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XK06-01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与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
5.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
5.5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
6 证书和标志 ……………………………………………………………………………(12)
6.1 证书……………………………………………………………………………………(12)
6.2 标志……………………………………………………………………………………(13)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
8 监督检查 ………………………………………………………………………………(14)
9 收费 ……………………………………………………………………………………(14)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5)
11 附则……………………………………………………………………………………(15)
附件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6)
附件2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9)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9)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30)
附件5 检验报告…………………………………………………………………………(31)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35)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划分为饲料粉碎机、饲草粉碎机、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和组合机五个产品单元,其所包含的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见表1。
表1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1
饲料粉碎机
锤片式
9F系列、9FQ系列、9FZ系列、9FJ系列、SFSP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劲锤式
立式
齿爪式
9F系列、9FZ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辊式
9F系列等
配套功率≤4.5kW
配套功率>4.5kW
微粉碎机
SFW系列、SFWL系列等
卧式
立式
2
饲草粉碎机
铡草粉碎式
9ZF系列、9ZR系列、9F系列、9R系列等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
铡草揉搓式
粉碎式
揉搓式
3
铡草机
筒式
9ZP系列、9ZT系列、9Z系列等
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
盘式
4
青饲料切碎机
刀盘式
93QS系列等
生产率<5t/h
生产率≥5t/h
滚筒式
简易刀式
93QS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5
组合机
碾米粉碎式
6NF系列、9FN系列、9H系列、9FH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粉碎混合式
粉碎铡草式
ZF系列、9ZF系列等
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
说明:1、微粉碎机是指粉碎加工后的饲料能全部通过φ0.42mm筛孔(相当于40目筛)的粉碎机。
2、具有粉碎、揉搓功能的铡草机械均属于饲草粉碎机产品单元。例如:铡草粉碎机、铡草揉搓机、揉搓机等。
3、组合机是指以饲料加工组合机械或粮食加工组合机械等形式成套出厂(出售),且其中含有饲料粉碎机械的组合机械。例如:配有饲料粉碎机和碾米机的“组合米机”、配有饲料粉碎机和混合机的“饲料搅拌机组”或配有饲料粉碎机和铡草机的机组等。对组合机内含有的非饲料粉碎机械部分(例如组合米机中的碾米机和饲料搅拌机组中的混合机)不审查。如果企业所生产的组合机所配装的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单机已获证,则组合机可不再申证。
4、本表只列举了相对规范和比较常用的产品系列,未包括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产品系列表示方法。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实施细则;跟踪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机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院31号办公楼B座7层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64882168、64883331
传 真:010-64883331
电子信箱:njscb@
联 系 人:邓军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饲料粉碎机,“产品名称”栏填写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的规定内容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使用同一批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按照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表2该类产品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
饲料粉碎机
NY 644—2002 饲料粉碎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T 6270—1992 齿爪式粉碎机 技术条件
JB/T 9822.1—2008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 技术条件
LS/T 3604—1992 锤片粉碎机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6971—2007 饲料粉碎机 试验方法
