纳税义务所在地。例如,某些省市规定在省市内特定地区减持限售股可获得地方实际得到的所得税的80%返还奖励。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 企业股东协议转让企业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向其自然人股东分派红利时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高达40%。因此,企业股东可以在限售股解禁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其自然人股东。待解禁后,直接由自然人股东通过上述自然人减持筹划方案实施减持,从而降低整体税负。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变更减持地及公司性质企业性质从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在减持上市公司股权后可以规避“二次征税”。现有税法规定,减持股权后,有限公司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后利润再向个人分配,个人还需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享受地方的财政奖励和返还,减持的整体税负极大地降低。企业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解禁后限售股时应当尤其关注变更减持地这一方案。减持地的变更充分利用了境内不同区域之间的税负差异,相较其他几种方案的合规性风险较低,也更为有效和安全。需要注意,企业变更减持地相较个人变更减持地更为复杂,需要进一步地进行筹划和设计。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4)限售股减持的税收风控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风险加大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可以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运营的现金流负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是,这种方法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实施以后,虽然文件暂定执行,但是地方层面优惠政策适用风险明显加大。跨地区减持、变更减持地的实质是利用地区间不同的税负差异,实现避税的目的。但是,在决定减持方式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及连续性。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低价转让须有“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核定征收需谨慎根据财税2009167号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对于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果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核定”进行筹划,以降低应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税收筹划方案设计须考虑国家有关限售股减持新规 资本市场减持的新“玩法”:借道国企改革减持;引入战略投资者趁势减持;利用规则及金融工具(约定购回交易、质押股权回购、可交换公司债)减持。证监会2017年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减资、回购、划转、减持的税收风控五、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增资、撤资与股权转让都是资本运作中的重要环节。从税收角度而言,在股权交易中,所得税是转让方最为关注的税负。许多股权交易因为转让方无力支付大额税金而“搁浅”。不同股权交易方式对所得税税负影响不同。通过变更股权交易的方式,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目的。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1、增资、撤资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12年出资500万元设立A公司。甲出资160万,持股32%,乙出资340万,持股68%。截止2015年,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600万元、未分配利润2900万元。2016年初,甲与丙达成协议,将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甲所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不同。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 第一种:股权转让甲、丙协议约定:甲、丙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1400万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1400-500 x 32%=1240(万元)企业所得税:1240 x 25%=310(万元)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 第二种:甲撤资,丙增资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资,从A公司获得1400万元补偿,再由丙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丙出资14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规定,甲企业撤资的的税务处理为:甲企业投资收回:500 x 32%=160(万元)甲企业股息所得:(2900+600)x 32%=1120(万元)甲企业转让所得:14001601120=120(万元)企业所得税:120 x 25%=30(万元)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税收筹划效果A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31030=280(万元)。所以,企业通过改变交易方式,可以实现合理避税,减少相当于按撤资比例计算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然,企业撤资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有关规定。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2、增资的所得税处理 A、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增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企业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 B、个人所得税处理自然人股东用货币资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增资的,不涉及交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用非货币性资产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增资,依据财税201541号和国税2015年第20号公告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如果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3、撤资的所得税处理 A、居民企业撤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税收筹划和风控提示:在实施股权交易前,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内部的税务部门,另一方面可以借组外部的税务律师的力量,通过改变投资主体、企业架构、交易形式等方式,结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中涉税条款的筹划,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增资与撤资的税收筹划及税务处理六、对赌协议中的税务处理与风控1、如何理解对赌协议?“对赌协议”,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主要应用于投资行业,通过条款的设计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体现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就是受让方与出让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达成,受让方需向出让方让渡预定份额的股权、支付预定数额的现金或让渡其他利益,如果约定的条件未达成,则反之。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或有对价,也就是说特定协议条件发生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价值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权。对赌协议就是补偿协议。对赌协议中的税务处理与风控2、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赌协议被证监会认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第127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对赌协议中的税务处理与风控 对赌协议被中国司法接纳2012年11月,海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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