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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隐患排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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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依据 排查频率 一 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1 按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和及时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2 依据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检查和考评办法,定期召开设备工作例会,按要求执行并追踪落实整改结果. 企业管理制度 3 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企业管理制度 4 生产及检维修单位巡回检查制度健全,巡检时间、路线、内容、标识、记录准确、规范,设备缺陷及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企业管理制度 5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AQ3013—2008 第5。5.2。1条 6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AQ3013-2008 第5.5。2.3条 7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AQ3013—2008 第5.5.2.4条 8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AQ3013-2008 第5.5。2.5条 9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二 大型机组、机泵的管理和运行状况 1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大型机组的管理体系及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2 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应正常投用,变更、解除时要办理相关手续,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企业管理制度 3 大型机组润滑油应定期分析,其机组油质按要求定期分析,有分析指标,分析不合格有措施并得到落实。 企业管理制度 4 大型机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组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规程要求; 2、机组轴(承)振动、温度、转子轴位移小于报警值; 3、机组轴封系统参数、泄漏等在规定范围内; 4、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工艺参数等正常; 5、机组辅机(件)齐全完好; 6、机组现场整洁、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完好标准》企业管理制度 5 机泵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泵运行参数应符合工艺操作规程; 2、有联锁、报警装置的机泵,报警和联锁系统应投入使用,完好; 3、机泵运行平稳,振动、温度、泄漏等符合要求; 4、机泵现场整洁、规范; 5、机泵辅件要求完好; 6、建立备用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落实,备用机泵完好;7、重要机泵检修要有针对性的检修规程(方案)要求,机泵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企业管理制度《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完好标准》 6 机泵电器接线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有接地线。 企业管理制度 7 易燃介质的泵密封的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的规定值。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98 8 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91 9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它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GB 50160-2008 第5.7.8条 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设施。 GB 50160-2008 第7。2.10条 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GB 50160—2008 第7。2.11条 12 单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它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GB 50160—2008 第5.5.1条 1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GB50160-2008第5.5.4条 三 加热炉/工业炉的管理与运行状况 1. 企业应制定加热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加热炉基础档案资料和运行记录,并照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定期对加热炉的烟气排放进行环保监测. 企业管理制度 2. 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 1、加热炉应在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2、加热炉膛内燃烧状况良好,不存在火焰偏烧、燃烧器结焦等; 3、燃料油(气)线无泄漏,燃烧器无堵塞、漏油、漏气、结焦,长明灯正常点燃,油枪、瓦斯枪定期清洗、保养和及时更换,备用的燃烧器已将风门、汽门关闭; 4、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5、炉体及附件的隔热、密封状况,检查看火窗、看火孔、点火孔、防爆门、人孔门、弯头箱门是否严密,有无漏风;炉体钢架和炉体钢板是否完好严密; 6、辐射炉管有无局部超温、结焦、过热、鼓包、弯曲等异常现象; 7、炉内壁衬无脱落,炉内构件无异常; 8、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吹灰器应正常投用; 9、加热炉的炉用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正常投用,无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校验。 《石油化工企业设备完好标准》企业标准 3. 每台加热炉应按要求设置烟气取样点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4. 加热炉基础外观不得有裂纹、蜂窝、露筋、疏松等缺陷. 《石油化工工艺装置布置设计通则》 SH 3011—2000 第2。21。4条 5. 钢结构安装立柱不得向同一方向倾斜。 《管式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H 3506-2000 6. 人孔门、观察孔和防爆门安装位置的偏差应小于8mm。人孔门与门框、观察孔与孔盖均应接触严密,转动灵活. SH 3506—2000 7. 烟、风道挡板和烟囱挡板的调节系统应进行试验,检查其启闭是否准确、转动是否灵活,开关位置应与标记相一致. SH 3506—2000 第5.0。3条 8. 加热炉的烟道和封闭炉膛均应设置爆破门,加热炉机械鼓风的主风管道应设置爆破膜。 《石油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3047—93 第2.2。11条 9. 对加热炉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加入物料、通入惰性气体等应急措施。 SH3047-93 第2.2。11条 10. 加热炉保护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GB 50264—97 11. 设备的外表面温度在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应设置绝热层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64—97 第5.2。1条 12. 绝热结构外层应设置保护层,保护层结构应严密和牢固。 GB 50264—97 第5。4.1条 13.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GB 50160—2008 14.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检测器. GB 50160-2008 第5.7.8条 15.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阻火器. GB 50160-2008 第7。2。12条 16.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GB 50160-2008第7。2。13条 四 防腐蚀 1 腐蚀、易磨损的容器及管道,应定期测厚和进行状态分析,有监测记录。 企业管理制度 2 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腐蚀性介质含量的监控措施,如进行定期分析,有无H2S含量超标的情况存在等。 企业管理制度 3 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如对重点容器和管道是否进行在线的定期、定点测厚或采用腐蚀探针等方法进行监测,以及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等。 企业管理制度 4 重点容器、管道腐蚀状况的监测、检查记录,如测厚报告等,以及这方面工作实际开展的情况及效果。 企业管理制度 五 压力容器 1 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15条 2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17条 3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18条 4 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19条 5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20条 6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30条 7 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等级和办理注册登记。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31条 六 压力管道 1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易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GB 50160—2008 第7.1。1条 2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态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GB 50160-2008 第7。.1。4条 3 液化烃设备抽出管道应在靠近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容积超过50m3的液化烃设备与其抽出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带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抽出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GB 50160—2008 第7.2。15条 4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第一百条 5 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第九十八条 6 应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包括:(一)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管道安全保护组织、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第九十九条 7 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规定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2009 第一百零二条 8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零三条 9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零四条 10 压力管道进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11 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一)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二)按照基于风险检验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12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全面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由国家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七 其它特种设备 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第549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八 安全附件管理与运行状况 1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的规定进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未作规定的,由检验单位提出检验方案,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54条 2 安全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上的气相空间部分或装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 3、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隔离阀应全开,并加链锁或铅封,且有专人定期检查; 4、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爆破片装置应定期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每年更换一次,一般爆破片2—3年更换. 第154条 4 安装于管道中的阻火器应用法兰连接安装于管端的阻火器;当公称直径DN小于50mm时宜采用螺段连接,当公称直径DN≥50mm时采用法兰连接。 SH3413—1999 4。3.5 4.3.6 5 压力表应满足: 1、压力表定期校验,有校验记录,有检查合格证和校验日期; 2、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6 压力容器用液面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164条的要求: 1、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2、盛装易燃、毒性大等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上的液位指示计,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面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单位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7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超过检修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出现假液位。 5、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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