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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主体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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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认定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认定(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4-16】)1986年年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依法经核准登记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即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即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就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就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个体经济个体经济】1987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

2、以申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劳动

3、者;非雇佣关系个体劳动者;非雇佣关系】1988年年6月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日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明确规定:私私营企业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组织。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

4、止经营的产品。品。【私营经济;私营经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2011年年11月月1日日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放宽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实施,放宽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规定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可经营经登记可成为个体工商户,可经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进入的行业”,并,并“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鼓励支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2011年年6月月1

5、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知,明确,明确微型企业微型企业这一分类,有针对性的给予政策支持。这一分类,有针对性的给予政策支持。通知通知中按照不同行业,将微型企业界定为从业人员在中按照不同行业,将微型企业界定为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或是人以下或是20人以下。人以下。201240608454.70200001978年全国仅有14万个体户,到1999年达到了3160万户。2000年起,工商部门对“死户”进行清理,实有个体户数

6、量连续5年下降,至2004年到达2350万户的“谷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新变化的新变化取消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取消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8人以下的限制;人以下的限制;扩大个体工商户主体范围:由以前的扩大个体工商户主体范围:由以前的“有经营能力的城镇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扩大扩大为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取消经营范围限制:只要法律、行政法规非禁止进入的行取消经营范围限制:只要法律、行政法规非禁止进入的行业,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业,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由

7、以前的有效期四年变长期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由以前的有效期四年变长期有效;2011年年11月月1日日条例条例实施后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实施后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仅在办理登记时缴纳登记费;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仅在办理登记时缴纳登记费;登登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记机关在办理年度验照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变化引发的问题变化引发的问题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现实区别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现实区别雇佣与非雇佣、剥削与非剥削关系雇佣与非雇佣、剥削与非剥削关系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理论界限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理论界限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的政

8、策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的政策企 业 划 型 标 准截至截至20122012年年9 9月底,全国私营企业达月底,全国私营企业达1059.831059.83万户,从业人员万户,从业人员1.11.1亿人亿人截至截至2011年底,全国工商登记实有企业年底,全国工商登记实有企业1253.1万户万户2012中国民企中国民企500强强第二节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概念概念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9、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特征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条件设立条件一个自然人投资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公司比

10、较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公司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点相同点登记性:经过登记取得经营资格,获取登记性:经过登记取得经营资格,获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人性:经营财产为个人所有,经营活动由个人主宰个人性:经营财产为个人所有,经营活动由个人主宰无限性:对经营形成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性:对经营形成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同点不同点个体工商户是劳动者,可请帮工带学徒,不得雇工;个人个体工商户是劳动者,可请帮工带学徒,不得雇工;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是资本家可雇工独资企业业主是资本家可雇工个体工商户设立条件宽松,而个人独资企业相对较为严格个体工商户设立条件宽松,而个人独资企业相对较为严格个体

11、工商户是个体,而个人独资企业是组织体个体工商户是个体,而个人独资企业是组织体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视经营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视经营情况而定,而个人独资企业以设立申报财产决定情况而定,而个人独资企业以设立申报财产决定个体工商户没有财务制度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依个体工商户没有财务制度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依会计法会计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直接清偿债务;而个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直接清偿债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或解散时才用个人财产独资企业先用企业财产清偿,不足或解

12、散时才用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在企业解散五年内未主张清偿则该债权消灭清偿,债权人在企业解散五年内未主张清偿则该债权消灭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点相同点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两者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两者都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两者都必须经过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两者都必须经过登记取得经营资格两者都是经营组织体两者都是经营组织体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完全主持经营体的经营

13、管理完全主持经营体的经营管理不同点不同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出资人只能是自设立,出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一人公司依然人;一人公司依公司法公司法设立,出资人可以是法人设立,出资人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股东在能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股东在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前提下承担有限责任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前提下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出资额度法律没有特别限定,而一人公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出资额

14、度法律没有特别限定,而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司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万元人民币,而且成立前须一次缴清万元人民币,而且成立前须一次缴清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而一人公司依法破产,而一人公司依法破产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公司须依法缴纳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公司须依法缴纳第三节第三节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法【2006-8-27】修订)】修订)概念概念合伙:是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合伙:是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赢利、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

15、法人营利共享赢利、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营利性组织。性组织。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特征合伙企业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经营组织体,经营实体相对稳定合伙企业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经营组织体,经营实体相对稳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内部关系由协议约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内部关系由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

16、伙人例外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例外合伙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法人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法人营利性组织法律地位法律地位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经营实体,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于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经营实体,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都可代表合伙合伙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都可代表合伙对外开展业务,对其他合伙人的合伙行为承担责任对外开展业务,对其他合伙人的合伙行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自己的名称、相对独立和稳定的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自己的名称、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独立的

