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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安全管理告知与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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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司技文[2011]36号 签发人:孙克 转发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监理部: 根据“合肥市建委合建质安 [201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项目监理部应严格审核吊篮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的证件,审批吊篮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以遏制和降低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附件:合建质安〔2011〕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安全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网上发文:-新闻中心-文件发放栏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1]9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的使用行为,遏制和降低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提出如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落实高处作业吊篮管理责任   1、吊篮提供单位(出租单位以及自购吊篮的使用单位)对提供的吊篮质量负责。吊篮提供单位应为每台吊篮进行编号(编号应为钢印永久性标志),建立吊篮专项安拆、使用和维修等情况的管理记录档案,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吊篮出租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定期保养的具体时间、责任人员、保养检查项目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2、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和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依法进行项目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指定工程分包,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篮及构配件,否则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每台吊篮的管理记录档案,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吊篮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组织吊篮提供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提供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4、分包使用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责。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吊篮提供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出厂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对吊篮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5、监理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监理责任。负责审核吊篮的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的证件,审批吊篮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监督检查吊篮的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对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检测单位应对吊篮检测结果负责。对检验合格的吊篮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将不合格报告及时书面告知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二、规范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程序   7、检验检测。建设工程需要使用吊篮进行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在吊篮安装完成后,及时携带《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详见附件一)报送检测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测,吊篮需进行竖向移位的,应重新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8、联合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吊篮提供单位在首次安装检测合格后,应按照《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详见附件二)组织联合验收,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吊篮进行移位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理单位,经同意后方可移位,移位后应重新组织联合验收。   9、使用登记。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将吊篮使用计划及时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并应在吊篮检测验收合格之后正式使用之前,携带《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和相关管理和技术资料,到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进行吊篮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吊篮不得使用。   三、强化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   10、严控产品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吊篮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管理记录档案,且各项安全保险、限位等装置齐全有效,产品铭牌和吊篮提供单位编号清晰可见。   严禁使用下列吊篮:   1)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检测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标定的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检测标定标识应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检测标定报告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11、严控安装拆除(含移位,以下简称安拆)。吊篮提供单位应当编制安装、拆卸(包括移位)和日常使用专项方案,并报施工总承包和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专项方案中应附有钢丝绳强度计算书、抗倾翻受力计算书、悬挂机构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计算书和机位布置、支架设置详图等。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使用单位应对从事吊篮安装、拆卸和使用人员按照专项方案和相关技术规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12、严控维护保养。吊篮提供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负责设备的检查维保工作,及时消除现场吊篮存在的问题。吊篮提供单位应在首次安装及移位后、拆除前和使用过程中的每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对每台吊篮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合格的,方可使用,重点对吊篮的提升机构、悬吊机构、钢丝绳等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锁、超高限位、紧急开关等安全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吊篮的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3、严控安全使用。   (1)在吊篮使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做好安全防护,严禁交叉作业、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   (2)吊篮上的使用人员必须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安全绳应使用锦纶安全绳,且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直接固定在吊篮悬吊平台上。   (3)吊篮内应设置限载限人和安全操作规程标志牌,严禁超载使用,严禁擅自改装加长吊篮。每台吊篮中使用人员不得超过2人。    (4)使用人员在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禁作业人员直接从建筑物窗口等位置上、下处于高处的吊篮。    (5)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    (6)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lO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吊篮的安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暂停施工进行整改;对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一: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   附件二: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 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 工程名称 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使用单位 监理单位 吊篮提供单位 吊篮总使用台数 (台) 移位 是()否() 横向() 竖向() 首台安装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最后拆除日期 年 月 日 高处作业吊篮情况 序号 型号 整机出厂 合格证号 提供单位 吊篮编号 安全锁编号 (2只) 检验标定日期(年月)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检测检验意见 检测结论: 检测报告编号: 检测人员: (检测单位盖章)日期: 联合验收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 使用单位 监理单位 吊篮提供单位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使用登记意见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和我市相关管理规定认真落实,确保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 接受告知人: (监督机构盖章)日期: 使用登记时请携带下列资料: 1、每台高处作业吊篮 (整机)出厂合格证; 2、高处作业吊篮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每个型号抽1台,有效期2年)复印件; 3、每台高处作业吊篮的整机检测合格报告; 4、每台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的检测标定报告(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月之内有效的出厂合格证); 5、每台高处作业吊篮的验收表 6、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和日常使用专项方案和审批意见(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使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有专家论证意见和修改审批方案) 备注:本表一式六份,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吊篮提供单位、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二 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 工程名称 吊篮机位编号 吊篮型号 整机出厂合格证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结果 1 悬吊机构 悬挑机构的连接销轴规格与安装孔相符并应用锁定销可靠锁定 悬挑机构稳定,前支架受力点平整,结构强度满足要求 悬挑机构抗倾覆系数大于等于2,配重铁足量稳妥安放,锚固点结构 强度满足要求 2 悬吊平台 吊篮平台组装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吊篮平台无明显变形和严重锈蚀及大量附着物 连接螺栓无遗漏并拧紧 3 电器控制系统 供电系统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气控制柜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控制器件灵敏可靠 电缆无破损裸露,收放自如 4 安全装置 安全锁灵敏可靠,在标定有效期内,离心触发式制动距离小于等于 200mm,摆臂防倾3°—8°锁绳 独立设置锦纶安全绳,锦纶绳直径不小于16mm,锁绳器符合要求, 安全绳与结构固定点连接可靠 行程限位装置是否正确稳固,灵敏可靠 超高限位器止挡安装在距顶端80cm处固定 5 钢丝绳 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及索具的规格型号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钢丝绳无断丝、断股、松散、硬弯、锈蚀,无油污和附着物 钢丝绳的安装稳妥可靠 6 技术资料 吊篮安拆和使用专项方案 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产品标牌、技术资料和管理记录档案内容完整 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 高处作业吊篮和安全锁的检测(标定)合格证明 7 安全防护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划定安全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联合验收意见 总承包单位 使用单位 监理单位 吊篮提供单位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签字: (盖章)日期 备注:一式四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吊篮提供单位各存一份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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