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电气和电子产品一般供货与安装条款布鲁塞尔,2001年9月ORGALIME SE 01前言1 本一般条款在获得协议双方书面同意或其他同意方式之后方可适用。使用本一般条款约束某一具体合同时,对一般条款进行任何修订或修改均需获得书面同意。定义2 在本一般条款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所述:l “合同”指的是协议双方之间就合同工程的履行工作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及其各份附件,包括上述协议与附件已批准修订本和增补本。l “合同价款”指的是合同工程的合同款。如安装工程规定时间限制,且未在规定期限之内完成,则第17、40、41和47条所述情况下的合同价款应按照合同设备的合同款再加10%(或协议双方之前所协定的其他
2、百分比数)的标准计算。l “重大过失”指的是未充分重视任何尽职协议方在一般情况下均可预见到的任何严重后果的行为或失职行为,或蓄意无视上述行为或失职行为之后果的行为或失职行为。l “书面沟通”指的是通过协议双方已签名文件、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协议双方之间所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沟通。l “合同设备”指的是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所应供应的一切机械设备、仪器、材料和物品。l “安装现场”指的是合同设备的安装地点,包括合同设备和安装用具的拆卸、储存和内部运输所需的现场周边区域。l “合同工程”指的是合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承包商在本合同项下应履行的安装工程和其他工程。若合同规定按照相互独立的分段工程以分段
3、接管合同工程,则本一般条款将分别适用于各个分段工程。在此情况中,“合同工程”指的是所议分段工程。产品信息3 一般产品资料和价格表中所包含的所有信息和数据(无论为电子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仅当其在合同中明确涉及对方具约束力。图纸和说明4 某一协议方在合同订立之前或之后提交给另一协议方的所有与合同工程相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仍归提交方所有。在获得另一方通知之前,任何协议方均不得将所收到的图纸、技术文件或其他技术资料用于其他计划用途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在获得提交方同意之前,不得将上述图纸等用于其他用途、复印或复制上述图纸等或将其递交或传送给某一第三方。5 承包商应在接管日之前免费提供任何必要资料和图纸,以
4、方便业主将合同工程投入使用并运行和维护合同工程。提交上述各资料和图纸时,具体提交份数应以协议双方所商定数量为准,或每份资料和图纸至少提交一份副本。承包商无需提供合同设备或备件的制造图纸。装运前测试6 合同中若规定装运前测试,则应于工作时间内在生产地点现场进行该测试,但协议双方另有商定的情况除外。若合同中未对技术要求进行具体说明,则应按照制造国相关行业的相应行业分支的通常惯例进行上述测试。7 承包商应提前一段足够的时间向业主发出上述测试的书面通知,以便业主能够派代表参加测试。若业主未派代表参加测试,则应向业主提交测试报告,且视作业主认同该测试的准确性。8 若测试结果表明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
5、包商应及时补救所存在的任何缺陷,以确保合同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在业主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测试,除非所存在的缺陷并不重大。9 承包商应承担在生产地点上进行的测试工作所产生的一切成本。而业主则应承担其代表为参加上述测试而产生的一切差旅费和生活开支。准备工作和工作条件10 承包商应提前提供合同设备的安装图纸,以及制造恰当的设备基座、向合同设备和任何必要设备提供进入合同设备安装地点的权限并建设合同工程的所有必要接驳点时所需要的一切资料。11 业主应提前提供所有安装设备,并确保满足符合合同设备的必要安装条件以及正确运行合同工程所需运行条件。本规定不适用于遵照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履行的准备工作。12 业主应根据
6、承包商遵照第10条所提供图纸和资料进行准备工作。业主应提前完成准备工作。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均应确保设备基座在结构上的稳固性。由业主负责将合同设备运送到安装现场时,业主应确保提前将合同设备运至安装现场。13 若承包商在第52条所述期限到期之前发现或通过所收到的书面通知获悉第10条所述图纸或资料中存在某一错误或疏漏,承包商应承担任何必要补救工作所产生的成本。14 业主应确保:a) 承包商人员能够按照所商定进度表开始施工工作,并能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施工。在提前一段合理的时间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之后,承包商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进行施工工作。b) 业主已在安装工作开始之前提前向承包商发出书
