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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4122196 上传时间:2024-07-3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7.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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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广西区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业原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资质许可制度】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消防技术服务机

2、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业务范围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执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条件参照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条件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执行。第五条【协会要求】消防协会及其下辖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弘扬诚信执业、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消防协会及其下辖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分会不得

3、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不得通过划片经营、价格联盟、分配项目等手段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第二章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第六条【质量管理原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第八条【信息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对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相片、姓名、执业资格

4、证书及其岗位、投诉电话等事项。第九条【设备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其经营场所应设置能规范存放全部执业所需仪器设备的独立库室或专用区域,并在仪器设备上标记用于识别使用单位和设备唯一编号的明显标识.国家有强制检定要求的计量工具,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办事处管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注册地址以外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业务联络地点的,应经当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核查后,报广西公安消防总队备案,总队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应公示不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诚信承诺,并张贴与所属机构样式、内容保持一致的、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事项。第十一条【人

5、员动态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从业人员名录,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由其所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五日内通过广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核查。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技术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一名技术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

6、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每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应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所需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第十五条【执业人员】各执业人员对本人执业活动负责,有权拒绝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指令。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范围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应等级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防止违规兼职】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兼任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负责人.第十七条【社保缴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其从业人员缴纳

7、社会保险,并于每月15日前将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上传至广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第十八条【合同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在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减少法定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得虚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工程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第十九条【合同备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自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将合同原件扫描上传广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第二十条【回避原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能从事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消防技术服

8、务活动.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为其消防设施施工项目出具用于申请消防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第三章 消防技术服务过程第二十一条【执业过程原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应当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执业人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现场操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实施,项目实际用工量应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第二十三条【配备工作记录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数据采集器,并为操作人员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应专人专用、不得混用、转借、代拍。新增、报废移动式工作记录仪或

9、变更使用人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五日内报广西公安消防总队备案.第二十四条【使用工作记录仪】操作人员应全程使用移动式工作记录仪记录现场操作情况,并确保声音、图像清晰。执业活动结束后应将视频数据及时上传至数据采集器。因恶劣天气、场所限制、设备故障、特殊安防要求等特殊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无法使用工作记录仪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技术负责人报告,书面记载未使用原因,经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拍摄要点】移动式工作记录仪重点拍摄内容包括:(一)进入操作现场前,应记录场所的外观,包括门牌、永久性标识牌、建设工程概况牌等能够反映单位(场所)概况的标志性物件;(二)开展消

10、防技术服务现场作业前,应记录器材检查、资料准备过程以及其他同行从业人员外貌;(三)属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中列为A、B类项内容的操作过程应全部记录;(四)在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消防设备用房的测试过程中,应拍摄场所全貌和关键数据测量或关键部件测试时的数值界面.(五)在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盘、消防水泵(含稳压装置)、消防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时,应记录其动作情况。第二十六条【原始记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过程应填写原始记录,如实、全面记录服务内容,列举所使用的仪

11、器设备并注明编号;应当有检测、计量数据结论的,需记录具体数据。第二十七条【出具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不得用印鉴、私章等代替签名,不得他人代签。第二十八条【检测计量认证】用于申请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出具。第二十九条【技术报告备案、送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广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情况、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等内容予以备案,并自出具书面结论文件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委托方。第三十条【维保检测信息公示

1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服务期限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的标识,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用房等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式样统一、信息完整、可供追溯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期限保管。档案包括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原件、消防技术服务原始记录、结论性文件签发件、工程图纸、工作记录仪视频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纸质档案应制作封面、目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电

13、子档案应采用可靠存储介质予以存储、备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执业行为的,由各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章等相关条款实施处罚.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证书或撤销相应资质等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由广西公安消防总队作出。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原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信息化建设】广西公安消防总队建立包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库、从业人员库、服务项目库、设备器材库、诚信信息库和社会消防技术

14、服务信息平台一体的“五库一平台,及时公布技术服务活动信息和监督管理情况,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方式】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抽查计划,由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结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抽查等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检查频次】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项目应全部检查,对

1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消防安全评估项目和灭火器维修项目应达到一定抽查比例.第三十七条【检查权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技术服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四)发现有影响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改正。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记录】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记录检查情况。所有记录应建立台账,存档备查.第三十九条【不符合资质的处理措施】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16、,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报送广西公安消防总队,由总队暂停其广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使用权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规定第四十七条实施处罚。第四十条【从重处罚情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从重处罚:(一)以“无此内容规避不合格项;(二)把不合格的单项或子项改判为合格;(三)记录内容弄虚作假,隐瞒不合格事实;(四)实际出具的技术报告内容与经广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五)存在甩项漏

17、项等现象;(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处罚信息上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技术服务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报送广西公安消防总队。第四十二条【不良行为公布】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布被依法查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第四十三条【其他处理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协会及其下辖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分会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采取划片经营、价格联盟、分配项目等手段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抄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四条【

18、违规处理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二)违法设立地域限制或违法设立资质准入条件限制的;(三)干预正常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四)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五)未按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开展监督抽查;(六)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工作日】本办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六条【解释归口】本办法由广西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录 2、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变更备案表 3、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表 4、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记录仪管理名册 5、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记录仪备案表 6、广西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事处备案表7、广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监督抽查现场记录表8、广西灭火器维修执业活动监督抽查现场记录表9、广西消防安全评估执业活动监督抽查现场记录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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