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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支持與社會資源家庭支持與社會資源期中報告期中報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指導老師:高家斌老師指導老師:高家斌老師班級:幼四乙班級:幼四乙組別:第六組組別:第六組組員:組員:497I0041張秀文張秀文497I0093邱宛邱宛妮妮497I0096許欣盈許欣盈497I0105莊琇莊琇雯雯第1页序言:序言:n總統令中華民國111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茲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公布之。n總統馬英九n行政院院長吳敦義n內政部部長江宜樺第2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n第四章保護办法第條第四章保護办法第條n第四章保護办法第條第四章保護办法第條n第五章福利機構第條第五章福利機構第條第3页第四章保護办法第條第四章保護办法第條n若主管機關以台南市為例n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它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它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马上向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马上向台南市社會局台南市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 質。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兒童及少年不得出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兒童及少年不得出 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具零售業、限制級電子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具零售業、限制級電子 遊戲場及其它包括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遊戲場及其它包括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 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第4页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以下行為:1.遺棄。2.身心虐待。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4.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收國民教育之機會。7.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8.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第5页9.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它危險物品。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它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它物品。12.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它物品。13.應列為限制級物品,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陳列方式之規定而使兒童及少年得以觀看或取得。14.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办法,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第6页 15.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16.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17.其它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四、第五十一條之情形。四、第五十一條之情形。父母、監護人或其它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兒童及少年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非马上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它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马上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台南市社會局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它必要之處置:第7页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2.兒童及少年有马上接收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它迫害,非马上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六、遭受其它傷害之情形。六、遭受其它傷害之情形。