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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检定校准项目采购单位广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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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年仪器设备 检定/校准项目 采购单位: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购项目名称:2017年仪器检定/校准服务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质条件: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三)投标人须具备有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证书及相关附件,所载明的检测范围须涵盖本项目检测清单95%(含)以上内容。 (四)信誉要求:信誉良好,近两年(2015年3月-2017年3月)无重大事故和不良行为记录,未发生合同违约行为。 (五)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为法定代表人作为投标代表参加投标,则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要求: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报价:总预算为仪器检定、测试、运输、邮寄以及其他费用在内的全包价。投标人不报或漏报均认为已含在报价中,不另外支付。 2、投标人必须报出各仪器检定校准的单价和总价。 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及项目要求作出响应,按照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评标细则提供相应资料。 4、投标人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5、综合服务质量(检校过程管理、证书质量、响应速度等) 6、投标文件要求密封盖章,所提交资料均不作退回。 (二)检定/校准时间 依据业务需要安排检定/校准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三)服务内容: 1、中标单位在具体检定/校准时间确定后,应严格遵守时间安排执行现场检定/校准。 2、中标单位执行现场检定/校准的人员资质应提交采购单位审核,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检定/校准人员。检定/校准人员在现场校验期间应服从本单位的安排。 3、中标单位执行现场检定/校准的设备应提供校验合格证书,在执行现场检定/校准前由采购单位审核。 4、中标单位请自行准备检定/校准用的相关设备器具,采购单位不提供相关设备器具。 5、检定/校准结果应以采购单位规定或同意的标准进行判定且应有判定结论。 6、现场检定/校准不合格的仪表,中标单位应负责调校,如无法调校的,中标单位应在采购单位整改完成后,负责二次校验。二次校验的时间安排由采购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应无条件响应。 7、对于送检计量器具,中标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工作并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检定/校准证书中的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应按本单位提供或同意的信息填写,如不符合要求,采购单位有权退回并要求提供新证书。中标单位应覆盖本项目检测清单95%及以上的试验能力,且证书要求优先按照国家检定规程出具检定证书。 8、检定/校准清单见附件1“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仪器清单”。 三、附件: 1、《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仪器清单》 2、技术服务合同范本                                 附件1: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仪器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证书类型 单价(元) 1 电子天平 108 检定   2 移液器 54 检定   3 气相、液相 14 检定   4 酶标仪 14 检定   5 PH计 10 检定   6 离子色谱 4 检定   7 紫外照度计 2 检定   8 紫外分光光度计 2 检定   9 原子吸收 2 检定   10 电导率仪 2 检定   11 氨基酸分析仪 2 检定   12 浊度仪 1 检定   13 照度计 3 检定   14 原子荧光光度计 1 检定   15 荧光光度仪 1 检定   16 荧光分光光度计 1 检定   17 电子钟 3 检定   18 声级计 3 检定   19 可见分光光度计 1 检定   20 电子温湿计手持式 1 检定   21 电导率溶解多参数台式测量仪 1 检定   22 测汞仪 1 检定   23 阿贝氏折光仪 1 检定   24 气体采样器 1 检定   25 声级校准器 1 检定   26 生化培养箱 133 校准   27 PCR仪 27 校准   28 高压灭菌器 9 校准   29 质谱 7 校准   30 细胞计数仪 3 校准   31 五分类血球仪 2 校准   32 余氯测定仪 1 校准   33 细胞光毒性实验检测仪 1 校准   34 全自动血凝仪 1 校准   35 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 1 校准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证书类型 单价(元) 36 全自动尿液分析仪 1 校准   37 皮肤油脂水份酸碱度测试仪 1 校准   38 连续流动分析仪 1 校准   39 杜马斯定氮仪 1 校准   40 臭氧测定仪 3 校准   41 超微量分光光度计NanoPhotometer 1 校准   42 崩解仪 1 校准   43 氨浓度测定仪 2 校准   44 UVB辐射测定仪 1 校准   45 UVA CUBE400 1 校准   46 ATP荧光检测仪 2 校准   47 CO/CO2分析仪 1 校准   48 尘埃粒子计数器 1 校准   49 电磁辐射仪 1 校准   50 动态校准仪 1 校准   51 风速仪 6 校准   52 辐射热计 1 校准   53 激光粉尘仪 2 校准   54 甲醛检测仪 1 校准   55 空气浮游菌采集器 8 校准   56 流量计 2 校准   57 六级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6 校准   58 微压差计 1 校准   59 余氯比色计 1 校准   60 噪声分析仪 1 校准   61 撞击微生物采样器 1 校准   62 紫外照度计 7 校准   63 低温循环水浴箱 4 校准   64 数字温湿度计 3 校准   合计   482     附件2: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委托方(甲方):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2017 年 月 签订地点: 广州市 有效期限: 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 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 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 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 明“无”等字样。 15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住所地: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群贤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群贤路160号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委托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对甲方所送检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或于甲方所在地进行现场检定/校准,并对检定/校准的器具出具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2.技术服务的内容:优先选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送检 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出具检定证书或 校准证书。 3.