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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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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 券法》),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我会对《证券 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背景 自2007年《暂行办法》发布以来,证券市场资信评级 业务合规水平逐步提升,在服务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实体 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11月,为统一信用 评级行业监管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和我会共同制定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联合规章》),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联合规 章》明确了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证监会等部 门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人员、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信用评级程序、信息披露、利益 冲突防范等方面的基本执业规范,进一步为我会履行监管职 责提供了法制供给。 2020年3月,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取消了资信评级 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为落实 新《证券法》要求,同时做好与《联合规章》的衔接,我会 启动了此次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全称调整为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二、修订的原则 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进行适应性修订。新《证券 法》取消了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行政许可,改 为备案管理,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专章,大幅提 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管理办法》按照新《证券法》 要求取消行政许可,新增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多年 来的监管实践,对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进行修订。 二是监管标准不降低。准入方式的变更不意味着监管标 准的降低,《管理办法》对实施备案管理的评级机构日常监 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引导有意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评级 机构对标持续监管要求,在达到持续执业标准后,再进行备 案执业。 三是做好监管规则衔接适用。《联合规章》对信用评级 机构、人员、业务管理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确了基本执业 规范,《管理办法》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对证 券评级业务提出更加详细的规范要求。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较原文增加十五条,修 订二十八条,删除九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落实新《证券法》规定,明确备案要求。《管理办法》 规定,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明确了备案的业务范围、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的材料、重 大事项变更备案的适用情形和时限。 2. 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立足标准不降低, 《管理办法》规定,评级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 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建立与 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鼓励实收资本与净资 产达到一定数额、评级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高级管理人 员达到一定要求的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3. 完善评级业务规则。明确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 业务制度,新增委托协议签订、项目组管理、尽职调查、三 级审核、评级调整、评级质量控制、终止或撤销评级等方面 的规定。 4. 增加独立性要求并专章规定。要求评级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应当在充分评估相关风险的基础上,独立得出评级结 果,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等因素的不当影响。评 级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负责监督并向董事会、监 管机构报告。评级委托方应当纳入利害关系范围和回避范 围。 5. 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要求评级机构应当 通过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证券评级机构网 站进行信息披露,明确了基本信息、独立性信息和评级质量 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时限。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具有的特殊属 性,要求同时披露其与公司债券评级标准的差异及理由。对 于评级委托方、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更换证券 评级机构后级别调整的,要求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公布 级别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6. 强化自律管理职能。要求相关自律组织加强自律管 理,制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对违反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 的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并 将相关信息纳入诚信档案数据库。证券业协会应当积极推动 行业信息公开,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 7. 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结合多年来 的监管实践,要求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 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 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8.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于违反规 定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应予行政处罚的, 按照新《证券法》、《联合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8家市场机构及个人 共29条意见。总体而言,各方对本次规章修订的基本思路、 框架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经研究,采纳了大多数意见,其 中,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是建议删除授权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管理相关规定。 新《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和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履行自律 管理职能。证券评级机构作为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应 当接受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等相关自律组织的管理。 因此,未采纳相关意见。 二是建议允许证券评级机构向第三方提供顾问服务。业 务实践中,个别证券评级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 询服务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购买评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未采纳相关意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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