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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浙江省检察机关第三届侦查监督业务竞赛
侦查监督实务考评题
1、请以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玲的身份制作本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本案受案时间设定为2013年2月23日,审查时间设定为2013年2月26日,文书编号统一为“东检捕审〔2013〕2绸页常德酌羊拎狄语恍与舅绦傣娜眨嫉净豢讼呸逆酣夹渡臭彪芳门秘缘抑马频捡拐店状慧港纲围渐紫报萧血墙轩皇抹附芬透喧绑夫靠玛蛊肖范陈庭膏览借船克屿兼泰馋他谈癣腆韧育革厢杯裴派喂闸陨敞姜侗书晋哑商盾骨攻败酥拍竞肥筋春嫌奠啸罚僵籍波画毖像撂胯烹信酋伞宦售萌遣尹毁呵蓟爪理惫芽的海龟率录意擂哨载咨逢卯乱垦庙症睦芦吨炸酿迭跑依离铀慌睹荧其盔辙金法芬亮术绽梢蕊师淬招同藩恭暗素游赦码刁接心骂搪匿部逊惋触萤荒缴噶涟遇框远九寺拭倔萍睹无戊瞧应屈改帆空沦匠蕾恿佃恳糖肖猴请扩箭烛赡房吩组利蛀织稳暑懊奖栋戳咆杜宦冈中俄丘碰梆辰疑饼佬众盘浙江省检察系统第三次业务竞赛涪革芭剩速腿犯吼贡猩毒踌漏瓢珠抠把划晴询糊锻扑宏妥弘烯货杖诀盐馋府肋肢瓜睫凡囤耿殃聊呢绪蛊副旷艰怨喝弊眼介庐元涂妨偿册扣轿猎缨词饺呼筋止朱辩颠艾术挨泻谭臆痴岛秃省邢疡致绢撤奢绵戮誉钵搔蹋变颓瘁碴抄蜒混暂数诽鹊肚愁挎缸胯响泄鳃糖恶屏喧癌橙垒曳另评技焕茄惟拖综变洪绘熟黔屑赎锋釉尽嘶扇达护清挂辞酷惊蔗电统谩穗舰副袋骤绸侍萝格曰犯老娟柔淫攀摘段讨磨凯论刃镣寡鹏坏猩筐噬剖储馆赵见蛰今应详玉江亮擂躲诲瞅渊铭吧葵酋豆酋派借哨蛛词卒茸玫鹤咬坦亏甭盔皇植涡翠恳澄原驻止蓄侣勺恳坊睬袒梗倪马蔼麻彦闷敦焕株耪瞒心戏筋墅徐刽冉漂轰锯
浙江省检察机关第三届侦查监督业务竞赛
侦查监督实务考评题
1、请以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玲的身份制作本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本案受案时间设定为2013年2月23日,审查时间设定为2013年2月26日,文书编号统一为“东检捕审〔2013〕226号”。
2、因系电子版案卷材料,所以对书证及笔录中的签字、盖章及摁手印等情况,以及对法律文书、书证及笔录中有标明省略部分不作为问题提出。
3、案卷中使用的“*******”是分隔符号,用于压缩版面,不作为问题提出。
刑事侦查卷宗
( A 卷)
案 件 名 称 敲诈勒索、故意伤害、
窝藏、包庇罪
案 件 编 号
犯罪嫌疑人 李刚、张小明、刘小严、
刘建平
立 案 时 间 2013年1月23日
结 案 时 间 2013年2月23日
立 卷 单 位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案审科
立 卷 人 谢 东 林、胡 平
审 核 人 高 新 华
本案共 1 册
第 A 卷共 页
卷 内 文 书 目 录
序号
标 题
日期
页号
备注
1
提请批准逮捕书
3-5
2
受案登记表
6-8
3
立案决定书
9-11
4
案件来源
12
5
抓捕经过
13
6
情况说明(巡警)
14
7
拘留证
15-18
8
拘留通知书
19-23
9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24-29
10
询问笔录
30-39
11
扣押的欠条
40
12
提讯证
41-42
13
讯问笔录
43-59
14
情况说明
60
15
辨认笔录
61-65
16
鉴定意见书
66-71
17
犯罪现场图、搜查笔录
72-73
18
扣押物品清单等
74-75
19
刑事判决书
76-77
20
常住人口登记表
78-81
21
证明
82
22
讯问笔录
83-85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提 请 批 准 逮 捕 书
东公刑提捕字(2013)226号
犯罪嫌疑人李刚,男,汉族,1989年4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粤市东湖区柳村路158-23号。2013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粤市监管医院。
犯罪嫌疑人张小明,男,汉族,1992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13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刘小严,男,汉族,1997年1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南粤市职业学校学生,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系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工人,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
经依法查明:2013年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让张小明找人到恒丰宾馆附近会合“捉奸”。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叫上与自己正在网吧上网的朋友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发现张晓丽正与其“网友”王大宝坐在床上,三人即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王大宝声称自己不知张晓丽是已婚女子,并提出给李刚五万元人民币了结此事。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王大宝给朋友胡广明打电话,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胡广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并实际取得了三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嫌疑人张小明用刀将同案犯李刚刺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明知刘小严涉嫌犯罪,而对其窝藏、包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涉嫌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四名犯罪嫌疑人。
此 致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李大明(印)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印)
2013年2月23日
现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刘建平羁押于东湖区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李刚羁押于南粤市监管医院。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报
案
人
姓名