n其它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其它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马上處理項案件時,應马上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調查報告。告。第8页n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兒內政部兒童局童局)定之。定之。n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第9页 新聞一新聞一 (第第53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1款款)n臉書同學會毒趴拉腳少年染毒n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月4日早晨4:34n自由時報記者蔡宗憲恆春報導恆春地區23名放寒假國、高中生,利n用臉書號召成員開同學會,實則相約開毒趴,被警方搗破後,昨天不少家長n到警局一臉錯愕,根本不知道孩子染上毒癮。n恆春警分局指出,去年暑假曾接獲青少年集體吸毒線報,查出以黃家偉、徐n偉凱、潘秋震為首,透過同學拉同學方式開毒趴,這回則改以臉書為平台,透過n活動邀約及聊天室,以舉辦同學會為由開毒趴,每人參與代價為6百到1千元。n這群青少年共同集資購得K他命,利用臉書相約KTV或民宿輪流吸食,過年期n間至今陸續舉辦屡次轟趴聚會,2日清晨在其中一名成員家辦轟趴,昨天被警方n循線查獲黃家偉、徐偉凱、潘秋震等23名到案毒犯中,近半數是中輟或在學國、n高中學生,並查獲搖頭丸、K他命等多項違禁品。第10页新聞一新聞一(續續)(第第53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1款款)偵辦員警表示,透過管道聯絡上主嫌黃家偉時,黃嫌只跟他說拉腳(台語)事到臉書上看,他循對方指示加入挚友後,才發現臉書竟成為相約吸毒趴平台,甚至比照夜店提供女士半價優待。恆春警分局長許頌嘉表示,毒品流入校園情況嚴重,警方會強化校園反毒工作,在墾丁春天音樂季來臨前強力掃蕩毒品。相關新聞網址:http:/ (第第53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3款款)n少年暴力討債開槍、砸店如古惑仔n資料來源:TVBS3月15日下午1:01n台中市警方破獲一起暴力討債集團,集團成員利用未成年少年討債滋事,甚n至脅迫未成年少女陪酒,這個集團相當囂張,只要不服從他們要求,集團成員n就會集體闖入被害人住處尋仇,惡行惡狀有如電影古惑仔翻版。n1、20名年輕男子闖進店裡,模樣凶神惡煞,嚇得店家趕快躲避,這群人人n手一支棍棒,看到什麼砸什麼,魚缸、冰箱全被砸壞,不只這樣,他們還直接闖n入被害人住家客廳,當著被害人面動手砸毀家俱,甚至亮槍挑釁。n警方:他們只要店家不配合,他們就會要求他們手下,帶棍棒砸店。n他們全是暴力討債集團成員,專門吸收血氣方剛青少年替他們討債尋仇,n作風囂張目中無人,潑漆、砸店,在大街上把被害人打得半死,都是一貫手法,n甚至誘拐輟學未成年少女陪酒從事性交易。第12页新聞二新聞二(續續)(第第53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3款款)警方:限制她們自由,再指派她們到一些傳播企业陪酒還有坐檯,甚至性交易。假如少女不願賺皮肉錢,集團成員就暴力相向,或是用毒品控制行動,這個集團就像電影古惑仔翻版無惡不做,在大台中地區惡名昭彰,警方長時間埋伏循線追查,逮捕30名集團成員。相關新聞網址:http:/ (第第53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3款款)n8少男少女入黑幫逼女賣淫n資料來源:蘋果日報-03月16日n【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市警方查獲一個為特種行業圍事、暴力討債,還媒n介女子坐檯陪酒、拉、性交易犯罪集團,共逮捕三十名嫌犯,其中包含七名n少年、一名少女。警方表示,這八名未成年絕大多數是高中、國中在學或中輟生n,主要是替嫌犯出面討債,警訊後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移交法辦。n揮刀削耳亮槍砸店n警方調查,該集團主嫌鐘聖富(三十歲)、陳冠傑(二十三歲)跟過多名角n頭,去年三月自立門戶,以保全企业外圍機動隊名義吸收成員,另成立傳n播企业,在網咖等地點搭訕輟學或離家女子,再以拐騙、恐嚇伎俩讓她們陪酒n、陪拉、性交易,其中包含三名少女,她們一晚只拿到一千元,其餘全進了鐘n嫌等人口袋。n第14页新聞三新聞三(續續)(第第53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3款款)一名十五歲離家少女小真因不堪被剝削曾三度逃跑,但每次都被找回,有一次當場遭甩耳光、扯頭髮後繼續被迫陪酒,嫌犯還逼她賣淫,但因小真堅持不愿而作罷。嫌犯討債、尋仇時均出動一、二十人分乘四、五輛車並分持手槍、棍棒,砸店、打人毫不手軟,曾用刀子將一名男子左耳削掉二分之一,且對一名高中生施暴時有教官出面阻止,連教官都差點被打,共有數十人受害。台中市警方前天、昨天出動近百名警力逮捕二十九男、一女,並起出一枝改造手槍、四顆子彈及一批刀械,訊後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移交法辦。相關新聞網址:http:/.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0316/34093499第15页新聞四新聞四 (第第53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4款款)n粗心父吃早餐2歲女關家中n資料來源:中央社10月19日下午6:34n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19日電)桃園縣一名陳姓父親今天早晨出門吃早n餐,將2歲女兒獨自留在家中,女童嚎啕大哭引來鄰居報警,警方留在鐵門外安n撫近1小時,差一點要破門救人。n桃園縣警察局龜山警分局表示,一名陳姓男子清晨外出到附近吃早餐,由於n2歲女兒突然醒來,見不到家人而大哭。n小女孩哭聲讓鄰居以為發生意外,马上報警處理,龜山派出所員警趕往後n,按門鈴發現家中並無大人,最後隔著鐵門,童言童語指導女童花了將近半小時n才拉開內側大門,但仍無法打開外側鐵門。