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及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及消防管理制度1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显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显著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显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显著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显著经营企业; (八)显著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显著; (九)显著、制鞋等劳动密集型显著、
2、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显著单位; (十一)显著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显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显著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显著。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显著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显著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显著集中的大型仓库和显著,国家和省级等显著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显著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显著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显著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显著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显著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显著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职责 target=_blank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显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显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显著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显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显著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显著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显著明确; (三)显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显著规程; (四)员工经过显著安全培训; (五)建筑显著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显著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显著危险的大型
4、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显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显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制度,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显著。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显著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显著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显著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显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显著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显著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显著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显著考评和奖惩;其他显著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及消
5、防管理制度2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xx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主管部门 xx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
6、理。 第四条 规划、配建责任 市政道路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工程和供水管理部门负责规划、配建;单位、居民住宅区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规划、配建。 第五条 建设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六条 方案审核和产品质量 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 施工要求 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可启用。 市政消火栓
7、应当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室外消火栓,应当设置在区域内的消防通道两侧或者通道交叉口。 地面上设置的消火栓,其大出水口应当正对道路或者消防通道中来,本体露出地面;其水源开关应当设置在消火栓周围2米范围内。 第八条 临时使用手续 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经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火栓的,应当向供水单位补缴10倍的供水水费。 第九条 临时使用要求 临时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
8、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条 维护单位 市政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队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室内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 维护要求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规定。 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拆迁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消火栓的,
9、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审核期限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审核、拆迁审批、竣工验收的期限,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消防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 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消防法和消防条例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消防法和消防条例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消火栓
10、维护、保养职责,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二)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治安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场执行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消火栓,作出责令赔偿或者罚款决定,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执行;但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可不予当场执行。消防及消防管理制度3 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
11、以下条款: 一、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足道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二、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四、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通。 六、严格检查来客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七、来客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 八、发现火灾时,及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消防及消防管理制度4 1、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
12、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2、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 3、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4、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5、仓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 6、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要排列整齐分类保管,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药品试剂混放在一起。 7、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8、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损的应立即上报、处理。 9、库区内严禁烟火及携带火种。 10、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
13、,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消防及消防管理制度5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来校活动的校外各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师生员工可以任意逗留、集会及其他可利用的学校内部场所。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培养自防、自救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
14、确保校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对进入公共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教学、科研、学习、集会、娱乐、就餐、购物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服从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和保卫处的管理。有报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制止危害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行为的义务; (二)在公共场所进行集会、上课、娱乐等活动时,组织者要引导活动人员按顺序出入场,并派专人协助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维护场内的秩序。参加活动人员要遵守秩序,不得拥挤,禁止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严禁挪用、
15、偷窃、毁坏和拆除; (四)学生必须在老师和管理人员指导下,使用各种电气设备,禁止乱用、拆卸、破坏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 (五)禁止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公共场所使用完毕,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清除火种,关闭照明灯; (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乱扔废纸等可燃、易燃物品。 第三章对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防火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师生员工严格执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
16、制,并指派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针对公共场所的防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并经常开展对公共场所活动人员的消防宣传。 第八条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成立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培训其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扑救初级火灾和疏散群众的能力。 第十条室内公共场所须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明显标志,放置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能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开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