7、面通知,告知其安装现场上所现行的一切相关安全规定。不会在不健康或危险的环境中进行安装工作。已在安装工作开始之前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和预防措施,并将持续施行这些措施。c) 承包商人员可获得合适、方便的伙食并可居住在安装现场周边地区内,还可享受国际标准的卫生设施和医疗服务。d) 业主已于适当时候在安装现场上免费向承包商提供所有必要的起重机、起重设备和安装现场运输设备、辅助工具、机械设备、材料和攻击(包括燃料、油料、润滑油和其他材料、燃气、水、电、蒸汽、压缩空气、供暖、照明等)以及可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业主的测量和测试仪器。承包商应至少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一个月通过书面方式具体说明其对起重机、起重设备、测量
8、和测试仪器以及安装现场运输设备存在哪些要求。e) 业主已免费向承包商提供必要储藏设施,并保护合同设备、安装工程所需工具盒设备以及承包商人员的个人物品免遭偷窃和劣化。f) 通往安装现场的进路适合运输合同设备和承包商设备。业主违约15 当业主预计其无法按时履行其完成合同工程所需履行的任何义务时(包括满足第11、12和14条中所规定的条件),业主应立即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无法按时履约的原因,并在条件允许时说明其有能力在核实履行其义务。16 在不对第17条所授予承包商的权利造成影响的前提下,当业主未能正确、按时地履行其完成合同工程所需履行的任何义务时(包括满足第11、12和14条中所规定的条件
9、),下列规定将适用:a) 承包商有权自行裁定地选择自行履行或雇佣第三方履行业主的义务,或根据当下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或减轻业主的违约行为所将产生的后果。b) 承包商有权中止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工作。但承包商应立即向业主发出书面中止履约通知。c) 若合同设备尚未交付至安装现场,承包商应负责安排合同设备的储存工作,一切风险由业主承担。在业主要求时,承包商还应为合同设备投保。d) 因业主违约而导致履约工作延迟时,业主仍应支付合同价款中已到期的上述延迟履约工程的价款部分。e) 业主应报销第44条或45条中为包含的承包商因采取本条款a)、b)或c)子条款中所涉及的措施而合理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1
10、7 因第16条所述之业主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工程无法完工时,若本情况并非由第67条所述情况造成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一段合理的最终期限内补救其违约行为。业主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救其违约行为且本情况并非由承包商造成时,承包商有权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以终止合同。之后,承包商有权针对其因业主的违约行为所蒙受的损失获得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当地法律法规18 承包商应确保合同工程的开展和合同工程本省符合合同工程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承包商有要求时,业主应提供上述法律、法规和条例的相关书面资料。19 在提交投标日至接管日期间,若第18条所述法律、法规和条例或其公认解释发生任
11、何变动,承包商应该进行相应的变更工作。业主应承担因上述变动(包括变更工作)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其他后果。20 若协议双方无法就第18条所述之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变动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和其他后果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时补偿承包商所开展的任何变更工作,直至已根据第72条解决该问题上的争议。变更21 根据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工程被接管之前,业主有权要求对合同工程的范围、涉及和施工进行变更。承包方有权针对上述变更提交书面建议。22 业主应通过书面方式向承包商提交变更申请,申请中应详细说明所需进行的变更。23 承包商应在收到某一变更申请或自行提出某一变更提议之后尽快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业主是否可进行变更、
