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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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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文件 丹医管〔2018〕29号 关于印发《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险种转换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心各科室: 现将《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险种转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0日 抄送: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丹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险种转换办法  为满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不同险种的需求,依据《丹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丹政规发〔2014〕4号)、《丹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丹政发〔2017〕10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含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补充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两者之间相互转换提出如下办法: 1.城乡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 法定退休年龄前,城乡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的人员或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可将原城乡居民医保相应保龄转为职工医保保龄。转保时,须以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一定比例×相应保龄,一次性补缴保费,补缴费用全部划入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原险种保费不予退还。 一定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按7%的比例,城乡居民基本+补充保险人员按5%的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转职工医保,自转保次月起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城乡居民基本+补充保险人员转职工医保,原险种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自转保次月起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险种在有效状态或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自转保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已参保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而转险的,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自愿降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需填写《知情同意书》,并全额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个人缴费部分),自转保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转保后,已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退还本人。原职工医保保龄计入城乡居民医保保龄,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补充保险的计入城乡居民补充保险保龄,重叠期不另计。 曾参加过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原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若自愿放弃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参保机会,仅愿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需填写《知情同意书》。 3.转险后,新参加险种的医保待遇生效前,仍按原有效险种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4.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丹阳市社会医疗保险险种转换试行办法》(丹医管〔2011〕11号)、《关于社会医疗保险险种转换补充意见》(丹医管〔2012〕16号)、《关于社会医疗保险险种转换的补充规定》(丹医管〔2015〕22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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