17、入口不得堆放杂物,开放期间,出入口大门不得上锁,必须保持畅通并安排疏导人员。 第十二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进出口、疏散通道,应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并保证有效照明20分钟以上。 第十三条新购进的电气设备、灯具要由技术人员检查质量。请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防火规范进行安装并考虑场所内的用电负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在场内乱拉临时线路,因工作确实需要临时线路时,需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由电工布线,用完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加强公共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发现违章用火、用电、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开放前,应检查场内线路、
18、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开放时,应安排熟悉消防知识的管理人员巡视场地,负责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巡视检查,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关闭后,应对场内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和火源,关闭照明灯,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如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维修或需使用易燃液体清洗、涂刷物品时,不得安排在开放期间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申办动火证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立即疏散在场人员,组织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礼堂、图书馆、大型机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须
19、符合本规定,还应符合重点防火部位的有关规定,体育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礼堂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限定和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并不得超过最高人员限额,防止在火灾发生和其他突发事件时,由于人员过多,秩序混乱,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二)文化娱乐场所存放饮料、食品等物品的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物品与物品、物品与顶棚、物品与墙壁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设吸烟室。禁止点蜡烛照明,禁止点蚊香熏蚊虫。 (四)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地下空间。 第二十二条教室消防
20、安全管理要求: (一)晚自习结束后,各处室管理人员对所有开放的教室逐一进行检查,清除火种、火源及各种易燃物,并及时关闭照明灯。 (二)教师在专业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实验、演示时,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应严格控制其用量;课后应将实验、演示剩余的化学药品移出教室,以防发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使用完毕后,讲课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室管理人员要检查所用电气设备的状况,切断设备电源,关闭照明灯,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防火负责人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管理,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管理食堂工作人员特别是临时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用火、用电
21、、用气的安全; (二)餐桌、椅(凳)摆放时应留出足够的通道; (三)炉灶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使用的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或钢瓶)、阀门、法兰接头、仪表软管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止因松动、破损或老化等问题造成气体泄漏,遇明火、电气火花等火种而引发火灾; 2、检测时可用专用仪表或用皂液水刷接头等办法,严禁用明火检测; 3、发现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及时打开门窗,采取自然通风,禁止使用排风扇通风,严禁使用明火和启动电器; 4、用食油炸制食品时,用油应控制在油锅容量的三分之二以下,防止食油溢出锅外而起火。油炸食品和炒菜时油温不宜过高。制作饭菜或化解动物油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2、并不得离人; 5、使用罐装气体作燃料的食堂或餐厅,严禁气罐(瓶)与就餐厅同一空间内使用。对气罐(瓶)要妥善保管,不得在露天和靠近火源处存放,以免由于高温引起气罐(瓶)爆炸。备用的气罐(瓶)应在单独库房内存放,库房内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食堂操作间使用抽(排)油烟机应经常清洗,防止油垢积存过多加重电机负荷而引起火灾。对烟囱、排油烟管道的油垢、烟灰应每半年清理一次; 7、食堂操作间应注意消灭老鼠,防止老鼠噬咬电线、电缆,造成线路短路起火。 8、操作人员要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瓶)。气罐(瓶)禁止躺放、倒放,摔、砸,不得用烘、烤、煮、蒸、热水浇等手段加热气罐(瓶)。不得擅自排放气罐(瓶)内的残液,
23、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9、操作间内的灭火器材应放置在铁箱内,置于干燥位置,以防止潮气侵蚀,影响使用; 10、食堂、餐厅在改建和装修中要使用阻燃材料,如果装饰件为可燃材料,则灯泡的功率应控制在60瓦以内并保持不小于50厘米的安全距离。接装的电气线路宜采用铜芯线并用金属管作保护,电气设备及电器产品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1、餐厅特别是餐厅内的小包间,在用餐完毕后应及时检查,清除烟头、火柴梗等火种和可燃杂物; 12、风味餐厅或食堂要加强对炒菜、烤、烙、炸、制作面食、使用火锅、砂锅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火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炉要在使用前进行检查,酒精炉和木炭炉要慎用,最好
24、使用固体酒精作燃料; 13、操作间禁止使用蜡烛照明。餐厅如需使用蜡烛照明增加气氛时,应将蜡烛,固定在非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时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安全。 第二十四条校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加强对药品发放、储存的管理。药房内药品的摆放应整洁有序,药品的储存必须遵守北方工业大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加强对射线的.安全管理。操作医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医师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商业网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柜台里摆放的物品应整洁有序,废弃的包装物应及时清理,不得随处堆放。 (二)电闸前和灯具下方严
25、禁摆放货架,货架与货架之间要保证足够的疏散距离。货架与房顶、货架与墙的间距要符合有关规定; (三)销售场所不准住人; (四)不准使用蜡烛照明; (五)存放饮料、食品、日用百货等物品的库房应单设房间,不得混用。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上述各项规定,由各院、处级单位和保卫处负责检查落实。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场所工作、学习、逗留或活动期间,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故意拥挤、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乱扔废纸、遗洒酒精、汽油及其它可燃、易燃物、或有其它
26、危害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行为,且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 (二)挪用、偷用、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三)乱用、乱捅、拆卸、破坏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 (四)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吸烟、擅自动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偷窃实验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场所过夜的;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火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
27、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消防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消防及消防管理制度6 1、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2、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 3、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 4、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
28、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5、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查。 6、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 7、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8、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9、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10、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11、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种及其它引火物入内。消防及消防管理制度7 为了加强公共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9、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各场所要设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制订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府真填写公共场所安全工作记录薄。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开展学习自防、自救常识,引导疏散逃生技能,定期举办灭火演练。 四、严格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许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公共场所坚决杜绝携带凶器,严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有害物品。不许使用电炉、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饭。 六、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许擅自改造、装修、扩建。 七、营业时间不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
30、、安全出口畅通。 八、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夜间不留从业人员或消费人员住宿。 九、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十、法人和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各种活动。消防及消防管理制度8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
31、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
32、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
33、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
34、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
35、十七条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举办演出、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