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实验室接收检测样品量公示表
样品类别
样品量抽取参考依据
标准上要求的取样量
实验室最少接收样品量
(仅对样品负责)
备注
理化项目
微生物项目
理化项目
微生物项目
粮谷饲料
SN T 0800.1-1999
进出口粮食、饲料检验抽样和抽样方法
袋装粮食、饲料抽样:10袋以下逐袋抽样,10~100袋任取10件,100袋以上按一批货物总袋数的平方根数抽取。
袋装粮食、饲料抽样:10袋以下逐袋抽样,10~100袋任取10件,100袋以上按一批货物总袋数的平方根数抽取。
0.5kg(如果检测项目较多需酌情加量)
0.5kg
1、有特殊要求的样品特事特办。
2、采集样品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
3、如果规格比较少的、检测项目较多或特殊项目需酌情加量。
酒类
卫生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卫检字(90)第2号
每批食品原则上按1/1000比例抽取,同时每种抽样至少3件。每份样品所取数量一般不少于0.5~1kg。
每批食品原则上按1/1000比例抽取,同时每种抽样至少3件。每份样品所取数量一般不少于0.5~1kg。对于需要检验沙门氏菌的食品,抽样数量应适当增加,最低不少于8件。实验室检验样品一般为500g×5,如合同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办理。
3个独立包装(规格比较少的需要酌情加量)
2个独立包装(规格比较少的需要酌情加量)
GB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GB/T 4789.1-20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如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对于检测酒精度和总二氧化硫的需分别独立包装)。
2个独立包装
同上
同上
饮料
卫生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卫检字(90)第2号
GB 5009.1-2003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GB/T 4789.1-20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每批食品原则上按1/1000比例抽取,同时每种抽样至少3件。每份样品所取数量一般不少于0.5~1kg。
每批食品原则上按1/1000比例抽取,同时每种抽样至少3件。每份样品所取数量一般不少于0.5~1kg。对于需要检验沙门氏菌的食品,抽样数量应适当增加,最低不少于8件。实验室检验样品一般为500g×5,如合同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办理。
3个独立包装(规格比较少的需要酌情加量)
每个样品至少2个独立包装(且满足每个项目至少不少于50ml样品)
同上
如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2个独立包装
同上
同上
水产品
出口水产品作业指导书
随机抽取不同生产日期产品3箱,从每箱中抽取一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0.1kg,合计样品重量1.0kg-2.5kg。
随机抽取不同生产日期产品5箱,从每箱中抽取一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0.2kg,合计样品重量为1.0kg-2.5kg。
可食部分1.0kg
2个独立包装(单包装不小于0.5kg);出口欧盟样品为5个小样,每个样品0.5kg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 18088-2000)
GB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每类检测项目至少取1个样品,每个样品至少2kg。
生产时间(尽量覆盖所有加工日),每次检测至少取5个样品,每个样品至少200g。
同上
同上
肉制品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 18088-2000;《鲜、冻禽产品》GB 16869-2005;《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GB/T 9695.19-88;《食品微生物检验总则》GB/T 478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GB 5009.1-2003
成品:在成品库中根据产品外包装和内包装的追溯标识,识别并随机抽取多个基本箱,应按分析项目的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从每箱产品中各取肉类产品 混合。每个检测项目样品重量不少于250克,三个以上检测项目的样品重量1千克左右。
可食部分1.0kg (不含骨骼)
可食部分1.0kg
(不含骨骼)
同上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 18088-2000)
《鲜、冻禽产品》(GB 16869-2005)
进口肉类:取样的数量能够充分代表批的整体,货物总件数小于等于100件的,随机抽样7件;货物总件数101-250件的,随机抽样8件;货物总件数250-10000件的,随机抽样9件;货物总件数大于等于10000件的,最多抽样9件。实施检测项目的样品数量则根据样品检测情况确定混样数量,每个混样重量不得少于1KG。
同上
同上
水果及制品
GBT 8855-2008 新鲜水果蔬菜 取样方法
在批量货物的总量或总件数在≤200到>5000时,抽检货物的总量或总件数在10到100之间,实验室取样量在1kg到3kg或5个个体。
无微生物项目
可食部分1.0kg
无微生物项目
