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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流通环节食品监管应知应会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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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知应会手册 二0一一年七月 前言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履行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根据2011年芜湖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编印此手册。 本手册搜集了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间绝大部分食品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收集整理汇编成册,现予编印,供学习贯彻使用。手册内容尽可能地做到准确、全面,如有不明确或其它未明确的问题,请致电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食品科将在职责范围内认真予以解答。 (联系电话:0553-5012020 )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目 录 一、食品流通许可部门应知应会内容………………………………页码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资料…………………………页码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页码 (三)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增设乳制品经营项目的规定……页码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常见问题汇编………………………页码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页码 二、注册登记部门应知应会内容……………………………………页码(一)前置许可相关要求……………………………………………页码 (二)办理流程………………………………………………………页码 三、监管部门应知应会内容…………………………………………页码 (一)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八项制度………………………………页码 (二)食品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六查六看”………… ……………页码 (三)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分工…………………………页码 (四)监管部门对乳制品经营户的监管……………………………页码 (五)监管部门对“前店后坊”经营户监管………………………页码 (六)监管部门对“票证通”系统监管要求………………………页码 (七)监管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监管要求…………………………页码 四、集贸市场开办者、商场、超市、食品经营者应知应会内容…页码 (一)食品经营者应知应会…………………………………………页码 (二)商场、超市应知应会…………………………………………页码 (三)集贸市场开办者应知应会……………………………………页码 附件一: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页码 附件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页码 附件三: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页码 一、 食品流通许可部门应知应会内容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资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等);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附件二) 8、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附件三)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 全市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中按经营行业和经营品种划分的标准如下: 1、网吧、歌舞厅、洗浴店、棋牌室、保龄球馆、台球室等经营者销售食品的,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歌舞厅、洗浴店、棋牌室提供餐饮服务的,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书店等兼售食品的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餐饮服务经营者向服务对象销售食品,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租赁其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其他经营主体,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鼓励网上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5、冷库等只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经营主体,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6、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与食用农产品具体划分标准,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见附件一)。 (三)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增设乳制品经营项目的规定 按照国办发〔2010〕42号文件的规定和工商食字〔2011〕67号文件的要求,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从4月1日起,对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涉及上述新增相关经营项目的,由申请者依法提出申请,由其核发机关按照条件审核,并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对申请并核准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对申请并核准经营除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外的乳制品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标注“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常见问题汇编 1、茶叶销售应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散装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见附件一.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销售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销售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的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经营酒类有前置许可吗? 经销酒类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珍珠奶茶经营店应该办理哪种许可证呢? 珍珠奶茶店如果是现场制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4、销售保健食品需要办理哪些证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保健食品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我局暂不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5、销售从外购进卤肉卤菜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省局《关于对店场分离经营模式从事熟食卤味制品经营是否由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请示的批复》(工商食字〔2009〕194号),经营者销售购进的熟食卤味制品以及采取“店场分离”经营模式销售熟食卤味制品,属于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6、粮油及其制品销售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销售深加工的粮油精制品(如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的食用油)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粮油属于食用农产品(见附件一.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粮油制品,属于粮油初加工产品(如面条、饺子皮、面粉以及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等)的,也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市场上小包装的粮食制品(如大米、小米、绿豆、黄豆等)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7、销售桶装纯净水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经加工后属于直接入口的产品都属于食品,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8、销售禽蛋、松花蛋、咸鸭蛋等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不需要。禽蛋、松花蛋、咸鸭蛋等蛋类制品属于食用农产品(见附件一.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9、销售生鲜肉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国家总局在视频培训会议上已经明确,生鲜肉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以前已经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继续有效;《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工商部门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0、论斤称的糖果(有糖纸包的)算不算散装食品呢? 论斤称的糖果(有糖纸包的)属于预包装食品,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1、食品添加剂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食品添加剂不直接入口食用,也不属于食品范畴,按省局规定销售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2、前台销售,后台加工制作的“前店后坊”经营户应办什么前置许可证明? 