12、将如何进行变更,还应注明变更将导致合同价款、完工时间和合同的其他条款产生怎样的变化。当第18条中所述法律、法规和条例额变动导致需进行任何变更时,承包商应通知业主。24 因协议双方无法针对是否进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合同工程延迟完工时,业主应支付合同价款中若非合同工程延迟完工业已到期的价款部分。25 除第19条中所规定的变更外,在协议双方就变更将对合同价款、完工时间和合同的其他条款产生怎样的变化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据第72条解决该问题上的争议之前,承包商无需进行业主所要求的变更。风险转移26 应按照协议双方所商定的交易条款将合同设备的遗失风险或损坏风险转移给业主,交易条款的解释请参见合同订立日期上
13、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未具体商定任何交易条款时,应按照工厂交货的方式(EXW)进行合同设备的交货。本条款第一段中为涉及的任何遗失风险或损坏风险应在合同工程被接管时转移给业主。风险转移给业主之后,合同设备和合同工程的遗失或损坏应由业主承担,除非上述遗失或损坏是由承包商的失职造成的。接管测试27 安装工作完成之后,除协议双方另有协定外,应进行接管测试,以确定合同工程是否已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接管要求。合同工程做好接管准备后,承包商应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承包商应在该通知中注明接管测试的日期,所定日期应确保业主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并能够派代表接管测试。业主应承担接管测试的所有费用。而承包商则应承担其人员
14、和其他代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28 业主应免费提供接管测试和接管测试筹备阶段的最终调整所需要的电力、润滑剂、水、燃料、原材料和其他材料。业主还应免费进行接管测试所需设备的安装,并免费提供接管测试所需的人工或其他协助。29 若业主在收到第28条所述通知之后无法履行其在第28条项下的义务或组织开展接管测试,则应视作接管测试已于承包商书面通知中所载接管测试日期上顺利完成。30 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接管测试。若合同中未对技术要求进行具体说明,则应按照业主国家内相关行业的相应行业分支中的通常惯例进行接管测试。31 承包商应编制一份接管测试的测试报告。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该报告。若业主未在接到第27条所述通
15、知之后派代表接管测试,则应视作业主认同测试报告的准确性。32 若接管测试结果表明合同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应及时补救所存在的任何缺陷。在业主有书面要求时,应按照第27-31条重新进行测试。本条款不适用于性质不严重的缺陷。接管33 在下列情况中,应进行合同工程的接管:a) 圆满完成接管测试或遵照第29条的规定应视接管测试已圆满完成时;或b) (若协议双方同意不进行接管测试)业主收到承包商所发出的合同工程书面完工通知时,但前提是合同工程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接管要求。c) 对合同工程的性能不存在损害的轻微缺陷不影响接管的进行。34 在接管之前,业主无权使用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若业主在获得承
16、包商的书面同意之前使用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则应视作业主已接管合同工程。承包商将无需进行接管测试。35 按照第33条或第34条完成合同工程的接管之后,第52条中所述期限将立即开始计时。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申请时,业主应出具一份注明合同工程接管时间的接管证明。业主未出具上述证明时,按照第33条和第34条进行的接管工作不受其影响。完工。承包商的延迟36 按照第33条或第34条接管合同工程后,应视合同工程已完工。37 若协议双方为设定完工日期,而仅是规定了接管工作截止之前的一段接管期,则应在完成合同的签订、处理完毕所有的官方手续、支付完毕合同订立时到期的款项、按协定提供所有担保物并满足任何其他前提条件
17、之后立即开始上述接管期的计时。38 若承包商预计其无法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承包商应立即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以告知该情况,并应注明无法履行义务的原因,条件允许时,还应说明预计何时可履行上述义务。若承包商为发出上述通知,业主有权针对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成本(前提是业主若收到上述通知,该额外成本即可避免)获得赔偿。39 因下列原因出现延迟完工时,承包商有权获得延期:a) 第67条中所述情况;b) 第19条中所述变更工作;c) 第21-25条中所述变更;d) 第16、47或70条中所述暂停施工;e) 业主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延期的时长应具合理性,并应将所有的情况都考虑在内。不论导致延迟完工的原因
