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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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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配眼镜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2-02公布 -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基础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和检验………………………………………………………………………(5) 4.4 审定和发证……………………………………………………………………………(5) 4.5 连锁企业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6) 5.4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6 证书和标志………………………………………………………………………………(9) 6.1 证书……………………………………………………………………………………(9) 6.2 标志……………………………………………………………………………………(10) 7 委托加工立案程序 ……………………………………………………………………(11) 8 监督检验 ………………………………………………………………………………(11) 9 收费 ……………………………………………………………………………………(12) 10 工作人员守则 ………………………………………………………………………(12) 11 附则 …………………………………………………………………………………(13) 附件一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4) 附件二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 ………………………………(24)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措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相关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通知》(国质检监[]413号)等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验配眼镜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验配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验配眼镜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适用于验配眼镜,验配眼镜是指包含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磨边装配,检验及校配整个过程生产出来产品。 1.4 连锁企业总企业和其所属企业(以下称连锁店)应采取相同管理体系,其所属企业性质可分为子企业、分企业、直属连锁店和联营联销等。连锁企业总企业、连锁店类型分为“完整验光配镜(A类)”、“统一加工(B类)”和“配镜加工场所(C类)”三种。 完整验光配镜(A类):验光、配镜加工均可在本店中完成场所; 统一加工(B类):在本店进行验光、但配镜加工由连锁企业统一安排场所; 配镜加工场所(C类):没有验光,仅为本连锁企业进行配镜加工场所。 1.5 单独申请企业,必需含有完整验光配镜条件。 1.6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依据相关产品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觉问题,进行动态修订和补充,不停完善本实施细则。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公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订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要求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时检验方法,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立即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意见和提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83559071,83559072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受理、审查、同意、发证和对获证企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验工作。 2.4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基础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要求,还应该符合其要求。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该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填写“眼镜”,“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均填写“验配眼镜”。 统一申请连锁企业应同时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验配眼镜连锁企业执照明细》(见表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企业关键责任人和技术人员情况”、“关键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和“关键检测仪器设备明细”应按各店次序填写。 4.1.1.2 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法覆盖申报产品; 连锁企业应提供全部一起申请连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开在商厦并和商厦含有联营联销性质而无法取得单独营业执照分店,应提供联营联销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有效联营联销协议复印件,并同时加盖连锁企业总企业和联营联销方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适用于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企业)。 表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验配眼镜连锁企业执照明细 编号 连锁企业总企业、连锁店名称 营业执照住所 实际住所 加工地址 营业执照类型 企业类型 联营协议 使用期 所属省份 联络人 电话 备注 0 1 2 3 4 5 6 7 8 填表说明: 1. 编号为0一行填写连锁企业总企业信息。 2. 营业执照住所:按营业执照上住所填写。 3. 实际住所:连锁企业实际办公或连锁店实际营业地址。 4. 加工地址:只适用B类店,全部B类店在此栏中填写实际加工地址,如有一处以上加工地址,应全部填写在同一栏内。 5. 企业类型:填写A、B、C,相关定义详见1.4。 6. 联营协议使用期:只适适用于联营联销性质连锁店。 7. 所属省份: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省。 8. 备注:需要说明其它信息。当企业提出增加连锁店、改变连锁店性质等时,可在此栏中注明情况:新增、关闭、改变类型(如A类变为B类等)。属于联营联销应注明。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能够经过补正达成要求,应该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通知。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应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能够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产品,必需经负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能追溯产品凭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验配眼镜产品“批批”定义为:开始生产首批产品为一批,以后生产产量每达成90副或时间跨度达成二个月内生产产品总量为一批。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该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组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一样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需委派1名观察员参与,观察员应该由行政人员担任。 