按照芜湖市工商局和芜湖市质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前店后坊监管工作的通知》,暂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外的“前店后坊”经营户经市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经营户卫生条件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由质检部门核发《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前店后坊”经营户凭《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流程见第二部分:注册登记部门应知应会内容。 13、水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水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类,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过加工以后的各类水产品比如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4、食品生产企业直接销售所产食品到超市、食杂店等销售终端,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企业只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可,但要求建立销售台账,开通“票证通”系统。 15、食品销售公司下设分公司经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需要办理。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监管“属地管辖”原则,分公司与总公司如不在同一地址办公的,需要接受辖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确保卫生条件达标后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16、经营含乳饮料、含乳面包、牛奶冰激凌等含乳食品是否需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增设乳制品经营项目? 不需要,乳饮料类、含乳面包类、牛奶冰激凌类不属于乳制品。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附录F.1食品分类系统乳制品分类,乳制品包含:(1)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2)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3)乳粉(包括加糖乳粉)和奶油粉及其他调制产品(4)炼乳及其调制产品(5)稀奶油(淡奶油)及类似产品(6)干酪(7)以乳为主要配方的即食风味甜点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激凌和调味酸奶)(8)其他乳制品(乳清粉、乳蛋白粉)。 17、牛奶登记配送点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凡是只提供物流配送服务但不现场储藏并销售牛奶制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18、对销售干木耳、红枣等食用干散货的经营户,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参照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57号)中“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后附)执行;难以区分的,按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决定是否发证。 19、综合性服务场所中有网吧、有台球室、有保龄球馆、有电影院、宾馆住宿在各自场所销售食品,如何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根据省局《对芜湖市<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问题的答复》精神,综合性服务场所发证问题请参照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57号)执行:网吧、台球室、保龄球馆、电影院等在各自独立的经营场所销售食品的都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如果各经营场所销售食品同时提供餐饮服务的,只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20、大酒店中既提供餐饮服务又提供住宿服务并在客房内销售食品的应该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吗? 原则上建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客房内提供食品的监管现仍处于监管真空,《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时只限定了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有效,未涉及餐饮服务以外的预包装食品销售场所,而省局文件对此类经营主体的监管未有明确规定。客房内销售的食品如管理不到位易出现 “三无”、过期、霉变的现象,危及人民生命健康,本着对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的原则,建议对酒店客房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实施有效地监管、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要求经营者负责索证索票(票证通)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 (1)至属地工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开发区分局、三山分局)核准字号名称——(2)市区到所在区的工商分局监管科、三县到县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或授权的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3)工商人员现场核查经营场所——(4)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注册登记部门应知应会内容 (一)前置许可相关要求 涉及食品生产经营的一律为前置许可,凭相关许可证明发放《营业执照》,具体为: 1、餐饮类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设立(变更)《营业执照》手续。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凭质检部门出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设立(变更)《营业执照》手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凭质检部门出具的《卫生条件基本合格告知单》办理设立(变更)《营业执照》手续。 3、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零、乳制品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设立(变更)《营业执照》手续。 4、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外的有固定门面采取“前店后坊”或现场制售形式,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如蛋糕店、面包房、卤菜店等,由市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前店后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卫生情况进行联合核查评分,评分合格后,由质监部门核发《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市工商注册部门凭《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办理设立(变更)《营业执照》手续。具体流程请见(二)办理流程。 5、《食品流通许可证》中乳制品经营项目的有关规定:乳制品按照国办发〔2010〕42号文件的规定和工商食字〔2011〕67号文件的要求,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增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项目。从2011年4月1日起,凡申请乳制品经营的,一律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要求依法受理、核准和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注册机构严格依据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的项目,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予以核定。 乳制品分类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附录F.1食品分类系统乳制品分类,乳制品包含:(1)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2)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3)乳粉(包括加糖乳粉)和奶油粉及其他调制产品(4)炼乳及其调制产品(5)稀奶油(淡奶油)及类似产品(6)干酪(7)以乳为主要配方的即食风味甜点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激凌和调味酸奶)(8)其他乳制品(乳清粉、乳蛋白粉)。不包括含乳饮料、含乳面包、牛奶冰激凌等。 (二)办理流程 1、《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至属地工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开发区分局、三山分局)核准字号名称--(2)办理并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前置许可证件——(3)至属地工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开发区分局、三山分局,工商所)申请并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2、商场、超市及农贸市场外的有固定门面的“前店后坊”经营户申请营业执照流程: (1)至属地工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开发区分局、三山分局)核准字号名称--(2)到属地工商所提交“前店后坊”现场制售申请--(3)工商所受理现场制售申请后通知相对应区域的质监部门监管联络人--(4)共同现场勘查,按照《前店后坊现场核查量化评分表》打分,评分合格后由质监部门核发《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5)经营户凭《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到属地工商所办理设立(变更)《营业执照》手续。 三、监管部门应知应会内容 (一)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八项制度 (1)《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具体“八项制度”的文件请登录OA系统收文登记簿查询,安徽省工商局转发的《转发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84号),后不附录。 (二)食品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六查六看” 1、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4、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5、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三)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分工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芜政办秘〔2010〕187号规定,部分领域食品安全职责分工为: 1、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加工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其中餐饮类食品加工经营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2、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外的现场制售行为,由以下部门负责监管。 (1)有固定门面采取“前店后坊”或现场制售形式,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如蛋糕店、面包房、卤菜店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后坊”食品加工生产环节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前店”食品销售环节监管。(具体监管方法见(五)监管部门对“前店后坊”经营户监管) (2)有固定门面的餐饮类食品加工经营户,如早点店(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小餐馆、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3)凡无固定门面的食品摊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管理,依法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市场、店铺、摊群等固定场所经营。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要求实施监管。 (四)监管部门对乳制品经营户的监管 从2011年4月1日起,《食品流通许可证》将划分为五项,分别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凡在2011年7月底前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的,一律不得经营乳制品,对在乳制品项目许可和变更登记中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不得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 乳制品分类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附录F.1食品分类系统乳制品分类,乳制品包含:(1)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2)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3)乳粉(包括加糖乳粉)和奶油粉及其他调制产品(4)炼乳及其调制产品(5)稀奶油(淡奶油)及类似产品(6)干酪(7)以乳为主要配方的即食风味甜点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激凌和调味酸奶)(8)其他乳制品(乳清粉、乳蛋白粉)。不包括含乳饮料、含乳面包、牛奶冰激凌等。 (五)监管部门对“前店后坊”经营户监管 1、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的“前店后坊”经营户的日常监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其中餐饮类食品加工经营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2、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外的有固定门面的“前店后坊”经营户需要由市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前店后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卫生情况进行联合核查评分,评分合格后,由质监部门核发《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市工商注册部门凭《前店后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核发《营业执照》。其日常监管工作由市工商部门牵头,质监部门配合,其经营食品的抽检工作由工商、质监部门共同实施,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由工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对经营单位(者)进行处罚。 (六)监管部门对“票证通”系统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力推进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户)“票证通”的应用。年内对辖区内食品批发户、代理商、供应商、经销商、食品添加剂经营户、直接进入流通环节的生产企业实现“票证通”开通应用要全覆盖;对大、中、小型超市“票证通”票据[按供应户(日期)收集、整理、装订、运用]要达90%以上;对食品店、乡村食杂店、便民店“票证通”票据[按供应户(日期)收集、整理、装订、运用]要达到80%以上。 (七)监管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查处食品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类案件,切实维护芜湖市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 四、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及集贸市场 开办者应知应会内容 (一)食品经营者应知应会 1、食品经营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食品经营者应取得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同时要做到悬证亮照经营;(2)不得销售“三无”、过期霉变等不安全食品;(3)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类、餐饮类、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工作。 2、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中要履行以下义务: (1)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时要索取、查验发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 (2)进销货台帐义务: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销货台账;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大力推广使用“票证通”系统,食品批发户、代理商、供应商、经销商、食品添加剂经营户、直接进入流通环节的生产企业将索证索票制度的证件转换为电子格式,并上传至服务器,销货时使用“票证通”系统开票,批发户、代理商、供应商、经销商、零售商、食杂店、便民店等只需持有“票证通”系统开具的票据并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便视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销货查验记录义务,可不检查前两项。 (4)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注意事项: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加工制作时间点)、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3、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二)商场、超市应知应会 1、超市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建立如下制度 (1)索照、索证、索票、索卡制度。收货部门在收货时,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或者索取由食品批发户、代理商、供应商、经销商、食品添加剂经营户、直接进入流通环节的生产企业提供的“票证通”票据,以便审查食品的内在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食品供应程序的合法性和标准性。   (2)先行赔付制度。公开承诺,如消费者因购买、食(饮)用食品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管是销售者的责任还是生产者的责任,都可以直接要求提供该食品的销售者赔偿损失,即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不得借口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而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3)商品入库验收制度。单品少于10件的,100%开箱检验;超过10件的,抽检3%-50%。验货须在公司指定范围内、防损监督下进行。对不合格食品一律拒收,以保证店内食品的质量。   (4)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执行好经理、主管巡店制,营运部门做好食品陈列及加高层的整理,加大对食品保质期的检查力度,在柜台上发现过期食品,及时下柜。下柜食品储存堆放食必须贴上标签,注明原因,禁止与销售的合格食品混放、混淆。 2、商场、超市经营食品除履行普通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商场、超市从事柜台出租者和展销行为,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拒绝提供食品经营者的场所(房屋、摊位、门面等),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集贸市场开办者应知应会 1、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履行的职责有: (1)负责市场内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2)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的相关凭证,严把食品准入关;(3)解释或说明市场内经营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有关情况;(4)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内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5)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市场内发现的违法经营活动;(6)指导商品经营者建立和正确使用商品经营台帐;(7)传达贯彻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经营者经营范围是否和实际销售食品的范围相符,并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拒绝提供食品经营者的场所(房屋、摊位、门面等),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法律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附件一)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二)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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