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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11_T 0002-2023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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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100 CCS E 09 4511 贺州市地方标准 DB4511/T 00022023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management of filling and distribution of bottled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2023-02-08 发布 2023-03-10 实施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

2、任。本文件由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燃气供应行业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贺州分院、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贺州市燃气管理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包秘、巫斌、陈宇勇、钟波、吴颖聪、陈东杰、邱波、黄玮琛、董仕媛、唐修然、胡王艳、陈桂逸、郑嘉志、梁俊。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安全管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配送的基本要求、气瓶要求、充装管理、配送管理、用户管理和信息追溯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及配送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

3、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T 7512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T 8334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24155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GB/T 2415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 28885 燃气服务导则 GB/T 34525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4、 GB 51142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充装 filling 利用专用充装设施,将储存在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气体或液体介质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来源:TSG 232021,8.1 3.2 配送 distribution 根据客户要求,将充装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并由配送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的活动。来源:GB/T 183542021,3.3,有修改 3.3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经营和存储瓶

5、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以下简称供应站)。来源:GB/T 511422015,2.0.8 3.4 液化石油气钢瓶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 专门用于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来源:GB/T 130052011,3.3 4 基本要求 4.1 资质要求 4.1.1 充装厂(站)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经营许可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充装许可。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在取得许可前,不应进行对外营业性充装及配送。4.1.2 充装厂(站)投入使用前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4.

6、1.3 充装厂(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到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4.1.4 其他应符合 GB/T 27550 和 TSG 07 的要求。4.2 充装厂(站)要求 应符合GB/T 27550的要求。4.3 供应站要求 应符合GB/T 51142的要求。4.4 人员要求 4.4.1 充装厂(站)应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并应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4.4.2 充装厂(站)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含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

7、师,并具备三年以上充装厂(站)工作经验,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4.4.3 充装厂(站)作业人员应按 TSG 07 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每一班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两名,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应同时兼任检查人员。4.4.4 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所作业的气瓶及瓶内介质的特性相关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技术,具备消防安全能力,上岗前需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4.4.5 应配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和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充装前后检查人员。4.4.6 配送人员应掌握燃气基本常识和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

8、全操作规程。4.4.7 配送人员应经过相关燃气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驾驶证。4.4.8 配送人员应遵守 GB/T 28885 的规定。5 气瓶要求 5.1 气瓶应符合 GB/T 5842 要求,瓶阀应符合 GB/T 7512 的规定,并应经过按 GB/T 8334 进行周期检验合格。5.2 充装单位所有气瓶应具有产权标志,包括永久性标志和印刷标志。可委托气瓶制造厂或检验机构标注气瓶产权标志。5.3 永久性产权标志宜采用永久固定在气瓶上的孔阵码、二维码、电子芯片等包含气瓶自有产权编码信息的信息码,也可采用气瓶自有产权编码钢印标记,另可根据需要在瓶体上压印内凹的充装单位汉字简称或代码。5.4

9、 印刷标志一般包括充装单位汉字简称、代码或色环等,其字样、大小、颜色、位置应符合 GB/T 7144的规定。5.5 气瓶瓶色和字色应符合 GB/T 7144 的规定。6 充装管理 6.1 充装前检查 6.1.1 气瓶在充装前,应由充装前后检查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称重,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许充装:a)首次充装的气瓶,事先未经抽真空,或真空度高于 83 kPa 的;b)未办理自有产权使用登记手续;c)非自有产权气瓶;d)角阀连接螺纹损伤、变形的;e)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g)气瓶内无剩余压力的;h)超过检验期限的

10、;i)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j)发现有火烧痕迹的;k)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缺陷,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l)瓶内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 2的气瓶。6.1.2 每天充装前应对磅称和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其允许误差不超过秤的最小刻度值。6.2 充装操作 6.2.1 充装前应对充装装置进行检查。6.2.2 对充装实行严格的气瓶复检制度,不应过量充装。6.2.3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 1.53.0 倍;称重衡器应在校准有限期内,并应设有超装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6.2.4 不准许采用液化气体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不准许瓶对瓶直接倒气。6.2.5 充装前