技术服务的方式:甲方将需要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送至乙方进行检定/校准或乙方到甲方所在地进行现场检定/校准。 4.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日),在协议期限内,甲乙双方就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事项均受本协议约束。若双方合作顺利、且无其它特殊情况时,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续签合同。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甲方实验室现场或乙方实验室。 2.技术服务期限:乙方在收到计量器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校准或开始现场检定/校准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并出具证书报告(特殊仪器除外),如需要适当延期,乙方需获得甲方认可。 3.技术服务进度:根据甲方要求并结合乙方技术力量合理安排。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乙方需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并可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被检定/校准计量器具的清单。 (2)被检定/校准计量器具的相关技术资料(有需要时)。 (3)上一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2.提供工作条件: (1) 满足检定/校准需要。 (2) 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3.其他: 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双方协商。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2017年仪器检定/校准的费用总额为元(即大写: 元整),详见费用清单。如果在检定/校准中,甲方要求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不同,产生的检定/校准费用另计。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分两次 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合同; (2)检定/校准工作完成后,乙方把《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收费通知单》或《计量器具现场检测作业单》发给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具发票,收到发票确认无误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款至乙方账户。 3.乙方开户名、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地址和帐号如下: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地 址: 帐 号: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互负保密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保密义务: 1.保密内容:对于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未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时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经营活动或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2.涉密人员范围:无限定。 3.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但若乙方在该期限内将保密信息公开,则保密期限自公开之日起终止。 4.泄密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乙方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对于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经营活动或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2.涉密人员范围:无限定。 3.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但若甲方在该期限内将保密信息公开,则保密期限自公开之日起终止。 4.泄密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双方确认, 出现任何一方依法需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政府部门执法、应对诉讼与仲裁而向国家有权部门提供另一方的保密信息的,则不属于违反保密义务。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 求,另一方应当在 15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国家政策性调整。 2. 不可抗力。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 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优先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送检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及现场检定/校准。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提交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3.验收的时间 :甲方阅读证书确认符合要求。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 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签订本协议的双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及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由于甲方不认真履行责任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未能按本协议接受乙方服务导致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付费的,应按照应付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2. 乙方违约责任:由于乙方不认真履行本协议责任造成甲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乙方负赔偿责任。 乙方有权独立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甲方不得无故干涉,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追究甲方相关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负责项目工作安排。 2. 负责项目内外协调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由。 3.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 4. 另一方在合同的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 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无 ;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书面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无。 2.可行性论证报告: 无。 3.技术评价报告: 无。 4.技术标准和规范: 无。 5.其他: 无。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五 份,甲方持 二 份,乙方持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17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17 年 月 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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