第16页新聞四新聞四 (續續)(第第53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4款款)女童生疏害怕,過程中不斷大哭叫爸媽,警察也相當無奈,隔著鐵門安撫女童近1小時,最後警方已經準備破門時,終於等到上完大夜班返家女兒母親,才為女童解圍。女童父親稍後回家看到警察,以為發現意外,最後才知道騷動是自己引發,感到相當抱歉。法界人士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規定,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民眾注意。相關新聞網址:http:/ 質。質。第18页 三、為否認儿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三、為否認儿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 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它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或其它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n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它公告方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它公告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資訊。n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第19页新聞一新聞一(第條第項第款第條第(第條第項第款第條第 項第、款)項第、款)n10歲飯糰妹賣不完歲飯糰妹賣不完 不能回家吃飯不能回家吃飯n資料來源:更新日期:/10/0610:45記者徐尉庭台北報導台北市士林捷運站晚上出現飯糰妹,十歲女童獨自叫賣飯糰,警方通知她母親領回。沒想到隔天女童又到捷運站賣飯糰,她說沒賣完,不能回家吃飯。昨天深夜十一點多,飯糰妹再出現捷運站,警方正漏夜找她母親調查。據了解,飯糰妹是單親家庭,当前在台北市北投區就讀小學,為補貼家計,晚上都幫母親賣五穀米飯糰,每顆卅元;而且女童說,這些飯糰還是她自己做。士林警分局文林派出所長陳心怡昨天打電話找女童母親,無法取得聯繫。她指出,讓幼童深夜獨處在外,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若占用道路擺攤,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警方查明真相,會依規定處理。本月三日晚上十點半,士林警方接獲通報,士林捷運站外有女童獨自賣飯糰,警方趕到現場,發現女童手上只剩空籃子,飯糰已賣光。由於女童低頭不語,身邊又沒家長,警方將她帶回警局了解,發現飯糰妹才十歲。第20页新聞一新聞一 (續續)(第條第項第款第條(第條第項第款第條 第項第、款)第項第、款)怎麼放心孩子深夜一個人在外面?員警聯繫女童母親到派出所,要求她不得再讓女兒深夜上街叫賣。女童母親表示,迫於生計才賣飯糰,女兒賣飯糰時,她都在旁邊,當時她是暫時離開。警方詢問後,讓她領回女兒。沒想到,記者前天晚上十點走訪士林捷運站一號出口,又發現飯糰妹一個人捧著籃子,向民眾叫賣飯糰。記者買完剩餘兩顆飯糰,女童才透露,飯糰是她做,沒賣完,不能回家吃飯。警方表示,士林地區幼童擺攤個案較少,警方憂心是,女童母親利用民眾同情心賺錢,並藉此規避開單。據了解,從今年四月起至今,台北市社會局四度接獲民眾檢舉女童深夜在捷運站獨自賣飯糰,婦幼科股長王可欣說,經調查,女童家裡並非低收入戶,每个月領有慈善機構一千七百元補助金,母女倆從未向社會局求援。女童因為晚上叫賣飯糰,上課有時缺席,志工曾上門關心,屢遭女童母親拒絕。王可欣指出,社會局會持續追蹤了解,勸導女童母親,並提供親子輔導、生活援助。第21页分析:分析:利用年幼女童販賣飯糰,還規定沒賣完不能回家,所以造成上課有時缺席,女童母親剝奪女童接收國民教育之機會,此行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另外,媒體在揭示事件時,應特別注意不得報導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如文中所提飯糰妹,以免遭受二度傷害,影響其未來之心身發展。第22页補充相關資料補充相關資料 (第(第69條第項第款)條第項第款)n政府對於胎兒之安全成長,有何保護办法?n媽媽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都會影響胎兒健康,美國研究顯示,吸菸孕婦流產風險是普通孕婦1.6倍,寶寶發生低體重風險是不吸菸孕婦1.5到3.5倍;新生兒發生猝死症機率高出2.3倍,寶寶發生下呼吸道感染機率也較高;為了讓儿童從媽媽肚子裡就受到保護,能健康成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1條特別規定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它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它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違反人還會被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n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n第五十條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它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它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n第九十八條違反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相關網址:http:/kids.ey.gov.tw/ct.asp?xItem=23563&CtNode=554&mp=61第23页新聞二新聞二 (第條第項第款)(第條第項第款)n最高法院作主遺棄養子任生滅被判推行親權n資料來源: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桃園市黃姓男子因母命難違,七年前收養一名男童,三年多前母親過逝後,黃跑到大陸做生意並再娶陸配,獨留十二歲養子在台,任其自生自滅;黃男以養子染上不良惡習為由,訴請終止收養關係,最高法院昨判黃敗訴確定,應推行親權,負起教養責任。