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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城镇统计局年终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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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2年城镇统计局年终工作总结_年,国内经济企稳回升,但回升的基础仍未稳固。在经济大环境仍不容乐观的情况下,统计部门立足于政府经济决策的参谋助手这一职责,牢牢抓住“数据质量是统计的生命线”这一主旨,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实现经济平稳增长。预计,前二季度实现国民生产总值_亿元,同比增长_%;其中第一产业_亿元,同比增长_%;第二产业_亿元,同比增长_%;第三产业_亿元,同比增长_%;农业生产总值_亿元,同比增长_%;工业生产总值_亿元,同比下降_%;固定资产投资完成_亿元,同比增长25.6;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完成_亿元,同比增长_%;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_元,同比增长_%;农村居民现金收

2、入_元,同比增长_%。_年主要落实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一、提前谋划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_年是第三次经济普查年,为了做好这一重大普查工作,我局及时按照上级的要求,成立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和统计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的分管统计口的领导为成员的普查领导小组机构,认真研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次经济普查方案征求意见稿,对此项工作开展的步骤程序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前谋划,争取对各项工作以及存在问题早谋划、早准备、早落实。二、在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存在的大环境下,积极为壮大我区经济总量建言献策,有所作为。一是积极为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对策。通过对我区近五年来的经济走势情况进行深入

3、的梳理和研究,结合我区“海陆空”的优势,撰写_年-_年社会经济分析报告,报告中对全区经济工作提出了五点建议。为了写好报告,多次邀请省统计局的专家进行指点,反复推敲,力争为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提供最具价值性、操作性、科学性的建议参考。二是深挖我区商贸企业,重点项目企业,壮大我区经济总量。在每月月初认真落实好辖区内限额以上商贸业一套表联网的催报工作,确保上报率为_%;鼓励各镇、街道统计员及时发现辖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于及时发现辖区内规模以上的企业或个体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在一季度,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_%(与年度目标任务_%还有一定的差距)公布后,分管领导和负责此项专业的干部多次深入辖区企业

4、,核对台账,实地查看报表,及时纠正企业由于对指标理解不透而造成的漏报情况;对上报较慢的商贸企业宣讲统计法的相关条例,督促其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多次深入大型新开张企业单位沟通联系,收集相关材料,争取早入库、早统计。三是加强执法工作的主动性。今年是统计系统内的统计执法年,为推动此项工作开展,我局分两批参加省统计局举办的统计执法资格培训,顺利通过统计法考试,还将在_月中旬参加行政执法考试,填补以前不具备统计执法资质的空白。以前,我局都是配合市统计局进行企业的执法检查,具备执法资格证后,我局可对辖区企业自行进行执法检查。三、抓好各项常规统计调查工作一是抓好季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工作。我区劳动工资统计是全

5、市四个区中完成的最好的区。今年,我区继续发扬这种扎实催报的工作作风,按时按量完成了我区家企业劳动工资的网上直报工作。二是抓好农业调查工作。在做好季度农业报表录入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深入四镇两个农场进行生猪产业调研,并撰写一篇畜牧业调研报告。三是抓好月度人口劳动力调查。月度劳动力调查工作我区一共有9点_户,今年我局在各统计员的大力配合下,完成了此项工作。四、不断夯实统计基础。为了如实反映我区经济总量,我局创新方式方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配强基层统计人员,鼓励他们及时发现辖区企业、项目,及时上报市统计局并纳入统计口径,真实反映我区经济总量,杜绝漏统现象。五、完成了区委、区政府交代的其他工作。

6、存在问题有些基础的数据还不够健全,如各镇的GDP、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数据没有核算的基础材料,今后要加强这方面调研和基础数据的获取,为今后我区镇域经济的开展做好准备。下一步打算:一是集中人力物力开展好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普查工作所涉及的面广、工作任务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较多,特别是此次普查工作有别于以往,要统筹协调,进行周全的研究,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的开展。二是建立全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为全区各项相关指标的比对和走势分析等资料的取得提供一个科学的平台。三是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培训和激励。我局今年成立了普查中心,招录人员的程序已经结束,新的人员马上到位。如何将新人锻炼成能手,老将如何带新

7、兵,将部门的各项业务运行得更上轨道,也将是我局所考虑的重点工作之一。四是加强对经济走势的分析,履行好部门的根本职责。针对当前经济形势还不容乐观的情况,我局还将继续加强对全区经济形势的跟踪监测,深入了解我区当前的经济情况,对经济今后的走势作出更有深度的分析。第4页共13页2022年城镇规划编制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编制的管理,规范城镇规划编制行为,根据_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省实施_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

8、、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城市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应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等其它各类规划均可作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阶段的前期分析或内容补充。第四条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_、协调全市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工作。第五条承担城镇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城镇规划编制资质和职业资格。第六条城镇规划的编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积极推广新技术的应用。第七条承担编制城镇规划任务的规

9、划设计单位应广泛收集资料、认真实地踏勘、深入调查研究。第八条编制城镇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提供基础资料。第九条编制城镇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十条编制城镇规划应当坚持政府_、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十一条承担编制城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必须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和合同条文,对收集的基础资料承担安全、保密责任。第十二条各类城镇规划由市、镇两级人民政府_编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规划不能作为城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应把城镇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

10、算。第二章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_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六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_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_天。公示中征集的专家意见和公众合理意见应作为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须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同意。第十九条规划设计单位完成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后,应_向社会公示,公示时

11、间不少于_天。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须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后,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_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二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二十四条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_编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步_编

12、制镇域规划并纳入镇的总体规划。第二十五条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前应_前期研究并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_编制。第二十六条镇的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镇的总体规划方案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_天,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第二十八条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修改完善后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

13、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镇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第三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镇的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_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第三十一条近期建设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_编制。第三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委托具有编制市、镇总体规划相同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三十三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市、镇总体规划_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

14、划。第三十四条市、镇近期建设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_天。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五条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予以公布。第三十六条市、镇人民政府可以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调整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第三十七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

15、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城市分区规划的分区面积一般不小于_平方公里。第三十八条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_编制。第三十九条城市分区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四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分区规划方案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_天。并_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四十一条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二条城市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第四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市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本

16、办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第五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第四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_编制。第四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_文物保_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四十七条在编制、论证、_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论证、_和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独立成册。第四十八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第四十九条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方案论证,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

17、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_同意。第五十条经_同意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一条批准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涉及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调整;(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第六章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五十三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四条详细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18、编制。第五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为目的的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一般以_平方公里为宜。第五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第五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_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_编制。第五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_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规划方案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_天。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五十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

19、分区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第六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_编制。城市重要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_编制。第六十一条城市重要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多方案比较,方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_天并_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余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十二条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第六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

20、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第七章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第六十四条编制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指标和空间布局,是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五条城市专项规划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_编制。第六十六条城市专项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六十七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单位提交城市专项规划方案后,应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城市专项规划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第六十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后

21、,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九条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第七十条城市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按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至六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第八章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第七十一条村庄建设规划是村庄各项建设的依据。第七十二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必须以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第七十三条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_编制。第七十四条村庄建设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七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在设计单位提交村庄建设规划方案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论证、_。方案_通过后,应当予以公示。第七十六条在方案修改完善后,村庄建设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_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七条村庄建设规划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第七十八条镇人民政府根据发展的需要,可以对村庄建设规划进行调整,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至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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