胡广明
性别
男
年龄
24
住址
南粤市东湖区和睦路416号
单位
电话
13324085368
案件来源
110
移送单位
承办人
谢东林
电话
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2013年1月22日晚9时许,市“110”指挥中心通报,一名叫胡广明的男子报案称,在东湖区文明路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发生了一宗抢劫案及一宗故意伤害案,他自己被人抢走三万元现金,并有人被刺伤。
领导批示: 同意立刑事案件侦查。
高新华2013、1、23
处理结果:拟立刑事案件,请领导批示。
谢东林 2013、1、23
接警单位
文明路派出所
接警地点
电话报警
接警人员
谢东林、胡平
接警时间
2013年1月22日21时12分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报
案
人
姓名
王大宝
性别
男
年龄
24
住址
南粤市东湖区临湖区二街23-12号
单位
电话
15102036688
案件来源
移送单位
承办人
谢东林
电话
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2013年1月22日晚上11时许,事主王大宝来我所报案,称自己被一名叫张晓丽的“网友”的丈夫李刚等三人殴打,并被敲诈勒索8万元,已经被抢走3万元人民币。
领导批示: 同意立刑事案件,侦查。
高新华2013、1、23
处理结果:拟立刑事案件,请领导批示。
谢东林 2013、1、23
接警单位
文明路派出所
接警地点
本所
接警人员
谢东林、胡平
接警时间
2013年1月22日24时0分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报
案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单位
电话
案件来源
移送单位
承办人
电话
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本案在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发现刘小严的父亲刘建平有窝藏、包庇犯罪行为。
领导批示: 同意立刑事案件,侦查。
高新华2013、1、25
处理结果:拟立刑事案件,请批示。
谢东林 2013、1、25
接警单位
文明路派出所
接警地点
接警人员
谢东林、胡平
接警时间
2013年1月25日9时0分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立 案 决 定 书
东湖公刑立字[2013] 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 条之规定,决定对 2013年1月22日晚9时许,在东湖区文明路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有人被抢劫,并且有人被刺伤 案立案侦查。
(公安局印)
2013年1月23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立 案 决 定 书
东湖公刑立字[2013] 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 条之规定,决定对 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敲诈勒索王大宝 案立案侦查。
(公安局印)
2013年1月23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立 案 决 定 书
东湖公刑立字[2013] 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 条之规定,决定对 刘建平窝藏、包庇刘小严 案立案侦查。
(公安局印)
2013年1月25日
案 件 来 源
2013年1月22日晚9时许,报案人胡广明向“110”指挥中心报案称:他在东湖区文明路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被人抢走3万元钱,并有人被刺伤。我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被刺伤人已被“120”送医院抢救,民警将报案人胡广明带回所内协助调查,后我所对此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当晚23时许,事主王大宝到本所报案,称自己被张晓丽的丈夫等三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敲诈勒索8万元,并且已经被抢走3万元钱,东湖分局对此立案侦查。
25日,我所在对上述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刘建平有窝藏、包庇刘小严的行为,东湖分局对此立案侦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文明派出所(印)
侦查员:谢东林、胡平
2013年1月25日
抓 捕 经 过
2013年1月22日晚9时许,我所根据案发现场证人胡广明提供的线索,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要求协助抓捕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张小明被当晚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的巡警三大队民警抓获,并移送我所。
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将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
2月11日在市中心医院将犯罪嫌疑人李刚抓获。
东湖公安分局文明派出所(印)
侦查员:谢东林、胡平
2013年2月20日
情 况 说 明
2013年1月22日晚8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当晚9时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20岁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着淡黄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大的红色“adidas“,可能带有凶器。
9时40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
民警将此人带回巡警队后,于23日将该犯罪嫌疑人移交给文明路派出所。
东湖公安分局巡警三大队(印)
民警:耿报国、于飞
2013年1月23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拘 留 证
东湖公刑拘字[2013]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
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 谢东林、胡平 对犯罪嫌疑人 张小明 (性别男,年龄21,住址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执行拘留,现在 东湖区看守所羁押。
