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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行政诉讼判决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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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胡曰归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7 上海单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0 上海某某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2 上海申财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 赵辉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4 戴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9 范云鹏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1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2、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35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40 杨双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42 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45 王某某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48 叶世文与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50 原告徐荣婷、杨健强诉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要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52 郑振民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第十九税务所、上海市地方

3、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56 上海南汇兴绿精细化工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61 徐强、花玉林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64 徐荣婷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68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3 杨双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70 赵英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受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73 上海某

4、某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76 上海山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83 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87 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90 谭靖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92 上海 XX 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96 上海南汇某某精细化工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十九税务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

5、00 上海汕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103 吴昌文与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07 吴文其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10 范云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113 上海金闽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16 王某某与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20 王蔚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第三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

6、决书.122 叶世文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25 丁锐兵与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27 蒋 xx 与上海市 xx 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30 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某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32 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13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4 上海维平文化经纪事务所与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

7、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140 刘弦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42 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45 谭靖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48 吴文其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52 赵英机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54 xx 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 xx 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57 范云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59 潘杰敏诉上

8、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62 王兴平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64 朱 xx 与上海市 xx 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68 刘弦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70 上海赢飞生物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73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赔偿判决书.176 谭靖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78 朱 xx 与 xx 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81 范

9、云鹏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稽查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83 范云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185 某公司诉某区国税局税务行政受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187 上海华宾餐饮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191 张某某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194 潘杰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196 徐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199 徐荣婷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3 郑 xx 与上海市 xx 税务局政府信息

10、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5 朱玲娣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十七税务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5 某公司诉某税务局税务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10 上海南纺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行政受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14 上海启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18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22 汤武昌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国家

11、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27 范云鹏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工商二审行政判决书.229 阮益丰诉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31 上海金闽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行政受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33 上海南汇某精细化工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某税务所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38 吴昌文与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41 冯丽伟、赵弘毅与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稽查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44 苟忠民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上海市

12、普陀区人民政府税务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249 沈乙与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52 徐荣婷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54 郑 xx 与上海市 xx 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56 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58 刘弦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66 孙新民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269 吴 XX 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71 原告兰岚不服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判

13、决书.273 某某某诉某税务局、某税务分局、第三人某某某、第三人某公司税务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7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诉上海宏康房地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80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6 宋伟忠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84 宋伟忠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86 吴 XX 与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88 花叶青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其他一案一

14、审行政判决书.291 立达(中国)纺织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第十三税务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94 施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98 徐鸣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301 张坤荣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303 冯丽伟诉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06 上海延合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08 原告朱 xx 不服被告 xx 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311 赵英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15、313 赵英机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318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7 胡曰归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上海胡曰归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6)沪 7101 行初 172 号 原告胡曰归,男,1981 年 9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胡龙龙(胡曰归父亲),1948 年 3 月 24

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张坚勤。委托代理人徐君凌。委托代理人朱虹,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过剑飞。委托代理人郭颖。委托代理人秦曾珮。原告胡曰归不服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以下简称曹杨征收所)作出的税收征收行政行为及被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6 年 8 月 5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向两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17、2016 年 9 月 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曰归的委托代理人胡龙龙,被告曹杨征收所的负责人张坚勤及委托代理人徐君凌、朱虹,被告市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郭颖、秦曾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曹杨征收所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作出(152)沪税现 XXXXXXXX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以下简称被诉税收缴款书),对原告征收车辆购置税人民币 23,500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不服,向被告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作出沪国税复决2016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曹杨征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原告关于对

18、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胡曰归诉称,2016 年 3 月 9 日,其从绍兴力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酷威 2360CC小客车一辆,价税合计 246,500 元(含增值税 35,816.24 元)。同年 3 月 17 日,原告向曹杨征收所申报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作出被诉税收缴款书,确定原告需缴纳购置税 23,500 元。原告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 10%。原告所购车辆的不含税价为210,683.76 元,依法应缴纳购置税 21,068.38 元,曹杨征收所多征原告税款 2431.62 元,变相提高税率至 11.10%。税率调整的权限属于国务院,

19、曹杨征收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变相调整税率的行为违法。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将原告不服超额征收税款的请求错误归纳为不服征税行为,继续沿用已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税收缴款书及被诉复议决定书。被告曹杨征收所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原告购买的车辆属于进口新车,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不具有法定的正当理由,故曹杨征收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原告的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曹杨征收所认为,被诉税收缴款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20、确,符合法定程序,主体适格,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8 被告市国税局辩称,其依法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市国税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复议决定,该法未作修正,依然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综上,市国税局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 2016 年 3 月 9 日从绍兴力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酷威 2360CC 小客车一辆,底盘(车架)号码为 3C4PDCFB2FT6

21、48920,发动机号码为 FT648920,配置序列号为XXXXXXXXXXXXXX。货物进口证明书签发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8 日,注明车辆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税价合计为 246,500 元,不含税价格为 210,683.76 元。同年 3 月17 日,原告向曹杨征收所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以 235,000 元为计税价格,作出被诉税收缴款书,向原告征收车辆购置税 23,500 元。原告不服,于同年 3 月 23 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曹杨征收所退回违法超收的车辆购置税 2431.62 元,并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国税局于

