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国家标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1995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实施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省电能、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交流、工频500V以下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省有色金属,合理地选择铜铝材质导体。
第1.0.4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实施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选择
第一节 电器选择
第2.1.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择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额定电压应和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计算电流,
三、电器额定频率应和所在回路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动稳定和热稳定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通断能力。
第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通断能力,应采取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有效值,当短路点周围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出短路电流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影响。
第2.1.3条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和带电部分隔离,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预防误操作方法。
第2.1.5条 隔离电器宜采取同时断开电源全部极开关或相互靠近单极开关。
第2.1.6条 隔离电器可采取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和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 通断电流操作电器可采取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插头和插座。
第二节 导体选择
第2.2.1条 导体类型应按敷设方法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要求。
第2.2.2条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要求;
二、按敷设方法及环境条件确定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和热稳定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固定敷设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要求。
表2.2.2 固定敷设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敷 设 方 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 芯
铝 芯
裸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10
10
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室内 L≤2m
室外 L≤2m
室内外 2>L≤6m
2<L≤16m
16<L≤25m
1.0
1.5
2.5
4
6
2.5
2.5
4
6
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绝缘导线线槽敷设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1.0
0.75
1.0
2.5
2.5
2.5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第2.2.3条 沿不一样冷却条件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当冷却条件最坏段长度超出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截面,或只对该段采取大截面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4条 导体许可载流量,应依据敷设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K= (2.2.4)
式中 K——温度校正系数;
t1——导体最高许可工作温度(℃);
t0——敷设处环境温度(℃);
t2——导体载流量标准中所采取环境温度(℃)。
第2.2.5条 导线敷设处环境温度,应采取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电缆,采取敷设处历年最热月月平均温度,
二、敷设在空气中裸导体,屋外采取敷设地域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取敷设地点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均取或以上总平均值,)
第2.2.6条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许可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影响。
第2.2.7条 以气体放电灯为关键负荷回路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第2.2.8条 采取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钢材时,不应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小于16mm2,采取多芯电缆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小于4mm2。
第2.2.9条 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和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9要求。
表2.2.9 PE线最小截面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S≤16
S
16<S≤35
16
S>35
S/2
注:当采取此表若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择和之最靠近标准截面导体。
第2.2.10条 PE线采取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保护时为4mm2。
第2.2.11条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第2.2.12条 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注:TN—C系统——在TN系统中,整个系统中性线和保护线是合一。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要求。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和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经过PE线和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章 配电设备部署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本章要求适适用于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通常场所内配电设备部署。
变电所低压配电室配电设备部署,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要求。
第3.1.2条 配电室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地方,并宜合适留有发展余地。
第3.1.3条 配电设备部署必需遵照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标准,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第3.1.4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管道经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和散热器连接应采取焊接。配电屏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第3.1.5条 落地式配电箱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方法,并应能预防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第3.1.6条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方法。
第3.1.7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母线,二者之间净距不应小于2m。
第3.1.8条 成排部署配电屏,其长度超出6m时,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部署在通道两端,当两出口之间距离超出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第3.1.9条 成排部署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要求。
表3.1.9 配电屏前后通道最小宽度(m)
配电屏种类
单排部署
对排面对面部署
双排背对背部署
多排同向部署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前
屏后
屏间
前、后排屏距墙
维护
操作
维护
维护
维护
维护
前排
后排
固定式
不受限制时
1.5
1.0
1.2
2.0
1.0
1.2
1.5
1.5
2.0
2.0
1.5
1.0
受限制时
1.3
0.8
1.2
1.8
0.8
1.2
1.3
1.3
2.0
2.0
1.3
0.8
抽屉式
不受限制时
1.8
1.0
1.2
2.3
1.0
1.2
1.8
1.0
2.0
2.3
1.8
1.0
受限制时
1.6
0.8
1.2
2.0
0.8
1.2
1.6
0.8
2.0
2.0
1.6
0.8
注:① 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限制;
② 控制屏、柜前后通道最小宽度可按表3.1.9要求实施或合适缩小;
③ 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开关设备通道。
第二节 配电设备部署中安全方法
第3.2.1条 在有些人通常场所,有危险电位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伸臂范围以外。