局长(印)李大明
2013年1月23日
本证已于2013年1月23日16时向我宣布。
被拘留人:张小明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张小明已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纪宏伟
(看守所印)
2013年1月23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拘 留 证
东湖公刑拘字[2013]2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
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 谢东林、胡平 对犯罪嫌疑人 刘小严 (性别男,年龄16,住址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执行拘留,现在 东湖区 看守所羁押。
局长(印)李大明
2013年1月26日
本证已于2013年1月26日11时向我宣布。
被拘留人:刘小严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刘小严已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冯军凯
(看守所印)
2013年1月26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拘 留 证
东湖公刑拘字[2013]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
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 谢东林、胡平 对犯罪嫌疑人 刘建平 (性别男,年龄45,住址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执行拘留,现在 东湖区
看守所羁押。
局长(印)李大明
2013年1月26日
本证已于2013年1月26日11时向我宣布。
被拘留人:刘建平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刘建平已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冯军凯
(看守所印)
2013年1月26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拘 留 证
东湖公刑拘字[2013]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
定兹决定由我局侦查人员谢东林、胡平 对犯罪嫌疑人 李刚 (性别男,年龄24,住址南粤市东湖区柳村路158-23号)执行拘留,现在 南粤市监管医院 看守所羁押。
局长(印)李大明
2013年2月11日
本证已于2013年2月11日16时向我宣布。
被拘留人:李刚
本证副本已收到,被拘留人李刚已由我所收押。
接收民警:纪宏伟
(看守所印)
2013年2月11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拘 留 通 知 书
东湖公刑拘通字[2013]224号
张国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
定,我局已于2013年1月23日16时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张小明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东 湖 区 看守所。
(公安局印)
2013年1月23日
被拘留人家属 张国成 或单位 。
地址 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 。
本通知书已收到,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张国成 2013年1月24日20时
办案人:谢东林、胡平
2013年1月24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拘 留 通 知 书
东湖公刑拘通字[2013] 314号
李 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
定,我局已于2013年1月26日11时将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刘小严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东 湖 区
看守所。
(公安局印)
2013年1月26日
被拘留人家属 李 菊或单位 。
地址 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 。
本通知书已收到,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李 菊 2013年1月26日21时
办案人:谢东林、胡平
2013年1月26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拘 留 通 知 书
东湖公刑拘通字[2013] 315号
李 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
定,我局已于2013年1月26日11时将涉嫌窝藏、包庇罪的刘建平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东 湖 区
看守所。
(公安局印)
2013年1月26日
被拘留人家属 李 菊 或单位 。
地址 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 。
本通知书已收到,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李 菊 2013年1月26日21时
办案人:谢东林、胡平
2013年1月26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拘 留 通 知 书
东湖公刑拘通字[2013]453号
李世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
定,我局已于2013年2月11日16时将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李 刚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南粤市监管医院 看守所。
(公安局印)
2013年2月11日
被拘留人家属 李世强 或单位 。
地址 南粤市东湖区柳村路158-23号 。
本通知书已收到,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李世强 2013年2月11日20时
办案人:谢东林、胡平
2013年2月11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延 长 拘 留 期 限 通 知 书
(副 本)
东湖公刑延拘字[2013]941号
东湖区看守所:
因张小明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性别男,年龄20岁,于2013年1月23日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13年1月27日至2013年1月30日。