四十二歲黃男,婚後一直沒儿女,九十三年四月廿日,黃母要兒子收養個男孩當子嗣,黃雖照辦,但都交由母親照顧;三年前,黃母過逝,黃也離婚;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與大陸湯姓女子再婚,因需不定时前往大陸,黃男出國期間,竟將十二歲養子,獨留在桃園中壢市套房居住;桃園縣政府獲悉後,強制安置男童,並對黃提出遺棄罪告訴,全案正由桃園地院審理中。黃辯稱,因母親要求不得已才收養男童,養父子間未曾相處,缺乏親情;而十二歲養子經常曠課、逃學,數日不歸,又沾染抽菸,吃檳榔等不良惡習,行為乖張偏差,屢勸不聽,無力管教,於是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第24页新聞二新聞二 (續續)(第條第項第款)(第條第項第款)黃辯稱,因母親要求不得已才收養男童,養父子間未曾相處,缺乏親情;而十二歲養子經常曠課、逃學,數日不歸,又沾染抽菸,吃檳榔等不良惡習,行為乖張偏差,屢勸不聽,無力管教,於是向法院請求終止收養關係。桃園縣政府表示,黃男收養男童為養子後,就負有保護教養權利義務,沒想到,黃母過逝後,黃繼承大筆遺產,生活富裕,卻對養子漠不關心,任由養子獨自睡在幼稚園教室內;男童常因害怕獨自居住,午夜無法成眠,導致經常上學遲到或未到校。黃男羅織不實事實,提起訴訟,欲終止收養關係,企圖脫免應負扶養義務。第25页分析:分析:男童為收養事件之當事人,以此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可使用如文中男童來稱呼當事人。第26页補充相關資料補充相關資料(第(第69條第項第款)條第項第款)n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n解釋文:儿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儿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儿女為婚生儿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儿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儿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儿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儿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儿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儿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儿女之利益為之。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儿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防止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儿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程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n相關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87第27页民法親屬篇其要點以下:民法親屬篇其要點以下:n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第1073條)n明定近親收養限制。(民法1073條之1)n有配偶者收養儿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第1074、1075、1076條)n訂定收養契約,以取得法定地位。(法1079條)n養父母與養儿女之一方,有不合宜之情事者,法院得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1081條)n相關網址:http:/www.ychbo.gov.tw/root-a/root-a06.html第28页親子關係事件:親子關係事件:n(一)收養認可事件:收養未成年人為養儿女,應由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共同成立收養契約書,以聲請狀檢送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養父母之健康證明、財產證明、職業證明等文件向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認可收養之聲請。法院受理後,會開庭調查收養有無不利於養儿女之情事,並請縣、市政府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派員訪視,決定是否認可收養。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當事人始得向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n(二)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如需提起此類訴訟,應注意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至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要件,並注意提出相當之證明。