注:①置于伸臂范围以外保护仅用来预防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②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区域。
第3.2.2条 标称电压超出交流25V(均方根值)轻易被触及裸带电体必需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IP2X级。
第3.2.3条 遮护物和外罩必需可靠地固定,并应含有足够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3.2.4条 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必需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第3.2.5条 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裸带电体和遮护物之间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取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取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第3.2.6条 轻易靠近遮护物或外罩顶部,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IP4X级。
第3.2.7条 当采取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取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预防下列情况发生:
一、人体无意识地靠近裸带电体;
二、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注:阻挡物用于预防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预防有意饶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
第3.2.8条 在有些人通常场所,人距裸带电体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裸带电体部署在有些人活动上方时,裸带电体和地面或平台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二、裸带电体部署在有些人活动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和平台边缘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含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第3.2.9条 在正常人工操作时手中需执有导电物件场所,计算伸臂范围时应计入这些物件尺寸。
第3.2.10条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第3.2.11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些人场所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和裸带电体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要求。
第三节 对建筑要求
第3.3.1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第3.3.2条 配电室长度超出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部署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部署时,楼上部分出口应最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安全出口。配电室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3.3.3条 配电室顶棚、墙面及地面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应抹灰。
第3.3.4条 配电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方法。
第3.3.5条 当严寒地域冬季室温影响设备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域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方法。
有些人值班配电室,宜采取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周围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第3.3.6条 在地下室和楼层内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良好通风和可靠照明系统。
第3.3.7条 配电室门、窗关闭应密合;和室外相通洞,通风孔应设预防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IP3X级。直接和室外露天相通通风孔还应采取预防雨、雪飘入方法。
第四章 配电线路保护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4.1.1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第4.1.2条 配电线路采取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含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关键负荷保护电器,可采取无选择性切断。
第4.1.3条 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保护,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4)要求。
第二节 短路保护
第4.2.1条 配电线路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第4.2.2条 绝缘导体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短路连续时间小于5s时,绝缘导体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S≥ 4.2.2
式中 S——绝缘导体线芯截面(mm2):
I——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值A),
t——在已达成许可最高连续工作温度导体内短路电流连续作用时间(s);
K——不一样绝缘计算系数。
二、不一样绝缘、不一样线芯材料K值,应符合表4.2.2要求。
三、短路连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影响。
表4.2.2 不一样绝缘K值
绝 缘
线 芯
聚氯乙烯
丁基橡胶
乙丙橡胶
油浸纸
铜 芯
115
131
143
107
铝 芯
76
87
94
71
第4.2.3条 当保护电器为符合《低压断路器》(JBl284—85)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1.3倍。
第4.2.4条 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敷设方法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发故障线路以外一、二级负荷供电中止,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一、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经过短路能量;
二、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保护电器;
三、架空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第三节 过负载保护
第4.3.1条 配电线途经负载保护,应在过负载电流引发导体温升对导体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第4.3.2条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一、本规范第4.2.4条一、二、三款所要求配电线路,已由电源侧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二、不可能过负载线路。
第4.3.3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取反时限特征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经过短路能量。
第4.3.4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动作特征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4.3.4—1)
I2≤1.45Iz (4.3.4—2)
式中 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许可连续载流量(A);
I2——确保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约定熔断电流。
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动作特征,当采取符合《低压断路器》(JBl284-85)低压断路器时,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和导体许可连续载流量(Iz)比值不应大于1。
第4.3.5条 忽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损失更大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第4.3.6条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线路采取过负载保护,其线路许可连续载流量(Iz)为每根并联导体许可连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法均相同;
二、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三、线路部署使各并联导体负载电流基础相等。
第四节 接地故障保护
(Ⅰ)通常要求
第4.4.1条 接地故障保护设置应能预防人身间接电击和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选择应依据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区分,和导体截面等原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4.2条 预防人身间接电击保护采取下列方法之一时,可不采取本规范第4.4.1条要求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取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方法;
三、采取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等电位联结。
注:Ⅱ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分类》(GB/T1250l-92)要求。