17、诉讼主体资格);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普通合财产、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由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补充连带责任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补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相同点相同点投资者对企业直接享有所有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投资者对企业直接享有所有权,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没有法人资格,但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没有法人资格,但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相对公司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简便相对公司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简便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破产破产不同点不同点投资主体人数和类型不同:个人独资

18、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投资主体人数和类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一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是两人以人,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是两人以上,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上,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论是出资人自行管理内部管理机制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不论是出资人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管理,由出资人个人决断;而合伙企业不论是普还是委托管理,由出资人个人决断;而合伙企业不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经营中的重大事项都由全体普通合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经营中的重大事项都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决策。伙人共同决策。投资权益转移不同

19、:个人独资企业只能通过全部转让企业投资权益转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通过全部转让企业撤回投资;而合伙企业可通过退伙的方式将投资权益转让撤回投资;而合伙企业可通过退伙的方式将投资权益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而不影响合伙企业的存在给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而不影响合伙企业的存在具体承担责任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具体承担责任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承担无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分类合伙企业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概念:企业财产全

20、部由普通合伙人出资组成,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概念:企业财产全部由普通合伙人出资组成,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设立条件两个以上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两个以上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

21、财产权利出资(需评估作价,由全体合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商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劳务出资(作价伙人自行商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劳务出资(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议中载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法办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议中载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有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标明有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字样字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22、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利于壮大和异地发展,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利于壮大和异地发展,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特殊在分别执业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仅由该合伙人承担特殊在分别执业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损失仅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先由企业对外担责再由该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先由企业对外担责再由该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

23、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类企业多从业务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执业保险此类企业多从业务收入中提取相应比例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执业保险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概念: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由普通合伙概念: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认缴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身份可经全体同意转换)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身份可经全体同意转换)20世纪世纪60年代以来风行的一种风险投资方式,使资本与智力有年代以来风行的一种风险投资方式,使资本与智力有效结合,

24、拥有财力的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为效结合,拥有财力的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为普通合伙人,建立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普通合伙人,建立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设立条件设立条件由由2个以上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个以下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人分或担全部利润和亏损有书面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人分或担全部利润和亏损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负补交义务,并担违约责任)出资,不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负补交义务,

25、并担违约责任)有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标明有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名称标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字样)字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企业,表见代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企业,表见代理外外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关联交易和份额出质禁止的限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关联交易和份额出质禁止的限制制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无须他人同意,只须提前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无须他人同意,只须提前30日通知日通知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以其份额或取回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以其份额或取回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

26、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企业设立前,出资构成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始部分企业设立前,出资构成合伙企业财产的原始部分企业设立后,合伙人可据协议约定或全体决定增加出资或接企业设立后,合伙人可据协议约定或全体决定增加出资或接受新入伙受新入伙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分配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共有)分配前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共有)来源:营业收入、购置或受赠财产、获得的赔偿、知识产权来源:营业收入、购置或受赠财产、获得的赔偿、知识产权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关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

2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一定的份额,对合伙财产的份额是抽象对合伙财产的份额是抽象权利:不得任意处分份额;不得就份额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不得就份额权利:不得任意处分份额;不得就份额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不得就份额主张对合伙财产特定部分的排他性支配权(份额与财产分离)主张对合伙财产特定部分的排他性支配权(份额与财产分离)份额的多少或比例取决于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是合伙人对合伙权益分份额的多少或比例取决于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是合伙人对合伙权益分享多少和债务承担大小的依据(原则:约定享多少和债务承担大小的依据(原则:约定-协商协商-比例比例-平均)平均)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关联: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份

28、额全部转让份额与合伙人身份关联:份额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份额全部转让意味着合伙人身份的丧失意味着合伙人身份的丧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义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义务权利:权利:1、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共有权或共同使用权;2、共同支配权(同等执行合伙事务、共同支配权(同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的权利);3、利益分配权、利益分配权义务:义务:1、出资义务;、出资义务;2、未经清算不得分割企业财产;、未经清算不得分割企业财产;3、未经、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份额(优先受让);同意不得转让份额(优先受让);4、擅自出质无效;、擅自出质无效;5、亏损分、亏损分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不得对抗

29、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内部关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营决策和具体执行两方面。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执行经营决策和具体执行两方面。普通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合伙事务,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即使其从事一些合伙事务,也不视为执行合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即使其从事一些合伙事务,也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除非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执行权)伙事务(除非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执行权)合伙