4.2.2审查组应该制订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该根据《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统计。核查时间通常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施组长负责制。 4.2.4连锁企业一起申报连锁店实地核查时,对于A类和C类场所全部进行核查;对于B类场所进行抽查,即当B类场所总数不超出5家,全部核查;当B类场所总数为6~25家,随机抽查5家;当B类场所总数超出25家,随机抽查8家。抽查中应注意直属和联营联销连锁店百分比。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统计和核查汇报复印件留存企业立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内容(包含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根据《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点汇报》(见附件二)要求在要求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8对于已受理企业,企业应该主动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应该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连锁企业同时申报连锁店有一家审查不合格,判为此次连锁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和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审查组依据《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通知企业全部负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络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四),统一申请连锁企业仅对A类和C类进行抽样。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应该通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该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汇报。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要求期限。 4.3.4 对于已受理企业,企业应该主动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应该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和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该对提交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检验汇报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应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4.5 连锁企业生产许可 4.5.1 含有法人资格连锁企业中连锁店,能够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含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连锁店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连锁店不管是否含有法人资格,均能够和连锁企业总企业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连锁店和连锁企业总企业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该向连锁企业总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连锁企业总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派出审查组,也能够以书面形式委托连锁店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地核查。连锁企业总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二) 表二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号 产品标准名称 相关标准名称 备 注 1 GB 13511-1999 配装眼镜 / 全部企业必备 2 GB 10810.1- /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全部企业必备 3 QB 2506- / 光学树脂镜片 负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必备 4 GB 10810.2- / 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 负担该产品进货验收企业必备 5.2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三) 表三 企业生产验配眼镜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 必备设备注1,注2 检测仪器注3 检影镜或电脑验光仪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量具(测厚装置,精度要求0.1mm) 验光镜片箱 或综合验光仪 视力表或投影仪 瞳距尺或瞳距仪 定中心仪 模板机 或全自动磨边机 半自动磨边机 镜片倒边机 钻孔机 开槽机 烘热器 注1:使用检影镜验配眼镜店应含有适合检影检验环境条件; 注2:含有必备设备是指能达成要求功效,如综合验光仪通常含有验光镜片箱、投影仪、瞳距尺等功效;全自动磨边机通常含有模板机、半自动磨边机、镜片倒边机等功效,特殊时还能含有钻孔、开槽等功效;投影仪有视力表功效等等。 注3:上表中焦度计适适用于单独申请企业和连锁企业中 A类、C类店最终检验;量具适适用于有镜片进货验收职能验配眼镜店。 5.3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措施(见附件二) 5.4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记录表 5.4.1.1 抽样人员应根据验光处方(能够是用户处方,也能够由抽样人员提供),现场最少制作2副样品,抽样总数为3副。抽样基数为现场已完成制作,能够待提交给用户全部验配眼镜数量。 5.4.1.2 为了充足反应企业配镜加工能力,抽查3副样品全部应包含柱镜。在现场制作眼镜光度范围为±3.75DS~±8.00DS/±1.00DC~±2.00DC,一副使用全框架、一副使用半框或无框架。 5.4.1.3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记录表,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联交受检企业,一联随样品封存,一联提交抽样派出机构。 全部抽查样品必需附有包含全部加工制作参数单据(能够是加工单、定制发票或电脑单等,但不仅限于此),并有完整包装。 表四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记录表 №.XXXXXXX □ 发证 □ 增项 □迁址 □其它 申请书登记号:YJ - - 生产企业 名称 地址 联络人 电话 邮编 抽封样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出厂日期/批号 1 2 3 序号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地点 抽样方法 1 2 3 序号 包装方法 封条数量 抽样样品累计包装单元 抽样日期 1 (以贴封条包装单元计) 2 3 送样 检验单位名称 送样地址 抽样 抽样组人员(签字) 抽样组织机构(盖章) 企业在场人员(签字) (企业盖章) 样品验收 封条情况 样品情况 样品接收 □ 完好 □ 破损 □ 完好 □ 损坏 件 □ 其它: □ 接收 □ 退样(原因: ) 接收人: (检验单位盖章) 接收日期: 备注: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验配眼镜检验项目为GB13511-1999国家标准中要求项目。 5.4.2.2单项不合格数大于单项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表五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 验 项 目 标准条款 标准要求或标准值 检验数 单项合格判定数(Ac) 1 镜架外观质量 GB 13511 5.1 GB 13511中 5.1要求 3 1 2 镜片材料和表面质量 GB 13511 5.2 以基准点为中心,直径为30mm区域内,镜片表面或内部全部不应出现可能有害视觉各类疵病,在此判别区域外,可许可孤立、微小内在或表面缺点。 