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设备的治理工作,避开和削减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掌握或者消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掌握或者消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纳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纳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挡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安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2、职业安全安康治理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治理工作的监视治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治理工作。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
2、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4、采供中心必需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留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留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展检查、维护和保养。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留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展检查,发觉特别应马上安排检修。7、职业安全安康治理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展验证。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治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治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修理保养记录。9、职业安全安康治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展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学问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撤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撤除的,应当实行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准时恢复原状。12、但凡违反本规定,一律根据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