此類訴訟如僅包括單純之身分關係,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如另涉財產請求,財產請求部分應另行徵收裁判費。n(三)監護事件:夫妻離婚而未為未成年儿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它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有關未成年儿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或變更,由未成年儿女住所或居所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時應提出聲請狀敘明事由,並檢具相當之事證。n相關網址:http:/scd.judicial.gov.tw/wcz01.asp第29页n釋字第171n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父母濫用其對於儿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顿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所稱其對於儿女之權利,其最近尊親屬,停顿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如僅就文義觀察,將其字解釋為父母之意,固可一貫其義,前後呼應。鈞院二十五年一月三十日院字第一三九八號解釋意旨,即採此見解,惟適用上項解釋之結果,將發生左列不合理情形:n(一)排除父母之一方對他方濫用親權之糾正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儿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倘若父濫用其對於儿女之權利,依鈞院上開解釋,母即無從救濟,對於儿女利益之保護,殊感欠週。又如父母離婚者,無論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或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而歸父母之任何一方行使監護權,他方均無從本於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糾正之,或請求停顿其親權,殊失事理之平。n(二)認父母之最近尊親屬有糾正權不足以適應現實生活: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儿女之權利時,他方對於儿女之關切,當甚於儿女之祖父母。尤其社會變遷已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大家庭制度已瀕臨解體,對於儿女之保護端賴父母同心協力,盡其責任。父母之最近尊親屬與儿女共同生活者已非普遍,其關係既不若往昔之亲密,期待其行使糾正權,以保護儿女之利益,恐事實上難於辦到。n二、關於親權之糾正,重在儿女權益之保護,以促進親權之正當行使,故糾正權之誰屬,當以儿女之地位為中心,解釋法律,始能符合立法鵠。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一九四號判例謂所謂宣告停顿親權,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之規定,既以父母濫用其對於儿女之權利,並經其儿女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無效者為其前提要件云云,認為糾正權屬於儿女之最近尊親屬似較能適應現實社會所需要。n相關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expno=171&showtype=%AC%DB%C3%F6%AA%FE%A5%F3第30页n第14條(定對於未成年儿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事件為裁判時,應審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定一切情狀,參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及調查報告,切實考量儿女之最正确利益。其儿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且無礙難情形或有害其健康之情形者,應聽取其意見。於撤銷婚姻、離婚、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夫妻同居、認領儿女或宣告停顿親權、監護權之訴,定對於未成年儿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須法院判決離婚,婚姻撤銷、無效或不成立,認領或宣告停顿親權、監護權,或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駁回夫妻同居之訴時,始得為之。如上開條件还未成就,法院亦無須就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附帶請求為裁判。法院定對於未成年儿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如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裁判時,應於裁判前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15條(不服對於未成年儿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之裁判)法院依職權定對於未成年儿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於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或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僅就本案部分提起上訴者,視為已提起上訴。