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使用单位更名管理办法(试行)人气:236 日期:2011-12-27 9:52: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动态管理,及时正确地掌握特种设备的使用状态,提高特种设备信息化动态管理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使用单位更名的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申请特种设备的过户
2、、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及使用单位更名,配合施工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移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申请特种设备变更登记。 第四条 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并申报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五条 特种设备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特种设备的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备案及使用单位更名等手续,接受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如实变更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察系统”)中设备的信息和状态。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特检院”)负责开展责任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移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完善特种设备监察系统中设备
3、的相关状态。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行政区域内的移装: (一)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定到设备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 (二)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系统中的原有设备关联起来,无需生成一台新增特种设备信息。申请移装的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正在安装”,“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动记录移装信息。 (三)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请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 (四)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监察系统中所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
4、 (五)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和原登记文件,到移装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移装变更登记。 (六)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跨行政区域的移装: (一)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一式三份的苏州市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销、移装及使用单位更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设备的注销。 (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
5、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在监察系统的“设备管理”功能栏进行设备注销处理,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注销”。 (三)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定到拟设备移装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 (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和原移装特种设备的注册代码,生成一台新增设备信息,“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动记录移装信息。注册代码保持不变,以实现与原移装的特种设备的信息相关联。 (五)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报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根据开工告知书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
6、息。 (六)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监察系统中所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 (七)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后,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设备移装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移装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 过户不移装的: (一)原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一式三份的登记表到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注销手续。 (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
7、标记。 (三)新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申请时,在监察系统的“单位管理”功能栏中修改使用单位的信息,“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动记录过户信息。过户的特种设备注册代码保持不变。 (五)对机电类特种设备,新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六)特检院在下次定期检验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称应核对是否变更。 第十条 过户并在行政区域内移装的: (一)原使用单位携带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表到原特种
8、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的注销手续。 (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 (三)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 (四)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后,在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系统中的原设备关联起来,无需生成一台新增特种设备信息,注册代码为原移装设备的代码。监察系统中申请移装的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正在安装”,“设备变动信息”栏内自动记录过户移装信息。 (五)新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到特检院申报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
9、员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 (六)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监察系统中过户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 (七)新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所需材料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新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九)特检院在下次定期检验时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位名称应核对是否变更。 第十一条 过户并跨行政区域移装的: (一)原使用单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登记表,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
10、办理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设备的注销。 (二)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并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在监察系统的“设备管理”功能栏进行设备注销处理,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注销”。 (三)新使用单位应当参照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办理相关开工告知、报检、使用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外市的特种设备移装到苏州市的: (一)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移装特种设备前按照相关规定到拟设备移装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移装开工告知,并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承压类特种设备和起重机械应提供异地移装证明。 (二)特种设备
11、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移装的开工告知后,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和原移装特种设备的注册代码,生成一台新增设备信息。 (三)使用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携带移装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向特检院申请移装监督检验,受理人员根据开工告知书核对或变更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 (四)监督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核对并完善监察系统中所过户移装设备的相关信息。 (五)使用单位在设备移装完成并确认监督检验合格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移装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移装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六)使用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到特检院领取移装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
12、条 使用单位更名的: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更名的,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单位更名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办理。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停用的: (一)特种设备拟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登记表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特种设备拟停用不满半年的,使用单位可参照本条办理相关手续。 (三)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特种设备停用申请后,在监察系统中将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改为“停用”,设备信息栏内将自动记录停用信息。 第十五条 停用设备重新启用的: (一)停用的特种设备需重新启用的,应持登记表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特
13、种设备启用,领回原使用登记证。 (二)重新启用时无需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在监察系统中将重新启用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改为“在用”,设备信息栏内自动记录启用信息。 (三)重新启用前需定期检验的,经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同意后使用单位到特检院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登记机关同意的,特检院不得接受报检。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监察系统和检验管理系统中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在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的: (一)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前,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开工告知。 (二)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收到特种设备改造、重大维修的开工告知后
14、,在监察系统中输入开工告知信息并与拟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关联起来,无需生成新的设备。系统中设备状态自动改为“正在改造”或者“正在大修”,设备信息栏内自动记录改造、重大维修信息。 (三)使用单位携带改造、重大维修的特种设备开工告知手续,到特检院申报监督检验。 (四)监督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后,监察系统和检验管理系统中设备状态自动变更为“在用”。 (五)上述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到特检院领取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机电类特种设备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 申请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的: (一)因使用单位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监控措施
15、保障安全运行,且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特检院同意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后,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后,可延期检验。 (二)对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检验电站锅炉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适当调整,使用单位应书面告知特检院、特种设备登记机关。 (三)特检院报检受理人员根据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申请备案资料,将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的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录入检验管理系统中的延期管理模块中。 第十八条 申请注销的: (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二)
16、特种设备需报废的或跨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持登记表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设备的注销手续,并将使用登记证、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 (三)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在监察系统中将特种设备的设备状态改为“注销”,设备信息栏位自动记录注销信息。 (四)特检院根据特种设备注销登记手续,办理相关的业务和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特种设备登记机关,是指依法具有或受委托的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受理使用登记等行政职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苏州市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及所管辖的行
17、政区域见下表: 特种设备登记机关 管辖的行政 区域 代码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沧浪区 320502 平江区 320503 金阊区 320504 工业园区 320594 高新区(虎丘) 320591 苏州市吴中质量技术监督局 吴中区 320506 苏州市相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相城区 320507 苏州市常熟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熟市 320581 苏州市张家港质量技术监督局 张家港市 320582 苏州市昆山质量技术监督局 昆山市 320583 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吴江市 320584 苏州市太仓质量技术监督局 太仓市 320585 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管辖区域”),是指各特种设
18、备登记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变更登记,是指特种设备登记机关依据相对人申请对特种设备登记文件的信息进行更改或对原登记卡被注销的特种设备进行重新登记的活动。 过户,是指特种设备因产权发生转移而变更使用登记的活动。 停用,是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活动。 启用,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已报停的设备拟重新使用的活动。 设备注销,是指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因特种设备报废或跨区域移装而对监察系统中的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变更为“注销”的操作活动。 使用登记证注销,是指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对所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进行注销处理的活动。 登记卡注销,是指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对登记卡进行注销,并在其上做注销标记的活动。 延期
19、检验,是指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活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更名,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因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活动。 移装,是指特种设备的使用位置发生变化的活动。 改造,是指通过拆卸或者更换特种设备本体、主要受压元件、主要受力部件、结构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在本办法之前发布的有关我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使用单位更名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苏州市在用特种设备过户、停用、启用、注销、延期检验、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及使用单位更名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更名、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启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