30、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权利:1、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同等权利);、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权利(同等权利);2、对合、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伙事务执行的监督权;3、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查阅权;、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查阅权;4、对、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异议权;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异议权;5、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对合伙事务的表决权(无法定或约定,一人一票)(无法定或约定,一人一票)义务:义务:1、执行合伙事务的报告义务;、执行合伙事务的报告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不、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进行关得从事或参与与本

31、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联交易);3、维护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不得损害其他合伙、维护合伙企业利益的义务(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权益);人的权益);4、严格履责义务。有限合伙人不受同业竞争禁、严格履责义务。有限合伙人不受同业竞争禁止和关联交易禁止以及份额出质禁止的限制;其转让份额也止和关联交易禁止以及份额出质禁止的限制;其转让份额也不必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须提前不必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须提前30日通知。日通知。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1、全体执行;、全体执行;2、指定代表执行(重大事项如不动产处分、指定代表执行(重大事项如不动产处分、名称改变、权利转让、变更登

32、记、担保、聘任等除外);名称改变、权利转让、变更登记、担保、聘任等除外);3、分别执行;分别执行;4、聘任执行(授权范围内执行)、聘任执行(授权范围内执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对外关系)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对外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债务是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用来清合伙企业债务是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首先是企业的财产,当不足时,延及合伙人个人偿债务的财产首先是企业的财产,当不足时,延及合伙人个人财产财产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指: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指:1、连带责任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是

3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债务承担的责任;2、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3、是无限责任,、是无限责任,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责任;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责任;4、是一种对外责任(内部约定不得、是一种对外责任(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问题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顺序问题合伙人的双重身份:以合伙企业名义引发的债务属企业债务,合伙人的双重身份:以合伙企业名义引发的债务属企业债务,以个人名义引发的债务属个人债务。当两种债务并存时,引发以个人名义引发的债务属个人债务。当两种债务并存时,引发优先清偿顺序问题优先清偿顺序问题债务并存

34、时清偿顺序原则债务并存时清偿顺序原则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偿还合伙企业债务(不足时)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偿还合伙企业债务(不足时)个人财产优先偿还合伙人个人债务(不足时)个人财产优先偿还合伙人个人债务(不足时)双重优先原则(英美法系判例法原则):强调有余,即清双重优先原则(英美法系判例法原则):强调有余,即清偿完企业债务的企业剩余财产,应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清偿完企业债务的企业剩余财产,应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清偿完个人债务的个人剩余财产,应用来清偿企业债务。偿完个人债务的个人剩余财产,应用来清偿企业债务。合伙人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合伙人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合伙人债权人不得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

35、人债权人不得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第四节第四节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含证券法内容含证券法内容概念与特征概念与特征上市公司是以募集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而其股票符合上市公司是以募集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而其股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特征基本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向社会公开发行了股票以募集方式设立向社会公开发行了股票

36、其股票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买卖其股票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买卖公司法对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特别规定公司法对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特别规定在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额30%,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二以上通过实

37、行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董事与会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实行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董事与会议事项有关联关系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决议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权。会议决议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足三人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条件股票经核准已公开发行,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公司发股票经核准已公开发行,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少于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行股份总数的3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

38、00万元万元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以上;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为公司股本总额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为公司股本总额10%以上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经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交易所可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交易所可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条件,并报证监会批准条件,并报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分布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分布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公开财务状况,或财务会

39、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未公开财务状况,或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暂停上市由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暂停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所决定)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条件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条件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不能恢复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不能恢复财务状况不公开或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拒绝纠正财务状况不公开或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拒绝纠正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未能恢复盈利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40、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股票退市也由证券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股票退市也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减少证监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易所决定,减少证监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概述概述概念概念指投资者以要约或协议方式购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指投资者以要约或协议方式购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或相关证券(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以达到控制或股份或相关证券(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以达到控制或兼并该公司目的的行为兼并该公司目的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首先是一种证券购买行为,但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上市公司收购首先是一种证券购买行为,但不同于一般的证券买卖,不仅为获得买卖证券的差价收

41、益,主要是通过证券买卖买卖,不仅为获得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主要是通过证券买卖来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管理或兼并(证券买卖是手段,控来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管理或兼并(证券买卖是手段,控制是目的)制是目的)收购上市公司的投资人为收购人、收购方、收购公司、进攻公收购上市公司的投资人为收购人、收购方、收购公司、进攻公司;作为收购对象的公司是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防御公司司;作为收购对象的公司是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防御公司特征特征收购方是不特定证券投资者,没有资格的限制(法人、自然人收购方是不特定证券投资者,没有资格的限制(法人、自然人都可),实践中以持有上市公司都可),实践中以持有上市公司5%的上