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單獨就對於未成年儿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之裁判聲明不服,如本案部分已提起上訴,仍應適用關於上訴程序之規定。第16條(聲請定對於未成年儿女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之終結)夫妻雙方於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事件處理中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符合儿女最正确利益,並記載於筆錄時,該事件即告終結。n相關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16第31页n父母離婚監護權及親職教育-監護篇n內容提供單位:福利服務組父母離婚監護權及親職教育-監護篇n作者簡介:張緡鏐(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社會工作處專員、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兼任講師、社會工作師)n什麼是監護權怎样爭取監護權什麼是監護權調查訪視調查訪視社工員角色和任務怎样面對監護權調查訪視n相關網址: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doc/doc_detail.aspx?uid=35&docid=841第32页舉例:舉例:我跟我丈夫正在辦理離婚,我們有一個孩子,我想要離婚後孩子能夠與我共同生活,我要怎样爭取呢?我能爭取到孩子監護權機率有大呢?我條件是否會不足呢?第33页什麼是監護權?什麼是監護權?n依據我國民法第四章監護中有關未成年儿女監護部分,其中第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儿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法律上規定未成年儿女權利義務,應由父母所承擔,所以,監護人應該是被賦予負擔未成年儿女責任,包含給予未成年儿女健康安全成長環境義務等,而不是將未成年儿女視為私有財產,任其隨意處置。離婚家庭中未成年儿女監護權安排有以下幾種方式(參考劉宏恩教授分類):1.單方監護:由離婚雙方當中其中一方取得法律上未成年儿女監護權,另一方不含有監護權,但可要求會面交往權利。2.共同監護:父母雙方共享對於儿女之法律上監護,但儿女僅與父母其中一方同住,而由該同住之父或母享受對儿女之事實上監護,有權決定儿女之普通性日常生活事務。3.分割監護(各別監護):在離婚夫妻有超過一個以上儿女時適用之,其中一個或數個儿女之法律上及事實上監護皆由父母之一方擔任,而其它儿女之法律上及事實上監護則由另一方擔任,同時,父母雙方均會被相互賦予與他方所監護儿女會面交往之權利。第34页怎样爭取監護權怎样爭取監護權 n孩子監護權原屬孩子父母所共有,因父母離婚而必須分開生活時,孩子應該與父母那一方共同生活,此時就會有可能產生孩子監護權歸屬問題,解決此類問題有以下幾種方式:一、離婚協議詳列監護權歸屬:在離婚當下,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前,即可進行孩子扶養相關事宜協商,包含監護權歸屬、扶養費支付金額和方式等,並將協商結果詳列於協議書,監護權歸屬即在協議中確定。二、申請法院裁決:當雙方對於孩子監護權歸屬有異議時,可向法院申請孩子監護權歸屬裁決,首先雙方或一方至法院申請(申請程序請逕洽各地方法院),承審法官會發文給辦理監護權調查訪視工作單位,如縣市政府社會局、家扶中心、世界展望會等等,再由該單位指派社工員進行訪視工作,該單位於期限內將訪視報告送交法官參考,法官參酌雙方情況做裁決,確定孩子監護權歸屬。申請法院裁決方式進行孩子監護權歸屬確定,即代表使用司法途徑來解決孩子監護權歸屬爭議,雙方可聘請律師協助司法相關事宜,並主張自己原有權益。第35页什麼是監護權調查訪視什麼是監護權調查訪視 n當天雙方對孩子監護權歸屬有異議時,並已進入司法程序,法官會交付由辦理監護權調查訪視單位指派社工員至雙方居住地方進行訪視工作,社工員以兒童最正确利益為原則,評估那一方能够提供孩子較佳生長環境,將評估報告送交法官做監護權歸屬判決之參考,其評估範圍有:一、父母與儿女關係:此項評估包含父母對於孩子瞭解,以及生活照顧等等,瞭解平時父母怎样與孩子相處和提供照顧。二、居家環境:此項評估包含居家環境硬體設備、相關資源支持等等,評估父母雙方居家環境能够提供孩子生長所需。三、探視儿女安排:此項為社工員瞭解雙方對於未取得監護權一方,對於探視儿女安排要求,以及能給予對方怎样探視儿女方式,提供法官在判決同時,能給予未取得監護權一方探視儿女權利,延續親子關係和情感。社工員對於雙方所做調查訪視報告,係為提供法官做判決參考,法官則會審酌實際需要,再徵詢雙方而做具體判決。第36页調查訪視社工員角色和任務調查訪視社工員角色和任務 n從事監護權調查訪視工作之社工員,以兒童最正确利益為首要原則,其主要任務是擔任專家證人角色,同時也饰演一個資料搜集者、資料分析者、資料評估者,然而調查訪視社工員不是法院工作人員,也不是調查局人員,社工員無法像警察人員或調查局人員能够調閱資料或擔任蒐證工作,社工員只是站在公正客觀立場,就雙方所提供資料和陳述做成專業評估,再依據評估結果做成建議,再送交法官參考。當社工員認定資料不足以認定時,則會於訪視報告中建議法官進一步查證,所以,法官針對訪視報告列為主要參考項目之一,並非完全依照訪視報告而形成判決,法官也會參酌其它資料來形成判決,社工員訪視報告僅提供法官參考之用。第37页怎样面對監護權調查訪視怎样面對監護權調查訪視 n該如何去面對社工員所做監護權調查訪視,是離婚父母雙方爭取監護權時,不知如何去面對課題,然而社工員針對孩子監護權所做調查訪視工作,最主要去瞭解離婚父母雙方扶養孩子條件及環境,評估那一方最適合兒童成長,所以,社工員是站在中立客觀立場來做評估,所以,在面對社工員訪視時,可以秉持下列幾項原則,從容受訪即可:1.