11、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的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异常情况、检查员、充装员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等。6.2.6 充装过程中充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发生泄漏时及时关闭阀门停止作业。6.2.7 对充装后的气瓶应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须妥善处理。6.2.8 充装后应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6.3 充装后检查 6.3.1 充装厂(站)在充装气瓶后应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a)最大允许充装量为:1)YSP4.7 型气瓶充装量 1.9 kg;

12、2)YSP12 型气瓶充装量 5.0 kg;3)YSP23.5 型气瓶充装量 9.8 kg;4)YSP26.2 型气瓶充装量 11.0 kg;5)YSP28.6 型气瓶充装量 12.0 kg;6)YSP29.8 型气瓶充装量 12.5 kg;7)YSP35.5 型气瓶充装量 14.9 kg;8)YSP118 型气瓶充装量 49.5 kg;b)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良好;c)瓶体无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d)瓶体的温度无异常升高的迹象;e)气瓶的充装标签(封口)和警示标签完整。6.3.2 对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充装要求的气瓶,不准许出站。7 配送管理 7.1 配送车辆 7.1.1 充装厂(站)

13、到供应站的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取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7.1.2 供应站到用户的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应符合 GB 24155、GB/T 24158 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a)配送车辆实行定点管理,统一标志、颜色、按序编号;b)车辆应配置卫星定位装置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置灭火毯并配备干粉灭火器;c)设导静电橡胶拖地带;d)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设有危险品警示标志和服务标识,车厢外统一标识,三轮车顶部统一安装“燃气”字样的顶灯;e)配送车辆装载的气瓶数量应符合车辆使用的安全要求。7.1.3 配送车辆在非送

14、气时不应停放在人口密集场所,应停放在专用停车场。7.2 配送安全 7.2.1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统一工作服,应按照操作规程,装车前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见附录 A。7.2.2 装车前发现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7.2.3 液化石油气气瓶在配送过程中应保持直立码放且不准许超过两层,容重 50 kg 的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采取有效固定措施。下列情况不准许配送:装载泄漏气瓶;装载超重(超装)瓶;装载超期使用的气瓶;混装其他货物,尤其是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液化石油气气瓶倒置和厢体外挂。7.2.4 根据配送量确定灭火器种类和数量。7.2.5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

15、进行气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应滚动、碰撞、抛摔,应符合GB/T 34525 的规定。7.3 入户安检 7.3.1 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入户安检次数不少于 1 次。7.3.2 配送员入户时应对气瓶进行扫码,采用检漏仪、检漏液等方法对气瓶及设施、燃气管、燃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检查用户气瓶外观无严重锈蚀、腰箍/底座无漏气、角阀无漏气、外观无有其他明显缺陷;b)非猛火炉(不可试火)、蒸柜/汤锅/烤箱、喷火枪等特殊燃具设备;c)检查减压阀及燃气管状态,燃气管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胶管使用期不超过 18 个月,无老化、开裂、磨损、腐蚀或连接不良;2)胶管长度不超过 2 m 或小于 1.

16、5 m;3)胶管安装管夹;4)胶管非穿墙使用;5)胶管非贴近火源。d)检查气瓶安装位置:气瓶非存放在密闭的环境内;气瓶离火源距离小于 0.5 m;e)检查灶具和使用环境,包括以下内容:1)灶具正常使用;2)具备熄保装置;3)非私自改装灶具;4)灶具火苗正常;5)灶具非明火打火;6)使用期不超过 8 年;7)瓶装气与管道气不存在混用;8)灶具胶管接口处无漏气;9)使用环境通风。f)检查热水器与使用环境,包括以下内容:1)热水器正常使用;2)非直排式热水器;3)无老化/破损/打不起火;4)非私自改装热水器;5)使用期不超过 8 年;6)热水器胶管接口处无漏气;7)使用环境通风;8)热水器安装位置不