42、市流通股为有收购意向的上市流通股为有收购意向的推定,须遵循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则(大量持股报告制度)的推定,须遵循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则(大量持股报告制度)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既包括在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既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收购行为,也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收购行为所外进行的收购行为,也包括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收购行为收购的对象为目标公司依法发行的股份(上市股票)收购的对象为目标公司依法发行的股份(上市股票)收购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或兼并目标公司,但收购并不以合并或收购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或兼并目标公司,但收购并不以合并或兼并为必要,收购人只有取得目

43、标公司的控制权即为收购完成兼并为必要,收购人只有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即为收购完成(控股标准:美(控股标准:美5%;日、加;日、加10%;港;港35%;英;英30%)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收购手段:通过交易所收购与场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收购手段:通过交易所收购与场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是否自愿: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是否自愿: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30%发出收购要约)发出收购要约)收购目的:控股收购与兼并收购收购目的:控股收购与兼并收购收购数量:全部收购与部分收购收购数量:全部收购与部分收购双方关系: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以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双方关系: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以是否取得

44、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与合作为条件,否则会引发反收购,如诉诸反垄断法、发行新股意与合作为条件,否则会引发反收购,如诉诸反垄断法、发行新股增大收购成本、公司回购自身股票等)增大收购成本、公司回购自身股票等)支付方式: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行本公司新支付方式:现金收购与换股收购(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行本公司新股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和混合收购。股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和混合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理办法2006.7.31规定,可用现金、证券及两者结合等合法方式规定,可用现金、证券及两者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杠杆收购与非杠杆

45、收购:是否以目标公司资产来支付收购资金杠杆收购与非杠杆收购:是否以目标公司资产来支付收购资金收购原则收购原则平等对待:收购要约对所有股东公开;收购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平等对待:收购要约对所有股东公开;收购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1、当收购方收购致被收购方不具备上市条件终、当收购方收购致被收购方不具备上市条件终止上市时,其余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方以收购要止上市时,其余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方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2、当投资者持有一个、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

46、已发行股份的30%而继续收购时,应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而继续收购时,应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收购期限不少于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收购期限不少于30日不超过日不超过60日,日,收购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方不得撤销其要约;收购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方不得撤销其要约;3、收购方、收购方持有的被收购方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持有的被收购方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个月内不得转让信息公开:信息公开:1、持股披露(、持股披露(5%的书面报告、通知和公告),受让非的书面报告、通知和公告),受让非流通股达到流通股达到5%无须履行此义务;无须履行此义务

47、;2、收购要约公告、收购要约公告要约收购制度要约收购制度要约收购的程序要约收购的程序发出收购要约:发出收购要约:1、当投资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当投资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收购义务豁免除外);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收购义务豁免除外);2、只能通、只能通过收购要约完成收购,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秘密收购获得过收购要约完成收购,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秘密收购获得目标公司的股份;目标公司的股份;3、收购要约采用自由原则,收购人自、收购要约采用自由原则,收购人自由选择发出要约的时间,确

48、定要约的主要内容由选择发出要约的时间,确定要约的主要内容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要约前,应向证监会报送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要约前,应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公告收购要约:报送公告收购要约:报送15日内公告,日内公告,30-60日,不得撤回日,不得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承诺:个别股东的预承诺并不使合同成立。对收购要约的承诺:个别股东的预承诺并不使合同成立。只有个别股份之和达到预定收购数额时合同成立只有个别股份之和达到预定收购数额时合同成立要约收购的后果要约收购的后果目标公司丧失上市资格:被收购目标公司丧失上市资格:被收购75%,终止上市交易,

49、终止上市交易变更目标公司的企业形式:股权结构变化致形式变化变更目标公司的企业形式:股权结构变化致形式变化收购目标公司剩余财产:终止上市的,仍持有目标公司股收购目标公司剩余财产:终止上市的,仍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完成,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被收购公司(目标收购完成,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解散丧失主体资格,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公司)解散丧失主体资格,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人依法更换协议收购制度协议收购制度定义:定义:收购人在

50、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股份的收购达成的协议,进行股份转让,以期实现控股就股份的收购达成的协议,进行股份转让,以期实现控股目的目的特征特征相对要约收购较为隐蔽相对要约收购较为隐蔽对目标公司股东可区别对待对目标公司股东可区别对待收购期间法律未作规定收购期间法律未作规定协议收购可与其它收购方式同时进行:收购人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可与其它收购方式同时进行: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形式和方式买卖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形式和方式买卖程序程序协议收购的法律依据:协议收购的法律依据:证券法证券法第第94条的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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