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課第四課 社會運動與立法社會運動與立法壹、壹、社會運動社會運動貳、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壹、社會運動壹、社會運動一、社會運動的定義與類別一、社會運動的定義與類別(一)社會運動的定義(一)社會運動的定義 所謂社會運動,是指一群人採取有組織、有目標、有計畫的方式,來推動或阻止社會產生某種改變的過程。社會運動的特徵:社會運動的特徵:1.社會運動是有組織的。2.社會運動是有意識形態的。3.社會運動是有目的和目標的。4.社會運動是一種由下而上的集體 行動。(二)社會運動的產生(二)社會運動的產生1.相相對剝奪論:對剝奪論:主張社會運動的產生來自於 人民心理累積的不滿。2.資源動員論
2、:資源動員論:主張社會運動來自於社運團 體能夠掌握足夠的社會資源以發動社會運 動。3.新社會運動論:新社會運動論:主張社會運動的形成來自 於人們為了想改善生活品質或建立特定集 體認同。(二)社會運動的種類(二)社會運動的種類1.革命式的社會運動:革命式的社會運動:是最激烈的社會運 動,這類運動對現有社會秩序極度不滿 ,企圖推翻現有制度,因此是一種全部 制度的改變。2.革新式的社會運動:革新式的社會運動:是一種比較緩慢的 社會運動。它不是全盤改變既存的條件 ,而是局部性針對人們認為不公平或不 合乎社會正義的部分進行改革。3.保守式的社會運動:保守式的社會運動:目的在 維持傳統的價值和既有的社 會
3、制度價值,並阻止社會變 革,以維持社會現狀。4.反動式的社會運動:反動式的社會運動:目的乃 在復古,希望回復傳統,使 往日的一切事務能夠恢復過 來。二、臺灣的社會運動二、臺灣的社會運動1980年代以來:隨著政治局勢和社會環境的轉變,許多團體走上街頭,為改變社會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不惜用靜坐抗議甚或絕食,表明問題的嚴重性。藉由集體的抗爭訴求,希望獲得社會認同與引起政府當局注意,以抵抗或改變不公義的處境和體制。臺灣的社會運動臺灣的社會運動原住民運動原住民運動1.1980年代以前,原住民在漢人的政經體 制下,逐漸喪失其土地,文化不斷流失 ,權益受到漠視。2.1980年代,原住民社會運動興起。3.1
4、987年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發表臺 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強調原住民是 臺灣的主人,並有愈來愈多原住民投 入自身文化重建。4.1994年,政府正式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 條文中將山胞改為原住民。5.1998年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6.2000年第六次修憲時又改稱為原住民族 ,以賦予各族民族的地位。7.2005年1月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基本 法,確認原住民族自治權。臺灣的社會運動臺灣的社會運動婦女運動婦女運動1.1982年的婦女新知雜誌社創立,扮演觀念 及意識上的喚醒和教育的角色。2.1987年解嚴之後,各種婦女團體相繼成立 ,除了從事傳統的服務和救助性的工作外 ,更積極的參與政治,推動相關法律的
5、修 改及制定,監督政府政策,尋求改善婦女 在臺灣的地位。3.1980年代後期,婦女運動走上街頭,發 動了多次遊行。4.1998年公娼事件,除爭取工作權外,也 加入女人身體自主權的討論。5.1990年代末期,出現社區組織和婦女力 量結合的運動,像媽媽社區守望隊等,將婦女力量發揮在地方上,呈現婦女運 動的不同面向。臺灣婦運的重要發展臺灣婦運的重要發展1.由法律、文化的層面檢討婚姻制度,推動民法親屬編父權條款的修正,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立法。2.檢討女性工作權與身體自主權,影響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的訂定。3.積極爭取婦女參政,鼓勵 女性進入政府體制中,以 將婦運的理念轉化為政策 的制定與落實
6、,推動婦女 人權法案。臺灣的社會運動臺灣的社會運動勞工運動勞工運動 1.1950年代雖積極建立工會,但這些工會卻是由資方和政府所監控,因此被稱為閹雞工會。2.1984年政府制定勞動基準法,但許多企業卻企圖規避此法,於是有一批黨外知識分子組成臺灣勞工法律支援會,成為第一個自主性工人組織。3.解嚴後,臺灣社會運動風起雲湧,長期被壓制的勞工階級,不再沉默,群起抗爭。4.1988年,臺灣勞工法律支援會改名為臺灣 勞工運動支援會,積極投入勞動法規的修 法工作,讓勞工運動蓬勃起來。5.1992年,基層的工會、行業工會、外勞組織、女工組織等結合起來,成立工人立法行動委員 會(簡稱工委會),並 定於每年11月
7、12日舉辦 秋鬥遊行。臺灣的社會運動臺灣的社會運動環保運動環保運動1.1980年代之前,政府施政重點放在經濟發展,環境生態遭到極大的破壞,直到1980年代公害 事件達到難以忍受程度,大規模抗議事件紛紛 出現。2.1982年,高雄林園鄉中門村村民,因不堪阿米 諾酸公司汙染地下水層及土地,群起砸毀廠區 設備,是臺灣首見的暴力自力救濟行動。此後 陸續發生抗爭事件,遂發展出汙染 抗爭 賠償的環保運動模式。3.1985年,美商杜邦公司準備在彰濱工業 區設廠,引起居民強烈反對,環保運動 發展至此,已從受害居民的直接抗爭,轉變為了解環保重要的意識覺醒。4.1987年解嚴後,反公害自力救濟事件暴 增,地方性反
8、汙染行動串連的結果,形 成1987年以後全國性環境運動的結果。5.1987年設立環境保護署,增修相關法案 及管制措施。環保運動漸漸由受害居民 的自力救濟,轉變為政府、企業無可避 免的潮流。三、社會運動與臺灣民主化的關係三、社會運動與臺灣民主化的關係1.戒嚴時期:戒嚴時期:社會運動被視為一種社會秩序的破壞而遭受打壓,人民不被允許集會、結社、公開遊行,也不允許支持未受政府認同的社會訴求。2.解嚴以後:解嚴以後:辦報、組黨、集會結社紛紛納入法規正軌,這是臺灣民主化的一大步,也是社會運動發展到最高峰的時期。臺灣的政治日趨開放,國家機關對民間政治與社會勢力的控制力減弱,來自公民社會的社會力展現,加強了人
9、民對公眾事務參與的深度與廣度,成為市民參與社會事務,影響政策及表達不滿之途徑。社會運動對臺灣自由化、民主化的貢獻社會運動對臺灣自由化、民主化的貢獻1.衝擊威權體制2.人權受到重視及保障 3.改變不當的政策與觀念4.促成公民社會的興起5.培養理性的公民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貳、社會人權與社會立法一、社會人權的概念一、社會人權的概念社會權為人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是人民自國家獲得積極社會保障之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生存權、健康權、受教權、工作權等。為保障人民充分享有這些社會基本權,國家必須有積極的作為,透過社會立法與社會政策之施行,建構社會保障制度,並以其作為實現社會公義之基礎。社會人權的演變社會