进口小食品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SN/T 1642-2005)
每批食品原则上按1/1000比例抽取,同时每种抽样至少3件,每件样品所取数量一般不少于0.5kg(液体、半液体食品每份样品量为0.5-1L;固体、半固体食品每份样品量为0.5-1kg)。
每批食品按1/1000比例抽取,同时每种抽样至少5件,每件样品所取数量不少于0.5kg(液体、半液体食品每份样品量为0.5-1L;固体、半固体食品每份样品量为0.5-1kg)。对于需检验沙门氏菌的食品,抽样数量应适当增加,最低不少于8件。实验室检验样品一般为500g×5,如合同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办理。
3个以内检测项目0.3kg(如项目较多或检验过氧化值、酸价等特殊项目需酌情加量)
每个样品至少2个独立包装,且满足每个检测项目至少不少于50g样品。 (单包装重量不低于0.1kg,如项目较多,需酌情加量)
同上
化妆品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规程
1. 护肤/发用/美容化妆品、卫生清洁用品、特殊功能化妆品: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在0<N≤150时所抽样品数量为3,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在150<N≤500时所抽样品数量为6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在500<N≤3000时所抽样品数量为9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在5003000<N≤10000时所抽样品数量为18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在N>10000时所抽样品数量21
2. 香水类的化妆品抽取样品: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在0<N≤150时所抽样品数量2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在150<N≤5000时所抽样品数量4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在5000<N≤10000时所抽样品数量6
单个种类产品数量在N>10000时所抽样品数量8
0.2kg(数量上要求每个样品至少2个独立包装,每类检测项目不低于一个独立包装)
0.2kg(数量上要求每个样品至少2个独立包装,每个检测项目至少不少于50g样品)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标准
样品独立包装净含量应满足检验项目要求,否则应增加样品数量,直到满足要求。
同上
同上
乳及其制品
国家质检总局年度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
农业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
出口乳制品:每批食品原则上按1/1000比例抽取,同时每种抽样至少3件。每份样品所取数量一般不少于0.5kg,液体、半液体食品每份样品量为0.5-1L;固体、半固体食品每份样品量为0.5-1kg。
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抽样数量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抽样;出口贸易合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同一产品品质检验抽样数量抽样,每批食品原则上按1/1000比例抽取,同时每种抽样至少3件。每份样品所取数量一般不少于0.5kg,液体、半液体食品每份样品量为0.5-1L;固体、半固体食品每份样品量为0.5-1kg,每批货物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
对于需检验沙门氏菌的食品,抽样数量应适当增加,最低不少于8件。
实验室检验样品一般为500g×5,如合同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办理。
0.5kg(每类项目不低于一个独立包装)
2个独立包装,每个包装至少0.5kg。乳制品5个小样分别检测的,需送5个独立包装,每个包装最少0.5kg
同上
GB 4789.18-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
采样量不小于原包装5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
同上
同上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 18088-2000)
进口乳制品:取样的数量能够充分代表批的整体,货物总件数小于等于100件的,随机抽样7件;货物总件数101-250件的,随机抽样8件;货物总件数250-10000件的,随机抽样9件;货物总件数大于等于10000件的,最多抽样9件。检测项目的样品数量则根据样品检测情况确定混样数量,每个混样重量不得少于1KG。
同上
同上
罐头食品
GB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250g以上的包装取样不得少于6个。
不得少于三罐
0.5 kg
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低于0.5kg(如做罐头食品商业无菌项目,相同生产日期的独立包装样品4个,且独立包装不低于0.2kg)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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