第4.4.3条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方法所保护电气设备,只适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I类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注:Ⅰ类设备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分类》(GB/T12501-92)要求。
第4.4.4条 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4.4.5条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有效性时,可采取下式进行校验:
R≤ (4.4.5)
式中 R——可同时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电压降引发接触电压一段线段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出5s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1.3倍。
(II)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
第4.4.6条 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4.4.6)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阻抗(Ω);
Ia——确保保护电器在要求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电流(A);
U0——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和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经过PE线和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要求。
第4.4.7条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时间应符合下要求: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第4.4.8条 当采取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认为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
一、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和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比值不应小于表4.4.8—1要求;
表4.4.8-1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5sId/In最小比值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2~63
80~200
250~500
Id/In
4.5
5
6
7
二、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0.4s时,短路电流(Id)和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比值不应小于表4.4.8-2要求。
表4.4.8-2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0.4sId/In最小比值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6~32
40~63
80~200
Id/In
8
9
10
11
第4.4.9条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4.4.7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第4.4.7条第一款所述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应大于0.4s。
二、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一段PE线阻抗小于Zs,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UL: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第4.4.10条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取下列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宜采取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取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III)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特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 (4.4.11)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
Ia——确保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动作电流(A)。当采取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征过电流保护电器Ia为确保在5s内切断电流;采取瞬时动作特征过电流保护电器Ia为确保瞬时动作最小电流。当采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注:T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和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接地极和电源接地极无电气联络。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按地设计规范》要求。
第4.4.12条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接地极。
(IV)I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3条 在IT系统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4.4.13)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地极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故障电流(A),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影响。
注:I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和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要求。
第4.4.14条 IT系统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接地极接地,亦可部分地或成组地用单独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要求。
第4.4.15条 IT系统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I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Zs·Ia≤ (4.4.15—1)
式中 Zs——包含相线和PE线在内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动作电流(A)。
二、当IT系统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4.4.15—2)
式中 Zs——包含相线、N线和PE线在内故障回路阻抗(Ω)。
第4.4.16条 IT系统不宜引出N线。
(V)接地故障采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4.4.17条 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磁回路。
第4.4.18条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第4.4.19条 TN系统配电线路采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择下列接线方法之一:
一、将被保护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要求;
二、将被保护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12条要求。
第4.4.20条 IT系统中采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I△no,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相线内流过接地故障电流。
第4.4.21条 为降低接地故障引发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出0.5A。
第4.4.22条 多级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
第五节 保护电器装设位置
第4.5.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方法。
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和电源线路连接处,但为了操作和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长度不超出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方法;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线路长度大于3m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确保符合本规范要求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管、槽内。
第4.5.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截面和相线相同,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对应相线电路断开,但无须断开N线。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回路全部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对应断开相线回路。
第五章 配电线路敷设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5.1.1条 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特征;
三、人和布线之间可靠近程度;
四、因为短路可能出现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其它应力和导线自重。
第5.1.2条 配电线路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影响;
二、应预防在使用过程中因水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损害;