22、同年 3 月 28 日受理,5 月19 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并于 5 月 23 日向原告邮寄复议决定书。原告于同年 6 月 2 日收到被诉复议决定书,对两被告的行政行为仍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被诉税收缴款书、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查询截屏、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开票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 55 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答复通知书、税务行政复议答复书、被诉复议决定书及相关寄件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并经质证无误。本院认

23、为,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及市国税局的相关批复,曹杨征收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税收缴款书的主体资格。曹杨征收所在收到原告的纳税申报后,于当天作出被诉税收缴款书,程序合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曹杨征收所认定原告的申报计税价格无正当理由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院认为,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征收

24、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十二条,将上述条款中的“正当理由”进一步明确为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 3 年的车辆、行驶 8 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因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其对上位法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文的细化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并不抵触,故依法可适用于本案。从原告所购机动车的情况来看,该车属于进口自用新车,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不具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列举的情形之一,故曹杨征收所以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基数,按照 10%的税率向原告征收车辆购置税,认定

25、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国税局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在 60 日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告诉请撤销被诉税收缴款书及复印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曰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原告胡曰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9 审判长 叶一

26、 人民陪审员 施洪涛 人民陪审员 董荣建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易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0 上海单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税上海单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8)沪 01 行终 112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单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新华西路*。法定代表人华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

27、(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机构改革前名称为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浩源路*v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嘉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雪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单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帆公司)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6 行初 20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8 年 7 月 5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8 月 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单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力,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原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

28、局,以下简称:原金山国税局)的负责人叶某、委托代理人杨嘉伟、杨雪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单帆公司因不服原金山国税局稽查局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作出的沪国税金稽处2017341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向原金山国税局寄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原金山国税局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收到上述复议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全,于同年 2 月 6 日向单帆公司发送沪国税金复补通20183 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通知补正。2018 年 2 月 9 日,原金山国税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就具体如何办理纳税担保事宜与单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联系。原金山国税局收到单帆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29、13 日寄送的补正材料后,于同年 2 月 24 日作出沪国税金复不受决20183 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认为单帆公司“并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送达单帆公司后,该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原审认为,原金山国税局具有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的法定职权。该局于 2018 年 1 月31 日收到复议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全,于同年 2 月 6 日通知单帆公司补正;于同年 2 月13 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认为上述补正材料没有单帆公司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证明材料,故于同年

30、2 月 24 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单帆公司,该行为符合法定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单帆公司称其曾在复议补正期限内向原金山国税局寄送过书面纳税担保申请,但该公司提供的两份快递单显示其纳税担保申请均为复议补正期限届满后寄出。单帆公司称其选择提交纳税担保的方式申请复议未能得到原金山国税局的回应和同意,但该局工作人员在 2018 年 2 月 9 日的电话中已经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复,并对具体如何办理纳税担保进行了必要的指导;且单帆公司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纳税主体,对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纳税担保相关事宜也应当知晓、了解。单帆公司称其未能在规定的复议补正期限内提供纳税担保证明材料系因原金山国税局工作人员怠

31、于协助所致,但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该局予以协助,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经就纳税担保办理事宜作出过积极的尝试或行动,且其在 2018 年 2 月 9 日与原金山国税局的电话联系中已明确表示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1 系因自己的时间安排原因无法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内提供纳税担保证明材料,故而单帆公司的上述主张无法确认为其未按期、按规定补正复议申请材料的正当理由。据此,原金山国税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单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单帆公司不服,上

32、诉于本院。上诉人单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间,积极与被上诉人原金山国税局下属稽查局沟通提供纳税担保事宜,因稽查局不予协助而无法办理担保手续,被上诉人应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辩称,上诉人单帆公司应当依法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现上诉人申请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开庭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金山国税局作为原金山国税局稽查局的所属税务局,具有受理或

33、不受理以稽查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34、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上诉人单帆公司不服原金山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 税务处理决定书,向原金山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但上诉人未依照原金山国税局稽查局在 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亦未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纳税担保证明材料,故原金山国税局不予受理上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金山国税局收到上诉人单帆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通知补正和审查后作出被诉 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的程序规定。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单帆公司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35、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上诉人上海单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瑶华 审判员 李弘 审判员 宁博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汪菲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2 上海某某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上海某某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与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分局行政受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36、(2007)闸行初字第 101 号 原告上海某某船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女,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住所地本市中山北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吴桐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俞某某,男,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女,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某某船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以下简称闸北税务分局)于 2007 年 9 月 19 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于 2007 年 12月 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37、2007 年 12 月 11 日受理后,于同年 12 月 17 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于 2008 年 1 月 17 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8 年 1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船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孔某某、被告闸北税务分局的委托代理人俞某某、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 2007 年 9 月 19 日作出编号为沪地税闸处200701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