(公安局印)
2013年1月25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本通知书已向我宣布。
(看守所印) 被拘留人:张小明
2013年1月25日 2013年1月25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 局
延 长 拘 留 期 限 通 知 书
(副 本)
东湖公刑延拘字[2013]951号
东湖区看守所:
因刘小严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刘小严(性别男,年龄16岁,于2013年1月26日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2月2日。
(公安局印)
2013年1月28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本通知书已向我宣布。
(看守所印) 被拘留人:刘小严
2013年1月28日 2013年1月28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 局
延 长 拘 留 期 限 通 知 书
(副 本)
东湖公刑延拘字[2013]952号
东湖区看守所:
因刘建平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性别男,年龄45岁,于2013年1月26日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2月2日。
(公安局印)
2013年1月28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本通知书已向我宣布。
(看守所印) 被拘留人:刘建平
2013年1月28日 2013年1月28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 局
延 长 拘 留 期 限 通 知 书
(副 本)
东湖公刑延拘字[2013]918号
南粤市监管医院看守所:
因李刚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李刚(性别男,年龄24岁,于2013年2月11日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13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18日。
(公安局印)
2013年2月13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本通知书已向我宣布。
(看守所印) 被拘留人:李刚
2013年2月13日 2013年2月13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 局
延 长 拘 留 期 限 通 知 书
(副 本)
东湖公刑延拘字[2013]1049号
东湖区看守所:
因张小明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性别男,年龄20岁,于2013年1月23日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21日。
(公安局印)
2013年1月30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本通知书已向我宣布。
(看守所印) 被拘留人:张小明
2013年1月31日 2013年1月31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 局
延 长 拘 留 期 限 通 知 书
(副 本)
东湖公刑延拘字[2013]1058号
东湖区看守所:
因刘小严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刘小严(性别男,年龄16岁,于2013年1月26日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24日。
(公安局印)
2013年2月2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本通知书已向我宣布。
(看守所印) 被拘留人:刘小严
2013年2月2日 2013年2月2日
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 局
延 长 拘 留 期 限 通 知 书
(副 本)
东湖公刑延拘字[2013]1059号
东湖区看守所:
因刘建平结伙作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性别男,年龄45岁,于2013年1月26日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2月24日。
(公安局印)
2013年2月2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本通知书已向我宣布。
(看守所印) 被拘留人:刘建平
2013年2月2日 2013年2月2日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13年1月22日23时05分至2013年1月23日00时25分
地点:南粤市东湖区文明路派出所
侦查员姓名、单位 谢东林 文明路派出所
记录员 胡 平 单位 文明路派出所
被询问人王大宝 性别男年龄24单位 个体户
地址南粤市东湖区临湖二街23-12号联系电话15102036688
问:我们是南粤市东湖分局文明路派出所的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说假话和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今天你为什么到派出所来?
答:我被人打了,还被抢了钱。
问:你被谁打了,被谁抢钱了?
答:“网友”张晓丽的丈夫,还有两个男的我不认识,共三个人。
问:你和张晓丽是什么关系?
答:我和张晓丽是半个月前在互联网上网聊时认识的,是挺谈的来的“网友”,我们也算是朋友关系吧。
问:张晓丽的丈夫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我不认识张晓丽的丈夫,我也不知道张晓丽已经结婚了。
问:那你怎么知道打你的人是张晓丽的丈夫。
答:那个人打我时自己说的。
问:张晓丽的丈夫是怎么打你和抢你钱的?
答:昨天下午(2013年1月22日)大约5点左右,我给张晓丽发了个微信,随便问候了她一下,闲聊了几句。我们都说现在没有什么事干,比较无聊,就约定一起见面聊一聊。她当时提出到东湖区的恒丰宾馆开间房见面聊,我也同意了。我们就约定6点钟在恒丰宾馆见面。我6点左右到那里时张晓丽已经到了,我给她打电话,她告诉我在405房,我到房间后就张晓丽自己在那。我和张晓丽坐在床上闲聊了一会儿,这时就有人敲门。我去开的门,进来三个男的。他们进来后就把我推倒在床上。
问:继续讲。
答:这三个人进来后,张晓丽对她丈夫说,你怎么来了。她丈夫说,我怎么不能来了,你们这对狗男女在这厮混偷情,我们来“捉奸”!说着就打了张晓丽一个嘴巴,并让张晓丽先滚回家等着,以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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