18、发生在所商定的完工时间之前还是之后,本规定均适用。40 合同工程为在第36、37和39条所述完工时间上完工时,即视作承包商出现延迟。承包商出现延迟时,业主有权自合同工程原定完工日期开始获得违约赔偿。违约赔偿金按照“每延迟一周赔偿0.5%的合同价款”的标准计算。但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5%。合同工程仅出现部分延迟时,违约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因延迟而无法按照协议双方的计划投入使用的工程部分在合同价款中所对应的价款部分。违约赔偿金应在业主发出催款神申请书时支付,但支付时间不得早于接管时间或第41条所述的合同终止时间。业主未在原定的接管完工时间之后的6个月内针对上述赔偿金提交书面索赔时,将没收业主
19、获得违约赔偿金的权利。41 当承包商延迟的时间已使得业主有权获得第40条所述的最高违约金而合同工程还是未能完工时,业主有权通过书面形式规定一个合理的最终期限(不得短语一周)。若承包商还是未能在上述最终期限内完工,且该情况并非由业主造成的,业主有权向承包商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终止合同工程中因承包商违约而未能按照协议双方的计划投入使用的工程的部分。若业主终止合同,业主有权针对其因承包商的延迟而产生的损失获得赔偿金。赔偿总额(包括第40条中所述违约赔偿金)不得超过合同工程中被终止的工程部分在合同价款中所对应的价款部分的15%。当确定会出现第40条所述之将使得业主有权获得最高赔偿违约金的合同工程延迟完
20、工情况时,业主也有权向承包商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以终止合同。依据上述理由终止合同时,业主有权获得最高违约赔偿金以及第41条第3段所述之赔偿金。42 当承包商出现延迟时,业主可获得补偿仅限于第40条所述之违约赔偿金和第41条所述之金额有限制的合同终止赔偿金。针对承包商的延迟情况所提出的其他索赔一律不予考虑,除非承包商存在重大过失的行为。付款43 除协议双方另有协议外,应在发票日期之后的30条内进行付款,具体如下:a) 若安装工程按期开展:i. 在订立合同时,支付三分之一的合同设备约定价款;ii. 在承包商通知业主合同设备或其大部分已做好从生产地点发运的准备时,再支付三分之一;iii. 合同设备运抵安
21、装现场之后,支付剩下的三分之一。安装工程款应柑橘每月收到的发票进行支付。b) 若安装工程款包含在合同价款总金额中:i. 在订立合同时,支付30%的合同价款(包含安装工程款的合同价款);ii. 在承包商通知业主合同设备或其大部分已做好从生产地点发运的准备时,再支付30%;iii. 合同设备运抵安装现场之后,再支付30%;iv. 剩余的合同价款在接管时付清。44 安装工程按期进行时,将另行收取以下费用:a) 承包商人员的差旅费及其所带设备和个人物品(仅可携带合理数量的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具体的交通工具类型和运输方法应以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为准。b) 承包商人员在出差期间(包含非工作日和节假日)的每日
22、伙食费、住宿费和其他生活费,包括适当的津贴。c) 工时费,具体应按照业主签名确认的计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时数进行计算。加班费以及周日、假日和夜班的工时费将按照专门的标准进行计算。合同中应对工时费的计算标准进行商定,若无具体协定,则应以承包商的正常报价为准。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每小时工时费中已包含承包商的工具盒照明设备的折旧费。d) 下列项目所必须的花费时间的工时费:i. 海外和国内出现的准备工作和手续办理;ii. 承包商人员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或承包商国家内集体协议的规定有权进行的海外出差、国内出差和其他类型的出差。iii. 每天在居住地和安装现场之间的通勤(前提是单程时间需超过半小时,且是因为未
23、在距离安装现场更近的地点找到合适的居住地才需进行上述通勤);iv. 工程因任何情况中止期间的待工时间(前提是遵照合同的规定,该情况不是由承包商造成的); 上述项目的工时费均按照才c)条所述标准进行计算。e) 承包商一招合同提供任何设备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承包商提供其自有重型设备时的收费(若适用)。f) 安装工作所在国内针对工程款发票的承包商所征收的任何税费或应缴款。45 需一次性支付安装工程款时,应视工程款报价中已包含第44条中a)至e)子条款所述之所有项目。安装工作因业主或业主的任何承包商(非合同项下的承包商)方面的原因出现延迟时,业主应针对下列项目向承包商做出赔偿:a) 待工时间和额外
24、出差所花费的时间。b) 因上述延迟所产生的费用和所进行的加班,包括安装设备的移动、保管和装配。c) 额外费用,包括因承包商的设备在安装现场上的储存时间超过预计时间而产生的费用。d) 承包商人员额外的差吕飞、伙食费和住宿费。e) 额外的财务费用和保险费。f) 因安装方案的变动而导致承包商产生的其他费用(需票据证明)。46 无论使用的何种支付方式,在款项足额并不可撤销地贷记入承包商的账户之前,不可视为已已付款。47 若业主未能在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付款,承包商有权自款项到期日收取利息。利息以协议双方所商定的利率为准。若协议双方为商定任何利率,则应按照款项到期日当日欧洲中央银行发布的主要再融资贷款利率