17、在浴室内;9)安装烟管;烟管伸出窗外。g)餐饮用户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7.3.3 配送员按照检查内容填写入户安检记录表并提出整改意见,再将入户安检情况上传系统平台,入户安检记录表见附录 B。8 用户管理 8.1 充装厂(站)应与用户签定液化石油气气瓶租赁协议或合同,参见附录 C,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用户档案。8.2 充装厂(站)应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a)用户住址、联系方式、气瓶编号、气瓶厂家、有效期;b)充装厂(站)服务热线电话、抢险电话、充装单位名称、经手人员签名。8.3 充装厂(站)向用户提供专用液化石油气气瓶有效租赁单据。8.4 充装厂(站)应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指引,指导用户安全

18、用气,参见附录 D。8.5 报废气瓶应由充装厂(站)统一送有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做去功能化处理,并出具报废报告方可按废品处理。9 信息追溯 9.1 充装厂(站)应建立基于气瓶信息码的信息追溯平台,实施气瓶信息追溯管理,实现气瓶去向、安全状况可追踪和人员责任可追溯。9.2 充装厂(站)应实行信息码制度,在气瓶上设置信息码,一瓶一码。9.3 气瓶信息码采集的数据主要包括:a)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基本信息、检验合格标识、气瓶自有产权编码钢印标记(或截图)、充装介质;b)充装人员、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检查人员。9.4 实行信息化采集的充装单位,还应采集以下数据进入信息追溯平台:a)气瓶收发信息,抽残、抽真空

19、信息;b)配送人员信息、配送日期、收回气瓶日期;c)用户实名登记信息和入户技术指导服务信息。9.5 信息追溯平台应具备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机构统计报送气瓶安全状况和接收检验机构传送的定期检验(结果)报告、更换的气瓶阀门制造单位以及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废的气瓶数量等信息的功能。9.6 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完整,并妥善保管气瓶追溯信息,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9.7 信息平台应具备数据备份功能,确保备份数据与原始数据一致。A A 附录A (资料性)安全检查登记表 表A.1给出了安全检查登记的内容。表A.1 安全检查登记表 序号 日期 气瓶编号

20、钢印及标识明晰 护罩、底座齐全 角阀完好 封口完好 其他 整改建议 检查人员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B B 附录B (资料性)入户安检记录表 表B.1给出了入户安检记录的内容。表B.1 入户安检记录表 检查内容 安检结果判别 合格打“”不合格(填写具体内容)隐患级别 气瓶 燃具设备 减压阀及燃气管状态 气瓶安装位置 灶具和使用环境 热水器与使用环境 泄漏报警器(餐饮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情况:是 无 隐患通知单号:安检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用户签名:(如用户不予签名,由检查人员注明原因)C C 附录C (资料性)液化石油气气瓶租赁协议 甲方(租赁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乙方(出租

21、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非燃气企业和个人不得拥有液化气气瓶产权,因此甲方在使用液化气时需向乙方租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气瓶。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自愿租用乙方液化石油气气瓶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一、租赁气瓶规格及数量:一、租赁气瓶规格及数量:甲方向乙方租赁液化石油气气瓶,规格和数量如下:YSP4.7型(1.9 kg)只/YSP12型(5.0 kg)只 YSP23.5型(9.8 kg)只/YSP26.2型(11.0 kg)只 YSP28.6型(12.0 kg)只/YS

22、P29.8型(12.5 kg)只 YSP35.5型(14.9 kg)只/YSP118型(49.5 kg)只 二、租赁押金约定:二、租赁押金约定:YSP4.7型(1.9 kg)气瓶押金为 元/只,YSP12型(5.0 kg)气瓶押金为 元/只,YSP23.5型(9.8 kg)气瓶押金为 元/只,YSP26.2型(11.0 kg)气瓶押金为 元/只,YSP28.6型(12.0 kg)气瓶押金为 元/只,YSP29.8型(12.5 kg)气瓶押金为 元/只,YSP35.5型(14.9 kg)气瓶押金为 元/只,YSP118型(49.5 kg)气瓶押金为 元/只。三、客户产权气瓶的折价回收:三、客户产