GB/T 12620—2008 圆孔和长孔筛片
JB/T 9822.2—2008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2部分 锤片
LS/T 3605—1992 锤片粉碎机 锤片
LS/T 3606—1992 锤片粉碎机 筛片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2
饲草粉碎机
GB 7681—2008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 6938—1997 饲草粉碎机 安全要求
GB/T20788-2006 饲草揉碎机
JB/T 5155—1991 饲草粉碎机 技术条件
NY/T 509—2002 秸秆揉丝机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6971—2007 饲料粉碎机 试验方法
GB/T 12620—2008 圆孔和长孔筛片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3
铡草机
GB 7681—2008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JB/T 9707.1—1999 铡草机 技术条件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JB/T 7288—2006 筒式铡草机系列基本参数
JB/T 9707.2—1999 铡草机 试验方法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4
青饲料切碎机
GB 7681—2008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NY1025-2006青饲料切碎机安全使用技术条件
JB/T 7144—2007 青饲料切碎机
GB 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JB/T 7288—2006 筒式铡草机系列基本参数
JB/T 5673—1991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涂漆 通用技术条件
5
组合机
符合组合的产品种类所对应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上述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应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类别
设 备 名 称
生产设备
(见注1)
车床、刨床、钻床、镗床、铣床、磨床、焊机和板金加工设备
工装、模具
检测设备
整机空运转试验装置
动平衡机或动平衡仪(见注2)
洛氏硬度计
静平衡装置
天平或其他称重仪器(分辨率不低于0.1克)
点温计或测温仪
声级计
转速表
扭力扳手
游标卡尺、百分表、千分尺等通用量检具
注:1、如取证产品某工艺过程为外协加工或零件为外购件,则企业可不具备完成该工艺过程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但必须有相应的外协(外购)加工质量控制制度、外协(外购)加工协议书、外协(外购)件入厂检验手段和检验记录。
2、生产下列机型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动平衡机或动平衡仪:
a、立式粉碎机、微粉碎机;
b、转子直径>450mm,且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的饲料(饲草)粉碎机;
c、产品执行LS/T3604-1992标准,用于加工颗粒状饲料原料的锤片粉碎机;
d、配装上述型式饲料粉碎机械的组合机。
3、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企业生产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出厂检验应该按照表4所列的检验项目进行(不同品种的产品可按照所执行的标准规定进行调整)。
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
检验项目
饲料粉碎机
《饲料粉碎机 安全技术要求》
NY 644—2002
《齿爪式粉碎机 技术条件》
JB/T 6270—1992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 技术条件》
JB/T 9822.1—2008
《锤片粉碎机》
LS/T 3604—1992
1、 整机空运转
2、 空载噪声
3、 轴承温升
4、 防磁性物进入保护装置
5、 打开粉碎室门防启动装置(配套功率≥18kW)
6、 过载保护装置
7、 开关手柄等操作部位标识
8、 喂入口安全要求
9、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10、 安全警示标志
11、 标明主轴转向
12、 使用说明书
13、 转子与筛片间隙
14、 筛片固定可靠
15、 表面涂漆质量
16、 产品标牌
饲草粉碎机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GB 7681—2008
《饲草粉碎机 安全要求》
JB 6938—1997
《饲草揉碎机》
GB/T20788-2006
《饲草粉碎机 技术条件》
JB/T 5155—1991
《秸秆揉丝机》
NY/T 509—2002
1、 整机空运转
2、 噪声
3、 轴承温升
4、 过载保护装置
5、 喂入口安全要求
6、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7、 关键紧固件牢固
8、 锁紧装置可靠
9、 安全警示标志
10、 标明主轴转向
11、 机器工作状态密封性
12、 使用说明书
13、 表面涂漆质量
14、 轴承注油
15、 产品标牌
铡草机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GB 7681—2008
《铡草机 技术条件》
JB/T 9707.1—1999
1、 整机空运转
2、 过载保护装置
3、 喂入口安全要求
4、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5、 关键紧固件机械性能等级及防松装置
6、 锁紧装置可靠
7、 安全警示标志
8、 使用说明书
9、 产品标牌
青饲料切碎机
《铡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GB 7681—2008
《青饲料切碎机安全使用技术条件》NY1025-2006
《青饲料切碎机》
JB/T 7144—2007
1、 整机空运转
2、 过载保护装置
3、 喂入口安全要求
4、 外露转动件安全防护装置
5、 关键紧固件机械性能等级及防松装置