25、上浮8个百分点的标准计算。业主到期未付款时,承包商有权在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中止其履约工作,直至其收到该款项。业主未在任何款项到期后三个月内付款时,承包商有权向业主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以终止合同,并有权针对其所蒙受的损失进行索赔。索赔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保留所有权48 在合同设备的价款(包括合同设备的安装工程款)得以足额付清之前,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归承包商所有,但前提是该所有权的保留依法有效。承包商由要求时,业主应协助承包商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保护承包商在相关国家内针对合同设备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权的保留不影响第26所述之风险转移。接管前财产出现损坏的责任49 在风险转移给业主之前,若合同工程出现热
26、河损坏,承包商应承担责任。不论损坏的原因为何,本规定均适用,除非该损坏是因为业主或业主方面负责履约的任何人员造成的。计时依照本条款承包商无需针对合同工程的损坏承担责任,业主也有权要求承包商对该损坏进行补救,但相关费用应由业主承担。50 在合同工程被接管之前,若业主的财产出现损坏,承包商应承担责任,但前提是经证明该损坏是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方面负责履约的任何人员的失职造成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无需针对该损坏造成的生产损失、利润损失或任何其他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工程缺陷的责任51 根据第52至第65条的规定,承包商应负责修复合同工程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项目(以下称由错误的设计、材料或工艺造成
27、的“合同工程缺陷”)。52 承包商仅需负责修复合同工程被接管后一年内所出现的缺陷。若合同工程的每日运行工时超过协议双方所商定的每日工时,则应按比例调短上述期限。接管工作因业主方面的原因延迟时,除第53条所述工程缺陷外,承包商缺陷保修期的续期不得超过合同设备交付后18个月。53 在修复合同工程某一零件所存在的缺陷后,承包商还应在之后一年内依照原合同工程的缺陷修复条件条款修复已维修或已更换的上述零件所出现的缺陷。合同工程其他零件的缺陷保修期仅可为第52条所述保修期再加上合同工程因该工程缺陷而中止运行的时期。54 合同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时,业主应及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的发出时间
28、均不得晚于第52条所述期限到期后两周。通知中应对所出现的缺陷进行说明。若业主未能在本条款所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承包商所存在的缺陷,业主将无权要求承包商修复该缺陷。若所出现的缺陷足以造成损坏,业主应立即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业主未按照要求进行通知时,因此产生的损坏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55 在收到第54条所述通知后,承包商应及时修复缺陷,且依照第51条至第65条的规定,承包商应自行承担修复费用。应就地在安装现场上进行维修工作,除非承包商认为应将存在缺陷的零件或合同设备运回至承包商处进行维修或更换。就地在安装现场上进行修复工作时,第14条和第50条中的相应规定将适用。承包商应负责将合同工程拆
29、卸至需要的程度,若需要专业知识以重新组装合同工程,则承包商还应负责重新组装。若无需专业知识以重新组装合同工程,承包商在将恰当维修或更换后的零件交付给业主之后,其这对该缺陷所应承担的义务即已履行完毕。56 业主发出第54条所述通知后,若发现工程缺陷与承包商无关,承包商有权针对其因该通知所产生的费用获得赔偿。57 业主应自担费用地安排设备(而非合同工程)的拆卸和重新组装工作,但前提是上述工作对工程缺陷的修复而言是必须的。58 除协议双方另有协定外,为修复因承包商造成的缺陷而必须将合同设备及/或其零件运入、运出承包商处时,相关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应遵从承包商针对上述运输提出的指示。若合同
30、工程不在安装现场,则业主应承担承包商因修复缺陷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59 应将被更换掉的缺陷零件提供给承包商,并归承包商所有。60 若承包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在第55条项下的义务,业主有权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邀请,规定出承包商应完成上述义务额最终期限。承包商还是未能在上述最终期限之前履行其义务时,业主有权自行进行或雇佣第三方进行必要的修复工作,相关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若业主或第三方成功完成修复工作,承包商在报销业主所产生额合理费用之后,承包商针对该缺陷所承担的责任即履行完毕。61 未如第60 条所述成功修复缺陷时:a) 业主有权依照贬值后的合同工程价值按比例调低合同价款,但在任何情况下,