23、权气瓶的折价回收:甲方自带气瓶转为向乙方租赁气瓶的,乙方可根据甲方气瓶实际情况进行折价回收,具体回收价格按乙方发布的最新正式通知为准。四、退租约定:四、退租约定:1.甲方退租气瓶时,需要提供本协议、押金单和乙方所配送相对应的气瓶。2.乙方工作人员确认满足上述退瓶条件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气瓶维护费及气瓶使用费(从租瓶日期开始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乙方将该两项费用从甲方押金中扣除后(直至扣完押金),无息退还甲方押金余款。3.气瓶使用费收取标准为:YSP4.7型:元/月;YSP12型:元/月;YSP23.5型:元/月;YSP26.2型:元/月;YSP28.6型:元/月;YSP29.8型:元/

24、月;YSP35.5型:元/月;YSP118型:元/月。后期如有变动以乙方公告为准。五、双方权利义务:五、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签订本协议并支付相应租赁押金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对应的押金单。甲方应妥善保存,用作将来退租时退还押金的凭证。2.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如实登记气瓶租用人员信息用于存档备案。3.甲方所租赁的气瓶产权为乙方,甲方只享有该气瓶的使用权。乙方所提供的气瓶必须统一安装溯源二维码并且纳入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有统一标贴、统一电话、统一标识及公司产权钢码。4.甲方不得使用所租赁乙方气瓶换购非乙方所配送的液化石油气,甲方所回转的空气瓶必须是乙方前两次内所配送的气瓶,否则乙方将不予兑换该气瓶

25、,不予退还甲方所缴纳的气瓶押金。5.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安全使用气瓶,保证所使用气瓶的完好,不得遗失、损坏、改造、倒置、加热气瓶。6.甲方订气后,乙方配送时须为甲方安装好气瓶,并做好试火试漏工作,甲方或其委派人员确认结果后在乙方APP/电脑小票上签字确认。如甲方不需要乙方安装气瓶,配送员将如实填写服务类型并拍照上传乙方系统。7.乙方工作人员如发现甲方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危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六、气瓶安全使用提示:六、气瓶安全使用提示:1.1.气瓶必须保持直立使用,严禁滚落、撞击、卧倒或倒立等情况发生。气瓶必须保持

26、直立使用,严禁滚落、撞击、卧倒或倒立等情况发生。2.2.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并与灶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并与灶具保持具保持1 1米以上的距离。米以上的距离。3.3.瓶阀出口螺纹为左旋。安装调压器瓶阀出口螺纹为左旋。安装调压器(减压阀减压阀)时,应检查调压器时,应检查调压器(减压阀减压阀)上的密封圈是否完好无上的密封圈是否完好无损,调压器损,调压器(减压阀减压阀)拧紧后,应用肥皂水检查调压器拧紧后,应用肥皂水检查调压器(减压阀减压阀)与瓶阀连接处,不得漏气。与瓶阀连接处,不得漏气。4.4.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瓶阀,打开门窗通风散气,不可点火、开关电器设备或使发现

27、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瓶阀,打开门窗通风散气,不可点火、开关电器设备或使用电话,以防引起爆炸着火事故。用电话,以防引起爆炸着火事故。5.5.严禁高温暴晒或用任何热源对气瓶加热。严禁高温暴晒或用任何热源对气瓶加热。6.6.严禁用户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液。严禁用户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液。7.7.非专业人员严禁自行拆卸气瓶瓶阀等气瓶配件。非专业人员严禁自行拆卸气瓶瓶阀等气瓶配件。七、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至甲方全部退还乙方租赁气瓶之日起终止。2、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其他特别约定: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盖章)经办人(签字):经办

28、人(签字):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D D 附录D (资料性)用户安全用气指引 D.1 使用适用于燃烧的液化石油气的燃气器具应按照燃气器具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在使用燃气器具时应保证燃烧的空气需求量,燃烧器具周围的空气有适当的流动性。D.2 应根据减压阀、胶管等的安全有效期,确定更换时间。D.3 不准许加热、碰撞、倒置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自行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D.4 闻到有液化石油气气味,不准许动用明火和启动电器,应立即关闭总阀,开窗通风,再进行检查泄漏点。D.5 不准许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点。参考文献 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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