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第101届广交会参展情况一览表
参展单位
正式代表人数
临时代表人数
一
期
参
展
情
况
琶洲新馆
流花路展馆
姓名
性别
摊位号
手机号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摊位号
手机号
身份证号
一
期
外
协
摊
位
情
况
二
期
参
展
情
况
琶洲新馆:
流花路展馆:
姓名
性别
摊位号
手机号
身份证号
姓名
性别
摊位号
手机号
身份证号
二
期
外
协
摊
位
情
况
注:请在本单位一、二期广交会领队姓名旁打“Δ”,在摊位负责人姓名旁打“√”。以上参展人员已经资格审检,同意参展。
子公司经理签名:
2007年 月 日
附件3:
第101届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做好101届广交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卫工作,牢固树立商标知识产权意识,展现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贸易洽谈活动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参展责任书。
1、 对参展样品精心组织,认真筛选,所有参展样品均严格按有关规定精心准备。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展品,都已取得供货单位的商标、专利、版权合法证书的复印件,和该单位同意使用其商标、专利参加展销的协议书。
2、 展位上参展商品如有涉及仿冒商标、专利、版权等或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经确认造成公司形象严重受损的,相关责任人(部门)愿意接受罚款(最高可达到10万元)及行政处罚。
3、 做好“六防”即防敌、防爆炸、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疫等方面的工作。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文件、财物,防遗失、被盗。消除不安全因素。
4、 自觉遵守大会和交易会团部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闲谈、不擅自外出,不吃零食、不玩扑克棋类、不自行播放非展览所需的录像片,不在馆内吸烟。
5、 严格遵守大会撤馆的时间规定,不得提早行动。
6、 宁波交易团负责生活安排时间为:一期为4月11日-4月21日中午12时前止。 二期为4月22日-5月1日中午12时前止。退房时请办好退房手续。住宿期间,房间使用的电话费由个人自理,并及时结清费用。
参展责任人:
二00七年 月 日
附件4:
广交会商标、专利、版权备案清单
参展单位和参展单位带队负责人签字盖章:
行业商/协会
商标、专利及版权名称
展品名称
参 展
展位号
权益人
备 注
注:1、本表按现行七个行业商/协会,由参展单位分别填报,一式两份,于3月12日前报宁波交易团会务组。
2、权益人如非参展单位,须在备注栏中说明。
3、每份表限一个展区。
4、联系人:张欣 电话:87178054
附件6:
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一、投诉管理
1、为维护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的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参展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大会业务办设立的投诉接待站(以下简称投诉站)是广交会唯一接受知识产权投诉的机构。广交会邀请当地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驻会协助处理投诉个案。
3、投诉站仅受理当届广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为“涉嫌侵权”)的投诉。
4、广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会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诉程序处理。对不通过投诉站,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而影响展馆秩序的人员,按违反大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
5、参展企业必须根据与大会签定的相关协议,承诺保证其所有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任何展示部位,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对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纠纷,同意赔偿当事各方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6、投诉人如按照本办法向广交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广交会对被投诉人按本办法处理,应当同意支付广交会方面各相关单位因处理该投诉而引致的费用,并赔偿可能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投诉程序
1、持有参加当届广交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可到广交会投诉站投诉。
2、投诉人投诉,应当首先向投诉站工作人员出示权属证明。对上届已经投诉站处理过,而本届继续发现的同一侵权个案,投诉人还应出示在上届广交会闭幕后通过法律途径跟踪处理的相关文件。投诉站不受理同一投诉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向同一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复投诉。
3、上述有关文件经投诉站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投诉人应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
4、投诉站收到《提请投诉书》后,即安排投诉站工作人员处理投诉。被投诉方应以在广交会正式备案的参展企业代表人协助投诉站处理投诉事宜。
5、投诉站处理涉嫌专利、版权侵权个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投诉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及宣传品或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后,应当立即出示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拥有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6、如被投诉方不能当场对被投诉涉嫌侵权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投诉涉及的物品作暂扣处理。同时被投诉方应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本届广交会期间不再经营或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投诉方和投诉站保存。
7、如被投诉人对投诉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壹个工作日内(以广交会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投诉站立即发回暂扣物品,并允许其继续展出;举证无效或不作补充举证的,广交会对暂扣物品予以没收,终止其展出。
8、为维护广交会的交易秩序,在投诉站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广交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展馆内对被投诉人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9、本届广交会结束后,投诉站将本届受到广交会处理的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名单分别抄送相关商会和交易团备案。
三、处罚
1、发生在展位上的涉嫌侵权行为,由在广交会正式备案分配使用该展位的参展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并接受大会的处理。
2、涉及商标侵权的投诉,由投诉站会同驻会商标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侵权行为属实的参展企业,认定为“构成侵权”并根据《商标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3、涉及专利、版权的投诉,由投诉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不能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 的参展企业,认定为“涉嫌侵权”,终止涉嫌侵权展品展出,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4、如被投诉的参展企业业务员(参展商)对投诉站的调查、检验工作拒绝合作,投诉站工作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将其带回投诉站,通知其所在交易团对其进行教育处理。
5、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展品作出初步处理后,如发现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展品,大会立即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商证,取消其本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并在《广交会通讯》对该参展企业通报批评。
6、对在同届广交会期间被查获有三种以上展品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除按本办法对其涉嫌侵权的展品进行处理外,取消该企业下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
7、对连续两届发生涉嫌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大会予以警告;对连续三届发生涉嫌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取消该企业的参展资格。
四、术语释义
1、知识产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
(7)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2、参展企业——本办法所指的承担涉嫌侵权责任的参展企业,是指在广交会正式备案分配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即展位楣板所列公司)。无论直接涉嫌侵权者为该参展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协作单位,本办法第三项《处罚》所列各条对涉嫌侵权者的处罚,均为该参展企业承担。
3、证明文件——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书,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诉站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方或被投诉方出示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
无论投诉站有否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在当届广交会结束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与广交会不再有任何关系。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广交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7: 第101届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展品类别
展区
展区性质
相关商会
流花路展馆一期
纺织服装类及 医药保健类
服装
分配
纺织
家用纺织品
分配
纺织
纺织原料面料
招展
纺织
抽纱
分配
轻工
地毯及挂毯
招展
食土
裘革皮羽绒及制品
招展
食土
鞋帽
分配
轻工
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
招展
医保
琶洲展馆一期
工业类
家用电器
招展
机电
电子及信息产品
招展
机电
灯具灯饰
分配
机电
工具
分配
机电
机械及设备
招展/分配
机电
小型车辆及配件
招展
机电
五金制品
分配
五矿
建材
分配
五矿
化工及矿产
招展
五矿
车辆及工程机械 (户外)
招展
机电
流花路展馆二期
礼品类
礼品
分配
轻工
装饰品
分配
轻工
玩具
分配
轻工
编织品
招展
外资协会
园艺
招展
食土
钟表眼镜
分配
轻工
办公文具
分配
轻工
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
分配
轻工
琶洲展馆二期
日用消费品类
日用品
分配
轻工
箱包
分配
轻工
土畜产品
招展
食土
家具
招展
轻工
陶瓷
分配
轻工
器皿及餐厨用品
分配
轻工
食品及茶叶
招展
食土
铁石制品(户外)
招展
五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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