6、 锁紧装置可靠
7、 安全警示标志
8、 使用说明书
9、 产品标牌
组合机
按照组合的产品种类执行的产品标准和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
5.4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整机抽样数量见表5。
表5 整机抽样数量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系列及规格段
整机抽样数量
饲料粉碎机
1
锤片式
9F系列、9FQ系列、9FZ系列、9FJ系列、SFSP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按照每个产品品种每个系列的每个转子工作直径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2
劲锤式
3
立式
4
齿爪式
9F系列、9FZ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转子工作直径>320mm
5
辊式
9F系列等
配套功率≤4.5kW
配套功率>4.5kW
按照每个系列每个配套功率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6
微粉碎机
SFW系列、SFWL系列等
卧式
立式
按照每个系列每种结构型式分别抽取2台样机。
饲草粉碎机
7
铡草粉碎式
9ZF系列、9ZR系列、9F系列、9R系列等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
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
按照每个产品品种每个系列的每段转子宽径比分别抽取2台样机。
8
铡草揉搓式
9
粉碎式
10
揉搓式
铡草机
11
筒式
9ZP系列、9ZT系列、9Z系列等
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
按照每个产品单元的每个产品品种不同系列的每个生产率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12
盘式
青饲料切碎机
13
刀盘式
93QS系列等
生产率<5t/h
生产率≥5t/h
14
滚筒式
15
简易刀式
93QS系列、9Z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按照每个产品单元的每个产品品种不同系列的每个转子工作直径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组合机
16
碾米粉碎式
6NF系列、9FN系列、9H系列、9FH系列等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转子工作直径>450mm
17
粉碎混合式
18
粉碎铡草式
ZF系列、9ZRF系列等
生产率≤0.4t/h
0.4t/h<生产率<2.5t/h
生产率≥2.5t/h
按照每个系列每个生产率段分别抽取2台样机。
说明:对于有多个生产场地的企业,每个生产最终产品的场地均应按规定分别抽取样品。
5.5.1.2抽样与封样
5.5.1.2.1按不同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分别进行抽样。在同一个抽样规格段内有多种型号规格时,应抽取主导机型(如产量较大、结构相对复杂或技术难度较大)的产品。
5.5.1.2.2抽取整机应是在企业成品存放处的一年内生产、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5台(产品配套功率≥22kW者,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台)。
5.5.1.2.3抽取主要零部件应在企业半成品库或零部件库中进行。各主要零部件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如下:
a)转子抽取2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8 件。
b)锤片(扁齿)抽取两组,从被抽样的整机上拆卸(做完性能试验之后)或从企业检验合格的同型号整机上抽取。
c)动(定)刀片按其装刀数量的一倍抽取,抽样基数分别应不少于 10件。
5.5.1.2.4抽样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抽样单(见表6)。
5.5.1.2.5封样采用粘贴盖有封样单位印章的封条进行。封样部位以被封样机不易拆卸和更换为原则。封样后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封样部位。
表6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
执行标准
所在系列及
规格段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产品批号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样品编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饲料粉碎机械产品检验项目分类及判定标准见表7。
5.5.2.2 产品合格判定
A类项目全部合格, B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2项次,C类项目不合格数不超过3项次,判定该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检验不合格。
表7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分类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类别
判定标准
饲料粉碎机
饲草粉碎机
铡草机
青饲切碎机
1
安全要求
A
JB/T9822.1-2008:6;NY644-2002:3.4.3;LS/T3604-1992:4.8,4.9;JB/T6270-1992:3.6
JB6938-1997:3.3,3.4,3.5;JB/T5155-1991:3.4.5,3.4.6;JB/T20788-2006:3.1.2;NY/T509-2002:4.3
GB7681-2008:3.2,3.3,3.4,3.5,3.6,3.7,3.8
NY1025-2006:4
2
安全标志
A
GB10396-2006
NY644-2002:3.4.4; JB/T9822.1-2008:6.3
JB6938-1997:4.2
GB7681-2008:4
NY1025-2006:4.15
3
关键部位紧固件
A
JB/T9822.1-2008:5.8;JB/T6270-1992:3.4.8b;NY644-2002:3.2
JB/T5155-1991:3.4.6;NY/T509-2002:4.1.12a;GB/T20788-2006:3.4.4