10、人權的演變1.在十八、十九世紀的自由主義以自由 為核心。2.十九世紀末的勞工運動促成社會權與 社會立法的興起。二、社會立法與社會變遷二、社會立法與社會變遷 所謂社會立法,就是透過立法的方式,來落實各項社會政策。三、社會運動與立法舉例三、社會運動與立法舉例 社會運動的目的是要透過集體的力量,凸顯社會問題,尋求解決之道,促成理想的實現。以社會運動來解決社會問題的途徑有二:一、試圖以集體的力量來促進問題的改善。二、成為壓力團體要求政府制定政策、法 案,並監督政府執行政策,以解決問 題。社會運動團體對各項社會立法的影響社會運動團體對各項社會立法的影響(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自19
11、97年起,民間團體即針對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二法之合併及其相關議題,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案,發起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促進聯盟,努力為修法遊說,並展開萬人連署活動。在修法促進聯盟成員奔走下,立法院終於在2003年5月2日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主要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主要內容 1.身分權益方面:身分權益方面:加強出生通報、增設收養 資訊中心,以維護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 養兒童少年三方之權益。2.福利措施方面:福利措施方面:增加建立早期療育通報系 統,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主管 機關處理,以把握早期療育之黃金期。3.保護措施方面:保護措施方面:針對兒童及青少年保護
12、案件,任何人不得於媒體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有關該兒童少年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並明定媒體分級制度,包括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以分級。(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985年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前往華西街進 行實地調查,從中發現了雛妓問題的嚴重 性,於是在1986年成立彩虹專案,開 始實際從事雛妓救援工作。1987年,許多社會團體聯合以反對販賣 人口關懷雛妓為口號,至華西街進行 街頭遊行,引起社會輿論以及政府有關單 位重視。1992年起,勵馨基金會召集相關社會團體,草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進行立法遊說工作,此法最後於1995年正式三讀通過,兒
13、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進入了新的里程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主要內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主要內容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為保護對象,使其免於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以檢察官及警察聯手偵查犯罪、社政單位與司法單位聯手對於兒童及少年提供短期及長期安置、對於參與及協助犯罪者科以刑罰之方式,達成防制及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立法目的。(三)家庭暴力防治法(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院於1998年5月 28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則於1999年6月在各縣市政府正式掛牌運作。家暴法之公布施行,打破了清官難理家務事及法不入家門之傳統觀念,家庭暴力乃由私領域,邁入了公領
14、域。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主要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主要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為保護對象,其立法精神在於讓被害人不須離家出走而能安居家庭、為加害人及被害人建立特別醫療或輔導制度、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安全、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積極辦理保護被害人及防治家庭暴力有關措施。四、特別立法保障四、特別立法保障 為了保障人民在憲法上應享有實質平等的地位,對於社會中居於弱勢的人民,像是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孩童以及無家可歸的遊民等,立法者有義務透過特別立法,以調整其於社會生活中的不利處境。(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主要可分為三大部分:1.性別歧視之禁止 2.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防治
15、 3.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了去除身心障礙者在社會、政治與經濟上之結構性的弱勢地位,具體落實對身心障礙者的各項權益之保障,2007年6月修訂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1.健康權:健康權:明定醫院應主動提供服務,協助身心障 礙者就醫。2.就業權:就業權:規定公私立機關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比率。3.人身安全:人身安全:強化對於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之保障。4.居住權的保障:居住權的保障:對於身心障礙者於社區之居住安 排,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時,明定地方政府 應協助其排除障礙。勞工局開辦聽障手語勞工局開辦聽障手語服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