3 0 3 主子午面一 球镜顶焦度偏差(D) GB 13511 5.2 GB10810.1中5.1.2.1要求 3 0 4 主子午面二 球镜顶焦度偏差(D) GB 13511 5.2 GB10810.1中5.1.2.1要求 3 0 5 柱镜顶焦度偏差(D) GB 13511 5.2 GB10810.1中5.1.2.1要求 3 0 6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mm) GB 13511 5.3.1 GB13511表1 要求 3 0 7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mm) GB 13511 5.3.2 ≤ 3 0 8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mm) GB 13511 5.4.1 GB13511表2 要求 3 0 9 光学中心高度(mm) GB 13511 5.4.1 GB13511中5.4表2要求 3 0 10 柱镜轴位偏差( ° ) GB 13511 5.5 GB13511表3要求 3 0 11 镜片基准点最小厚度(mm) QB2506中4.5.2 ≥1.0(树脂镜片) 3 0 12 色泽 GB 13511 5.8 两镜片测量色泽应基础 一致 3 1 13 装配质量 GB 13511 5.9 GB 13511 5.9.1~5.9.6 要求 3 0 14 整形要求 GB 13511 5.10 GB 13511 5.10.1~5.10.5要求 3 1 15 标 志 GB 13511 8 包装上表明处方参数及 生产单位或附上定配单 3 1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使用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为验配眼镜。 连锁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中还载明和其一起申请办理连锁店名称、连锁店生产地址和各店类型(完整验光配镜、统一加工、配镜加工场所),对于证书副本上联营联销连锁店,应给予注明。 6.1.2 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为5年。使用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应该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6.1.3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立即实施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制订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要求。 6.1.4 连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连锁店或改变连锁店类型时,应该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实施。符合条件,增加或改变许可证副本中连锁店信息,但证书使用期不变。 6.1.4.1连锁企业总企业名称或住所发生改变,企业应该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颁发新证书,但使用期不变。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4.2连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连锁店、改变连锁店类型、A类或C类连锁店迁址,应该按4.1.1款要求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联营连销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首页“申请类别”,当增加连锁店时选“增项”、改变连锁店类型时选“其它”、连锁店迁址时选“迁址”,三种类别在一份申请书中也可同时选。 当增加连锁店为A类或C类、连锁店类型由B类改变为A类或C类、A类或C类连锁店迁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当增加连锁店为B类、连锁店类型由C类改变为A类或B类时,由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在所申请增加或改变店中,依4.2.3款中B类店要求组织实地核查抽查,不再进行产品检验。 当连锁店类型由A类改变为B类或C类时,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4.3连锁店名称或住所改变、B类店加工地址在已取得同意加工点(已列入连锁企业证书副本中)之间变更,连锁企业总企业应自改变之日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变更许可证副本中连锁店信息,但证书使用期不变。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4.4验配眼镜连锁企业联营联销连锁店,其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和连锁企业相同;联营联销协议期满时,如继续经营应立即续签协议;如不再经营,应立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在证后监管中,对联营联销连锁店,应同时检验生产许可证和其联营联销协议使用期。 6.1.4.5 连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B类连锁店单独和连锁企业总企业一起重新申办许可证时,连锁企业应出具为这些B类连锁店进行加工连锁店名称(必需是连锁企业内取得生产许可证A类或C类连锁店)及加工连锁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现场核查经过后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在其证书中表明为这些B类连锁店进行加工连锁店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使用期,该新申请B类连锁店证书使用期应认为其加工连锁店证书使用期为准。 6.1.5 单独申请企业(包含含有法人资格,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连锁店)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发生地址迁移,企业应该在迁移后30天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该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条件,收回原有生产许可证证书。 6.1.6 单独申请企业(包含含有法人资格,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连锁店)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或住所发生改变(不包含实质性迁址),企业应该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颁发新证书,但使用期不变。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该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毁损,应该立即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补领决定。对于符合条件,颁发新证书,但使用期不变。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应该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能追溯产品凭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汉字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能够根据要求放大或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6-005-×××××。其中,括号内(×)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单独申请企业(包含含有法人资格,连锁企业中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连锁店),其产品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能追溯产品凭证上应该标注获证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连锁店和连锁企业总企业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该在其产品包装或其它提供给消费者能追溯产品凭证上分别标注连锁企业总企业和连锁店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仅标注连锁企业总企业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立案程序 验配眼镜委托加工立案是指企业将包含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磨边装配,检验及校配整个验配加工过程委托给其它企业立案。 