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治理,保障生产的顺当进展,故制订以下安全治理规定: 1.加强明火治理,生产区内制止吸烟; 2.危急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急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标准,不准进展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修理、检查设施时,必需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
2、.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头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急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特别时,不准不停机进展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气不能完成之作业,肯定要借助工具来进展,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开工具时,应当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