31、调低的额度均不可超过合同价款的15%;b) 该缺陷的性质十分严重,导致业主在合同中的权益遭到重大损害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以终止合同。之后,业主有权针对其所蒙受的损失获得赔偿,赔偿金额最高可达合同价款的15%。62 承包商无需针对因业主所提供的材料或业主所规定或指定的设计而导致的缺陷承担责任。63 承包商仅需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行条件以及合同工程的正确使用规范进行操作时所出现的缺陷。承包商无需针对因业主的维护或维修失当或为却承包商的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改装而导致俄缺陷承担责任。最后,承包商也不针对合同工程的正常折旧或劣化承担责任。64 尽管第51-65条中已有规定,承包商无需针对合同
32、工程的任何零件在接管后两年以上出现的缺陷承担责任。若接管工作因业主方面的原因出现延迟,承包商缺陷保修期的续期不得超过交付合同设备后30个月。65 除第51条至64条中所规定的缺陷外,承包商无须再对其他缺陷负责。也无须为缺陷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包括生产损失、利润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当承包商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时,本承包商有限责任条款将不适用。合同工程所导致损失的责任分配66 承包商无须针对合同工程在完工后以及由业主持有期间所导致的任何财产损失承担责任。承包商也无须针对业主所生产的产品或包含有业主产品的任何产品所出现的损失承担责任。承包商因上一段落中所述财产损失而须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时,业主应
33、赔偿城堡航、为其辩护并使其免责于相关责任。某一第三方针对本条款所述财产损失而向任一协议方提出索赔时,该协议方应立即向另一协议方发出书面通知。第三方声称合同工程导致其出现损失而向任一协议方提出索赔时,承包商和业主均有义务与对方共同参与庭审或仲裁程序。当承包商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时,本条款第一段所述之承包商有限责任条款将不适用。不可抗力67 因下列任何情况导致任一协议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或履行其义务有极大困难时,该协议方有权中止履约:劳资纠纷以及任何其他不在协议方控制范围内的情况,例如火灾、战争、大规模的军事调动、起义、征用令、军事占领、封港令、限电令以及上述任何情况导致分包商出现的交货延
34、迟或交货存在缺陷。仅有当订立合同之际未预见本条款所述之某一不可抗力情况(不论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之后)将对合同的履约工作产生的影响时,上述协议方方有权中止履约。68 声称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协议方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不可抗力对履约的干预以及该不可抗力的结束。业主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约时,业主应针对承包商保管和保护合同工程所产生的费用向其作出补偿。69 不论本一般条款的后续条款将如何规定,当履约工作因第67条所述不可抗而中止超过6个月时,任何协议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以终止合同。可预见的违约70 尽管本一般条款的其他条款已针对终止履约进行了规定,当任何协议方确定另一协议方将丧失其履
35、约能力是,该协议方有权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中止履约的一方应立即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间接损失71 除本一般条款要求协议各方承担的责任外,任何协议方均无须针对生产损失、利润损失、使用损失、合同损失或任何其他类型的间接或非直接损失向另一协议方承担任何责任。争议及准据法72 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将最终依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员(根据该规则进行指定)进行仲裁。73 本合同接受承包商国家之实体法的管辖。本一般条款由欧洲设备制造业公会发布。欧洲设备制造业公会由23个欧洲国家的主要机械、电气、电子和金属加工业贸易协会组成,并作为这些贸易协会之间在法律、技术和经济方面十一的联系桥梁。版权所有编辑:秘书长Adrian Harris欧洲设备制造业公会(欧洲机械、电气、电子和金属加工业的联系桥梁)“Diamant Building”, 80 Bld Reyers B 1030 Brussels电话:+(32).(2).706.82.35 传真:+(32).(2).706.82.50 电子信箱:secretariatorgaline.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