38、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3、财税(2003)16 号文“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原告应补营业税:644,121.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原告应补城建税 45,088.48 元。根据国发(1986)50 号文;沪税地(1993)79 号文,原告应补教育费附加 19,323.63 元。根据沪财预(2002)101 号文,原告应

39、补河道费 6,441.21 元。根据沪税所一发(2003)1 号文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一、归并后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服务业 4”,原告应补企业所得税515,296.92 元。根据沪地税四(1995)11 号文关于对本市部分私营企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凡实行按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在每月带征企业所得税的同时一并按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 20带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带征的个人所得税,且开具个人所得税缴款书,列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原告应补个人所得税 103,059.38 元。以上原告应补税合计为 1,333,33

40、0.78 元。被告于 2007 年 12 月 24 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一)证据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3 2、原告的税务登记证。证据 1、2 证明原告的税务由被告管辖。被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如下:3、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4、原告会计魏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5、原告与南京某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作代理协议、运输代理协议。6、南

41、京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据 36 证明原告在与南京某某公司无实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双方通过签约方式约定南京某某公司按原告要求开具发票,并按发票金额的 1%收取费用。原告将取得的发票在纳税申报时抵扣,该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偷税。7、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原告收受南京某某公司 263 张运输代理业发票涉及税收案件审计鉴定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8、上海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原告涉及税收案件中有关与承运人款项结算情况(以下简称结算情况)。9、发票统计表。证据 7-9 证明原告取得的 263 份运输发票金额合计为 12,

42、882,423.10 元,上述 263 份发票已被原告纳税申报抵扣,影响税收 1,307,565.94 元。10、原告收付款凭证和发票。11、原告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工商企业城建税等税费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小型企业按“纯益率法”征收所得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私营企业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证据 10、11 证明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税款。12、税收通用缴款书,证明被告要求原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税费及对原告的处罚金额(已履行)。13、被告分别于 2007 年 8 月 9 日、17 日、9 月 19 日作出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签报单,证明被告对决定原告补缴税款和罚款的金额进行了审核。被告提供

4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如下:1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南京市税务稽查局)的税务协查函。15、被告的税务稽查任务下达单。16、被告的查帐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 1416 证明被告收到南京市税务稽查局的协查函后,下达了对原告的税务状况进行稽查的指令,并将查账通知书送达原告。17、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立案审批表。18、上海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证据 17、18 证明被告立案符合程序规定。19、被告于 2005 年 10 月作出的签报单及 2006 年 3 月作出的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证明被告对决定原告补税和罚款的金额进行了审核。20、(2005)闸税十一所查字第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44、知书及送达回证、原告的第一次陈述(申辩)笔录、原告的陈述意见书、(2005)闸税十一所查字第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第一次税务处理决定书)、(2005)闸税十一所查字第()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一次税务处罚决定书)。21、沪地税复决2007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 20、21 证明被告曾对原告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处罚决定,后均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复议决定撤销。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4 22、沪地税闸罚告20070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

45、证、原告的第二次陈述(申辩)笔录、被告分别于 2007 年 8 月 9 日、17 日、9 月 19 日作出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签报单、沪地税闸处200701 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第二次税务处理决定)及送达回证、沪地税闸罚一200701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二次税务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核查了要求原告补缴税款的计算方式及依据,在处罚前对原告进行了事先告知,告知原告具有申请听证程序的权利,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经讨论,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处罚决定,并送达原告。23、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原

46、告对第二次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处罚决定提起复议申请,复议决定维持被告所作的第二次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处罚决定。(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

47、。6、财税(2003)1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3)16 号文第四条之规定。7、国发198650 号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国发198650 号文)第三条、沪税地199379 号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以下简称沪税地199379 号文)之规定。8、沪财预2002101 号关于转发的通知(以下简称沪财预2002101 号文)、沪府办发200227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沪府办发200227 号文)之规定。9、沪税所一发20031 号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

48、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以下简称沪税所一发20031 号文)、沪地税四(1995)11 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私营企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沪地税四(1995)11 号文之规定。原告诉称,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曾因税务问题遭刑事拘留、逮捕、起诉。期间,陈某某缴纳了 10 万元担保金及 243 万元暂扣款。2005 年 10 月 19 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6 年 11 月 28 日,检察机关解除了对陈某某的取保候审,同时以陈某某案不构成偷税罪销案退回公安局自行处理。综上,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的事实已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定。2007 年 5

49、月,被告对原告作出了第一次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处罚决定,将 243 万元暂扣款全部抵冲罚款及补税。后第一次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处罚决定被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但被告仍沿用原法律适用,在仅增加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情况下再次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处罚决定,故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原告实际已经支付给运输单位相关运输费用,只是取得发票的具体操作不规范,因此充其量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六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原告认为所涉的12,882,423.10 元系运输费,该笔钱款系由原告、托运单位分别向承运单位实际结算,原告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5 并未从该笔运输费中获取任何收入,其作为水路货运、船舶代理的中介单位,已按规定纳税,何来偷税、补税、罚款?故被告应当追究运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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