三、应预防外部机械性损害而带来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场所,应避免因为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影响;
五、应避免因为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损害。
第二节 绝缘导线布线
第5.2.1条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取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布线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二、绝缘导线至地面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1要求。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表5.2.1 绝缘导线至地面最小距离
布 线 方 式
最 小 距 离(m)
导线水平敷设时:屋内
屋外
2.5
2.7
导线垂直敷设时:屋内
屋外
1.8
2.7
第5.2.2条 瓷(塑料)夹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屋内场所和挑檐下屋外场所。
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宜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5.2.3条 采取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要求。
第5.2.4条 采取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4要求。
表5.2.4 屋内、屋外布线绝缘导线最小间距
支持点间距(L)
导线最小间距(mm)
屋内布线
屋外布线
L≤1.5m
50
100
1.5m<L≤3m
75
100
3m<L≤6m
100
150
6m<L≤10m
150
200
第5.2.5条 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场所时,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4.4条要求。
第5.2.6条 屋外布线绝缘导线至建筑物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6要求。
表5.2.6 绝缘导线至建筑物最小间距
布 线 方 式
最 小 间 距 (mm)
水平敷设时垂直间距
在阳台、平台上和跨越建筑物顶
在窗户上
在窗户下
2500
200
800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窗户水平间距
600
导线至墙壁和构架间距(挑檐下除外)
35
第5.2.7条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场所不宜采取。在建筑物顶棚内,必需采取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第5.2.8条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金属管布线应采取管壁厚度大于1.5mm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金属管布线,应采取水煤气钢管。
第5.2.9条 电线管和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二、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方法。对有保温方法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
电线管和其它管道(不包含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和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上面。
管线相互交叉时距离,不宜小于对应上述情况平行净距。
第5.2.10条 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场所不宜采取明敷。
第5.2.11条 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一段管路,应采取预防机械损伤方法,
第5.2.12条 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取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第5.2.13条 穿管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含外护层)不应超出管内截面面积40%。
第5.2.14条 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合适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无弯管路时,不超出30m;
二、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出20m;
三、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出15m;
四、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出8m。
第5.2.15条 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交流线路,应使全部相线和N线在同一外壳内。
第5.2.16条 不一样回路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一、标称电压为50V以下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灯具多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多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第5.2.17条 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多个回路时,全部绝缘导线全部应采取和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绝缘。
第三节 钢索布线
第5.3.1条 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方法。
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距离,在屋内时为2.5m,屋外时为2.7m。
第5.3.2条 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屋内钢索布线,采取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取瓷夹、塑料夹、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二、屋外钢索布线,采取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取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采取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第5.3.3条 钢索布线所采取铁线和钢绞线截面,应依据跨距、荷重和机械强度选择,其最小截面不宜小于10mm2。钢索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钢索除两端拉紧外,跨距大应在中间增加支持点,中间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2m。
第5.3.4条 在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最大间距符合表5.3.4要求。
表5.3.4 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支持点最大间距
布线类型
支持点间距(mm)
支持点距灯头盒(mm)
金属管
1500
200
塑料管
1000
150
二、吊装接线盒和管道扁钢卡子宽度不应小于20mm;吊装接线盒卡子不应少于2个。
第5.3.5条 钢索上吊装护套线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铝卡子直敷在钢索上,其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卡子距接线盒不应大于100mm。
二、采取橡胶和塑料护套绝缘线时,接线盒应采取塑料制品。
第5.3.6条 钢索上采取瓷瓶吊装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5m。线间距离,屋内不应小于50mm;屋外不应小于100mm。
二、扁钢吊架终端应加拉线,其直径不应小于3mm。
第四节 裸导体布线
第5.4.1条 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第5.4.2条 无遮护裸导体至地面距离,不应小于3.5m;采取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遮栏和裸导体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要求。
第5.4.3条 裸导体和需常常维护管道同侧敷设时,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上面。
裸导体和需常常维护管道(不包含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和和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第5.4.4条 裸导体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4.4要求。
表5.4.4 裸导体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
固定点间距(L)
最小净距(mm)
L≤2m
50
2m<L≤4m
100
4m<L≤6m
150
6m<L
200
硬导体固定点间距,应符合在经过最大短路电流时动稳定要求。
第5.4.5条 起重行车上方裸导体至起重行车平台铺板净距不应小于2.3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行车上方或裸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护。
除滑触线本身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和起重行车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第五节 封闭式母线布线
第5.5.1条 封闭式母线宜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屋内场所。
第5.5.2条 封闭式母线至地面距离不宜小于2.2m;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气竖井等电气专用房间时,其至地面最小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第六节 电缆布线
(I)通常要求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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