JB/T9707.1-1999:4.1.2、4.2.2
JB/T7144-2007:4.3.1.9、4.3.2.6
NY1025-2006:4.11
4
使用说明书中安全注意事项
B
NY644-2002:5 JB/T9822.1-2008:5.12;6.8
JB6938-1997:5
GB7681-2008:5
NY1025-2006:5
5
转子(刀轮)平衡
B
JB/T9822.1-2008:5.2;JB/T6270-1992:3.4.3
JB/T5155-1991:3.4.2;JB/T20788-2006:3.4.2;NY/T509-2002:4.1.6
JB/T9707.1-1999:5.2
JB/T7144-2007:4.4.2
6
生产率
B
1、产品设计值或企业明示标准(如:铭牌、使用说明书或企业标准等)
2、产品执行LS/T3604-1992标准,用于加工颗粒状饲料原料的锤片粉碎机应符合标准中4.2表2的规定。
7
吨料电耗(度电产量)或单位(草长)千瓦小时产量
B
JB/T9822.1-2008:4.1; LS/T3604-1992:4.3;
JB/T6270-1992:3.2
JB/T5155-1991:3.2 JB/T20788-2006:3.2
NY/T509-2002:4.2
JB/T9707.1-1999:3.3
JB/T7144-2007:4.2.1
8
噪声
B
JB/T9822.1-2008:4.2; LS/T3604-1992:4.5;JB/T6270-1992:3.2
JB/T 5155-1991:3.2; JB/T20788-2006:3.2
NY/T509-2002:4.2
企业明示标准(如:铭牌、使用说明书或企业标准等)
9
轴承温升
B
JB/T9822.1-2008:4.3;
LS/T3604-1992:4.7;
JB/T6270-1992:3.4.8
JB/T5155-1991:3.1.3; NY/T509-2002:4.2
JB/T9707.1-1999:3.4
企业明示标准(如:铭牌、使用说明书或企业标准等)
10
锤片(或扁齿)、动刀片质量差
B
JB/T9822.1-2008:5.3;
LS/T3604-1992:4.13;
JB/T6270-1992:3.4.2
JB/T5155-1991:3.4.1JB/T20788-2006:3.4.1;
NY/T509-2002:4.1.6
JB/T9707.1-1999:4.1.9
JB/T7144-2007:4.3.1.8
11
锤片(或圆齿、扁齿)、动(定)刀片硬度
B
JB/T9822.2-2008:3.4;
LS/T3605-1992:4.4;
JB/T6270-1992:3.3.1.2,3.3.2.2
JB/T5155-1991:3.3.1.3
NY/T509-2002:4.1.8
JB/T9707.1-1999:4.1.3,4.2.3
JB/T7144-2007:4.3.1.2,4.3.2.2
12
产品标牌
C
JB/T9822.1-2008:10.1
LS/T3604-1992:7.1.1;
JB/T6270-1992:6.1;
JB/T5155-1991:6.1; JB/T20788-2006:6.1;
NY/T509-2002:7.1
JB/T9707.1-1999:8.1
JB/T7144-2007:7.1
13
外观质量
C
JB/T5673-1991:4.2
14
涂层厚度
C
JB/T5673-1991:4.2
15
涂层附着力
C
JB/T5673-1991:4.2
注:1、辊式饲料粉碎机不检查“序号10”、“序号11”。
2、组合机的判定标准执行组合检测机型的标准。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获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8。
表8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饲料粉碎机,锤片式,9FQ系列,转子工作直径≤450mm、>450mm。
饲料粉碎机,锤片式,9FQ系列,转子工作直径≤450mm、>450mm均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饲料粉碎机,锤片式,9FQ系列,转子工作直径≤450mm、>450mm。
饲料粉碎机,齿爪式,9FZ系列,转子工作直径≤320mm、>320mm。
饲料粉碎机,齿爪式,9FZ系列,转子工作直径≤320mm符合细则规定要求;>320mm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饲料粉碎机,齿爪式,9FZ系列,转子工作直径≤320mm。
饲草粉碎机,铡草粉碎式,9ZF系列、9ZR系列,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
饲草粉碎机,铡草粉碎式,9ZF系列,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符合细则规定要求;9ZR系列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饲草粉碎机,铡草粉碎式,9ZF系列,转子宽度与转子直径之比≤0.2。
铡草机,筒式、盘式,9Z系列,0.4t/h<生产率<2.5t/h。
铡草机,筒式,9Z系列,0.4t/h<生产率<2.5t/h符合细则规定要求;盘式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铡草机,筒式,9Z系列,0.4t/h<生产率<2.5t/h。
铡草机,筒式、9ZT系列,生产率≤0.4t/h。
青饲料切碎机,刀盘式,93QS系列,生产率<5t/h。
铡草机,筒式、9ZT系列,生产率≤0.4t/h不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青饲料切碎机,刀盘式,93QS系列,生产率<5t/h符合细则规定要求。
青饲料切碎机,刀盘式,93QS系列,生产率<5t/h。
注:1、当企业实地核查与产品抽样检验所确定的产品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检验的范围确定。
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和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照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系列及规格段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增项。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3.1 企业获证后,增加新的产品单元,或在同一产品单元内增加不同产品品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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