7.1 委托企业申请立案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该覆盖申请委托加工立案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立案产品包含产业政策,应符合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7.1.3 已签署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需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立案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该覆盖申请委托加工立案产品; 7.2.2 已取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署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需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立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立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立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该自收到委托加工立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需核实,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立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验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将获证企业监管作为关键工作,经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验、巡查、回访等方法和方法,加强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监督,关键检验以下内容: 8.1查验光室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检影镜应有暗室(无太阳和照明灯光直接照射)、使用投影仪验光场所能否确保接收验光人员视距和投影距离一致、使用灯箱验光视距是否满足5米。 8.3 查验光和加工人员资质:是否最少各有一名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四级或以上验光员和定配工; 8.4 查检验人员应知应会:核查每班是否有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是否会操作焦度计、是否能按标准正确检测验配眼镜,是否能将检测数据正确填写在出厂检验记录表中,是否能判定验配眼镜合格是否。 8.5查外协磨边装配控制:外协磨边装配验配眼镜在原始凭证上是否可追溯外协加工方;是否和全部外协加工方签署质量协议、是否全部外协加工方全部已列入同意合格供方名目;每个外协加工方使用全部镜片或镜架是否有登记,是否为取得许可证产品;怎样判定外协加工方所使用镜片或镜架为已列入采购控制产品。 8.6抽查近期(十二个月内)配镜单中所使用或商店库房中待用镜片或镜架供给商是否在供方名目中; 8.7查出厂检验统计:出厂检验统计和相关验配单是否保留最少十二个月,每付眼镜是否有出厂检验统计并能追溯到配镜原始凭证; 8.8查验配眼镜包装标志:是否标有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实施标准(GB13511-1999)、企业名称、加工地址等标注是否符合细则要求; 8.9查用户投诉:是否有投诉统计,统计内容是否可追溯到投诉人。假如无投诉统计,核查12315等相关部门,是否有投诉历史统计; 8.10 针对连锁企业中联营联销连锁店,查其联营联销协议是否在使用期内。 8.1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连锁店、改变连锁店类型,假如发生改变,企业是否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立即提出换证申请。 8.1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8.13企业是否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要求立即提交年度自查汇报,年度自查汇报内容是否真实。 8.14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觉轻微缺点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审查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相关问题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连锁店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根据《相关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立案函》(国质检科[]144号)要求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收取方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相关问题通知》要求实施。 9.4 连锁店和连锁企业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连锁店和连锁企业应该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立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果断落实实施国家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0.2 依法行政,严格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 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布署,有检验、有落实,严格实施请示汇报制度; 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停提升写作能力、语言表示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形象; 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要求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12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一 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东华大学五号楼C区二层 邮政编码:20 电 话:、67792923、62379548 传 真:、67792925、62379399 联 系 人:张仁康、孙环宝、张尼尼 (2)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毕永金 (3)黑龙江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 邮政编码:150036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韩 威 (4)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邮政编码:150036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陈丽霞 (5)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370号 邮政编码:13002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孙 平 (6)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苏锡辉 (7)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 邮政编码:11602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王春燕 (8)辽宁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九号 邮政编码:110004 电 话:,23921038 传 真: 联 系 人:黄涛 (9)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83010922 传 真: 联 系 人:田旭、秦万宝 (10)河北省计量科学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张瑞林 (1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技术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吴轶鸥 (12)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常崇佐、傅平 (13)陕西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 邮政编码:710048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秦 宇 (14)甘肃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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