據實以告:社工員是根據所蒐集到資料加以評估判斷,所以,對於受訪一方所提供資料非常重要,且受訪人員合作情況也會影響訪視時間,所以受訪人員能夠據實告知社工員所詢問問題時,一方面可以讓社工員蒐集到正確資料,其次可以節省社工員及受訪人員訪視時間,防止社工員花費更多時間,來確認資料正確性。2.提供利己證據或控訴對方證據:受訪人員在受訪當時若能完整證據,包括利於自己或控訴對方證據,可以讓社工員更轻易判斷雙方條件,若無法提供控訴對方證據時,社工員會就各項懷疑之處轉請法官調查,由法官在法庭上辦理如要求對質等各項工作,俾利評估雙方扶養孩子條件。3.理性且從容態度:面對社工員訪視,無須過度緊張,只要秉持理性且從容態度回答社工員詢問即可,社工員即會蒐集到相關資料,可做更正確評估。第38页補充相關資料(第補充相關資料(第69條第項第款)條第項第款)n【受理案件】n公訴案件: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它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偵查起訴之案件。n自訴案件:犯罪之被害人得向管轄法院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提起。n其它聲請案件:以不開庭為原則,開庭調查為例外,書面審理;裁定為之。n【當事人身注意事項】n急件處理:人犯聲請羈押、聲請延長羈押、停顿羈押、聲請搜索票、人犯拘提或通緝到案(通緝到案者應予撤緝、發予歸案證明)。n聲請交保:向法警室洽辦,由承辦股開釋票,人犯家屬至看管所接被告。n發還保證金: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公訴不受理確定案件,主動發還。n沒入保證金:一發布通緝,偵查中、審判中有繳交保證金者應先裁定沒入。n冤獄賠償案件聲請。n善用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人制度: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一條規定強制辯護案件有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n何種案件可適用協商程序:被告經起訴罪名法定刑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罪,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能够考慮適用。n可聲請法庭錄音光碟片。(一片新臺幣一百元)第39页【普通案件作業流程】【普通案件作業流程】相關網址:http:/sld.judicial.gov.tw/default.asp?but1=27&but2=33&but3=0第40页新聞三新聞三 (第條第項)(第條第項)n教壞小孩家長教童抽菸網網友撻伐教壞小孩家長教童抽菸網網友撻伐n資料來源:http:/ (第條第項)(第條第項)n【回應吳憶樺事件】孩子利益【回應吳憶樺事件】孩子利益 監護權真義監護權真義n資料來源:【本文刊載於/2/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n王美恩/兒童福利聯盟前副執行長中巴混血男童吳憶樺監護權之爭,二審結果仍維持一審判決,巴西祖母羅莎獲得勝訴。該案須三審才能定讞,想必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見真章,在這樣爭奪案中,孩子最正确利益是否真被司法及社會維護住?在一些先進國家家事法庭程序中,監護權判定會搭配家事協議制度,由協議員協助兩造理性討論溝通,並共同商議孩子最正确生活要怎样安排,協議員與兩造一起制订未來兒童照顧計畫,並偏向共同監護權,使孩子不因成人關係破裂而失去與雙方情感聯結。在協議過程中,同時提供兒童諮商師或心理學家與兒童進行輔導活動,以真正了解兒童在情感上較依附哪一方,以作為法官裁定之參考。整個家事協議制度,強調是理性溝通,共同為孩子未來作出妥善規劃。第43页新聞四新聞四 (續續)(第條第項)(第條第項)反觀吳憶樺爭奪案,事實上爭奪現象有其積極面,就是兩方家人都想對憶樺付出愛,願意提供照顧,相對一些弱勢孤兒,憶樺是幸運。不过,憶樺能感受到這積極面?還是只能看到消極面?看到只是兩方在爭奪過程中爭吵,激烈抗議,不斷上訴,或逼他只能選擇一方來作為情感歸屬,而不能同時擁有雙方愛。此案因為是跨國際,確有其裁定上困難,所以不只是司法體系要作下對憶樺最正确裁定,而相關成人、媒體及社會大眾更要學習理性尊重孩子心理需求,使孩子在此案件中受到最少傷害。第44页分析:分析:文中男童吳憶樺,此監護權事件發生時引發各界關注,此事件事後也引發司法重視將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此事件發生後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所以有公開之必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它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标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限期命其移除內容、下架或其它必要之處置;屆期不推行者,得按次處罰至推行為止。但經第六十九條第四項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者,不罰。第45页第五章福利機構第條第五章福利機構第條n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務。n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n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它應遵行事項設立、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它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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